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侣动物福利保护的法律制度研究
我国伴侣动物的立法保护探究

我国伴侣动物的立法保护探究本篇论文目录导航:【题目】我国伴侣动物的立法保护探究【第一章】伴侣动物定义与动物法律地位【第二章】中国伴侣动物现状概述【3.1】东亚国家伴侣动物保护立法介绍【3.2 3.3】伴侣动物保护司法案例与经验借鉴【第四章】中国伴侣动物保护的法律建议【结论/参考文献】伴侣动物法律保护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摘要通过理清域外相关立法和中国法律草案中的定义,笔者先总结出自己理解下的定义,再归纳出主要特征并对定义加以阐述。
同时,在分析研究国内外学者关于"主体论"与"客体论"两种观点的代表性论述后,提出"动物在我国应界定为'客体'(一种特殊的物)进行对待"的观点,因此伴侣动物的法律客体地位也不言自明。
文中将伴侣动物现状分为三个方面,即社会现状、立法现状和执法现状。
其中社会现状包括虐待、遗弃、非人道扑杀和处死伴侣动物等情形;立法现状包括直接和间接涉及伴侣动物的立法渊源,同时涵盖了针对立法体系、立法理念、规范内容和法律责任的立法评析;最后以犬只为出发点,从监管现状与收容情况两个方面对执法现状加以阐述。
基于对日本、韩国、香港和台湾四个典型东亚国家与地区伴侣动物保护法律概况的介绍,笔者从立法评析和重点制度入手,结合具体司法案例,借鉴其在立法方式和内容设置方面的经验,以供中国将来立法参考。
通过对以上内容的分析和总结,立足国情并结合实际,笔者提出五点关于中国伴侣动物保护的法律建议。
其一,弥补立法空白。
在立法方式与策略探讨的基础之上,提出应出台伴侣动物保护专门立法,可先以《伴侣动物保护促进法》作为框架法的方式实现立法突破。
其二,注重前期管控。
主要包括加强繁殖与贩卖管理、强化饲养人义务两个方面,以实现源头数量管控和饲养福利管控之目的。
其三,规范政府行为。
通过构建法定事由与决策程序、人道捕捉与处死两大内容,对政府的扑杀和滥杀行为进行规制。
中国伴侣动物福利立法研究

中国伴侣动物福利立法研究作者:张怡静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20期摘要基于我国动物福利立法缺失,本文以与人类精神价值取向联系最为密切的伴侣动物为研究对象作为我国“动物福利制度”建立和推广的切入点,通过探察和评析我国伴侣动物福利立法现状,结合欧盟国家的宠物福利立法经验,对我国伴侣动物福利立法制度的构建提出建议,以期促进我国伴侣动物的福利保障和“动物福利制度”的建立与推广。
关键词伴侣动物动物福利立法现状欧盟经验立法研究作者简介:张怡静,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07.153一、引言伴侣动物又称宠物动物,我国常纪文教授主持的《中国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将伴侣动物定义为“出于个人娱乐或者陪伴目的而在某类场所特别是家庭被人们用于或者意图被用于的任何驯化动物”。
其主要包含三个特点:一是以个人娱乐或陪伴为目的;二是在家庭及类似场所饲养;三是野生动物排除在伴侣动物范围之外。
目前,已有包括欧盟、美国、日本、新西兰、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在内的 100 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动物保护法或者动物福利法。
然而我国由于社会、经济、文化传统等多种原因,动物保护立法缺失。
与之相伴的是层出不穷的动物保护社会问题,以及在“动物福利立法”被引入WTO的今天导致我国不得不面对贸易壁垒的尴尬困境。
随着人类道德视野的不断扩展和道德关切的不断深化,笔者认为我国建立“动物福利制度”迫在眉睫。
通过对相关文献的考察,笔者认为伴侣动物更多体现了人类对其的精神价值取向而非经济价值,这意味着伴侣动物的福利制度构建更能迎合我国民众的心理诉求。
因此,构建伴侣动物的福利立法制度是我国促进“动物福利制度”建设和推广的良好切入点。
基于此,本文着重研究伴侣动物的福利立法制度建设,为伴侣动物保护立法提出相关建议,旨在促进我国伴侣动物的福利保障和“动物福利制度”的建立与推广。
我国宠物动物福利立法研究

