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电子支付中的法律问题
05 第五章 移动支付_《移动电子商务》(钟元生主编,复旦大学出版)

RFID技术可识别高速运动物体并可同时识别多个标签,操作快捷方
便,识别工作无需人工干预,可工作于各种恶劣环境。基于RFID支 付由移动通信终端、RFID读写模块与IC卡构成,
IC卡
移动设备
RFID读写模块
移动支付的方式
RFID模块在小额电子钱包应用 中的功能分为下述3个部分: 远程充值功能 消费功能 :消费功能主要有 两种模式,通过移动终端对IC 卡进行扣款操作以及外部的商 户终端对IC卡进行扣款操作。 查询功能 :通过移动终端查 询卡上的余额。
业务种类丰富 移动 支付业务达到较高渗 透率 消费者使用习 惯成熟而稳定
2002
2004
2006
2008
2002年~2004年为业务导入阶段; 2004年~2007年进入地域扩展阶段; 2007年~2009年进入规模成长期 ; 2009年后进入稳定发展阶段;
6s
0.5s
具备, 硬件实现
具备,软件 实现 主动-主动
不具备, 使用 IRFM 时除外 主动-主动
通信模 式 成本
主动-主动/被动
低
中
低
移动支付的方式
<6>基于RFID的移动支付系统:
射频识别即RFID(Radio Frequency IDentification)技术,又称电子
标签、无线射频识别,是一种通信技术,可通过无线电讯号识别特定 目标并读写相关数据,而无需识别系统与特定目标之间建立机械或光 学接触。
通过移动通信网络将客户的手机连接至银行实现通过手机界面直接完成各种金融理财业务的服务系统账户查询转账缴费贷记卡我的服务密码修改账户挂失帮助帐号余额查询帐号明细查询公共客户缴费查询缴费服务还款余额查询转账操作转账账户管理wwwthemegallerycom拨打银行电话按提示按键操作输入卡号和密输入收款人卡号和转账金额发送短信核对确认交易交易成功按提示按键操作手机银行业务主要通过wap和短信方式进行操作以下是一种通过短信操作的方式
是否应该全面禁止使用电子支付的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全面禁止使用电子支付的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全面禁止使用电子支付。
首先,电子支付存在着安全隐患。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电子支付的安全性成为了一个严重的问题。
网络黑客和病毒的出现,使得用户的账户资金随时可能被盗取。
根据美国消费者新闻与商业频道(CNBC)的报道,2019年全球共有超过16亿美元的电子支付被盗,这一数字越来越令人担忧。
因此,为了保障用户的资金安全,应该全面禁止使用电子支付。
其次,电子支付导致了资金的不透明性。
传统的现金支付可以让人们清晰地知道自己手中有多少钱,但是电子支付往往会让人们失去对自己资金的掌控。
据英国《每日邮报》报道,一些人因为过度依赖电子支付而出现了财务混乱,甚至出现了负债的情况。
因此,为了避免资金的不透明性,应该全面禁止使用电子支付。
最后,电子支付会导致社会的不平等。
根据《财富》杂志的报道,电子支付的普及对于一些贫困地区的居民来说是一种奢侈。
由于缺乏电子设备和网络覆盖,这些人无法享受到电子支付所带来的便利。
因此,为了避免社会的不平等,应该全面禁止使用电子支付。
反方观点,不应该全面禁止使用电子支付。
首先,电子支付的便利性是不可否认的。
著名企业家比尔·盖茨曾经说过,“未来的支付方式一定是数字化的,它将会给人们带来更多的便利。
”电子支付可以让人们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进行交易,大大提高了生活的便利性。
因此,不应该全面禁止使用电子支付。
其次,电子支付有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
根据国际清算银行的数据显示,电子支付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从而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例如,肯尼亚的移动支付系统MPesa就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该国的金融包容性和经济增长。
因此,不应该全面禁止使用电子支付。
最后,电子支付有利于打击犯罪活动。
美国财政部的数据显示,电子支付可以减少现金的使用,从而减少了犯罪分子进行洗钱和逃税的机会。
同时,电子支付的交易记录也有利于执法部门对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和打击。
因此,不应该全面禁止使用电子支付。
