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非自航船舶船员考试、发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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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海船船员技术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运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及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评估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在中国籍海船上任职的船长、高级船员和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应当持有与其所服务的船舶航区、种类、等级或主机类别和所担任的职务相符的有效适任证书。

但有本规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持有本规则第八章规定的适任证书特免证明。

在装备有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的船舶、近海移动装置、海上平台或设施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和无线电人员还应持有GMDSS无线电人员适任证书。

在军事船舶、渔船、非机动船、非营业的游艇、体育运动船和构造简单的木船上服务的船员不适用本条上述规定。

第四条申请适任证书者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持有有效的《船员服务簿》;满足以下年龄要求:1、女性船员小于60周岁,男性船员小于65周岁;2、申请海船船长、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年龄不小于20周岁;3、申请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者,年龄不小于18周岁;完成本规则规定的相应船员教育和培训;具有本规则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和良好的海上安全记录;符合海船船员体检标准,特别是关于视觉、听觉和讲话能力等方面的标准;通过本规则规定的适任考试和评估,完成本规则规定的船上培训或见习;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的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所属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主管机关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适任证书第六条适任证书的适用范围按照所适用的船舶航区、等级、职务和职能确定,并符合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船舶或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限制。

适任证书持有人应当在适任证书适用范围内担任职务或者担任低于适任证书适用范围的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非自航船舶船员考试、发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非自航船舶船员考试、发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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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章 总 则
( ) 发机 关名称和 签发 官 员署名 ; 四 签
( ) 五 签发 日期 ;
第一 条 为 提高 海上 非 自航 船舶 船 员技 术 素质 , 加
强船舶安全、 施工管理 , 更好地发挥船舶效能 , 保障水上
第九条
《 适任证书》 适用于海上非 自航船舶。
舶 船 员考 试 、 证 的主 管机 关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 海事 局 发 所属 各级 海 事管 理机 构 在 主管机 关确定 的职 责 范 围 内 , 具体 负责 海 上 非 自航 船 舶船 员资 格 考 试和 适 任 证 书 的
签发 与管理 工作 。
( ) 一 证书 编号 : ( ) 二 持证 人姓名 、 出生 日期 、 出生地点 :
( ) 三 职务 :
( ) 一 申请 三 管轮 资格考 试 者 , 在海 上 非 自航船 舶 实 际 工作应 不 少于 2 4个 月 : 完成 中专 及 以上 学历 教 育 ,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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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 的大 副适任 证书 , 实际担 任其 职务 满 侣 个 月。 并
( ) 三 申请 驳 船驾 长 资格 考试 者 , 在 海上 非 自航 船 应
舶 实 际工作 不少于 2 4个月 。
第 二节 轮机 长和 轮机 员
第 二章
第 六条
适任 证 书
海上 非 自航 船 舶 船 员 应 按所 持 《 任 证 适
施 工人 员和 装 备安 全 , 护水 域环 境 , 保 根据 《 华人 民共 中 和 国海上 交通安 全法 》 制定 本办 法 。
( ) 用船舶 种 类、 六 适 等级 的签注 ; ( ) 有效 签注 。 七 再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第一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船员的素质和专业技能,保障人命和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根据《1974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 1995年修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一)在80,000载重吨或总长250米及以上船舶(以下简称“大型船舶”)上任职的船长和大副;(二)从事船员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的机构。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港务监督负责对船员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的监督管理以及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船员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是指基于航海操纵模拟器进行的使船员掌握大型船舶操纵技能的培训。

在大型船舶上任职的船长、大副应完成此项培训,在任职时《船员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培训合格证”)和适任证书应同时使用。

第五条参加船员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的学员应持有海船船长或大副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船长或大副职务不少于12个月。

第六条承担船员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项目的培训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师资、设施和设备应满足本办法附件一的要求。

(二)培训大纲的制定和培训学时数不应低于本办法附件二的标第三章培训第七条凡申请参加船员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的学员应向授权的港务监督提交以下资料:(一)填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申请表》一份;(二)船员服务簿及其影印件一份。