二、文献综述
二、文献综述
在国内外学者的研究中,宠物动物福利立法涉及多个方面,如法规体系、管 理制度、福利标准等。通过对文献的梳理,我们发现国外学者主要围绕宠物动物 的健康、行为、环境等方面展开研究,而国内学者则更多地宠物动物的医疗保障、 饲养标准等方面。尽管国内外学者在研究方向上存在差异,但都在探讨如何通过 法律手段保障宠物动物的福利。
我国宠物动物福利立法研究
01 一、引言
目录
02 二、文献综述
03 三、问题阐述
04 四、解决方案
05 五、结论
06 参考内容
一、引言
一、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宠物动物已经成为越来越多家 庭的生活伴侣。然而,宠物动物福利问题却逐渐受到社会各界的。为了保障宠物 动物的权益,我国需要加强宠物动物福利立法的力度。本次演示将就我国宠物动 物福利立法的研究现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进行探讨。
2、加强监管机制
2、加强监管机制
要确保动物福利法律法规的有效执行,必须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政府部门 应明确职责,加强执法力度,同时引入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动物福利的保护 事业。
3、推广动物福利理念
3、推广动物福利理念
提高公众对动物福利的认识是推动动物福利事业发展的重要前提。政府、企 业和社会组织应通过各种渠道,加强动物福利理念的宣传和教育,培养公众的动 物保护意识。
三、问题阐述
3、配套措施不足:宠物动物福利立法不仅需要法律本身的完善,还需要一系 列配套措施的支持。然而,目前我国宠物动物福利立法在宣传教育、科研投入、 行业培训等方面的配套措施相对不足。
四、解决方案
四、解决方案
1、完善法规体系:为了保障宠物动物的福利,首先需要建立健全的法规体系。 我们建议相关部门在现有法规的基础上,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制定出一部专门 的《宠物动物福利法》。该法律应明确规定宠物动物的饲养管理、医疗保障、运 输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宠物动物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我国伴侣动物福利立法研究

我国伴侣动物福利立法研究伴侣动物福利问题是一个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也是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议题。
伴侣动物对人类生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不仅为人们带来了快乐和陪伴,还在心理、情感和身体健康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伴侣动物福利立法仍然比较滞后。
因此,有必要对我国伴侣动物福利立法进行研究和改进。
首先,我国在伴侣动物福利立法方面存在着一定的缺陷。
目前我国主要关注的是野生动物的保护和动物实验的伦理问题,而忽视了伴侣动物福利的法律保护。
尽管一些城市和地区已经出台了相关规定,但是缺少具有强制力的法律保护,导致伴侣动物福利问题无法得到有效解决。
其次,我国在立法过程中需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
一些国家已经建立了相应的伴侣动物福利法律制度,如英国的《动物福利法》和美国的《动物福利法案》等。
这些法律对于伴侣动物的饲养、保护和处理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为伴侣动物福利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我国可以参考这些国家的经验,建立起完善的伴侣动物福利立法体系。
此外,我国伴侣动物福利立法需要注重立法的完整性和可执行性。
完整的立法应包括伴侣动物合理饲养的规定、对伴侣动物侵犯的禁止和处罚等方面,以全面提高伴侣动物福利的保护水平。
同时,立法应该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和职责,确保立法的有效执行。
只有在立法的过程中注重这些方面的考虑,才能更好地维护伴侣动物福利。
最后,我国伴侣动物福利立法也需要关注伴侣动物饲养者的权益保护。
伴侣动物的饲养者有着对动物负责的义务,但也需要得到一定的权益保护。
例如,应当对伴侣动物饲养者的权益进行规范,明确其在伴侣动物饲养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合理规定其与伴侣动物之间的关系,以达到更好地保护伴侣动物福利的目的。
总之,伴侣动物福利立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为了更好地保障伴侣动物的福利,我国应该加强对伴侣动物福利立法的研究,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注重立法的完整性和可执行性,并关注伴侣动物饲养者的权益保护。
动物权益法保护动物福利和权益的法律规定

