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培训管理规定办法范本
船员培训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培训管理,提高船员素质,确保船舶安全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我国境内从事船舶运输业务的船员培训机构、船员以及相关管理人员。
第三条船员培训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保障船员合法权益;(二)注重实效,提高船员素质;(三)科学管理,确保培训质量;(四)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第二章培训机构管理第四条船员培训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法人资格;(二)具备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师资力量;(三)拥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教学设施和设备;(四)建立健全的培训管理制度。
第五条船员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船员培训资质,并按照资质等级开展相应培训业务。
第六条船员培训机构应当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和培训要求。
第七条船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船员培训档案,详细记录船员培训情况。
第八条船员培训机构应当对船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颁发相应培训证书。
第三章船员管理第九条船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有效船员适任证书;(二)具备相应的文化程度和专业知识;(三)身体健康,符合船员健康标准;(四)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第十条船员应当参加船员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接受培训和考核。
第十一条船员应当按规定参加年度体检,确保身体健康。
第十二条船员应当积极参加船员培训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提高自身素质。
第四章培训考核第十三条船员培训考核分为理论知识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两部分。
第十四条理论知识考核应当包括船员适任证书所要求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实际操作考核应当包括船舶操作、救生、消防、防污染等实际操作技能。
第十六条考核成绩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合格者方可取得相应培训证书。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七条船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培训质量。
第十八条船员培训机构应当接受船员、船舶所有人、海事管理机构等对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
渔船船员培训管理制度

渔船船员培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加强渔船船员的培训工作,提高船员综合素质和技能水平,保障渔船航行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培训计划1、每船舶应有明确的船员培训计划,包括新船员培训、持证人员复训和专业技能培训等内容。
2、船员培训计划应根据船舶特点和航区环境进行制定,确保各类培训任务得到合理分配。
3、船员培训计划应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以适应船员培训需求的变化。
第三章培训内容1、新船员培训:新船员应接受基础航海知识和技能培训,包括航海安全规范、应急处理、航海通信等内容。
2、持证人员复训:持有相关船舶操作证件的船员应接受定期复训,更新船舶操作知识和技能。
3、专业技能培训:根据船员的实际工作岗位,提供相应的专业技能培训,提高船员的专业水平。
第四章培训方式1、集中培训:定期组织船员集中培训,由专业培训机构或资深船员进行授课,确保培训效果。
2、现场培训:组织船员到实际工作岗位进行现场培训,了解实际工作环境,提高工作技能。
3、在线培训:通过互联网等方式提供在线培训课程,方便船员随时随地进行学习。
第五章培训管理1、设立培训管理机构,负责船员培训计划的制定和执行,协调各类培训资源。
2、建立培训档案,记录船员的培训情况和成绩,以备查验和评估。
3、建立培训考核制度,对船员的培训成绩进行考核,激励船员积极参与培训。
第六章培训评估1、定期对船员培训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培训计划和内容。
2、建立反馈机制,收集船员对培训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培训工作。
第七章奖惩制度1、对参加培训积极主动的船员给予奖励,鼓励船员保持学习状态。
2、对培训成绩不理想或拒绝参加培训的船员进行处罚,提醒船员重视培训工作。
第八章附则1、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对以前的培训工作进行补充和完善。
2、本制度的修改和调整由船舶管理机构负责,经船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生效。
本制度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本渔船船员培训管理制度的全部内容,希望对船员培训工作的规范和提高有所帮助。
渔船船员培训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船船员培训管理,提高渔船船员素质,保障渔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渔业生产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海域从事渔业生产的渔船船员的培训管理。
第三条渔船船员培训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注重实效;(二)科学规范,严格培训;(三)依法行政,保障权益;(四)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二章培训机构第四条渔船船员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有健全的培训管理制度;(三)有合格的培训师资;(四)有必要的培训设施;(五)有良好的培训环境。
第五条渔船船员培训机构应当取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培训许可证,方可开展渔船船员培训业务。
第六条渔船船员培训机构应当定期对其培训质量进行评估,并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培训内容第七条渔船船员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渔业法规和政策;(二)渔业安全生产知识;(三)渔业船舶操作技术;(四)渔业船舶设备使用与维护;(五)渔业环境保护知识;(六)海上急救与救生;(七)职业道德与团队协作。
第八条渔船船员培训应当根据不同职务、不同等级船员的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
第九条渔船船员培训应当采用多种教学方式,包括课堂讲授、现场教学、模拟操作等。