05电子支付中的法律问题

电子支付涉及到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付款人
电子支付中的付款人,通常为消费者或买方,与 商家、银行间存在两个相互独立的合同关系:一是 消费者与商家订立的买卖合同关系;二是消费者与 银行间的金融服务合同关系。 •付款人的权利。付款人有权要求接收银行按照指定 的时间及时地将指定的金额支付给指定的收款人, 如果接收银行没有按指令完成义务,指令人有权要 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6页,共52页。
(3)银行与网络服务提供商之间的法律关系
开展电子支付业务的银行与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 是一个合同关系。网络传输服务提供商的义务主要 有:按正确的模式,依照银行之间的协议传递信息; 采取各种安全措施防止信息传递的失误以及信息的 丢失;确保传递信息的准确性,使得其准确地为接 收人接收到;保证信息的机密性和安全性,不使信 息外泄。
第21页,共52页。
5.2.3 电子支付事故责任
(3)网络传输服务提供商和电子支付软硬 件提供商的责任 首先,上述两者与银行之间存在的仅仅是 买卖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承揽合同或服 务提供合同等之类的关系。
第22页,共52页。
5.2.3 电子支付事故责任
• 他们只提供软硬件的维护和零配件,对于 传输服务提供商来说也就是保持正常稳定 的网络传输通道。如果在合同中规定或是 在法律中规定,由于软件、硬件设备或是 网络传输通道的问题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全 部由这些软硬件和服务提供商来承担,显 然是不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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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支付立法要解决的问题
电子支付立法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电子支 付或无纸化支付带来的新问题: 数字签名和认证; 传输或系统错误;
(3)只要能证明由于付款人的过错而致使其他人,包括其 他与付款人有关系的当事人,假冒付款人通过了认证程序, 就有权要求付款人承担该指令引起的后果。
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由于 网络 的 虚 拟性 、匿 1 开 放性 生和 以及 我 国 信 用体 系 的 不 完善 的等 问题 引 发 的 网络 支付 的安 全 问题 和 信用 问题 造 成 大 多 数 网 民对 电子 支 付的 不 信 任 ,从 而 影 响 整 体 网 上支 付 市 场 的 发展 。 作 为 “ 用 缺 信 位 ” 条 件下 的补 位 产 物 ,第 三 方 支付 平 台 是 当前所有可能的突破 网络交易信用问题 的较理想的解决方案 。根据艾瑞咨询最新 推 出的  ̄ 0 7 2 0 年 中国电子支付行 20 — 08 业 发展报告 》研究显示 , 0 7 国内电子 20年 支 付 市 场 全 年 交 易额 实 现 了 1 0 的 增 长 % 0 并 突 破 1 0 元 ,预 计 2 0 年 仍 将 保持 0 0亿 08 10 以上 的增 长 , 中 仅 第三 方 网上 支付 0% 其 交 易额 规 模 就达 9 6亿 元 。 7 二 第三 方支 付平 台存 在 的局 限性 中国现 有 的 第 三 方 支付 平 台 也 存在 一 定 的 局 限性 ,表 现 在 : 第 三方 支付 平 台的优 势 1 解 决 信 用 问题 。作 为信 用 中介 , 、 第 第一 ,第三方 支付机构存在资金吸储 三 方 支 付 平 台在 买 家确 认 收 到 产 品 前 ,替 行 为 。买 家一 般 先 把 资 金 付 给 第 三 方 支付 买卖双方暂时保 管货款 ,起到支付缓冲作 企 业 ,当买 家 收 取 货 物 并 确认 之 后 ,再 下 用 ,降 低 了网 络 交 易 的 信 用 风险 。 B y e a 易 达 指 令要 求 支 付 企 业 把 资 金 付 给 卖 家 。在 趣 “ 付通” 淘宝网 “ 安 支付 宝 ”推 出 “ 全 这 一过 程 中 ,资 金 沉 淀 在第 三 方 支 付 企 业 额 赔付 ”的 服务 , 供 信 用保 障 。 外 , 提 此 第 中 ,使 得 企 业 在实 际业 务 上 已经 突 破 了 现 三 方平 台作 为 中 立 的第 三 方 机 构 ,采 用二 有 的 一 些特 许 经 营 的 限制 ,在 客观 上 已经 次 结 算 方 式 ,保 留交 易双 方 的 交 易 记 录 , 具 备 了 某些 银 行 的特 征 。