动物权益法保护动物福利和权益的法律规定动物是地球上与人类共生的重要一员,它们不仅是我们的伙伴和朋友,也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护动物的福利和权益,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和规定。
本文将介绍动物权益法保护动物福利和权益的法律规定。
一、禁止虐待和残害动物动物权益法的核心原则之一是禁止虐待和残害动物。
根据这一原则,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形式对动物进行虐待或残害。
虐待动物包括非法捕杀、非法猎捕、虐待实验动物、非法贩卖珍稀野生动物等行为。
违反这些规定的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动物福利保护除了禁止虐待和残害动物外,动物权益法还规定了保护动物福利的具体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动物应该提供适宜的栖息环境,包括干净的栖息地、足够的空间以及适宜的气温和湿度等条件。
饲养动物的人应该提供良好的饲养条件,确保动物的健康和幸福。
2. 保障合理的饮食和水源:动物应该得到充足和合理的饮食,以满足其正常发育和生长的需求。
同时,动物还应该有足够的饮水源,以保持其身体的正常功能。
3. 禁止虐待性实验和剥夺自由:动物在科学实验中应该受到合理的保护,禁止虐待性实验和对动物的剥夺自由。
在科学研究中,应该尽量采用替代动物实验方法,减少对动物的伤害。
4. 禁止非法贩卖和捕捉珍稀野生动物:动物权益法严格禁止非法贩卖和捕捉珍稀野生动物。
这些动物往往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至关重要。
禁止非法贩卖和捕捉珍稀野生动物有助于维护生态平衡。
三、动物权益的法律追责和救济机制动物权益法明确规定了对于违法行为的法律追责和救济机制。
对于虐待和残害动物的行为,法律将对责任人进行严厉的处罚,以起到震慑的作用。
同时,为了保护动物的福利和权益,动物权益法还规定了救济机制,让受到虐待和残害的动物能够得到保护和救助。
1. 罚款和刑事处罚:对于虐待和残害动物的行为,法律可以对责任人进行罚款和刑事处罚。
罚款和刑事处罚的数额将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而定,以确保责任人受到适当的惩罚。
动物福利的法律与伦理研究

动物福利的法律与伦理研究动物福利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进程中,随着人类对于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的认识不断加深,我们日益重视动物的保护和福利问题。
随着动物福利的法律保护措施的不断加强,把个体权利保护作为止于至善的伦理理念也被更多人关注和认同。
本文将从法律与伦理两个方面探讨动物福利的研究。
一、动物福利的法律研究1. 动物保护法的制定动物保护法是我国的基础性动物保护法律。
它的制定恰逢中国社会、经济、文化全面发展的阶段,是与现代社会发展要求相适应、强调保护动物安全、福利和伦理的一部法律。
动物保护法自实施以来,对于保护动物的生命、健康、自然环境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法律作用。
此外,我国还出台了一系列的法规和规定,如《反虐待动物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家畜家禽遗传资源保护条例》等,这些法规和规定进一步切实保障了动物的福利和保护。
2. 动物福利的司法保护动物福利受到了司法保护,在中国法律体系以及其他国家法律体系中,采取了多种形式的司法保护措施,如对虐待动物的刑事处罚,对动物虐待行为的民事赔偿。
这种司法保护的形式不仅强化了法律惩戒力度,也起到了对公众进行教育的作用,提醒他们不要对动物进行虐待和伤害。
同时,法律保障也是预防动物虐待的有效措施。
3. 动物福利的立法瓶颈尽管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法规和规定,但动物的保护仍然存在一些立法瓶颈。
一方面,立法缺乏系统,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动物保护法律法规。
另一方面,有些地方依然存在动物保护法规培训、执法等问题。
出现的这些问题都是我们需要进一步思考、优化动物福利保护措施的重要问题。
二、动物福利的伦理研究1. 动物福利的伦理哲学基础伦理是关于人类行为的判断,是一种对于非法律性的行为评价的判断,是一种对于人与动物、场景和情境关系的判断、批判和调节。
动物福利的伦理哲学基础在于,我们不要将动物仅仅视为人的道具、人的资源,而应该充分尊重动物的生命和尊严,做到爱护动物,保护动物。
我国伴侣动物保护立法研究

我国伴侣动物保护立法研究摘要:近些年来我国饲养动物的群体不断扩大,伴侣动物的概念逐渐发展并明晰。
特别是不断涌现出虐待伴侣动物的事件,让人们对伴侣动物福利立法的呼声日益高涨。
本文通过分析我国伴侣动物生存现状与国内外伴侣动物福利立法领域的实践与发展,提出关于我国伴侣动物福利立法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伴侣动物保护;伴侣动物福利一、绪论(一)阐述“伴侣动物”概念的界定及其法律地位1、国外相关立法的定义对于伴侣动物,不同国家和地区相关立法采取的定义不同,大体分为两类。
第一类,没有对伴侣动物进行单独定义,而是在定义“动物”时将其涵盖在内。
如:美国《动物福利法》的“动物”定义为“任何活着的或死的狗、猫、猴、豚鼠、仓鼠、兔或其他混血动物,用于研究、测试、实验或作为宠物目的,狗指包括用于狩猎、安全、繁殖目的之所有犬只。
”受英美立法影响较深的国家也都未对“伴侣动物”作出明确法律定义。
第二类,单独定义了“伴侣动物”法律概念,将其区别于其他种类的动物。
如:葡萄牙《动物保护法》、日本《家庭动物饲养及保护法》等等。
其中日本《家庭动物饲养及保护法》中规定“家庭动物又称伴侣动物,指为了培养情操涵养、生态观察等在家庭饲养的观赏动物及伴侣动物。
”1.中国伴侣动物的定义我国现有立法中暂时没有专门涉及伴侣动物定义的规定,但在法学界已有少量草案形式的研究结果公布。
如:《中国动物福利法》(专家建议稿)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宠物动物’是指陪伴人类的已经被驯化或特殊处理的生物,包括宠物猫、宠物狗等。
”《中国反虐待动物法》(专家建议稿)第80条规定“本法所指的宠物动物也称伴侣动物,是指处于个人娱乐或者陪伴目的而被单位、个人和组织拥有或者意图被拥有的任何驯化动物,包括:猫、犬、鸟、马等。
一旦某一不被法律所禁止的动物个体作为宠物动物饲养时,该动物将被视为宠物动物。
”1.中国“伴侣动物”的社会现状1、民众行为恶意虐待是指以残酷的手段摧残伴侣动物身体甚至至死。
伴侣动物保护的法律制度缺陷与对策研究

