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在不同税种中的异同点分析
关于视同销售中增值税和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异同点分析

关于视同销售中增值税和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异同点分析本文从视同销售在两税中的内容、行为范围、处理依据、业务实质等方面进行差异分析,从而总结出两税的处理区别所在之外,得出有关视同销售在两税中核算处理的共同点。
标签:视同销售;两税会计处理;异同点分析所谓视同销售,简而言之,没有产生收入但是被认为有产生收入;如果产生了收入,即发生资产所有权权属的变更,则被视为视同销售在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中发生了变化;如果没有发生资产所有权权属的变更。
则不视为视同销售在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中发生了变化。
因此在我国增值税会计核算当中也有视同销售;同样的,在我国所得税中也有视同销售。
不同的是两税只是在内容和处理办法等上有所不同。
1、就内容而言,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中视同销售异同点分析1.1.视同销售在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的中主要内容根据我国暂行增值税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或者个人视同销售在增值税的中主要内容分别是以下视同销售在增值税当中的八项以及视同销售在个人所得税当中的9项内容,分别内容见下表:2、就处理依据而言,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中视同销售异同点分析就处理依据而言,增值税最终的依据来源的企业增值金额,其实际操作不加盖含税后的价格。
而是采用抵扣的方式来计算。
如果没有销售额的情况,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则按照市场公开的价值作为处理的依据。
而企业或者个人的所得税中的视同销售情况,这属于个人或者企业私有的财产范畴。
主要是应该按照购买的价格作为收取税收的依据来源。
如果企业私有财产当中公允价值进行实质性的货物处理则产生了一定的所得税。
总而言之,增值税和所得税的依据不同,即视同销售的货物价格是不同的情况。
3、就会计处理办法而言,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中视同销售异同点分析3.1增值税中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办法就账务处理办法来说,一般而言,增值税主要是通过交税费和销售项目的税额来计算的;但是,个人或者企业所得税主要分为两种,第一种就是计入营业收入的所得税成分,第二种就是计入资产来源的所得税成分。
《视同销售行为财税处理差异分析4600字》

视同销售行为财税处理差异分析1 引言 (1)2 视同销售行为的范围和含义 (1)3 视同销售行为的作用4 营改增后的视同销售行为的财税差异 (2)4. 1 税法上视同销售,会计上确认销售收入 (2)4. 2 税法上视同销售,会计上不确认销售收入 (5)结论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参考文献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引言销项税额与商品销售的方式存在着一定的相关关系,历来是税务征稽的重要方面。
销售所产生的税费是我国税费总额的一大部分,而视同销售作为销售业务中的一种,需要我们明确它的内容。
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后,我国对视同销售的规定进行了相关调整,人们对于视同销售的相关变动比较模糊,视同销售的认定影响着企业的利润情况,影响着国家税收,影响着国家经济的发展,为了国家经济的平稳发展,必须明确规定视同销售行为。
2 视同销售行为的范围和含义史玉光在《企业财税差异与纳税调整》一书中写到:“所谓视同销售,是指纳税人在处理某项资产时,按照会计准则规定不做销售处理,按照所得税法有关规定计算缴纳税款的行为”。
从上述中我们可以看出视同销售不同于一般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行为,它产生的差异是由于会计和税法的认定差异造成的。
营改增前视同销售行为有8项,营改增后又增加了3项,其中营改增前《增值税暂行实施条例细则》的8条在此不一一列出。
本次营改增之后根据《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新增下列3条视同销售行为:(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与所得税方面的处理异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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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视同销售* 在增值税与所得税方面的处理异同分析
丁海平 孙玉芹 刘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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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视同销售作为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它的处理规定在增值税和所得税中是不一样的$ 譬如说增值税中规定的视 同销售行为"不一定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样"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在增值税中不一定视同销售$ 对视同 销售在增值税与所得税方面的处理差异进行分析"加深企业财务人员在实务中对相关税收法规的理解$ 关键词! 视同销售& 增值税& 所得税& 异同分析 *+ , '#")%'% . / , 0 0 1#""' 2 3(($!"#$"%#>> &视同销售的概念 视同销售是税法上提出的概念! 而不是会计上的概念! 它 指的是业务本身!而不是我们理论上常说的销售业务! 但是! 在 纳税时却要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与正常销售一样计算缴纳相 关税费的一种业务"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对视同销售业务处理的比较分析 对于视同销售的规定!增值税上包含的情况相对而言比较 多!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将八种情况界定为了视同销售$ 而所得 税中界定的视同销售相对而言要少一些!它对视同销售的划分 仅仅是以货物的用途!是+ 对内, 和 + 对外 , 来区分的% 凡是内部 处置的!都不作为视同销售$ 凡是外部处置的! 均作为视同销 售" 下面对两者具体的异同情况进行分析比较" !9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均作为+ 视同销售, 的情况 # ) 将货物交给其他的单位或是个人代销" 这种情况下! 无 论是增值税暂行条例还是企业所得税法中! 都将其作为视同销 售业务!在产品销售出去时!要计算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 ) 以视同买断的方式销售代销货物" 这种情况下! 受托方 已经将商品的所有权买断! 无论产品是否销售出去! 都与委托 方没有关系!受托方以代销的方式销售视同买断的货物! 与销 售自有的货物是没有区别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中均将其作 为视同销售业务" ) )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个人的福利# 交际应 酬以及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是外购的货物用于投资# 分配# 赠 送#市场推广和广告样品" 之前已经提过!