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班机工、水手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19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19年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培训管理,保证船员培训质量,提高船员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船员培训业务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船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船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船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员培训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船员培训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确定船员培训的具体项目,制定相应的培训大纲,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船员培训的种类和项目第六条船员培训按照培训内容分为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船员适任培训和特殊培训三类。
船员培训按照培训对象分为海船船员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培训两类。
第七条船员基本安全培训,指船员在上船任职前接受的个人求生技能、消防、基本急救以及个人安全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一)海船船员基本安全;(二)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
第八条船员适任培训,指船员在取得适任证书前接受的使船员适应拟任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包括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和船员专业技能适任培训。
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分为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岗位适任培训。
其中,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一)船长;(二)轮机长;(三)大副;(四)大管轮;(五)三副;(六)三管轮;(七)电子电气员;(八)值班机工;(九)值班水手;(十)电子技工;(十一)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操作员;(十二)引航员;(十三)非自航船舶船员;(十四)地效翼船船员;(十五)游艇操作人员;(十六)摩托艇驾驶员。
内河船舶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一)驾驶岗位;(二)轮机岗位;(三)引航员。
《适任考试发证规则修订说明》-20110120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
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说明稿)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水手机工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水手、机工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船员[2002]2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海船水手、机工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995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以下简称“97规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一)申请参加水手、机工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的人员(二)开展水手、机工适任培训的培训机构。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海事机构负责水手、机工适任培训的监督管理和值班水手、值班机工的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水手、机工适任培训系指在海船上服务的水手、机工,在其任职前接受的专业基础知识、专业技能、英语等方面的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训练。
第五条申请适任培训的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年龄不小于18周岁,不大于45周岁(二)身体健康,符合海员的基本条件;(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六条培训机构满足下列条件后,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规定,向海事机构提出书面申请:1、3的标准;(四)取得开展“熟悉和基本安全专业培训”、“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专业培训”的资格。
海事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审核确认并报主管机关核准。
培训机构在主管机关核准公布后方可开展培训。
第三章适任培训第七条培训机构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培训时间不少于645学时;(二)培训内容和培训学时数不低于本办法附录2、4的纲要要求;(三)每班学员不超过40人;(四)实操训练时必须分组,每组必须配备一名助理教员。
第八条培训机构应在每期培训之前,将受训人员的名册(内容包括培训班的编号、学员的照片、姓名、性别、文化程度、所属单位等)以及具体培训计划报海事机构核准,未经核准,不得开展培训。
船员培训管理规定办法

船员培训管理规定办法船员培训管理规定就是为大家收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章,欢迎大家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培训管理,保证船员培训质量,提高船员素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船员培训业务的,适用本规章。
第三条船员培训采取社会化,从事船员培训业务应该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正竞争。
船员培训管理应该公正、公平、藏匿和便民。
第四条交通运送部主管全国船员培训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船员培训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详细负责船员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交通运送部应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规矩和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确定船员培训的详细项目,制定相应的培训大纲,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应该为船员参与船员培训提供方便,组织开展船员船上培训和学问更新培训。
第二章船员培训的种类和项目第七条船员培训根据培训内容分为船员基本平安培训、船员适任培训和特别培训三类。
船员培训根据培训对象分为海船船员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培训两类。
第八条船员基本平安培训,指船员在上船任职前接受的个人求生技能、消防、基本急救以及个人平安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一)海船船员基本平安;(二)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平安。
第九条船员适任培训,指船员在取得适任证书前接受的使船员适应拟任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学问和专业技能的培训,包括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和船员专业技能适任培训。
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分为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岗位适任培训。