据 支付 宝 官 方 统 卜 07 2 0日,支付宝 日 从而防止交易双方对交易行为可能 的抵赖 计 ,截 『到 2 0 年 1 月 2 .亿 以及为在后续交易中可能出现的纠纷 问题 交 易 总 额超 过 2 7 元 , 如 何有 效 的对 沉 提 供 证 据 ,大 限 度 地 避 免 了 拒付 和欺 诈 行 淀 的 资 金进 行 管 理 成 为 资 金 安 全的 一 个 隐 患 。此外,根据结算周期的不同,第三方 为 的 发生 。 2 提供合作机会。 、 第三方支付平 台采 支付 企 业将 能 取 得 一 笔 定 期存 款 或 短 期 存 用 了与 众 多 银 行 合 作 的方 式 ,同 时提 供 多 款 的 利 息 ,利 息 的 归 属 也成 为一 个重 要 问 题 。随着 电子支付 业务规模 的不 断扩大和 种 银行 卡 的 网关 接 口 ,有 助 于 打 破各 家银 行 卡各 自为 政 的 壁垒 ,对 于商 家 来 说 , 由 资金 流 的增 加 ,第 三 方 支付 平 台对 于 吸 收 于 不用 安 装 各 个 银行 的认 汪软 件 ,从 一 定 的沉淀资金管理运用不当可能导致偿付风 程 度上 简 化 了操 作 、 降 低 了成 本 ,从 客 观 险 和 金 融 风 险 。 上 促进 了网上支付业务的发展 。中国有近 第二 ,第三方支付 平台可能为 非法转 20 多 万 家企 业 , 与 银 行进 行 直 连 的企 移 资 金 和套 现提 供 便 利 。 中国 社 科 院 金融 60 能
电子支付反洗钱法律与监管

内部控制与合规管理
01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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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控制度建设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 职责和权限,确保反洗钱 工作的有效开展。
合规文化建设
加强合规文化建设,提高 员工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 和重视程度,增强合规意 识。
内部审计与检查
定期开展内部审计和检查 ,评估反洗钱工作的执行 情况和效果,及时发现和 纠正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可疑交易监测与报告
交易监测机制
建立完善的可疑交易监测机制, 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 段,对客户交易进行实时监测和
分析,发现可疑交易行为。
可疑交易标准
制定可疑交易判断标准,明确哪些 交易行为属于可疑交易,如大额交 易、频繁交易、跨境交易等。
报告与处置
一旦发现可疑交易,应立即向监管 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风险处置 措施,如冻结账户、限制交易等。
跨境支付反洗钱难题
法律制度差异
不同国家法律制度对洗钱定义、处罚等存在差异,给跨境反洗钱 合作带来困难。
信息共享不足
由于缺乏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各国监管部门难以全面掌握跨境 支付资金流向,影响反洗钱效果。
监管标准不统一
各国对电子支付反洗钱的监管标准、要求等不统一,导致监管套 利和风险外溢。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电子支付反洗钱法律与监管
contents
目录
• 引言 • 电子支付概述 • 反洗钱法律框架 • 监管体系与职责 • 电子支付反洗钱实践 • 挑战与对策 • 总结与展望
01
引言
背景与意义
电子支付普及
法律与监管的重要性
随着互联网和移动支付的普及,电子 支付已成为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支 付方式。
为打击电子支付领域的洗钱行为,保 护金融秩序和国家安全,加强电子支 付反洗钱法律与监管至关重要。
移动支付

应用
1、购物方面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人们越来越热衷通过电商平台购买服饰,这样既省时又省力,同时也促进了移动 支付的发展。随着移动支付的快速发展,除了网络购物以外,线下各个大型商场,甚至街边的小服装店、饰品店 等也开始为消费者提供扫码支付等移动支付方式。现如今,人们可以通过手机直接购买自己想买的服饰;可以不 带现金出门逛街;可以直接用移动支付的方式结账;也再不用担心逛街时选好物品却发现钱没带够的窘境出 现。