只要货物是外部处置的! 在所得税中都作 为视同销售业务!所以无论是自产# 委托加工或者是外购的货 物用于对外处置!都作为视同销售业务" 但是! 在增值税中! 我 们不仅要考虑货物的用途!还要考虑货物的来源!外购的货物用 于职工个人的福利或者交际应酬的! 企业认为货物并没有发生 增值!不作为视同销售业务! 而是要将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转 出" !9 !&增值税视同销售但企业所得税不视同销售的情况 # ) 以收取手续费的方式销售代销货物" 此种情况下! 受托 方在交给委托方代销清单时! 要根据产品售价视同销售! 计算 增值税销项税额" 当然! 同时也要计入进项税额! 我们可以理 解为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 在这种情况下! 受托方并不会根据 代销产品的售价确认主营业务收入!仅仅将收到的手续费根据 业务性质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是其他业务收入" 但是! 这 种情况在企业所得税中不作为视同销售业务" ! )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对于设有两个以上! 非同一县市 的机构!并且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 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 到另外的机构用于销售的! 应视同销售" 企业所得税法中规 定!将资产在总分支机构或者是各个分支机构之间进行转移是 属于内部处置资产!也就是说! 在企业所得税法中并不将此种 情况认定为视同销售" ) ) 以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等非应税项 目" 在增值税中!这种情况下!相当于企业的货物发生了增值! 所以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9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但增值税不视同销售的情况 # ) 以外购的货物用于职工个人福利#交际应酬" 在增值税 中!此种情况下!外购的货物相当于直接转移出去! 并未发生增 值!所以不作为视同销售业务" 但是!在企业所得税中! 此种情 况相当于外部处置!要作为视同销售业务" ! ) 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企业将货物#财产和劳务等用于偿 债的应视同销售!但增值税中没有此项规定" 在增值税中! 偿 债是作为一种特殊的销售业务来计算增值税的! 而不是作为视 同销售业务" &归纳总结 总之!视同销售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范围界定和会计处 理上各有差异!企业财务人员应当熟悉这方面的规定和差异! 才能对是否是视同销售业务做出正确的判断! 从而进行正确的 账务处理" )9 #&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归纳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可 归纳总结为以下两大类" # ) 将货物( 有形动产)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 在建工程# 无形资产开发等) #个人消费# 职工福利等用途的! 需要考虑货 物的来源" 如果货物是自制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 应该视同销 售!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如果货物是外购的! 则不作为视同销 售业务!应将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 ! ) 将货物用于投资#分配#捐赠等业务!以及总公司将货物 移送分支机构销售等! 无论货物的来源如何! 均作为增值税的 视同销售行为" )9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归纳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业务的判断标准关键在于资产的所 有权是否转移! 也就是说主要看是属于内部处置还是外部处 置" 对于属于内部处置的情形! 不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而对于外部处置行为都要作为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行为! 计 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参考文献! ) # * &黄珍力"谢苏敏视同销售行为的增值税与所得税处理浅 析) [ *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 ! $ # ) ! * &裴玉"梁鑫视同销售行为的涉税会计处理分析 ) [ * 财 会月刊"!"#) ! % # ) ) * &徐洁视同销售行为的税种差异和会税差异分析) [ * 企 业导报"!"#) ! 3 # -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不同会计处理比较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问题。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八种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现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的除外.(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用于投资;(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用于分配;(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单位或者个人.进项税和视同销售的衔接:以上行为中,购进的货物只有用于投资、分配、赠送才视同销售,所以,你买了面、油,用于职工食堂,是不用视同销售的。
你用仓库里购入的钢材盖楼,也不用视同销售。
但是,国家为避免你既没有视同销售缴纳销项税,又在进项抵扣,所以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得抵扣。
至于自产、委托加工货物,以上五种行为都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视同销售的销售额(公允价值)确定办法:(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属于应征消费税货物)或者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会计核算问题(分别几种行为举例)(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现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的除外。
以上三种情况,只是销项税问题.(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借:在建工程等贷:库存商品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借:应付职工薪酬贷:主营业务收入(公允价值)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主营业务成本(成本价)贷:库存商品很多人认为,应当按照成本价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你想一下,如果那样处理,从招待费、广告费等计提基数,到企业所得税汇缴表的填报,会多么的麻烦和吃亏呀。