其中,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一)船长;(二)轮机长;(三)大副;(四)大管轮;(五)三副;(六)三管轮;(七)电子电气员;(八)高级值班水手;(九)高级值班机工;(十)一般值班机工;(十一)一般值班水手;(十二)电子技工;(十三)全球海上遇险和平安系统(GMDSS)操作员;(十四)引航员;(十五)非自航船舶船员;(十六)水上飞机驾驶员;(十七)地效翼船船员;(十八)游艇操作人员;(十九)摩托艇驾驶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培训管理,保证船员培训质量,提高船员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船员培训业务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船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船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船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员培训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船员培训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确定船员培训的具体项目,制定相应的培训大纲,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船员培训的种类和项目第六条船员培训按照培训内容分为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船员适任培训和特殊培训三类。
船员培训按照培训对象分为海船船员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培训两类。
第七条船员基本安全培训,指船员在上船任职前接受的个人求生技能、消防、基本急救以及个人安全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一)海船船员基本安全;(二)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
第八条船员适任培训,指船员在取得适任证书前接受的使船员适应拟任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包括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和船员专业技能适任培训。
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分为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岗位适任培训。
其中,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一)船长;(二)轮机长;(三)大副;(四)大管轮;(五)三副;(六)三管轮;(七)电子电气员;(八)值班机工;(九)值班水手;(十)电子技工;(十一)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操作员;(十二)引航员;(十三)非自航船舶船员;(十四)地效翼船船员;(十五)游艇操作人员;(十六)摩托艇驾驶员;内河船舶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一)驾驶岗位;(二)轮机岗位;(三)游艇操作人员;(四)引航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质量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质量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履行经1995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78/95公约)的要求,确保我国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的质量,使考试发证机关公正、廉洁、高效地履行公务,不断提高我国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的水平,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开展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的机关。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我国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质量管理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依据主管机关授权开展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的各级港务(航)监督(以下简称考试发证机关)应根据职责范围,按本规则第二章的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形成文件,使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在连续的质量控制之下进行,以达到既定的目标。
第二章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要求第四条质量方针和目标我国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的质量总方针是:不断提高船员技术业务素质,保障船舶营运安全,保护海洋环境。
我国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总的质量目标是:先进、公正、廉洁、高效。
各考试评估发证机关应依据质量方针确定质量目标,并使质量目标与质量总方针协调一致,以确保各级人员能理解质量方针并贯彻执行。
为保证质量方针能够落实,主管机关将对各级考试评估发证机关实行检查(审核)制度。
第五条责任和权力(一)各考试评估发证机关要严格执行主管机关颁布的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的各项规章,并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各项工作。
(二)各考试发证机关应遵照本规则的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明确与质量活动有关人员的岗位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并形成文件,以组织机构图的形式表述,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各考试发证机关应特别对下述人员的职责与权限予以规定:1.考试发证部门领导;2.专业主考官和评估人员;3.命题、组卷、评卷人员;4.监考人员;5.受理申请和资格审查人员;6.证书和证件的制作及保管人员;7.签证人员;8.船员档案管理和试卷保管人员;9.质量体系内部审核人员。
新考试发证规则解读

一、岗位适任证书培训内容、航区变化和证书等级变化:1、适任证书范围包括:船长、驾驶员、无线电操作员、轮机长、轮机员、电子电气员、(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电子技工。
2、航区由无限、近洋、沿海、近岸---变化为→无限和沿海两类3、证书等级由甲乙丙丁---变化为→A、B两类。
二、适任证书有效期:1、船长、驾驶员、无线电操作员、轮机长、轮机员、电子电气员5年有效期;2、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电子技工长期有效。
五、考试科目(仅职务晋升,大副大管轮不做分析)(一)船长轮机长(A类):1、船长、轮机长理论考试科目增加:船长:船长业务+英语---变化为→航海学+船舶操纵与避碰+船舶管理+英语(2012.7.1)轮机长:轮机长业务+英语---变化为→船舶动力装置+船舶管理+英语2、船长、轮机长评估科目增加:船长:航次计划+案例分析+英语---变化为→航次计划+气象分析+英语+操纵避碰与驾驶台资源管理轮机长:轮机模拟器+英语---变化为→轮机模拟器+英语+机舱资源管理3、变化分析:取消了船长、轮机长业务等偏重理论的内容,增加了操纵、避碰、动力装置、驾驶台和机舱资源管理等重实际操作的内容和现代化管理的内容。
(二)大副、大管轮(略)(三)三副、三管轮(A类)1、三副、三管轮理论考试科目合并简化:(1)三副:航海学+气象与海洋学+值班与避碰+管理+结构与设备+货运+英语---变化为→航海学+船舶操纵与避碰+管理+结构与货运+英语变化:气象海洋学纳入航海学,货运和结构设备合并为结构与货运,把大副考试科目船舶操纵纳入到值班避碰中改为船舶操纵与避碰(2)三管轮:工程基础+主机+辅机+电气+船舶管理+维修+英语---变化为→主机+辅机+电气与自动化+管理+英语变化:轮机工程基础和轮机维修科目取消,把大管理考试科目轮机自动化纳入电气改为电气与自动化。
2、三副三管轮评估科目合并、有增加:(1)三副:海图作业+航线设计+货物积载+仪器使用+定位+(罗经)+英语---变化为→电子海图+航线设计+仪器使用+英语+雷达+操纵避碰与驾驶台资源变化:现代化电子海图应用,定位和测罗经纳入航海仪器,增加雷达应用和操纵避碰与驾驶台资源管理。
海南海事局小型海船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海南海事局小型海船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初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小型海船船员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结合海南海事局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为取得海南海事局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进行的培训、考试以及适任证书的签发与管理。
除另有规定外,本办法不适用于在军用船舶、公务船舶、渔船、非自航船、体育运动船舶和非营业性游艇上服务的船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经海南海事局授权的分支局为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机关,具体负责权限内的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适任证书基本信息第五条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使用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的沿海航区海船船员适任证书。