移动支付更易被有心人利用,成为骗取他人钱财的利器。不久前,就有这样一件事情发生,某一移动支付平 台的新用户到实体店付款结账,被对方告知商户没有收到钱款,需要用户提供自己的条形码数字才能正常付款, 但是,当商户得到用户条形码信息后,便自动扣除了用户账户上所有钱款,事后商家便不承认此事,使用户损失 惨重。由此可见,移动支付平台被有心人利用的结果不堪设想,移动支付平台的安全隐患亟待解决。
2021年2月1日。中国银联发布了《2020移动支付安全大调查研究报告》,2020年平均每人每天使用移动支付3 次。
定义
移动支付是指使用普通或智能手机完成支付或者确认支付,而不是用现金、银行卡或者支票支付。买家可以 使用移动手机购买一系列的服务、数字产品或者商品等。
移动支付是互联网时代一种新型的支付方式,其以移动终端为中心,通过移动终端对所购买的产品进行结算 支付,移动支付的主要表现形式为手机支付。
2、饮食方面
随着各种餐饮类的应用软件的兴起和发展,如:美团、饿了吗等网上订餐平台,移动支付开始进入餐饮行业, 这给不会或者不愿做饭的人们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也为大学生群体提供了福利。消费者可以直接从网上订餐平台 中下单并支付,然后在家,或宿舍中等待外卖的到来。当然,除了线上的餐饮平台外,线下的各类餐饮店,不论 规模的大小,也都逐步开始兴起使用移动支付的方式,如:沙县小吃、益和堂、肯德基等。
网络支付的法律规定

网络支付的法律规定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络支付方式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网络支付的便利性也伴随着一系列的风险与问题。
为了保障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与合法性,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在本文中,将介绍网络支付在法律层面上的一些规定,并探讨其应用与发展。
一、网络支付的定义和形式首先,在探讨网络支付的法律规定之前,我们需要明确网络支付的定义。
网络支付是指通过互联网等电子渠道进行货币的转移和结算的一种支付方式。
它主要包括电子钱包、在线银行转账、第三方支付平台及移动支付等形式。
这些支付方式依赖于互联网和相关的技术手段,实现了线上交易的便利性。
二、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网络支付过程中,各方之间的权益需要通过电子合同来明确和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电子合同与传统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即使不能提供纸质文本,电子合同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仍然是有效的。
然而,为了保证电子合同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对电子合同的签署、验证和保存提出了严格的规定。
三、网络支付的安全与风险防范网络支付的安全性一直是用户关注的焦点。
各国都制定了相关法律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并防范网络支付过程中的风险。
举例来说,在中国,网络支付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支付机构管理条例》、《电子支付条例》和《网络支付安全管理办法》等。
法律规定要求支付机构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用户信息的安全,防止个人信息泄露和支付欺诈等问题。
此外,支付机构还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及时发现并应对支付风险。
同时,对于支付纠纷的解决,法律也规定了一系列的程序和途径,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四、网络支付的跨境问题随着全球化的推进,跨境电子商务与网络支付也日益增多。
然而,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体系存在差异,跨境网络支付面临一定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一些国际组织和机构制定了相关的准则和规范,以促进跨境网络支付的发展。
