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诉司法解释法定再审事由实务解读图文稿
《民事诉讼法》课件第二十三章再审程

•再审程序概述•再审程序的适用条件•再审程序的流程目录•再审程序中的特殊问题•再审程序的实例解析•总结与展望再审程序的概念和特征再审程序与上诉审程序的区别生效判决、裁定;2. 提起主体不同:再审程序一般由当事人申请,上诉审程序由当事人或者检察机关提起;序。
再审程序与异议程序的区别讼过程中的各种行为;再审程序可能导致原判决、裁定被撤销或改判,异议程序一般只解决程序性问题。
3. 法律效果不同2. 提起时间不同再审程序应依法独立进行,不受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依法独立审判原则审判监督原则公正、公平、公开原则有限再审原则再审程序是在审判监督体制下进行的,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再审案件具有监督权;再审程序应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维护司法公正;再审程序的启动应基于法定事由,且再审次数有限制,防止滥用再审程序,保障法律关系的稳定。
再审程序的法律原则当事人申请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在法定代理权限内,可以代理当事人申请再审。
法定代理人申请检察机关抗诉再审程序的申请主体适用范围不适用范围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判文书范围时限理由申请再审的时限和理由申请书内容再审申请书应当详细说明原审判决、裁定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审判程序等方面的错误,并附具相关证据材料。
提交申请书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
受理审查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
再审申请书的提交和受理审查范围审查方式当事人权利030201再审审查的程序裁判送达裁判执行裁判作出再审裁判的作出和执行证据保全证据补充证据排除再审程序中的证据问题律师代理原则律师权利保障律师责任诉讼费用缴纳诉讼费用分担诉讼费用减免受理条件再审理由再审程序驳回理由03裁判结果01新证据02证据审查1 2 3纠正错误裁判维护当事人权益完善司法制度再审程序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明确启动标准针对再审程序的启动标准,建议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确保启动再审程序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
新民诉司法解释之解读(1) (2)

新民诉司法解释之解读舒扬作者微博:新浪微博:@法学人舒扬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已经出台,针对民事诉讼制度作了一系列重大调整,值得注意。
由于三大诉讼法比较19讲已经出版,现针对新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作一个电子版的增补解释。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这是一个增补解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篇幅长,条文多,这里只作相对概括的说明与解释。
更多细致的解读,尚要留待本书今后新版图书的详细说明。
本次司法解释共分23章,总共552条。
该《民诉法司法解释》对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问题作了全面系统、明确具体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也是内容最为丰富的司法解释,对于今后民事审判工作无疑会产生重大影响。
按照最高法院的有关说明,本次修改追求“搞批发,不搞零售”的方向,能统一制定司法解释的不再单独制定零散规则。
因此导致条文多、篇幅长。
一、司法解释所作的主要制度修改在具体的制度规则上,该司法解释主要从下述方面作了修改完善:(一)关于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规定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永远是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
《民诉法司法解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进一步完善:第一,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建立立案登记制。
《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应该说,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关于立案登记制度的改革,与最近刚刚通过的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保持了一致,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当事人诉权,以有效缓解“告状难”的问题。
第二,依法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一审、二审、再审各个阶段申请撤诉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民事诉讼中的撤诉后果问题。
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不受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限制。
新民事诉讼法第179条再审条件的最权威条文释义参考word

民诉法第179条条文释义第一百七十九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条文理解】本条是关于再审事由的规定。
民事诉讼经过一定的程序保障,得出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在一般情形之下不应变动,进而促进社会生活秩序的回复或形成,这乃是既判力概念的主要内涵。
既判力通过裁判终局性达成,不容许再轻易地加以改变,并不意味着没有例外。
相反,再审制度的存在,在一定意义上说是反向划定既判力作用的边界。
这一边界的确定,一般来讲主要是通过设立法定再审事由进行的。
民事再审事由,也称为申请再审事由,是指法院审查应否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理由或根据,被视为打开再审程序之门的钥匙。
1在大陆法系的民事诉讼理论中,民事再审事由也被认为是原裁判存在重大瑕疵以及作为判决基础的资料存在异常缺陷,正是因为原裁判存在着无法治愈的瑕疵,所以才导致通过再审,宣告原裁判的无效。
2以德国民诉法为例,规定了4项程序性事由,凡声明具有此类事由之一者,当事人可以提出取消之诉(或称为自始无1参见张卫平:《民事再审事由研究》,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5期。
2参见[日本]高桥宏志:《重点讲义民事诉讼法》,张卫平、许可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4月版,第471页。
效之诉);规定了7项事实类事由,凡声明具有此类事由之一者,当事人可以提出回复原状之诉。
这11项事由均为审判实践中较重大的错误,均具有客观性的特征,一般不易以个人的主观判断而致分歧,故对于当事人和法院来说,不易由于判断标准的不一致而产生当事人认为错案很多、法院认为错案不多的社会评价。
