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2006年第2号令发布)

第 二章 经营许可
第 六条 机 动车驾 驶员 培训 依 据经 营项 目、培训能 力 和培训 内容实 行分类 许 可 。 机 动车 驾驶 员培训 业务 根据 经 营项 目分 为普通 机动 车驾驶 员 培训 、道路运 输驾 驶员 从业 资格
货物 运输 驾驶 员从 业 资格 培训 许
可 的 ,可 以从 事 道路危 险 货物 运 输 驾 驶员 的从 业 资格 培训 业务 。
县级 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交通主 管 部 门负 责组织 领 导本行 政 区域
三级 普通 机动 车驾驶 员培 训许 可
的 .只 能从事 一种 相应 车型 的普
通 机动 车驾驶 员培 训业 务 。
质 量 管 理 制 度 、结 业 考 试 制 度 、
教学 车辆 管理 制度 、教学 设施设 备 管 理 制 度 、教 练 场 地 管 理 制
培训 三类 。
第 十条 申请从 事普 通机 动 车驾 驶员 培训 业 务 的 ,应 当符 合
下列 条 件 :
( ) 健全 的培 训机 构 。 一 有 包 括 教 学 、教 练 员 、学 员 、 质量 、安全 、结 业考 试 和设施 设
有 偿 提供 驾驶 培 训 服 务 的 活 动 。
第 四条 第五 条
机 动车 驾驶 员培训 交 通部 主管 全 国机
管理应当公平 、公正、公开和便民。
的 .可 以从事 两种 相应 车型 的普
通机 动 车驾、教练 员
管 理制 度 、学 员管 理制 度 、培训
动 车驾驶 员培训 管 理工作 。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条 为规 范机 动 车驾驶 员 培训 经营 活动 ,维护 机 动车驾
负具 实 本 政 域 的 责 体施 行 区 内机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第2号令),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农业机械除外)驾驶员培训业务的机构和人员,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广东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发展规划,统筹辖区内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场地的规划布局,将行业发展规划纳入交通运输发展规划,推进机动车驾驶培训基地化、规模化经营,鼓励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者通过兼并、股份制改造等方式做优做强。
第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服务和行业协调的作用,规范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行为,引导行业自—1—律,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规定的条件以及辖区行业发展规划,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行政许可。
第七条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机动车驾驶培训申请。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未设立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第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驾培机构)申请变更培训规模或者其他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许可的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许可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驾驶员培训市场的供求信息。
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管理规定(3篇)

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工作,提高机动车驾驶人员的安全驾驶能力,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应当遵循“安全第一、科学有序、公正高效”的原则,加强驾驶人员道德教育,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培养健全的驾驶习惯和技能,确保驾驶人员安全驾驶。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范围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活动,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机构应该拥有合格的培训设施和教学设备,并保持其正常运行。
学员在培训过程中应该得到必要的体验和实践。
第二章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管理第五条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机构应当配备合格的教练员,教练员必须具备专业资格并持有有效的驾驶证明。
第六条教练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与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无关的活动,并保证培训过程中的安全和教学质量。
第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机构应当给予学员公平公正的教育和培训,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欺骗和误导。
第八条学员应当具备法定的学习条件,遵守培训机构的规章制度,按时参加培训课程,完成规定的学时和学习任务。
第九条学员应当在培训期间保管好自己的培训证明和相关材料,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出借给他人。
第十条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机构应当将学员的培训成绩和考试情况及时记录并通知学员,确保学员的学习和考试过程公正透明。
第十一条学员在培训期间因私自代考或者其他违规行为被发现,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机构有权取消其培训资格,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审核学员的培训成绩,发放符合规定的培训证明或者证书。
第三章培训课程设置第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不同级别和类型的培训课程,确保学员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合适的培训项目。
交通部颁发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交通部颁发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近日,交通部发布了新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这项规定是在当前交通事故频发的背景下出台的,旨在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管理,提高驾驶员的技能和安全意识,从而有效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
该规定的发布标志着中国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管理进入了新的阶段。
下面就让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这项规定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一、主要内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培训机构的要求:培训机构必须具备合法资格,经过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才能开设,并应经过定期的监督检查。
2. 培训课程的要求:培训课程的设置应该科学合理,并且包括理论、实践、安全意识等多个方面。
3. 培训师的资格要求:培训师应该拥有高水平的驾驶技能和丰富的教学经验,必须通过专业的考试和培训后,才能取得资格。
4. 培训学员的资格要求:培训学员必须年满18岁,身体健康、心理健康并符合相关要求,才能参加驾驶培训。
5. 培训效果评估的要求:开办培训机构应集中管理、统一考核,对学员的培训成果进行评估,并应建档备查,作为学员取得驾照等手续的依据。
二、意义和影响1. 提高驾驶员的技能和安全意识:新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要求提高培训课程的科学性和实效性、提高培训师的专业性和素质,通过有针对性的培训和评估,提高驾驶员的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有效防范事故的发生。
2. 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新规定明确要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必须是合法的、经过批准的,这样就可以规范培训市场,减少造假和欺诈现象的出现。
3. 维护交通安全:近年来,交通事故发生率持续居高不下,常常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新规定的发布将有效地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提高人们的出行安全意识,从而维护交通安全。
三、存在的问题1. 费用偏高:新的规定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进行了多项规定,包括开设较全面的课程、雇佣高水平的教练等,这些都会增加培训机构的成本,从而间接提高学员的培训费用。
【2019年整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1996年12月23日交通部令1996年第11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培训业户第三章学员第四章教员第五章教练车第六章教练场第七章处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培训业户和学员的合法权益,满足道路运输发展和人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道路交通管理分工和地方交通公安机构干警评授警衔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3〕204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4〕29号)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业户及参加培训的人员。
第三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阶段从学员向培训业户申请报名起,至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以下简称结业证书)止。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单位实行许可证制度。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坚持先培训、后考核发证的原则。
第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包括以下种类:(一)初学驾驶培训(非职业和职业);(二)增驾车型培训;(三)非职业转职业驾驶培训;(四)驾驶员职业技能鉴定培训;(五)机动车驾驶员再教育培训;(六)与驾驶机动车相关的其他培训。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方式分为全日制、学时制两种。
学员可根据情况自由选择培训种类及培训方式。
第二章培训业户第六条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业户必须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以下简称培训许可证)。
第七条申请培训许可证应符合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发展规划、依据交通部颁布的开业条件及《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申请、立项、筹建、审核、发证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申请者凭培训许可证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开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3篇)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是指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活动。
包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员和道路运输驾驶人员所进行的驾驶培训、继续教育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等业务。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分为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三类。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培训能力分为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三类。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根据培训内容分为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两类。
第七条获得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三种(含三种)以上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两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只能从事一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第八条获得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获得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