第四章培训方式第十条渔船船员培训方式包括:(一)全日制培训;(二)业余培训;(三)远程培训;(四)在职培训。
第十一条渔船船员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培训内容、培训对象和培训需求,选择合适的培训方式。
第五章培训考核第十二条渔船船员培训考核应当包括理论考核和实操考核。
第十三条理论考核应当采用书面考试、笔试、口试等方式。
第十四条实操考核应当包括船舶操作、设备使用、应急处理等实际操作能力。
第十五条渔船船员培训考核应当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组织实施。
第六章培训证书第十六条渔船船员培训合格后,应当颁发相应的培训证书。
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规定

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规定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GGQT-GX8G08Q8-GNQGJ8-MHHGN#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船船员船上培训行为,加强船上培训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等相关规定以及经修订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或者船员履职而进行的船上培训,包括船上见习、船上熟悉培训、船上知识更新培训。
(一)船上见习,包括职务晋升船上见习、吨位(功率)提高船上见习和培训合格证船上见习;(二)船上熟悉培训,是指船员履职前在船开展的安全熟悉培训、保安熟悉培训、液货船货物特性和操作熟悉培训等岗位熟悉培训;(三)船上知识更新培训,是指航运公司为本公司自有船员在船开展的适任证书和培训合格证再有效知识更新培训。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上培训的主管机关。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主管机关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船上培训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船上见习记录簿》样式(见附件1)由主管机关统一制定和发布。
公司如自行编制《船上见习记录簿》的,其内容不得低于主管机关发布的《船上见习记录簿》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培训主体与职责第五条公司是实施船上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制订并完善船上培训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保障船上培训的有效实施,并保持完整的培训记录。
公司和开展培训的船舶应根据船上培训的种类、船舶类型、航区(线)、货物作业条件等,分别制定船上培训计划和船上培训实施计划。
公司应编制《船上培训记录薄》,用于记录船员在船培训情况。
第六条公司应对安排上船任职的船员,开展岗位熟悉培训,以确保船员熟悉其具体职责,以及与其日常或应急职责有关的所有船舶布置、装置、设备、程序和船舶特性等。
船上培训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船员素质,确保船舶安全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船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船全体船员,包括船长、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二管轮、三管轮、电机员、厨师、水手、事务长等。
第三条船上培训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科学合理,注重实效;3. 严格考核,奖优罚劣;4. 不断更新,持续改进。
第二章培训内容第四条船上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船舶安全操作规程;2. 船舶维护保养知识;3. 船舶应急处理;4. 船舶法规与政策;5. 船舶节能减排;6. 船员职业道德与团队协作;7. 应急技能训练;8. 其他相关知识和技能。
第五条培训内容应结合船员岗位职责、船舶实际情况以及行业发展需求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培训方式第六条船上培训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课堂讲授;2. 实操演练;3. 案例分析;4. 视频教学;5. 在职自学;6. 船上经验交流。
第七条培训方式应根据培训内容、船员需求和船舶实际情况进行合理选择和搭配。
第四章培训计划第八条船长负责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报公司审批后执行。
第九条年度培训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1. 培训目标;2. 培训内容;3. 培训方式;4. 培训时间;5. 培训对象;6. 考核方式。
第十条培训计划应结合船舶运行周期、船员休假安排等因素进行合理编排。
第五章培训考核第十一条船上培训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
第十二条平时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船员日常工作表现;2. 船员对培训内容的掌握程度;3. 船员参与培训的积极性。
第十三条年度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船员培训计划的完成情况;2. 船员培训成绩;3. 船员在实际工作中的运用能力。
第十四条考核结果作为船员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奖惩与激励第十五条对在培训中表现优秀的船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对未完成培训计划、考核不合格的船员,进行批评教育,并采取相应措施。
船员培训班的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船员培训班的组织和管理,提高船员培训质量,确保培训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培训目标1. 培养具备良好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船员;2. 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3. 满足航运行业对船员素质的要求。
三、培训内容1.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2. 船舶操作规程;3. 船舶设备使用和维护;4. 船舶消防和救生;5. 船舶防污染;6. 船舶英语;7. 船舶法规与海务。
四、培训对象1. 拟从事船舶驾驶、轮机管理、船舶通信等岗位的人员;2. 已从事船舶相关工作,需要提升自身素质的船员;3. 船舶管理、船舶公司等相关从业人员。
五、培训方式1. 理论授课:邀请行业专家、教授进行授课,确保教学内容的前沿性和实用性;2. 案例分析:通过实际案例分析,提高学员的应变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3. 实践操作:组织学员进行船舶设备操作、消防救生等实际操作演练;4. 考试考核:对学员进行理论知识和实践操作考核,确保培训效果。
六、管理制度1. 培训报名:学员需填写报名表,提交相关资料,经审核通过后报名成功;2. 培训时间:根据培训内容和学员需求,合理安排培训时间;3. 培训纪律:学员应遵守培训纪律,按时参加培训,不得无故缺课;4. 培训考核:培训结束后,对学员进行理论知识和实践操作考核,合格者颁发相应证书;5. 培训记录:建立学员培训档案,记录学员培训情况;6. 培训质量监控:定期对培训质量进行评估,不断改进培训方法,提高培训效果。
