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制度范本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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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除险加固管理制度

水库除险加固管理制度

水库除险加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管理,维护水库安全,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水库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单位负责的所有水库的除险加固工作。

第三条水库除险加固工作是指对水库的各项设施、建筑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修复和加固的工作。

第四条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按照“先次要工程、后大通工程”的规划顺序,合理利用资金,有序推进。

第五条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应当科学合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六条水库管理机构应当设立除险加固管理部门,负责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和检查。

第七条除险加固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制定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计划和预算;(二)组织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三)定期对水库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隐患;(四)组织开展水库安全演练和培训;(五)协调处理水库事故和突发事件。

第八条水库管理部门应当配备符合资质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较强的工程技术和管理能力。

第九条水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除险加固工作档案和信息系统,定期进行更新和备份。

第十条水库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内部培训,提升员工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三章工作流程和措施第十一条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应当按照以下流程进行:(一)制定水库除险加固工作方案,明确工作内容、时间节点和责任部门;(二)开展水库安全评估,确定除险加固的重点和难点;(三)进行水库设施和建筑的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四)组织进行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设计,确定具体方案和施工单位;(五)实施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六)定期组织水库安全演练和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七)定期进行水库安全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八)及时处理水库事故和突发事件,保障安全生产。

第十二条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加强水库设施和建筑的定期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进行维修;(二)加固水库大坝、泄洪设施等重点部位,提高抗洪能力;(三)完善水库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四)加强水库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和居民的安全意识。

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1.1 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和管理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技术质量,确保工程的可靠性、安全性和经济效益。

1.2 依据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制定。

第二章工程质量管理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二条工程质量管理组织机构2.1 工程质量管理委员会2.2 工程质量管理办公室第三章资质要求和人员岗位职责第三条资质要求3.1 技术负责人3.2 监理工程师3.3 施工人员3.4 质检人员第四条人员岗位职责4.1 技术负责人4.2 监理工程师4.3 施工人员4.4 质检人员第四章工程质量管理流程第五条工程质量管理流程5.1 工程准备阶段5.2 施工准备阶段5.3 施工阶段5.4 竣工验收阶段第五章项目质量计划第六条项目质量计划编制6.1 目标6.2 内容6.3 编制要求第六章施工质量控制第七条施工质量控制方案7.1 目标7.2 内容7.3 编制要求第七章施工质量检验与验收第八条施工质量检验与验收8.1 检验内容8.2 检验方法8.3 检验标准8.4 检验记录与报告第八章质量事故预防和处理第九条质量事故预防9.1 预防措施9.2 应急预案9.3 安全教育与培训第十条质量事故处理10.1 紧急处理10.2 事故调查与处理10.3 弥补措施10.4 质量事故报告与登记第九章质量验收和评定第十一条质量验收11.1 目的11.2 内容11.3 验收标准第十二条质量评定12.1 目的12.2 内容12.3 评定标准举例:1. 技术负责人应具备工程造价师或注册土木工程师等相关资质,负责编制项目质量计划和施工质量控制方案,并参与质量检验与验收工作。

2. 监理工程师应具备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负责监督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参与质量验收和评定工作。

3. 施工人员应接受相应的技术培训,熟悉施工工艺和质量控制要求,负责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操作,并配合质检人员进行质量检验。

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部岗位责任及规章制度

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部岗位责任及规章制度

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部岗位责任及规章制度***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部岗位责任及规章制度二?一一年十二月***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岗位责任制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94号,发布的《湖北省公益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和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共同制订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为了搞好***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管理~加强工程质量、计划的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防范项目建设管理工作中的差错和失误~使除险加固工程顺利实施.现结合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订项目建设内设管理机构岗位责任制。

项目法人岗位责任1、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

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计划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生产安全负总责~同时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并接受水库的主管部门的归口管理。

2、根据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情况的实际~负责组建管理机构~任免其主要行政技术、财务负责人~同时负责组建内设管理机构~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管理机构的岗位责任。