不同税种下的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的征税规定增值税(一)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收货机构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者向购货方收取货款),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人或个人。
8、(二)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补充: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一)混合销售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上述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生产、批发、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自2017年5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二)兼营销售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包括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兼营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2、兼营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3、兼营不同说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4、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减税、免税。
“视同销售”在增值税、所得税及会计处理上的异同

一、增值税规定了八种视同销售行为:(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二、按照新的会计准则会计上确认收入:(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会计上不确认收入注:可对比满足收入的5个条件理解,即1.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2.不再继续管理和控制3.能可靠计量收入金额 4.能流入经济利益 5.能可靠计量成本(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三、按照新税法要确认收入:税法上确认收入(注:以所有权是否转移为判断原则)(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税法上不确认收入(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引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企业所得税改革工作小组编)的如下内容,供参考:原税法中对于将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也要视同销售。
不同税种视同销售行为财税处理的差异

门、 非生产机构 、 提供劳务 、 馈赠 、 赞助 、 集资、 广告 、 样品 、 职工
福利 、 奖励等方面 。”
售 ,且不同税种 中均有涉及 ,所 以在具体 的实务操作 中容易混
淆, 经常会 出现差错 。所 以, 正确理解与把握不 同税种视同销售 行为财税处理的差异 , 是规范财税处理和正确纳税 申报的基础。
税 消费品 , 于纳税人 销售 时纳税。纳税人 自产 自用 的应税消费 品, 用 于连续生 产应税消费 品的 , 不纳税 ; 用 于其他方 面的 , 于 移送 使用时纳税 。” 《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 则》 第六条第二款 规定 : “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 所称 用于其他方 面 , 是指纳税 人将 自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 十五条规 定 : “ 企业发生非 货币性 资产交 换 , 以及将 货物 、 财产 、 劳务 用于捐 赠 、 偿债 、 赞 助、 集资 、 广告 、 样品、 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 配等用途 的 , 应 当视 同销售货物 、 转让 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 但 国务 院财政 、 税务 主管
关键词 : 视 同销 售 ; 不 同税 种 ; 财税 处理 ; 差 异 比较
视同销售 ,是指税收上需要确认为应税收入并予 以计税 , 而会计上并不核算其销售收入的商 品或劳务 的转移行为。视同 销售 , 虽然对于企 业财务人员并不陌生 , 但 由于其不同应税 消费 品 、 在建 工程 、 管理部
者土地使用权 无偿 赠送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 ( 2 )单位或者个人 自己新建 ( 以下简 称 自建 ) 建筑物 后销 售 , 其 所发生 的 自建行
为; ( 3 ) 财政部 、 国 家税 务 总局 规 定 的其 他 情 形 。 ”
( 三) 消 费税 视 同销 售 行 为
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与税法的差异案例分析

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与税法的差异案例分析(总4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贷:原材料1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若上述对外投资不是外购原材料,而是A企业生产的甲产品,投出的甲产品成本100万元,市场售价150万元。
则会计分录如下:对外投资时:借:长期股权投资贷:主营业务收入——甲产品15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结转投出甲产品成本时:借:主营业务成本100贷:产成品——甲产品100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依据新会计准则,若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应当作为销售处理,这与企业所得税法处理一致;若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不作销售处理,只结转成本。
这与税法处理产生差异,需纳税调整。
[例]A公司以将自产的甲产品交换B公司乙产品,双方均将收到的存货作为库存商品核算。
A公司换出甲产品账面成本200万元,公允价值220万元。
B公司换出乙产品账面成本200万元,公允价值220万元。
A公司和B公司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计税价格为公允价值,假定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A 公司会计分录如下:借:原材料——乙产品 22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主营业务收入——甲产品 22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主营业务成本200贷:库存商品200假定该项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
会计分录如下:借:原材料——乙产品 2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库存商品——甲产品 2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从上面的例题可看出,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业务,一部分在会计上也确认收入业务,会计与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一致;一部分在会计上不确认为收入,会计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出现差异,需要纳税调整。