除此之外,德国、日本等典型大陆法系国家根据再审的补充性原理,在民诉法中规定,在判决生效前当事人上诉中主张了的事由但被驳回以及虽然知道存在再审事由但在上诉中未主张的,判决生效后均不允许以此事由提出再审申请。
一般认为,目前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三种发动再审程序的渠道:当事人申请再审、检察机关抗诉再审、法院依职权启动。
按照再审程序大概念说,上述三种发动方式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再审之诉,即将当事人申请再审视作诉权;第二类是审判监督,即指检察机关抗诉再审和法院依职权启动,两者权力均源于监督权。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解释:再审案件开庭审理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解释: 再审案件开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但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 有特殊情况或者双方当事人已经通过其他方式充分表达意见, 且书面同意不开庭审理的除外。
符合缺席判决条件的, 可以缺席判决。
第四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再审案件, 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进行:(一)因当事人申请再审的, 先由再审申请人陈述再审请求及理由, 后由被申请人答辩、其他原审当事人发表意见;(二)因抗诉再审的, 先由抗诉机关宣读抗诉书, 再由申请抗诉的当事人陈述, 后由被申请人答辩、其他原审当事人发表意见;(三)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 有申诉人的, 先由申诉人陈述再审请求及理由, 后由被申诉人答辩、其他原审当事人发表意见;(四)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 没有申诉人的, 先由原审原告或者原审上诉人陈述, 后由原审其他当事人发表意见。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明确其再审请求。
第四百零五条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
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 不予审理;符合另案诉讼条件的, 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在庭审辩论结束前提出的再审请求,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 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理。
人民法院经再审, 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 应当一并审理。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 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 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 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 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 直到煮开, 这样才省时、省力。
《民事诉讼法》课件第二十三章再审程序

再审的裁判种类和依据
裁判种类
再审裁判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改判等裁判。其中,撤销原判是指撤销原审裁判,发 回重审是指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改判是指对原审裁判进行变更。
裁判依据
再审裁判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政策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同时,再审应当尊重原审裁判的事实认定和 法律适用,只有在原审裁判存在重大错误的情况下才能进行纠正。此外,再审应当考虑维护生效裁判的既判力, 避免因再审导致案件久拖不决。
04
再审的法律责任与救济
再审中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守诉讼秩序,履 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和调解书,不得滥用诉权。
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当事人应当在再审程序中提供证据 ,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和请求。如果 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应当承担举 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的陈述义务
当事人应当在再审程序中如实陈述 ,不得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陈述 。如果当事人违反陈述义务,应当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05
再审案例分析
再审案例一:某公司与某银行借款合同纠纷案
总结词
一起涉及借款合同纠纷的再审案件
详细描述
某公司因业务需要向某银行贷款,后因故无法按时偿还借款,引发了借款合同纠纷。经过 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某公司败诉。某公司不服,向高级法院申请再审,最终通过再审 程序撤销了一审、二审判决,并重新审理了该案。
03
再审的审理与裁判
再审的审理范围和方式
审理范围
再审应当围绕再审申请人的请求进行,原则上不得超出原审范围。如果原审裁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 公共利益,或者原审当事人恶意申请再审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再审范围不受前款限制。
民诉法解释课件民诉解释演示文稿

第十五页,共40页。
• 第十九章 执行程序
• T462—521 共60个条文
3 • 执行内容的明确性、以仲裁规避执行的处理、执行 措施的期限、执行裁定变动物权的效力、到期债权 的执行、参与分配、执行转破产等;
证据专题
➢ 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
➢ 第63条至第81条,共19条
➢ 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原则性规定
• 七个重点内容
NO.09 第十四章 第三人撤销之诉
✓ 新增章节 ✓ T292—303 共11个条文
第十二页,共40页。
重点内容:
✓ 一是起诉条件
T292
✓ 二是立案程序
T293
• • •
•
✓输三入是文审字判输组入织文和字审输理入程序文字输入文字T294 ✓输四入是文当字事输人入文字输入文字输入文输字入1T文29字5 ✓输五入是文原字生输效入裁文判字的输执入行文字输入文输字入T12文99字 ✓输六入是文第字三输人入撤文销字之输诉入的文裁字判输入文字输入T13文00字
B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B想通过主张对方要求的金钱是被赠与的来驳回原告的借贷之诉,那么
✓ 十是增加诉讼文书查阅的规定
T255
✓ 十一是增加了不计入审限的期间
T243
NO.8