3、负责组织协调项目参建单位~项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及1有关部门~解决好施工建设的内外部条件。

4、根据项目法人内设机构的实际情况~组织聘请相关人员。

5、负责组织编制、审核上报项目年度建设计划~落实年度工程建设项目资金。

严格按照批复的实施计划控制工程投资~用好管好建设资金。

6、负责监督检查项目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情况~包括对工程投资、工程质量、生产安全和工程建设情况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

7、组织签订项目建设中的合同~并对签订的合同负责。

8、负责组织制订、上报在建工程度汛计划、相应的安全度汛措施~并对在建工程安全度汛负责。

9、负责组织编制单位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资料搜集整理及报告~以及组织编制竣工决算~同时按照有关验收规程~组织或参与验收工作。

10、负责安排专人负责工程档案的资料管理~包括对各参建单位所形成的档案资料的搜集整理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11、项目法人应建立项目集体决策制度~充分听取其他同志意见~决策过程应有完整的书面记录~重大问题决策方案应及时向主管部门领导请示~取得同意~方可实施。

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管理制度

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管理制度

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管理活动,保障水库安全,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施工管理活动。

三、管理体系1. 领导机构设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统筹管理和决策。

2. 组织机构设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的项目管理工作,包括施工计划的编制、监督检查等。

3. 职责分工根据工程的情况,确定相关管理人员的职责分工,保证施工活动的顺利进行。

四、施工前的准备工作1. 勘察设计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勘察设计工作,确保设计方案科学合理。

2. 施工方案组织编制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施工方案,包括材料采购、施工计划等,经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执行。

3. 安全评估对施工方案进行安全评估,确保施工过程中不会影响水库的安全。

五、施工过程管理1. 施工监督委托专业监理机构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2. 质量控制建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质量控制系统,确保施工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3. 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

4. 环保管理对施工过程中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确保施工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

六、施工后的验收工作1. 施工验收由专业机构负责进行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验收,确保工程达到设计要求。

2. 后续管理完工后对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证工程的长期稳定和安全。

七、附则1. 对于施工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并进行记录备查。

2. 对于滥用职权、违纪违规等行为,要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3. 对于质疑或投诉,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进行修订,需经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执行。

以上就是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管理制度,希望能够对相关人员的管理工作提供指导和帮助,确保水库工程的安全和稳定。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则第一条为搞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加强对建设和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2003年8月1日前后分别执行水管[1995]86号、水建管[2003]271号),通过规定程序确定为三类坝的水库,属病险水库。

第三条要按照病险程度和重要程度,将本流域和本地区的病险水库进行合理排队,优先安排与防洪保安关系密切的水库的除险加固工程建设。

要集中投资,加强管理,抓紧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尽可能缩短建设工期。

第二章前期工作第四条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进行管理。

1、安全鉴定:在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中,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根据《大坝安全评价导则》对水库进行安全评价。

按照水利部颁布的《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安全鉴定。

2、安全鉴定核查:中央补助投资的病险水库,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将安全鉴定成果报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及相应的核查承担单位(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水利建设与管理总站、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江河水利水电咨询中心、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水利水电病险工程治理咨询研究中心五家单位之一),由核查承担单位核查后提出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经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确认后印送地方。

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必须具体指出大坝病险的部位、程度和成因,不得涉及与大坝安全无关的内容。

3、项目审批:病险水库必须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鉴定,并在履行建设程序后安排开工建设。

总投资2亿元(含2亿元)以上或总库容在10亿立方米(含10亿立方米)以上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必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此项工作中,要充分论证加固的必要性,根据大坝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明确建设内容,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水利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要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建设规模和内容编制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要与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指出的问题相对应,超出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的建设任务,一律不得列入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

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为加快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财政部、水利部联合制定了《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此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强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央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和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和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水利部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编辑本段附件: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进一步规范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第一章至第七章和第九章适用于纳入新编的《全国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规划》(以下简称《新编规划》)的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第八章至第九章适用于纳入《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规划》、《东部地区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规划》(以下统称《现有规划》)的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为支持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中央专项资金)。

