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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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建设标准2013

看守所建设标准2013

《看守所建设标准》公安部《看守所建设标准》编制组二〇一三年六月前言《看守所建设标准》(修订)是根据住建部《关于下达2010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180号)的要求,由公安部监所管理局负责修订编制。

本建设标准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收集分析了全国1222个看守所的建设数据,选择东、中、西部9个省、市、自治区有代表性的57个看守所进行了实地考察,组织所领导和有关人员座谈讨论,总结近年来看守所建设的经验教训,在此基础上,完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经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反复修改补充后最终形成送审稿,经专家审查会通过形成报批稿,并经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六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选址及规划布局,建筑面积及指标,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安全警戒及配套设施。

在执行本建设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时反馈给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4号公安部监所管理局,邮政编码:100741),以便今后再次修订时参考.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监所管理局主要起草人:杜山冯剑徐文海赵亚许舒频二〇一三年六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5)第三章选址及规划布局 (7)第四章建筑面积及指标....................................。

.9第五章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 (11)第六章安全警戒配套设施 (14)附录看守所各功能区房屋设置表 (16)本标准用词和用语说 (17)附件一看守所建设标准条文说明附件二武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看守所建设,提高看守所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满足看守所刑事羁押活动的需要,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和被羁押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看守所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看守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项目工程初步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看守所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

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CodeforDesign ofDetentlon House③GJ】27——2000 j3了一200o(内部发行)2000 北京目次1 总贝………………………………………………………………………二2 术语 (2)3 选址和总平面布局一………………………………………··’··”’””’””331 选址 (3)3.2 建筑分区和总平面设计 (3)3 3 监区 (3)3.4 H政办公区………………………………·’……··’…··’·’…’··’“”…·”43.5 留所服刑罪犯劳动区………………………………··”’…………““@’53.6 武警营房区....,. (5)3 7 通道 (5)3.8 建筑朝向 (5)3 9 绿化 (5)4 建筑设计 (6)41 监室 (6)4.2 监室门窗 (6)4.3 监房通道 (7)4.4 监房建筑构造……………………………………··’…·”…’…··’…·“74.5 讯问室、律师会见室和在押人员家属会见室 (7)4.6 技术用房 (8)4.7 岗楼工监区围墙 (8)5 监室环境和建筑设备...............................’..’......’....““’””””““““9 5.卫监室环境.............................................,.. (9)5.2 电器设施 (9)5.3 给井水设施...................................................”.........’.....’9 5.4 采暖设施 (10)卫工*﹃本规范用词说明条文说明~…··1 总则1.0.1 为规范看守所建设,使看守所建筑设计符合“坚固安全,方便管理,功能齐全,体现文明”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工程建设国标》拘留所建设标准

《工程建设国标》拘留所建设标准

拘留所建设标准条文说明目录第一章总则 (12)第二章建设规模和项目组成 (15)第三章选址及规划布局 (17)第四章房屋建筑及用地指标 (18)第五章建筑标准及有关设施 (2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着重阐明编制本建设标准的目的=拘留所作为拘留处罚的执行场所,拘押被决定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和拘留审查的人员。

长期以米,由于种种原因.拘留所的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房屋简陋、设施不配套,加之没有统一的建设标准,建设中主观随意性大,或功能不全,或简单模仿看守所建筑形式,或盲目追求规模和档次,贪大求全,造成浪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发布实施,对拘留所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拘留所的建设任务更加繁重。

1998年公安部公布的《治安拘留所建设规范》已不能满足拘留所工作的发展需要。

因此,亟待出台新的拘留所建设标准,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拘留所的建设,提高投资效益,充分发挥拘留所的职能作用。

第二条本条明确编制本建设标准的作用及权威性。

本建没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编制过程中作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组织r专家论证,标准内容和定位充分考虑到地域、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的差异,使之尽可能切合实际,便于操作。

因此,本建设标准是拘留所建设工程项目决策、编制、评估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初步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条规定本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建设标准主要是依据拘留所新建工程的要求编制的,拘留所的改建、扩建工程在建设内容、工程项目组成和建筑指标及标准方面也廊执行本建设标准。