第六条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持证人签名及照片;(二)证书等级、编号;(三)持证人适任的航区、职务;(四)持证人适任的船舶种类、主推进动力装置、船籍港等项目;(五)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六)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七)规定需要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适任证书的等级和职务:(一)未满100 总吨船舶:船长;(二)未满100 总吨船舶甲板部职务:驾驶员、值班水手;(三)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220 千瓦船舶轮机部职务:轮机长、轮机员、值班机工;(四)无舱室小海船:驾机员。
第八条持证人适任的航区:(一)未满100 总吨和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220 千瓦船舶船员适任证书:适用于距中国海岸不超过50 海里或按习惯航线航行在中国沿海各港口间的沿海水域。
(二)无舱室小海船船员适任证书:适用于海南辖区内距海南岛本岛或其他岛屿不超过50海里的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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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机工、水手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海船水手、机工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995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以下简称“97规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
(一)申请参加水手、机工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的人员
(二)开展水手、机工适任培训的培训机构。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海事机构负责水手、机工适任培训的监督管理和值班水手、值班机工的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水手、机工适任培训系指在海船上服务的水手、机工,在其任职前接受的专业基础知识、专业技能、英语等方面的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训练。
第五条申请适任培训的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龄不小于18周岁,不大于45周岁
(二)身体健康,符合海员的基本条件;
(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六条培训机构满足下列条件后,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规定,向海事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一)师资、培训设施和设备应符合本办法附录1、3的标准;
(二)建立相应的的训练规范、实操程序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三)建立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
(四)取得开展“熟悉和基本安全专业培训”、“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专业培训”的资格。
海事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审核确认并报主管机关核准。
培训机构在主管机关核准公布后方可开展培训。
第三章适任培训
第七条培训机构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培训时间不少于645学时;
(二)培训内容和培训学时数不低于本办法附录2、4的纲要要求;
(三)每班学员不超过40人;
(四)实操训练时必须分组,每组必须配备一名助理教员。
第八条培训机构应在每期培训之前,将受训人员的名册(内容包括培训班的编号、学员的照片、姓名、性别、文化程度、所属单位等)以及具体培训计划报海事机构核准,未经核准,不得开展培训。
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应在培训班名册上填妥“基本安全”和“救生艇筏”培训班的期次以及每人的《培训证明》编号。
第九条培训机构应将水手、机工适任培训纳入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接受海事机构对培训的监督管理,并对培训过程实施连续的质量控制。
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海事机构核准的教学计划进行培训,当需要变更培训计划时,应经
过海事机构同意。
第十条培训机构应加强对受训人员组织性、纪律性的管理,采取有效的管理和预防措施,确保受训学员在训练中的的人身安全。
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应做好受训人员的考勤工作,缺课累计超过15天者,必须重新进行培训。
第十二条培训机构应及时补充培训中所消耗的各种物品,保证设备和器材处于随时可用状态。
第十三条参加水手、机工适任培训的学员应在培训期间完成“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申报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考试、评估,还应在培训期间完成“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申请近岸航区适任证书可免)。
专业培训项目的考试和评估,由海事机构按有关专业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实施。
第十四条培训机构于每期培训结束后,应向学员颁发《培训证明》(见附录5)。
第十五条完成培训的学员,凭《培训证明》和《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向海事机构申请《船员服务簿》。
第四章适任证书的考试与发证
第十六条参加水手、机工适任培训的学员可在结业前申请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的评估和考试,由培训机构负责办理报名手续,并向海事机构提交以下资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海船船员体格检查表》;
(三)近期二寸证件照片4张;
(四)《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申请近岸航区适任证书可免);
(五)完成水手、机工适任培训的《培训证明》。
海事机构审核后,对符合条件者签发值班水手(机工)适任考试《证》(应包括学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服务单位、申考航区与专业等)。
第十七条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考试和评估,按“97规则”的要求进行。
第十八条主管机关认可的航海类技工学校,水手、机工专业的在校生可向海事机构申请参加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考试和评估,申请手续由其所在学校负责办理,并提交学生的身份证明、学籍证明和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材料。
第十九条经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考试、评估全部合格的人员,由海事机构签发《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考试、评估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见附录6)取得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后,可向海事机构申请签发相应航区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
第二十条经认可适用“97规则”的航海院校毕业生,其在校适任培训计划应满足值班水手(机工)培训并达到附录2、4培训纲要的要求,经海事机构核准,可申请参加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考试和评估,成绩合格者可向海事机构申请签发相应航区、专业的值班适任证书。
但这些人员应在船长、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或合格的普通船员的指导下履行值班职责不少于3个月后,方可参加航行值班。
第二十一条适任考试、评估不合格的人员可在三年内通过其所在单位向原海事机构申请补考(评)。
考试(评估)全部科目均不及格者无补考(评)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凡申请参加规定的考试、评估(含补考、评)和发证者,需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录(略)
1、水手适任培训机构的师资、设施和设备配置的最低标准;
2、水手适任培训纲要;
3、机工适任培训机构的师资、设施和设备配置的最低标准;
4、机工适任培训纲要;
5、《培训证明》;
6、《值班水手/机工适任考试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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