第四条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以下简称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实行项目管理,按照地方负总责、由地方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和严格建设管理要求、在限期内完成建设任务的原则实施,中央给予定额补助并负责监督检查。

第五条建立小型病险水库项目责任制度。

(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省(区、市)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负总责。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或所管辖)的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并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的实施工作。

(三)财政部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中央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并参与项目前期及建设等相关工作。

(四)水利部及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各项前期工作和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参与项目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规定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规定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规定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附件一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搞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加强对建设和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2003年8月1日前后分别执行水管[1995]86号、水建管[2003]271号),通过规定程序确定为三类坝的水库,属病险水库。

第三条要按照病险程度和重要程度,将本流域和本地区的病险水库进行合理排队,优先安排与防洪保安关系密切的水库的除险加固工程建设。

要集中投资,加强管理,抓紧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尽可能缩短建设工期。

第二章前期工作第四条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进行管理。

1、安全鉴定:在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中,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根据《大坝安全评价导则》对水库进行安全评价。

按照水利部颁布的《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安全鉴定。

2、安全鉴定核查:中央补助投资的病险水库,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将安全鉴定成果报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及相应的核查承担单位(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水利建设与管理总站、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江河水利水电咨询中心、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水利水电病险工程治理咨询研究中心五家单位之一),由核查承担单位核查后提出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经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确认后印送地方。

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必须具体指出大坝病险的部位、程度和成因,不得涉及与大坝安全无关的内容。

3、项目审批:病险水库必须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鉴定,并在履行建设程序后安排开工建设。

总投资2亿元(含2亿元)以上或总库容在10亿立方米(含10亿立方米)以上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必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此项工作中,要充分论证加固的必要性,根据大坝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明确建设内容,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水利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水利部计投资[2002]683号)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水利部计投资[2002]683号)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水利部计投资[2002]68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搞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加强对项目建设和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库〔1995〕86号),通过规定程序确定病险水库。

第三条要按照轻重缓急,将各个单项工程及单位工程的施工程序进行合理排队,优先安排与防洪保安关系大的单项工程及单位工程,集中资金,加强管理,抓紧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尽可能缩短建设工期。

第二章前期工作第四条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属基本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1、安全鉴定:按水利部颁布的《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安全鉴定。

安全鉴定工作必须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

水利部《关于公布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单位名单的通知》(水建管〔2000〕210号)公布的一、二级蓄水安全鉴定单位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

2、核查:中央补助投资的病险水库,必须将安全鉴定成果报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进行核查,由其确认并出具核查认定书。

第三章项目申报第五条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要按照管理权限逐级申报,由省级计委、水利厅(局)共同审查后,联合上报国家计委和水利部。

第六条申报项目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1、大坝安全鉴定书和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的复核意见。

2、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3、省级和地方有关部门对建设资金的承诺文件。

第七条国家计委和水利部根据国家财力和全国水利建设任务,综合平衡后,按照量力而行和区分轻重缓急的原则,对各省上报的项目进行研究,联合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第四章建设资金第八条各地要对各个渠道承诺的配套投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确保投资按时、足额到位。

今年底以前,各省要将配套资金到位,完成情况和明年的计划安排情况上报国家计委、水利部备案。

第九条凡经稽查、审计发现地方配套资金不按承诺文件到位,中央将相应停止安排补助投资,并视情况停止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其它水利工程的中央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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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搞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加强对建设和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2003 年8 月 1 日前后分别执行水管[1995]86 号、水建管[2003]271 号),通过规定程序确定为三类坝的水库,属病险水库。

第三条要按照病险程度和重要程度,将本流域和本地区的病险水库进行合理排队,优先安排与防洪保安关系密切的水库的除险加固工程建设。

要集中投资,加强管理,抓紧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尽可能缩短建设工期。

第二章前期工作
第四条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进行管理。

1、安全鉴定:在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中,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根据《大坝安全评价导则》对水库进行安全评价。