第四条本条对拘留所在建设时,必须遵循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原则以及总体要求。

拘留所建设作为政府投资项目,应遵循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拘留所的任务是对被拘留人员进行管理,保障安全,组织被拘留人员从事适当劳动,对被拘留人员进行法制、道德等教育,使其成为守法公民。

51400-2020 看守所建筑设计标准

51400-2020 看守所建筑设计标准

看守所建筑设计标准
一、总则
1.1 为规范看守所建筑设计,提高看守所建设质量,满足安全、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要求,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看守所建筑设计。

既有看守所建筑的改建和扩建应符合本标准的相关规定。

1.3 看守所建筑设计应遵循科学、合理、安全、人性化的原则,满足监管工作需要,提高监管能力,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

二、术语和代号
2.1 术语
2.1.1 监室cell,用于关押在押人员的封闭空间。

2.1.2 公共活动区public activity area,在押人员集体活动及民警办公区域。

2.1.3 监控室monitoring room,安装监控设备的房间。

2.1.4 会见室interview room,在押人员与家属会见、通信的场所。

2.1.5 医务室clinic,为在押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场所。

2.1.6 洗衣房laundry room,清洗和晾晒在押人员衣物的场所。

2.1.7 储藏室storage room,储存物品的场所。

2.1.8 民警值班室policeman’s duty room,民警值班、办公的场所。

2.1.9 厨房kitchen,制作在押人员餐食的场所。

2.1.10 餐厅dining room,供在押人员集体用餐的场所。

2.1.11 走廊corridor,连接各个房间的水平通道。

2.1.12 卫生间toilet,供在押人员洗浴、如厕的场所。

2.1.13 楼梯staircase,连接各层楼的水平通道。

广州市第一看守所迁建项目设计文本

广州市第一看守所迁建项目设计文本

广州市第一看守所迁建项目设计文本广州市第一看守所迁建项目设计文本项目背景:广州市第一看守所是一座拘留所,主要用于接收和拘留犯罪嫌疑人,并提供相应的看守和管理服务。

由于旧有看守所设施老旧、条件有限,为了提高看守所的设施和服务质量,决定进行迁建项目,新建一座现代化、功能齐全的新看守所。

项目目标:迁建项目的目标是建设一座符合现代化标准的看守所,以提供更好的看守和管理服务,并确保被拘留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新看守所需要具备良好的硬件设施和软件服务,包括安全防范、消防设施、餐饮服务、医疗保健等,以满足人员拘留期间的生活和安全需求。

设计要求:1. 建筑设计:建筑面积不少于XXXX平方米,建筑主体结构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结构,具备抗震、抗风等基本安全性能。

建筑外观应简洁大方,与周边环境协调一致。

2. 功能布局:看守所内部应设有接待区、看守区、拘留区、医务室、食堂、练习室、会客室等功能区域。

各功能区域的布局需要科学合理,确保工作流程和人员流动有序顺畅。

3. 装备设施:新看守所应配备完善的安全防范和监控设备,包括闭路电视系统、门禁系统、报警系统等,以保障看守所的安全和管理效果。

4. 生活保障:看守所应设置餐饮服务区,提供三餐和水果供应。

医务室应具备基本的医疗设备和药品,以满足被拘留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

5. 环境卫生:看守所内部应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包括定期清洁和消毒工作。

同时应设有垃圾处理设施,确保废物的分类和处理。

6. 正常运行:看守所应具备自动化和智能化管理能力,实现人员考勤、访问控制、电力管理等的信息化管理。

设计总结:广州市第一看守所迁建项目的设计需要综合考虑安全性、功能布局、装备设施等方面的要求,保证看守所的正常运行和被拘留人员的基本权益。

设计方案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和使用。

拘留所建设标准

拘留所建设标准

《拘留所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拘留所建设,提高拘留所建设工程项目科学决策和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拘留所建设工程项目决策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拘留所建设的初步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拘留所新建工程。

拘留所改建、扩建工程参照本建设标准。

第四条拘留所建设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从我国国情出发,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水平,做到功能齐全,设施完善,经济适用,安全文明,满足拘留所管理教育工作需要。