伴侣动物保护的法律制度缺陷与对策研究作者:张轩齐张非凡郭俊利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5期摘要近年来,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发展,人们对精神情感的需求也越来越多,伴侣动物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目前世界很多国家都以制定保护伴侣动物相关的法律法规,而我国在这方面仍有欠缺,本文学习借鉴世界各国关于保护伴侣动物的法律法规,分析我国在伴侣动物保护法律制度上的缺陷,并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关键词伴侣动物法律制度制度缺陷基金项目:此项目为2012年西南政法大学本科生科研训练创新活动资助项目,项目指导老师赵爽副教授。
作者简介:张轩齐、张非凡,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法学专业;郭俊利,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
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5-040-02一、伴侣动物界定伴侣动物,又称伙伴动物或宠物动物。
1987年《保护宠物动物的欧洲公约》第一条第一款称伴侣动物是指“为个人娱乐或者陪伴目的而被人类在某类场所特别是在家庭拥有或者意图被拥有的任何动物。
” 首先,伴侣动物应当是可感知痛苦,有情感色彩的动物。
它们可以通过对外借的声音等作出基本判断,可以与人类进行互动;在遇到痛苦时可以通过声音、表情、动作等来表达。
其次,伴侣动物是在特定场所通常是在家庭中被饲养,并供其饲养者玩赏、作伴,使其达到愉悦心情的目的。
故伴侣动物指为达到愉悦心情、玩赏、作伴的目的而被饲养的,可感知痛苦、有情感色彩并被其饲养者所拥有的动物。
目前我国的法律并未对伴侣动物作出明确的界定,学界在进行伴侣动物的界定时多沿袭欧盟及其成员国的立法规定。
二、我国伴侣动物法律制度现状及缺陷伴侣动物带给人们很多欢乐,加强人与动物之间的沟通。
在老龄化社会到来的今天,伴侣动物为“空巢老人”排解空虚感。
孩子和伴侣动物之间的交流使他们对于道德对于爱有了更加深刻的了解,热爱自然。
但是当今社会仍然出现遗弃、虐待甚至捕杀伴侣动物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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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侣动物福利保护的法律制度研究
通过研究域外法律法规和国内法律建议草案,笔者总结出了自己对伴侣动物定义的理解,并加以阐述了伴侣动物的特征。
在分析理解了国内学者关于动物法律地位的观点后,把他们的观点分为了“主体论”和“客体论”。
提出了动物在法律地位上应该是客体,但是不同于一般的客体,动物可以作为特殊物来进行保护。
动物权利论和动物福利论作为如何对伴侣动物进行保护的基础理论,笔者认为两者并不矛盾,两个理论都同意对动物进行保护,给予它们福利。
两者的区别只是在要求保护动物时的温和观点或激进观点的不同。
本文基于伴侣动物保护的现状以及现状导致的社会危害,阐述了对伴侣动物福利保护的必要性。
并从物质、文化、群众基础和组织方面,论述了伴侣动物福利保护的可行性。
通过对域外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概况的介绍,笔者从对伴侣动物的虐待、遗弃行为的法律规制和监管制度入手,借鉴它们成熟的立法经验,为我国的伴侣动物福利保护提供参考。
通过对以上内容的分析总结,从伴侣动物的保护制度和伴侣动物的管理制度入手,提出了几点立法建议,减少对伴侣动物的虐待和遗弃,加强管理,不仅是为了伴侣动物的自身,也是为了人与动物和谐发展的长远利益而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