按照水利部颁布的《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安全鉴定。

2 、安全鉴定核查:中央补助投资的病险水库,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将安全鉴定成果报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及相应的核查承担单位
(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水利建设与管理总站、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
院江河水利水电咨询中心、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水利水电病险工程治理咨询研究中心五家单位之一),由核查承担单位核查后提出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经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确认后印送地方。

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必须具体指出大坝病险的部位、程度和成因,不得涉及与大坝安全无关的内容。

3、项目审批:病险水库必须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鉴定,并在履行
建设程序后安排开工建设。

总投资 2 亿元(含 2 亿元)以上或总库容在10 亿立方米(含10 亿立方米)以上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必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此项工作中,要充分论证加固的必要性,根据大坝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明确建设内容,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水利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要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建设规模和内容编制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要与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指出的问题相对应,超出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的建设任务,一律不得列入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

初步设计在其概算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后,由水利部审批。

总投资 2 亿元以下且总库容在10 亿立方米以下的大中型和单位库容(每立方米)建设投资大于 4 元的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可直接编制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编制要求同上所述。

其中:初步设计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经流域机构复核后,由省
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抄送水利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其它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审批程序,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

第三章项目和计划申报
第五条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年度计划要按照管理权限逐级申
报,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审查后,联合上报国家发
展改革委和水利部。

第六条申报项目和年度计划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1、大坝安全鉴定书和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出具的安全鉴定成果
核查意见报告。

2、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3、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对建设投资的承诺文件。

4、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进度。

5、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所在地政府及主管部门、水库管理单位责任人
名单。

6、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建议。

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根据国家财力和全国水利建设任
务,综合平衡后,按照量力而行和区分轻重缓急的原则,考虑水管体制改
革实施情况,对各省上报的项目进行研究,联合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第四章建设投资
第八条各地要对各个渠道承诺的配套投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确保投资按时、足额到位。

各省在报送年度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建设计划建议的同时,要将上年的项目建设配套投资到位和完成情况一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

第九条凡经稽察、审计发现地方配套资金不按承诺文件到位,将视
情况停止对该项目的中央补助投资。

第十条中央补助投资全部用于大坝稳定、基础防渗、泄洪安全等主体工程建设,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五章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投标招标制、工程监理制和竣工验收等各项制度,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主任令第 3 号)及有关规定,加强计划管理和财务审计。

第十二条凡进行施工的项目,必须有经过批准的施工设计方案,严禁边施工、边勘察、边设计的“三边工程”。

第十三条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各阶段工作必须实行严格的资质管理,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任务,要由具有甲级或乙级(大型水库必须是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项目法人、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和监督体系,各单位要严把质量关,对因本单位的工作质量所产生的工程质量问题承担责任,避免加固工程完成后再发生病险情况,确保工程质量和按期完工。

第十五条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完工后,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223-1999 )和水利部《关于切实做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的通知》 (水建管[2004]68 号)的有关规定,严格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送水利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中央补助投资项目的工程实施情况及所辖地区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基本情况定期上报水利部,水利部整理、汇总后,于当年12 月31 日以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七条水利部对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为保证项目的顺利完成,水利部建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销号公告制度,落实除险加固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做到加固一批,公告一批,销号一批。

第十九条在项目实施阶段,省级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不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国家规定的落实、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资金到位及使用、合同执行管理等情况,对违反规定和存在问题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将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章建后管护
第二十条加快改革,加强管理。

各地在抓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的同时,要抓紧研究和制定水库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
方案,与加固工程同步实施。

要通过提高效率、精简机构和人员、减
少费用等办法,降低管理成本。

要明确管护经费渠道,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和奖惩办法,加强和改善对水库的管理。

建立和完善水库管理的良性体制和机制。

第二十一条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完善各项工程管理措施,确保大坝安全。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水利部负责解释。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5 年 4 月26 日起施行,与本办法相矛盾的其它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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