第十一页,共40页。
• 第十一章 简易程序
1
• T256—270 共15个条文
• 三个重点内容
• 第十二章 小额诉讼
2 • T271—283 、T426共14个条文
• 五个重点内容
• 第十三章 公益诉讼
3 • T284—291 共8个条文
✓ 七是与原案再审程序的关系
T301、302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审程序理解与适用-讲课课件

五、有独第三人一审未参加诉讼的处理(第327条)
• 183、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 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 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 人。
• 第三百二十七条 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 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 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 发回重审。
三、二审开庭审理的准备(第324条)
• 第三百二十四条 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第二审 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 四项规定进行审理前的准备。
四、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第325条)
• 181、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有下列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之一, 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 )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1)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 (2)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 (3)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 (4)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 第三百二十五条 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第四项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一)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二)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的; (三)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 (四)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审程序、担 保物权实现程序的理解与适用
(2015年4月17日)
第二审程序
• • • • • • • • • • • • • • • 一、二审程序中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立(第317条、第318条、第322条) 二、二审的审理范围(第323条) 三、二审开庭审理的准备(第324条) 四、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第325条) 五、有独第三人一审未参加诉讼的处理(第327条) 六、二审程序中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的处理(第328条) 七、一审违反专属管辖的处理(第331条) 八、第二审不开庭审理的情形(第333条) 九、民诉法第170条第1款第1项“维持原判”的适用(第334条) 十、民诉法第170条第1款第3项“基本事实”的界定(第335条) 十一、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撤回起诉”的处理(第338条) 十二、裁定审限的延长(第341条) 十三、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推翻一审中诉讼行为的处理(第342条) 十四、二审程序中保全的处理(第162条) 十五、其他问题
一图看懂民事诉讼法学习解读专题ppt课件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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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民事诉讼法》 的修订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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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设置动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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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诉司法解释法定再审事由实务解读
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2015年2月4日,被称为史上最长篇幅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正式颁布实施。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自1992年7月14日颁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之后,第一部针对《民事诉讼
长期以来,我国民事诉讼实行“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当事人提交证据没有明确的时限要求,且在各个诉讼程序中均有权提交证据;而法院出于尽可能查明案件事实的考虑,亦不会对此进行严格限制。
这就造成部分当事人利用这样的制度缺陷搞证据突袭,客观上干扰了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也影响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审判效率的提高。
为解决这一制度缺陷,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了相对化的举证时限和证据失权制度,并在第44条将法定再审事由中的“新的证据”明确为是“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这是最高法院第一次通过司法解释对再审新证据作出解释。
2008年11月,最高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审判监督司法解释》)中,进一步明确规定如下四种证据属于法定再审事由中的“新的证据”:(一)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二)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三)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