例如,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发布了《电子商务国际商事合同指南》,这一指南为跨境网络支付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
浅谈电子商务支付中的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真正的意义就是, 就是借用 了国际互联 网的一种 新的技术 , 在 电子商务中支付这一环节是 电子商务发展 目前最 令人注 目的瓶颈之一, 也就是说不是 因为它本身没有跟上电子 商务发展的战略步伐 , 而是在 网上支付的过程 中会遇到很多的
法律问题, 目前 我 国 的各 大 金 融 机 构 已经 都 开 设 了这 一 项 电 子 银行业务, 但是真 正的能够支持 电子商务 网上支付的并不是很 多, 其 因素都 是银行本身与商务都会直接的考虑网上支付 的法
关 键 词 : 电子 支付 ;法 律 问题 中图分类号 :T P 3 9 3 . 0 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6 7 4 - 7 7 1 2 0 0 1 3 )0 4 - 0 1 7 8 — 0 1 就像支付指令 的效力 问题 , 假如在进行处理的时候 按照民事 的 法律 中关于代理行为能力 的法律原则来进行 处理 的话 , 就会 导 致 电子商务产业 的发展得到制约 , 因此, 建议这方面就应该有 法律的创新精神 , 也就是说在电子支 付的过程 中, 就应该用身 份识别整个 完整性 的数据 就可 以判 断到底 有没有完 全行为能 力 的标准 , 这是符合新经济时代 、高科技 时代 的发展对法律意 识 的要求 。 四 、信用制度的问题 ( 一 )目前我 国对 信用 的概念 内涵在 理解方面 、 信用信息 公开方式程 度、 信用服 务企业市场发展程度等方面相对来讲落 后于其 他的发达 国家 ,例如 , 美 国的信用与体制是最成熟和完 善的国家之 一,因此, 我 国在信用制度相关 的方面还没有形成 个有 效的制度 。相对来讲是 不健全 的信用制度 。 ( 二) 应 该凡 是属 于电子支付交 易的范 围之 内的, 就必须 对 交易的主 体在信用上提 出较 高的要求 , 其 因素是 由于网络给 用 户带来 的是虚拟化 的空 间, 和传统 的交易相 比,在交易的双 方 没有 方法来彼此验证对方 的信息 的真实性 , 那么 , 也就是说 就应该建立 网上支付 的相应 的法律法规 , 必须保证信息的公开 性、 真实性 的原则 ,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交易对方的信 息是真实 的, 这样最终不单单可 以提高 电子支付的成功率及安全性,还 能对 网络交易形成一个无形的制约 , 从而可 以减少利用 网络来 进行金融犯罪 的可能性 。 五 、结束语 这也就 是说 明了现在 的 电子支付 系统在不 断的改变传统 的支付方式 的同时,不仅仅降低了成本,增长了经济的效益, 还最终促使很迅猛的发展到 占到经济的主导地位 ,因此 ,电子 的支付方式在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 相关 的部 门建立好相关 的法律法规也是当下的首要任务。 参考文献: 【 1 ] 中国互联 网络信息 中心 . 第 2 6 次 中国互联 网络发展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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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款人 收款人,通常为商家或卖方,同样也存在两个相 互独立的合同关系:一是与消费者的买卖合同关 系;二是与银行的金融服务合同关系。
•收款人具有特别的法律地位。在电子支付法律 关系中,收款人虽然是一方当事人,但由于他 与付款人、接收银行并不存在支付合同上的权 利义务关系,因此收款人不能基于电子支付行 为向指令人或接收银行主张权利,收款人只是 基于和付款人之间基础法律关系与付款人之间 存在电子支付权利义务关系。在这一点上,电 子支付与票据支付的法律关系类似。
接收银行的主要义务有: (1)按照指令人的指令完成资金支付; (2)就其本身的违约行为,向付款人承担法律 责任
• 通常资金的支付从付款人开始,经过付款人银 行、中介银行、认证机构、收款人银行等一系 列当事人,每一当事人只接收其直接指令人的 指令,并向其接收人发出指令,并与他们存在 合同上的法律关系。因此,当指令是由于接收 银行自身或其后手的原因没有履行、迟延履行 或不当履行,付款人或指令人是无法依据合同 关系直接向责任方主张权利的。为保护付款人 或指令人的权益,只要接收银行或其后手存在 违约行为,均应向其前手或付款人承担法律责 任。在这一点上,与我国《票据法》规定的追 索权具有类似的法律性质。