七、奖励与处罚1. 奖励:对表现优秀、成绩优异的学员给予表彰和奖励;2. 处罚:对违反培训纪律、不遵守培训规定的学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等处罚。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 本制度由船员培训班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通过以上船员培训班管理制度,旨在提高船员培训质量,为航运行业培养更多具备高素质、高技能的船员,确保船舶安全航行,为我国航运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规定

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规定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船船员船上培训行为,加强船上培训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等相关规定以及经修订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或者船员履职而进行的船上培训,包括船上见习、船上熟悉培训、船上知识更新培训。
(一)船上见习,包括职务晋升船上见习、吨位(功率)提高船上见习和培训合格证船上见习;(二)船上熟悉培训,是指船员履职前在船开展的安全熟悉培训、保安熟悉培训、液货船货物特性和操作熟悉培训等岗位熟悉培训;(三)船上知识更新培训,是指航运公司为本公司自有船员在船开展的适任证书和培训合格证再有效知识更新培训。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上培训的主管机关。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主管机关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船上培训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船上见习记录簿》样式(见附件1)由主管机关统一制定和发布。
公司如自行编制《船上见习记录簿》的,其内容不得低于主管机关发布的《船上见习记录簿》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培训主体与职责第五条公司是实施船上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制订并完善船上培训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保障船上培训的有效实施,并保持完整的培训记录。
公司和开展培训的船舶应根据船上培训的种类、船舶类型、航区(线)、货物作业条件等,分别制定船上培训计划和船上培训实施计划。
公司应编制《船上培训记录薄》,用于记录船员在船培训情况。
第六条公司应对安排上船任职的船员,开展岗位熟悉培训,以确保船员熟悉其具体职责,以及与其日常或应急职责有关的所有船舶布置、装置、设备、程序和船舶特性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09年6月2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3年12月2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培训管理,保证船员培训质量,提高船员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船员培训业务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船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船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船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员培训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船员培训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确定船员培训的具体项目,制定相应的培训大纲,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应当为船员参加船员培训提供便利,组织开展船员船上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
第二章船员培训的种类和项目第七条船员培训按照培训内容分为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船员适任培训和特殊培训三类。
船员培训按照培训对象分为海船船员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培训两类。
第八条船员基本安全培训,指船员在上船任职前接受的个人求生技能、消防、基本急救以及个人安全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一)海船船员基本安全;(二)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
第九条船员适任培训,指船员在取得适任证书前接受的使船员适应拟任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包括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和船员专业技能适任培训。
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分为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岗位适任培训。
其中,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一)船长;(三)大副;(四)大管轮;(五)三副;(六)三管轮;(七)电子电气员;(八)高级值班水手;(九)高级值班机工;(十)普通值班机工;(十一)普通值班水手;(十二)电子技工;(十三)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操作员;(十四)引航员;(十五)非自航船舶船员;(十六)水上飞机驾驶员;(十七)地效翼船船员;(十八)游艇操作人员;(十九)摩托艇驾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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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行为规范系列船员培训管理规定办法(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编号:FS-QG-71692船员培训管理规定办法Regulations for the management of crew training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船员培训管理规定就是为大家整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欢迎大家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培训管理,保证船员培训质量,提高船员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船员培训业务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船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船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船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员培训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船员培训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确定船员培训的具体项目,制定相应的培训大纲,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应当为船员参加船员培训提供便利,组织开展船员船上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