(三)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影印件一份。

(四)近期免冠、正面、光纸证件相片4张。

第八条培训机构应在每期开班前,将受训人员的名册(其内容应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所持适任证书航区等级职务、参训前实际工作单位)。

预计开学和结业日期以及培训计划等报负责管理该项培训的港务监督。

未经港务监督核准,不得开展培训。

第九条开展船员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培训时数不少于36小时。

船员证书管理办法

船员证书管理办法

船员证书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船员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管理,依据“个人所有、公司保管、依法申办、齐全准确、及时更新”的证书管理原则完善船员证件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港海(天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任职的所有船员。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职能第三条各船舶船长负责证书的直接管理,如船长不在船,由大副代为管理。

第四条人力资源部培训专员(或由公司领导指定人员)负责证书的统筹管理,以下简称“管理员”。

第五条船员所有任职的相关证书必须交由船长统一保管,制表备查;管理员对证书进行统一申办、调配与管理,所有证书不得涂改、损坏和转让。

第三章日常管理第六条船员因休班、请假、工伤、借调等情况暂时离船的,证书不随人调动。

第七条船员因调动离船的,船长应先告知管理员后将证书交由本人带至所报到船舶,交新船长保管。

第八条船员因离职下船的,船长应先告知公司后将证书交本人。

第九条船员因考证等情况需将证书暂带离船的,船长应先告知管理员,在无船舶签证等情况下,方可带离船,并填写证书交接单,说明原因与用证时间。

第十条公司各部室、各项目部、各船舶因公涉及船员证书交接时,必须由三方指定的证书管理员负责办理,交接时要逐本检查与核对,并详细填写《船员证书交接单》,交接双方留底备查。

第十一条公司各部室、各项目部、各船舶要严格落实船员证书的书面交接手续。

非公司指定的船员证书管理人员、船员本人或其委托人,经公司管理员同意后方能履行书面手续,任何人不得私自取领船员证书。

第十二条新办理的适任证书下发后,由管理员负责登记,留存电子档扫描件,证书原件移交持有人的所属船长保管;适任证书申请缓缴的,船长应及时将旧适任证书发回公司,管理员交海事局缴销。

第十三条记分附页是新版《船员服务簿》的重要组成部分,需由船长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损坏或遗失证书的当事人,须说明原因,并承担补办证书的一切费用。

第四章职务与证书第十五条所有船员必须持有《海船船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与《船员服务簿》。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11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11规则

六、名词解释
9.安全记录良好,是指自申
请之日起向前计算5年内未发生负有主 要责任的大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 10. 实践教学,是指航海类院校或者 培训机构组织实施的实验教学、工厂 实习教学和船上实习。 11.航运公司,是指船舶所有人、经营 人、管理人或者光船承租人; 12.相关机构,是指海船船员服务机构 和海员外派机构。
适任证书持有人应当在适任证书适用范
围内担任职务或者担任低于适任证书适用 范围的职务。但担任值班水手职务的船员 必须持有值班水手或者高级值班水手级值班机工适任证书。
十二、适任证书的签发
取得适任证书应当具备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船员服务簿; (二)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海船船员任职岗 位健康标准; (三)完成本规则附件规定的适任培训; (四)具备本规则附件规定的海上任职资历,并且任 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五)通过相应的适任考试。 拟在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客船、高速船等特 殊类型船舶上任职的船员,还应当具备规定的培训、 资历等特殊要求。
十六 、特免证明
(一) 申请签发特免证明情形
中国籍船舶在境外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导 致持证船员不能履行职务的特殊情况,无法满足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需要由本船下一级船员 临时担任上一级职务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 申请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特免证 明的,应当符合条件以外的其他船员,不予签发 特免证明。
六、名词解释
5.A2海区,是指除A1海区以 外,至少由一个具有连续DSC报警能力的 中频(MF)岸台的无线电话所覆盖的区域; 6.A3海区,是指除A1和A2海区以外,由具 有连续报警能力的国际海事卫星组织 (INMARSAT)静止卫星所覆盖的区域; 7.A4海区,是指除A1、A2和A3海区以外 的海区;50 150 N70S70 8.非运输船,是指工程船舶、拖轮等不从 事货物(或者旅客)运输的机动船舶;