(2009年12月30日粤交运〔2009〕143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第2号令),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农业机械除外)驾驶员培训业务的机构和人员,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广东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发展规划,统筹辖区内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场地的规划布局,将行业发展规划纳入交通运输发展规划,推进机动车驾驶培训基地化、规模化经营,鼓励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者通过兼并、股份制改造等方式做优做强。
第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服务和行业协调的作用,规范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行为,引导行业自律,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规定的条件以及辖区行业发展规划,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行政许可。
第七条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机动车驾驶培训申请。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未设立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第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驾培机构)申请变更培训规模或者其他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许可的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许可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驾驶员培训市场的供求信息。
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
规定》
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是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于2020年11月1日正式施行,是对2018年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修订。
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建立以安全驾驶素养提升为目标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体系。
二、建立安全驾驶素养考核制度,严格审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练员、学员等参与者的资质和考核情况。
三、精细化培训内容,强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专业性和科学性,引导机动车驾驶员正确学习和使用安全驾驶知识和技能。
四、建立评价机制,激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练员、学员等参与者提高培训质量,努力达到安全驾驶素养提升的目标。
五、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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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就是指开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是指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活动。
包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员和道路运输驾驶人员所进行的驾驶培训、继续教育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等业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分为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三类。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培训能力分为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三类。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根据培训内容分为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两类。
获得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三种(含三种)以上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两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只能从事一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获得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获得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
获得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还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获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许可的,可以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
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
包括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试和设施设备管理等组织机构,并明确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
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练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培训质量管理制度、结业考试制度、教学车辆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练场地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
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员。
理论教练员应当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
理论教练员总数的8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驾驶操作教练员。
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或者高中以上学历,符合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
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驾驶操作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所配备的理论教练员数量应当不少于教学车辆总数的10%;每种车型所配备的相应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不少于该种车型车辆总数的110%。
(四)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包括理论教学负责人、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教学车辆管理人员、结业考核人员和计算机管理人员。
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教学车辆。
1.所配备的教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
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从事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大型客车、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汽车(含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含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其他车型(含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等九类车型中三种(含三种)以上的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从事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九类车型中的两种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2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从事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九类车型中的一种车型,且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10辆。
(六)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租用教练场地的,还应当持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同时具备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等四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和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
教练员应当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道路旅客运输法规、货物运输法规以及机动车维修、货物装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关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
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
教练员应当具有化工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危险货物运输法规、危险化学品特性、包装容器使用方法、职业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等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关专业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
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三)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相应的机动车构造、机动车维护、常见故障诊断和排除、货物装卸保管、医学救护、消防器材等教学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还应当同时配备常见危险化学品样本、包装容器、教学挂图、危险化学品实验室等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教练场地。
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办公、教学、生活设施以及维护服务设施。
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
包括场地封闭设施、训练区隔离设施、安全通道以及消防设施、设备等。
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四)有相应的管理人员。
包括教练场安全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以及场地设施、设备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检查制度、安全责任制度、教学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六)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七)教学车辆购置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八)各类设施、设备清单;(九)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十)根据本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行政许可。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中关于教练场地、教学车辆以及各种设施、设备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实行有效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