第二章船员培训的种类和项目第七条船员培训按照培训内容分为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船员适任培训和特殊培训三类。
船员培训按照培训对象分为海船船员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培训两类。
第八条船员基本安全培训,指船员在上船任职前接受的个人求生技能、消防、基本急救以及个人安全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一)海船船员基本安全;(二)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
第九条船员适任培训,指船员在取得适任证书前接受的使船员适应拟任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包括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和船员专业技能适任培训。
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分为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岗位适任培训。
其中,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一)船长;(二)轮机长;(三)大副;(四)大管轮;(五)三副;(六)三管轮;(七)电子电气员;(八)高级值班水手;(九)高级值班机工;(十)普通值班机工;(十一)普通值班水手;(十二)电子技工;(十三)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操作员;(十四)引航员;(十五)非自航船舶船员;(十六)水上飞机驾驶员;(十七)地效翼船船员;(十八)游艇操作人员;(十九)摩托艇驾驶员。
内河船舶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一)驾驶岗位;(二)轮机岗位。
船员专业技能适任培训仅针对海船船员,包含以下培训项目:(一)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二)精通快速救助艇;(三)高级消防;(四)精通急救;(五)船上医护;(六)保安意识;(七)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八)船舶保安员。
第十条特殊培训,指针对在危险品船、客船、大型船舶等特殊船舶上工作的船员所进行的培训,分为海船船员特殊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
其中,海船船员特殊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一)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二)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三)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四)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五)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六)客船船员特殊培训;(七)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八)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九)船舶装载散装固体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特殊培训;(十)船舶装载包装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特殊培训。
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一)油船;(二)散装化学品船;(三)液化气船;(四)客船;(五)高速船;(六)滚装船;(七)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八)液化气燃料动力装置船。
第三章船员培训的许可第十一条船员培训实行许可制度。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针对不同的船员培训项目,申请并取得特定的船员培训许可,方可开展相应的船员培训业务。
前款培训机构指依法成立的院校、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船员培训和考试的主管部门均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船员培训。
第十二条培训机构从事船员培训业务,根据其开展培训的类别和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许可条件:(一)有符合交通运输部按照国际公约规定的与培训类别和项目相匹配的具体技术要求的场地、设施和设备。
(二)有符合交通运输部按照国际公约规定的与培训类别和项目相匹配的具体技术要求的教学人员,教学人员的80%应当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组织的考试,并取得相应证明。
(三)有与船员培训项目相适应的管理人员:1.配备专职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设施设备管理人员、培训发证管理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2.教学管理人员至少2人,具有航海类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其他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熟悉相关法规,熟悉所管理的培训项目;3.教学设施设备管理人员至少1人,具有中专以上学历,能够熟练操作所管理的设施、设备。
(四)有健全的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具体包括学员管理制度、教学人员管理制度、培训课程设置制度、培训证明发放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
(五)有健全的安全防护制度,具体包括人身安全防护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制度等。
(六)有符合交通运输部规定的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
第十三条培训机构申请从事船员培训业务,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开展船员培训申请;(二)培训机构的法人代码证;(三)培训场地、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四)教学人员的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五)管理人员的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六)法规、技术资料的配备情况说明;(七)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护制度文本;(八)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文件。