中国海事局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艇驾驶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艇驾驶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艇驾驶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海事局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艇驾驶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规范游艇驾驶员的管理,满足社会需求,促进游艇业的健康发展。

我局根据《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艇驾驶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下称《办法》),现予以颁布,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自颁布之日起,原由各局自行制定报备我局的有关游艇培训考试发证办法停止执行。

二、对原由各局签发的游艇驾驶证,各局应在对照新的培训大纲的内容后,确定是否直接换发统一印制的新版游艇驾驶证。

如原培训大纲的内容少于本办法规定的培训大纲的要求,则应在完成补培训后换发相应的新版游艇驾驶证。

新版游艇驾驶证的换发工作由原签发机关负责,并于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

三、从事内河游艇驾驶员培训的机构,参照海上游艇驾驶员培训的场地、设施、设备标准和教学人员要求,向主管机构提出申请,通过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现场核验后,报主管机关批准。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游艇操作人员的管理,提高游艇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游艇安全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游艇操作人员的培训、考试和发证。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的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内河船舶船员素质,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内河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的签发。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权限范围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发证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构。

第四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机构和发证机构的名录及权限。

第五条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考试机构和发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任考试、发证的各项制度,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为船员参加适任考试和办理《适任证书》提供便利。

第二章《适任证书》的签发第六条《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二)证书类别、编号;(三)持证人职务资格、适任的航区(线);(四)证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五)发证机构;(六)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适任证书》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印制。

第七条《适任证书》按照船员任职的内河船舶的总吨位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分为以下类别:(一)一类《适任证书》:适用于在1000总吨及以上或者500千瓦及以上的内河船舶上任职的船员;(二)二类《适任证书》:适用于在300总吨及以上至1000总吨或者150千瓦及以上至500千瓦的内河船舶上任职的船员;(三)三类《适任证书》:适用于在300总吨以下或者150千瓦以下的内河船舶上任职的船员。

海南海事局小型海船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海南海事局小型海船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海南海事局小型海船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初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小型海船船员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结合海南海事局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为取得海南海事局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进行的培训、考试以及适任证书的签发与管理。

除另有规定外,本办法不适用于在军用船舶、公务船舶、渔船、非自航船、体育运动船舶和非营业性游艇上服务的船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经海南海事局授权的分支局为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机关,具体负责权限内的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适任证书基本信息第五条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使用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的沿海航区海船船员适任证书。

第六条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持证人签名及照片;(二)证书等级、编号;(三)持证人适任的航区、职务;(四)持证人适任的船舶种类、主推进动力装置、船籍港等项目;(五)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六)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七)规定需要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适任证书的等级和职务:(一)未满100 总吨船舶:船长;(二)未满100 总吨船舶甲板部职务:驾驶员、值班水手;(三)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220 千瓦船舶轮机部职务:轮机长、轮机员、值班机工;(四)无舱室小海船:驾机员。

第八条持证人适任的航区:(一)未满100 总吨和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220 千瓦船舶船员适任证书:适用于距中国海岸不超过50 海里或按习惯航线航行在中国沿海各港口间的沿海水域。