(四)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然而,前述两个司法解释更多的是从证据的形式要件,即相关证据的出现和提出时间,对再审新证据作出界定,这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再审新证据的认定标准问题。
司法实践中对于何为新的证据、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认定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仍争议不断。
此次颁布的《民诉解释》涉及再审新证据的条文共两条,分别是第387条、第388条。
这两个条款并没有沿用此前司法解释的处理方法,从证据的形成、发现和提交时间的形式要件来定义再审新证据,而是回归到法律条文的字面涵义本身,也就是说,只要不是在原审中已经提交、质证并作为裁判根据的证据,都属于新的证据。
对于是否应当采信作为《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项规定中的“新的证据”,《民诉解释》主要从以下两个角度考量:
首先,从实质要件看,必须是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的证据,才属于法定再审事由中的新的证据。
这主要是从新证据的重要性,以及和原审主要讼争事实的关联性上考量。
再审
《民诉意见》第389规定,“当事人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在原审中拒绝发表质证意见或者质证中未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的,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规定的未经质证的情形。
”
对于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再审事由,实务中需要注意两点:
第一,要注意区分这一再审事由与依据新的证据申请再审的区别。
《民诉解释》第388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在原审中已经提交,但原审法院未组织质证且未作为裁判根据的证据,不属于可以启动再审程序的新的证据。
据此,如果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交的证据虽然未经质证,但原审法院将其作为裁判根据的,则当事人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0
针对《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6项规定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这一再审事由,最高法院在《审判监督司法解释》中已经作出了解释。
根据该解释的规定,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有六项,分别是:(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二)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三)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的;(四)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五)违反法律适用规则
原审判决、裁定存在遗漏、超出诉讼请求的技术性错误,也属于法定的再审事由之一。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2项的规定,如果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当事人可以据此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什么样的法律文书可以纳入这一再审事由范围,存在较大争议。
有观点认为,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等,在广义上都应当属于法律文书的范围,如果这些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当事人当然有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2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在《民诉解释》中,最高法院对该项再审事由中法律文书的范围进行了限定。
根据《民诉解释》第393条的规定,只有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及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才属于这一再审事由中的法律文书的范围。
我们认为在实务中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原判决、裁定将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公证机构出具的不具有强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3项规定,如果审判人员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这是对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2款内容的平移。
《审判监督司法解释》第18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2款规定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是指该行为已经相关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确认的情形。
可见,《民诉解释》此次基本沿袭了2008年《审判监督司法解释》的思路,只是将“已经相关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确认”修改为“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进一步厘清刑事法律文书及纪律处分的范围。
在实务中,生效刑事法律文书的范围较好界定,但何为纪律处分决定仍有待明确。
从原因来看,纪律处分决定是否限于针对“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三项作出的处分决定,还是包括了《法官法》第32条中罗列的所有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内容,如“拖延办案,延误工作”等从处分形式看,是否包括《法官法》第34条规定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所有形式从举证责任看,当事人在申请再审时是否需要提供这些法律文书或纪律处分决定当事人是否有能力、有途径获得相关法律文书我们认为,尽管《民事诉讼法》和《民诉解
释》在立法技巧上并未使用“等”做开放式的列举,但是再审程序的制度目标在于纠错,如果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纪律处分决定能够证明法官存在不当行为,且该行为可能影响案件最终处理结果,则应尽量赋予当事人救济渠道。
因此,对于是否构成《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3项的法定再审事由,人民法院不应将范围严格限定在法律条文的字面涵义本身,而是应当根据《法官法》第32条的规定作出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