第五条拘留所建设应纳入当地总体规划,并充分考虑其特殊的性质,对周边环境提出安全的要求。

第六条拘留所建设应纳入政府安排的投资项目,并由政府安排建设用地。

第七条拘留所建设应根据工作机制、近期使用和远期发展的需要,统一规划,一次建设;规模较大的所也可实行统一规划,分期建设。

第八条拘留所建设,除应遵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内容及项目组成第九条拘留所建设规模,应根据管辖区人口数、地理条件、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治安状况等因素,以设定拘押人数为依据确定。

第十条拘留所建设规模及方案,由省级公安机关审核,并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拘留所建设的规模依据现行法规确定的分类办法,划分为四类:特大型拘留所,日均在所被拘留人数300人以上;大型拘留所,日均在所被拘留人数150人以上不足300 人;中型拘留所,日均在所被拘留人数50人以上不足150人;小型拘留所,日均在所被拘留人数不足50人。

新建拘留所的建设规模应不小于50人的拘押量。

第十二条拘留所建设的工程项目应包括房屋建筑、场地和装备三个部分。

第十三条拘留所房屋建筑由拘室和教育、医疗、文体、劳动、行政管理、生活保障等功能用房和附属用房组成。

建设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看守所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02]245号

建设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看守所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02]245号

建设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看守所建设标准》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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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看守所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2]245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计委: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一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01〕203号)的要求,由公安部编制的《看守所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建设部和国家计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公安部负责。

建设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2002年10月24日
——结束——。

看守所建设标准

看守所建设标准

看守所建设标准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看守所建设标准》公安部《看守所建设标准》编制组二〇一三年六月前言《看守所建设标准》(修订)是根据住建部《关于下达2010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180号)的要求,由公安部监所管理局负责修订编制。

本建设标准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收集分析了全国1222个看守所的建设数据,选择东、中、西部9个省、市、自治区有代表性的57个看守所进行了实地考察,组织所领导和有关人员座谈讨论,总结近年来看守所建设的经验教训,在此基础上,完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经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反复修改补充后最终形成送审稿,经专家审查会通过形成报批稿,并经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六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选址及规划布局,建筑面积及指标,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安全警戒及配套设施。

在执行本建设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时反馈给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4号公安部监所管理局,邮政编码:100741),以便今后再次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监所管理局主要起草人:杜山冯剑徐文海赵亚许舒频二〇一三年六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5)第三章选址及规划布局 (7)第四章建筑面积及指标 (9)第五章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 (11)第六章安全警戒配套设施 (14)附录看守所各功能区房屋设置表 (16)本标准用词和用语说 (17)附件一看守所建设标准条文说明附件二武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看守所建设,提高看守所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满足看守所刑事羁押活动的需要,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和被羁押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看守所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看守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项目工程初步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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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CodeforDesign ofDetentlon House③GJ】27——2000 j3了一200o(内部发行)2000 北京目次1 总贝………………………………………………………………………二2 术语 (2)3 选址和总平面布局一………………………………………··’··”’””’””331 选址 (3)3.2 建筑分区和总平面设计 (3)3 3 监区 (3)3.4 H政办公区………………………………·’……··’…··’·’…’··’“”…·”43.5 留所服刑罪犯劳动区………………………………··”’…………““@’53.6 武警营房区....,. (5)3 7 通道 (5)3.8 建筑朝向 (5)3 9 绿化 (5)4 建筑设计 (6)41 监室 (6)4.2 监室门窗 (6)4.3 监房通道 (7)4.4 监房建筑构造……………………………………··’…·”…’…··’…·“74.5 讯问室、律师会见室和在押人员家属会见室 (7)4.6 技术用房 (8)4.7 岗楼工监区围墙 (8)5 监室环境和建筑设备...............................’..’......’....““’””””““““9 5.卫监室环境.............................................,.. (9)5.2 电器设施 (9)5.3 给井水设施...................................................”.........’.....’9 5.4 采暖设施 (10)卫工*﹃本规范用词说明条文说明~…··1 总则1.0.1 为规范看守所建设,使看守所建筑设计符合“坚固安全,方便管理,功能齐全,体现文明”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看守所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建筑设计。