5.2.3 电子支付事故责任
(2)客户的责任 对于客户的责任问题,应该从合同 责任和不当得利返还责任两个方面考虑。
5.2.3 电子支付事故责任
• 合同责任。在电子支付双方的合同中,通常来说客户 负有发现电子支付发生意外时及时通知以防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的义务,这是一项交易双方相互保护、相互 注意义务的体现。但总而言之,客户承担责任在大部 分的国家和地区都是被严格限定的。只有在客户存在 欺诈或严重疏忽时才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只有当客户 实施了通过网络进行电子支付欺诈的行为,或者是客 户没有尽到对自己的私人密钥的合理保管义务而使得 密钥为第三人所得而造成盗取客户银行存款的情况, 客户才需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这个损失不但 包括客户自己遭受的损失还包括由此造成的银行方面 的直接经济损失。
(3)银行与网络服务提供商之间的法律关 系 开展电子支付业务的银行与网络服务提 供者之间是一个合同关系。网络传输服务 提供商的义务主要有:按正确的模式,依 照银行之间的协议传递信息;采取各种安 全措施防止信息传递的失误以及信息的丢 失;确保传递信息的准确性,使得其准确 地为接收人接收到;保证信息的机密性和 安全性,不使信息外泄。
5.2.3 电子支付事故责任
(1)银行的责任 从上述的银行法律地位分析可以知道,银行在电子支 付中所处的位置是一个受托人。但是由于电子支付与 传统的支付存在着较大的操作差别,电子支付的整个 过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支付指令在客户端尚未传出 的阶段;从客户端到银行支付网关之间的中间传输阶 段;支付信息进入银行支付系统后的处理阶段。对于 这样的一种支付方式,我国尚没有特别的法律法规加 以规定。但不管整个支付过程中有多少技术环节,对 客户而言,他总是认为这个机器就是银行的化身,它 在客户眼中代表着银行,它所进行的一切活动都应该 由银行来承担责任。
第二节 电子支付中的法律问题
一、国内外有关电子支付的立法
国外电子支付立法-----美国1978年颁布的 《电子资金划拨法》
我国电子支付立法----- 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 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加强对持 卡人利益保护,明确了银行卡当事人的权力和 义务,规定了发行人风险管理及保密义务。
我国预防电子支付犯罪立法-----中国人民银行《金 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 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 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电子支付立法要解决的问题 电子支付立法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电 子支付或无纸化支付带来的新问题:
数字签名和认证;
传输或系统错误;
信用风险。
电子支付有关当事人的法律关系问题
付款人
受款人
银
行
认证 机构
第二节
电子支付或资金
划拨中的法律问题
二、电子支付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资金划拨人或指令人的权利和义务 接受银行的权利和义务 受款人或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5.2.3 电子支付事故责任
• 不当得利的返还责任。由于银行电子支付设备 或工作失误造成的支付长款,不管是从支付方 还是从银行得到的,这笔长款的法定所有权和 控制权都没有转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 92条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 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 受损失的人。银行电子支付的失误是由于银行 的工作失误或机器故障所致,客户获得利益虽 然主观上没有故意占有该财产,亦无占有该财 产的合法根据。因此,客户取得的超额款项符 合民法规定的不当得利条件,应当依法承担返 还不当得利的责任。
我国电子支付专门立法-----2005年《电子支付指引》