培训机构申请从事海船船员培训业务的,还应当同时将申请材料抄送注册地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
培训机构申请从事内河船舶船员培训业务的,还应当同时将申请材料抄送注册地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船员培训申请的受理工作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有关要求办理。
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予以批准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许可证》(以下简称《船员培训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在受理船员培训申请之后,可以委托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对培训机构进行现场核验。
现场核验是对培训机构是否具备许可条件所进行的全面、客观评价。
现场核验的工作时间应当计入许可期限。
第十六条《船员培训许可证》应当载明培训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准予开展的船员培训项目、地点、有效期及其他有关事项。
《船员培训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第十七条《船员培训许可证》记载事项发生变更的,培训机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增加培训项目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船员培训许可证》实施中期核查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自《船员培训许可证》发证之日起第二周年至第三周年之间对船员培训机构开展中期核查。
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在中期核查过程中,可以要求船员培训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船员培训机构符合培训许可条件的说明材料;(二)开展船员培训活动的情况说明;(三)其他相关材料。
中期核查合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在《船员培训许可证》上进行签注;中期核查不合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培训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改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依法撤销相应的《船员培训许可证》。
第二十条船员培训机构应当在《船员培训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30日以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申请办理《船员培训许可证》延续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申请办理《船员培训许可证》延续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船员培训许可证》延续申请;(二)本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办理《船员培训许可证》注销手续:(一)培训机构自行申请注销的;(二)法人依法终止的;(三)《船员培训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或者吊销的。
第四章船员培训的实施第二十二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船员培训许可证》载明的培训项目、地点和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培训规模开展船员培训。
船员应当在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的培训机构,完成规定项目的船员培训。
第二十三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船员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设置培训课程、制定培训计划并开展培训。
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的课程应当经过海事管理机构确认。
第二十四条培训机构所有的培训场地、设施、设备应当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并应当具备足够的备用品,培训的易耗品应当得到及时补充,以保障培训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五条从事船员培训的教员不得在两个以上的培训机构担任自有教员。
前款所称“自有教员”指与培训机构所订立劳动合同的期限在1年以上的教员。
第二十六条培训机构应当将《船员培训许可证》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培训项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师资等情况。
培训机构不得采取欺骗学员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开展培训、经营活动。
第二十七条培训机构在招生时应当向学员告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规定的有关培训项目中对船员年龄、持证情况、船上服务资历、见习资历、安全任职记录、身体健康状况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规定对培训活动如实做好记录。
第二十九条培训机构应当在每期培训班开班3日前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将培训计划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备案内容应当包括培训规模、教学计划和日程安排、承担本期培训教学的教员情况及培训设施、设备、教材等准备情况。
培训机构应当在每期培训班开班之日起3日内将学员名册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条培训机构应当保持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的有效运行。
第三十一条培训机构应当为在本机构参加培训的学员建立培训档案,并在培训结束后出具相应的《船员培训证明》。
对培训出勤率低于规定培训课时90%的学员,培训机构不得出具培训证明。
第三十二条学员完成培训并取得培训证明后,可以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相应培训项目的考试、评估。
第三十三条对已按照规定完成培训并且考试、评估合格的学员,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据相关规定签发相应的考试、评估合格证明。
第三十四条培训机构使用模拟器进行培训的,所使用的模拟器应当符合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及模拟器功能和性能标准的要求。
模拟器模拟功能和性能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定。
使用模拟器培训前,培训机构应当充分进行测试以确保其与培训目标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