!.0.3 看守所建筑应根据建设规模、管理模式的要求和基地环境及气候条件,因地制宜地设计,并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城市规划要求相适应。

做到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经济适用。

1.0.4 看守所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二术语2.0.1 看守所detention house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留所服刑罪犯(以下统称在押人员)的机关。

2·0.2 监区supervision看守所内关押在押人员、依法实施武装警戒的区域。

2·0·3 监室supervision room在押人员起居用房。

2.0.4 监房SSPSSV18lOO bUlldlllg由监室、室外活动场、管理通道和巡视道组成的建筑单元。

2·0·5 管理通道managing passage监房内用于收押、提讯在押人员和提供在押人员生活保障等管理工作的通道。

2·0·6 巡视道InsPection Passage供民警对监室和室外活动场进行巡逻观察的通道。

2·0·7 主通道Primary Passage监房之间、监房与其他附属用房之间的封闭式连接通道。

2·0·8 室外活动场outdoor playing place监区内用于在押人员室外活动的有防护设施的固定场所。

************** 1 总则1.0.1 本条主要提出了编制本规范的目的。

本规范是为了规范看守所建设,使看守所建筑设计符合“坚固安全,方便管理,功能齐全,体现文明”的基本要求,在修订GAg—gi《看守所建筑标准(试行讨的基础上编制而成的。

看守所是羁押被依法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改造留所服刑罪犯的机关,担负着确保看守所安全,对在押人员进行管理教育,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和改造留所服刑罪犯的重要职责,是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看守所的设计质量直接影响看守所职能的发挥。

GA9—91 (看守所建筑标准(试行北是1991年由公安部发布实施的强制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作为建国以来看守所基础设施建设的第一个标准,它对于规范看守所建设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但是,由于该标准重点解决的是看守所规划建筑面积定额问题,对看守所的总平面设计和建筑设计要求涉及不多且不具体,导致各地在看守所建设中设计原则不明确,设计中没有充分考虑看守所安全和管理教育的需要,造成布局不合理,管理有死角,安全系数低,一些新建、迁建看守所刚刚启用就得改建。

这正是修订该标准的主要原因所在。

“坚固安全,方便管理,功能齐全,体现文明”是看守所建设的基本要求,是对改革开放以来看守所建设经验教训的总结。

它强调确保看守所安全,物防是基础;强调基础设施要为管理和教育在押人员提供物质保障;强调根据看守所工作需要设置各类用房,并满足各类用房的功能要求;强调看守所要依法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和基本生活条件,充分体现人道主义。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适用的范围,即适用于看守所的新建、【】**************3 选址和总平面布局3.1 选址3.1.1 看守所选址应符合下列条件:1.水电、交通、通讯便利,地势较高的地带;2.与各种污染源、易燃易爆危险品、高噪声、高压电线和无线电干扰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3.避开高层建筑、繁华商业区、居民稠密区及外事活动场所。

3.2 建筑分区和总平面设计3.2.1 看守所建筑根据看守所工作环节和建筑功能,应分为监区、行政办公区、留所服刑罪犯劳动区和武警营房区。

3.2.2 总平面布局应做到功能明确,联系方便。

监区应置于看守所中央部位;监区围墙外应设有5m警戒区;其他功能区均应毗邻监区;行政办公区应置于看守所出人口处。

***************** 二73 选址和总平面布局3·2 建筑分区和总平面设计3·2·l~3·2·2 本条规定了看守所建筑分区和总平面布局的要求。

根据看守所职能和工作环节,看守所建筑一般分为监区、行政办公区、留所服刑罪犯劳动区和武警营房区。

监区是关押在押人员实施武装警戒的区域,是看守所建筑构成的核心。

为方便对在押人员实施武装警戒和管理教育,确保看守所安全,看守所总平面布局必须将监区置于看守所中央部位,其他功能区应尽可能毗邻监区,形成贴靠和夹包之势。

行政办公区置于看守所人口处是为了便于接待和管理各方面的来所人员。

【】**************3.3 监区3.3.1 监区必须设置围墙、警戒岗楼。

监区内建筑应包括监室(含卫生间L 室外活动场、禁闭监室、留所服刑罪犯监室及其活动室(含文化教育室L在押人员伙房、物品储藏室、图书室、浴室、医务室,看守民警值班室、管教办公室、谈话室、技术控制室等。