(二)无舱室小海船船员适任证书:适用于海南辖区内距海南岛本岛或其他岛屿不超过50海里的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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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证书的签发和再有效签注
第二十一条 通过船长、三副、轮机长或三管轮资格考试和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专 业技能考试者,可申请签发相应职务的《适任证书》。
通过驳船驾长资格考试者,可直接申请签发驳船驾长适任证书。
第二十二条 完成两年及以上航海职业教育者,经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专业技能考 试合格,在海上非自航船舶完成 12 个月船上见习后,可申请签发三副或三管轮适任证书。
公司应建立船员档案,确保对船员的录用、培训、任职、解职、专业技能考试以及证书 持有情况等信息进行连续有效的管理,保持并随时可查到在其船舶上服务的所有船员的信息 资料。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指派船员任职时,应保证被指派的船员:
(一)按本办法持有适当的证书;
(二)熟悉其在船舶的具体职责,以及船舶的布置、装置、设备、工作程序、特性和局限 性;
第二十七条 《适任证书》适用的船舶种类、等级按照公司专业技能考试对应的船舶种 类、等级给予签注。上述签注内容如需发生变更,公司应对所属船员进行相应的专业技能考 试并提供合格证明。
驳船驾长适任证书不分等级。
第二十八条 申请适任证书签发,应提交《船员服务簿》、《专业技能考试合格证明》。
申请换发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应提交第十六条规定的(一)、(二)、(五)、(六)项资料; 申请换发大副、大管轮适任证书除提交第十六条规定的(一)、(二)、(五)、(六)项资料外, 还应提交《专业技能考试合格证明》。
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签注者应提交第十六条规定的(一)、(二)、(五)、(六)项资料。
第二十九条 《适任证书》损坏、遗失,持证人应及时向证书签发机关报告,并可申请 补发相应类别、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证书。
补发的适任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与原适任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相同。
第六章 公司的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应备有完整的船员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的国际公约,并及时对 船员进行相应的培训。
第三章 申请资格考试的条件 第一节 船长、驾驶员和驾长 第十条 申请三副和驳船驾长资格考试者应完成不少于 120 课时的考前培训。 第十一条 申请船长、驾驶员或驾长资格考试应具有以下水上服务资历:
(一)申请三副资格考试者,在海上非自航船舶实际工作应不少于 24 个月;如完成中专及 以上学历教育,在海上非自航船舶实际工作应不少于 12 个月;完成港工类大专及以上学历教 育者,可直接申请考试;完成两年及以上航海职业教育者,免于资格考试。
海上非自航工程船舶 船员专业技能考试合格证明
身份证号码:
现持证书职务:
证书号码:
现持证书适用的船舶种类、等级:
经我公司组织的海上非子航工程船舶船员专业技能考试, 成绩合格,具备在
类型等级船舶上ຫໍສະໝຸດ 任职务的能力。签发日期:附件 3
船舶类型 链斗挖泥机 绞吸挖泥机 抓斗挖泥机 铲斗挖泥机 打桩船 扒杆起重船 旋转起重船 混凝土搅拌船 浮船坞 吹泥船 半潜驳 铺排船 整平船 打设船 炸礁船 砂桩船 起重铺管船 打捞施工船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适任证书》持有人在船任职期间,应将《适任证书》原件保留在船上, 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可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适任证书》持有 人重新进行适任评估:
(一)在工作中造成水上安全事故、机损等责任事故;
(二)在锚泊或作业时,发生从船上非法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第四章 资格考试 第十四条 海上非自航船舶船员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 第十五条 申请《适任证书》的资格考试科目按附件一(附件略)执行。 第十六条 申请考试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近期直边正面 2 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 2 张; (三)毕业证或学历证明; (四)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 (五)有效的船员体格检查表; (六)船员服务簿。
(二)申请船长资格考试者,应持有相应航区、种类、等级的大副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 其职务满 18 个月。
(三)申请驳船驾长资格考试者,应在海上非自航船舶实际工作不少于 24 个月。 第二节 轮机长和轮机员
第十二条 申请三管轮资格考试者应完成不少于 150 课时的考前培训。 第十三条 申请轮机长、轮机员资格考试应具有以下水上服务资历: (一)申请三管轮资格考试者,在海上非自航船舶实际工作应不少于 24 个月;如完成中专 及以上学历教育,在海上非自航船舶实际工作应不少于 12 个月;完成机电类大专及以上学历 教育者,可直接申请考试;完成两年及以上航海职业教育者,免于资格考试。 (二)申请轮机长资格考试者,应持有相应航区、种类、等级的大管轮适任证书,并实际 担任其职务满 18 个月。
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签注者,应在最近 5 年内担任《适任证书》所载职务不少于 12 个月,安全记录良好。
海事管理机构审验合格后,在其《适任证书》签注栏内进行有效期签注,证书在下一个 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第二十六条 持有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如需调往海上 非自航船舶工作,经过不少于 3 个月的船上见习,并经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专业技能考 试合格后,可申请签发相应职务或较低职务的《适任证书》。