3.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或清偿债务,应当作为销售处理,按照《新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购买货物应按购入时的价格),计算销项税额,同时结转相应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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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作业:
视同销售在不同税种的异同点分析
所谓“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应确认计税收入的商品或劳务转移行为。
它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虽然并没有给企业带来直接的现金流,但是在税收上却认为它实现了销售。
不同税种确认“视同销售”的方式不同,下面一一分析。
一、不同税种对“视同销售”的规定
(一)、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行为:(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委托方);(2)销售代销货物(受托方);(3)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之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的;(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消费税
《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实施细则》第六条则明确所称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三)、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四)、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作了进一步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
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不同税种视同销售的异同分析
(一)视同销售的内涵差异
1、增值税
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并不完全适用税法关于“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的定义,而是强调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
增值税从生产经营的纵向关系看,每一货物无论经过多少生产经营环节,都要按各道环节上发生的增值额逐次征税。
因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捐赠、个人消费和分配,虽然无偿提供,但所有权发生转移,故应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销项税额;而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和集体福利,虽然所有权未发生转移,但是增值税链条中断,所以也要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否则这部分货物,进项税金就会转移到其他应税货物上去。
视同销售的对象还包括外购货物。
2、消费税
消费税征税对象是应税消费品,实行一次性征收,即应税消费品必须征收一次消费税。
因此判断消费税视同销售的关键,不是应税消费品所有权是否转移,也不是是否有偿转让,而是应税消费品存在形态是否变化。
比如应税消费品处于存货阶段,则在实现销售前不交税,一旦形态发生变化,即使不以直接销售为目的,也应视同销售征收消费税。
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的将应税消费品用于偿债、投资、非货币性交易、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奖励等,以及将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和非生产机构,均属于应税消费品形态发生变化。
视同销售的对象既有自产的,也有外购的(金银首饰)。
3、营业税
营业税的基本征税原则是:在我国境内提供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
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虽然形式上不符合征税原理,但为了防范部分纳税人借签订假赠与合同以达到偷税的目的,因此将其规定为视同销售。
目前对个人因继承、遗嘱、离婚、抚养关系、直系亲属关系而发生的赠与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暂免征收营业税。
至于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应视同销售,主要是因为现行税制对建筑物征收两道税,一是施工企业按“建筑业”税目纳税,二是房地产企业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纳税,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拥有施工力量,建成房屋后销售,这样与没有施工力量的房地产企业相比,就少纳了一道“建筑业”营业税。
为了保证税负公平,不影响企业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因此对销售自建建筑物的,也要按“视同销售”补征一道“建筑业”营业税。
4、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用法人所得税模式。
对于货物在同一法人实体内分支机构之间的转移,不再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只有向法人实体以外的主体
转让资产、提供劳务和转移货物才视同销售。
也就是说,判定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关键是看资产所有权是否发生了改变。
(二)计税依据的差异
1、增值税
视同销售的应税货物,一般应按同期平均售价或其他纳税人相同货物平均售价计算,无参照依据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2、消费税
视同销售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的确定与增值税基本相同,但纳税人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当按同期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3、营业税
营业税的视同销售行为,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三)按下列公式核定: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4、企业所得税
按照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视同销售的资产,属于企业自制的,应按同期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弄清不同税种视同销售差异的内涵,有利于加深对税收立法精神的理解,从而提高税务人员税收执法能力和纳税人依法纳税能力,防止在实践中张冠李戴,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税收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