3.3.二设计关押容量500人以上的看守所,在押人员伙房、技术控制室可设在监区外。

3.3.3 严寒和寒冷地区看守所的采暖锅炉房不得设在监区内。

3.3.4 监区建筑各部分的连接应设置封闭通道,并用防护门分隔;巡视通道应形成网络,并便于分区巡视;管理通道以直线布置为宜,避免死角;看守民警值班室应面对管理通道,按套间设置,管理半径不宜超过60m;技术控制室必须设置在较隐蔽、在押人员接触不到的位置。

留所服刑罪犯监室及其活动室应单独设置,并加以隔离。

3.3.5 监区宜只设置一个出人口。

设计容量500人以上的看守所,可增设一个紧急出人口。

监区出人口不得直接面对看守所出人口。

3.3.6 监区建筑间距应满足通风、日照和防火要求,不得低于当地住宅间距的规定,且不得小于10m。

监区建筑与监区围墙间距不得小于6m。

【】******************3.3 监区3·3·1~3·3·3 本条规定了监区的建筑内容,所规定的调整范围主要是考虑大型看守所运送生活物资的车辆出人监区比较频繁,不利于安全;大型看守所的技术控制系统多实行分级控制,将总控制室设在监区外与其他技术用房并建,这有利于实行集中管理。

采暖锅炉一般要附带煤场,置于监区不利于安全。

3·3·4 本条规定了监区建筑布局的原则和具体要求。

监区建筑各部分的连接应设置封闭通道,并用防护门分隔,是为了层层设防,提高安全系数;巡视通道应形成网络,并便于分区巡视,这是为了保证民警巡视责任的落实和对紧急情况的果断处置;看守民警值班室按套间设置,外间用于巡视值班,里间用于技术控制和电脑信息处理;管理半径不超过60m是为了保证值班人员有效的通视距离和巡视制度的落实;技术控制是管理在押人员的秘密手段,因此技术控制室必须设置在较隐藏、在押人员接触不到的位置。

3.3.主监区出人口不得直接面对看守所出人口,是为了保证监区的隐藏性,避免从看守所外部直视监区。

******************3.4 行政办公区3.4.l 行政办公区建筑应包括所领导办公室、内勤文印室、档案室、职能部门办公室、驻所检察室、接待室、会议室,收押检查室、在押人员财物保管室,讯问室、律师会见室广在押人员家属会见室,通讯室、电教室、警械武器库、专业技术用房,民警备勤宿舍、食堂、文娱活动室,传达室、发配电房、车库、仓库、浴室、小卖部等。

3.4.二设计关押容量500人以上的看守所收押检查室、在押人员财物保管室、讯问室、律师会见室可设在监区内。

3.4.3 行政办公区建筑布局应根据各类用房的功能要求分类集中设置,并与道路、绿化统筹规划设计。

3.4.4 收押检查室应置于警戒线处,毗邻监区出人口,按套间设置,并具备收押登记、犯罪信息采集、安全检查和健康检查等功能。

3.4.5 讯问室、律师会见室、在押人员家属会见室必须设置封闭隔离通道,使外来人员与在押人员各行其道,确保在押人员不出警戒线。

【】******************3.4 行政办公区3.4.1~3.4.2 本条规定了行政办公区的建筑内容。

所规定的调整范围,是为了缩短管理路线,减轻民警劳动强度。

3.4.3~3.4.5 本条规定了行政办公区建筑布局的原则和具体要求。

行政办公区是看守所的门面,应在经济适用的基础上,做到环境绿化美化;建筑布局根据各类用房的功能要求分类集中设置,是指按管理用房、特殊业务用房、行政办公用房、民警生活用房和其他附属用房分类集中设置,这样有利于行政管理、工作保密和安全防范;有关收押检查室、讯问室、律师会见室和在押人员家属会见室的规定均是为了方便管理和确保看守所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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