第二十三条 持有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者,实际担任其职务满 12 个月,可直接申请换 发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
第二十四条 持有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者,实际担任其职务满 12 个月,经本办法第三 十三条规定的技能考试合格后,可直接申请换发大副、大管轮适任证书。
第二十五条 《适任证书》有效期到期前 6 个月内,证书持有人或其所在公司应向海事 管理机构申请证书再有效签注。逾期申请证书再有效签注者,应重新申请参加并通过资格考 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非自航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 称《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及证书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海上非自航船舶船员考试、发证的主管机关。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事局所属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主管机关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海上非自航 船舶船员资格考试和适任证书的签发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适任证书 第六条 海上非自航船舶船员应按所持《适任证书》上标明的职务或较低职务任职。 第七条 《适任证书》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证书编号; (二)持证人姓名、出生日期、出生地点; (三)职务; (四)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 (五)签发日期; (六)适用船舶种类、等级的签注; (七)再有效签注。 第八条 《适任证书》由主管机关统一印制。《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 5 年。证书 有效期截止日期,对女性持证人,不得超过 60 周岁生日;对男性持证人,不得超过 65 周岁 生日。 第九条 《适任证书》适用于海上非自航船舶。 海上非自航船舶船长为最高职务。甲板部船员职务由高到低设置为大副、二副、三副; 轮机部船员职务由高到低设置为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驳船设驾长职务。大副、 二副、三副统称驾驶员,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统称轮机员。
(三)在紧急情况下和执行安全或防污染职能时,能有效行使职责。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向其管理的每艘船舶的船长提供书面指示,规定船长应该遵循的旨 在帮助新船员熟悉其职责的有关程序,确保为新到船上工作的每个船员提供一个在履行其职 责之前熟悉船上设备、操作程序以及为正确履行其职责所需的其他安排的合理机会。上述有 关要求和程序的内容应包括:
(一)给出一段合理的时间,在此期间,每个新船员将有机会了解其即将使用或操作的具 体设备,船上具体的值班、安全、环境保护和紧急程序以及需要懂得的正确履行指定职责的 有关安排;
(二)指定一名了解情况的船员,负责使每个新船员获得基本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对所属海上非自航工程船舶的船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和考试,并 为考试合格者出具《专业技能考试合格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非自航船舶船员考试、发证管理办法
发布机构:交通部海事局
发布日期:2007‐8‐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非自航船舶船员考试、发证管理办法
(海船员[2007]369 号 2007 年 8 月 27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海上非自航船舶船员技术素质,加强船舶安全、施工管理,更好地发挥 船舶效能,保障水上施工人员和装备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 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评估结果表明船员实际能力与所持适任证书应具有的能力明显不符合时,海事管理机构 应要求该证书持有人到指定的地点参加培训直至其实际适任能力符合要求。
第三十六条 被依法吊销《适任证书》的船员,自证书被吊销之日起 2 年后,可按本办 法的程序和要求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较原职务低一级的适任证书。
海事管理机构根据适任证书被吊销的原因,可对申请人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措施后签发 适任证书:
附件 1
海上非自航船舶船员 适任证书考试科目表(甲板部)
船员职务
考试科目 船舶管理
驾驶基础知识 法规及规章制度
船长
三副
驳船驾长






海上非自航船舶船员
适任证书考试科目表(轮机部)
船员职务
考试科目 轮机管理 船舶柴油机 船舶电气 船舶辅机
轮机长
√ √
三管轮
√ √ √
附件 2
合格证号码: 姓名:
第十八条 资格考试部分科目不及格者,可在初次考试《准考证》签发之日起 3 年内申 请补考,逾期不能通过全部科目考试者,需重新申请考试。资格考试成绩由海事主管机关统 一公布,考试成绩自全部科目通过之日起 5 年内有效。
第十九条 参加资格考试者应遵守主管机关颁布的考场规则。
第二十条 从事海上非自航船舶船员考前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师资、设备和场 地条件,并经过海事管理机构的批准。
海上非自航工程船舶分类等级表
一等 生产率≥1600m3/h 桩架高度≥80m 起重量≥350t
起重量≥350t 起重量≥350t
第十七条 申请资格考试,由船员所在公司在主管机关规定的申请时间内向海事管理机 构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列明拟报考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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