我国网上银行立法----- 2006年颁布了《电子银行 业务管理办法》《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规定 了网上银行的风险管理制度。
二、电子支付基本当事人及其权利和 义务
1、 电子支付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 2、 电子支付涉及到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 务 3 、电子支付事故责任
(4)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 资金的转移是由于交易的存在,客户之间 显然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一般是合同的买 方向银行发出支付指令,银行向卖方划拨资 金,但是,如果资金并未到达卖方的账户上, 那买方的付款义务并不因为其发出支付指令 而完成,而应该以资金到达并为卖方确认方 可认定为买方支付义务解除。
电子支付涉及到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付款人 电子支付中的付款人,通常为消费者或买方, 与商家、银行间存在两个相互独立的合同关系: 一是消费者与商家订立的买卖合同关系;二是 消费者与银行间的金融服务合同关系。 •付款人的权利。付款人有权要求接收银行按照 指定的时间及时地将指定的金额支付给指定的 收款人,如果接收银行没有按指令完成义务, 指令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此造 成的损失。
5.2.3 电子支付事故责任
• 因为首先,造成软硬件故障或是电信数据传输 不通的原因有很多,未必都是由于他们的过错 造成的。其次,由于金融事故损失的金额往往 十分巨大,一项赔偿就足以使中等规模的设备 制造商或软件供应商破产,因此若规定这样的 事故赔偿由他们承担,则他们所承担的风险和 所获得的利润相比悬殊太大,不符合基本的经 济规律,也不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再次,如 果计算机与通信技术出现问题,就不分青红皂 白一味要求制造商承担或是服务提供商承担赔 偿责任,恐怕没有哪个高科技公司愿意向银行 提供电脑技术、设备和服务了。
三、电子支付中的法律问题探析
电子资金划拨的无因性—— 无论某笔资金交易的基础原因法律关系成立与否、 合法与否,银行在按照客户以正常程序输入的指 令操作后,一经支付即不可撤销,而无论交易的 原因是否合法。 有助于维护网上银行的快捷、方便与稳定性。
5.2.3 电子支付事故责任
• 另外,从产品质量法的角度来看,各国 的产品质量法都规定,因产品质量问题 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受害者可 以要求赔偿损失。
5.2.3 电子支付事故责任
• 由于产品质量法是强行法,双方当事人的合同 不得排除其适用性。但在对这类高科技产品和 服务的适用上各国通常都采用非严格责任原则, 也就是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对责 任人的赔偿数额加以最高限制。金融高科技的 制造商和服务商代表了社会科技进步的力量, 法律对其偏向无疑有利于社会经济利益。同时 由于这类金融和网络高科技的发展日新月异, 其行业标准也不断地更新和提高,给其确定一 个质量的缺陷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5.2.3 电子支付事故责任
(3)网络传输服务提供商和电子支付软硬 件提供商的责任 首先,上述两者与银行之间存在的仅仅 是买卖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承揽合同 或服务提供合同等之类的关系。
5.2.3 电子支付事故责任
• 他们只提供软硬件的维护和零配件,对 于传输服务提供商来说也就是保持正常 稳定的网络传输通道。如果在合同中规 定或是在法律中规定,由于软件、硬件 设备或是网络传输通道的问题而造成的 经济损失全部由这些软硬件和服务提供 商来承担,显然是不符合法律的公平原 则的。
5.2.3 电子支付事故责任
(4)CA 认证服务机构的责任 认证服务中心的职责是对客户发出的支付信息 中的身份信息部分进行辨认,判断其真实性, 并将其判断的结果传输给商家和金融支付机构。 从我国2005年4月实施的《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 法》来看,认证服务中心的职责是对身份的鉴 定。从认证服务中心和银行以及商家的法律关 系上来看是一种委托的关系,在商业关系上是 一种商业信任关系,银行和商家给予认证服务 中心充分的信任。
参考资料
过错责任制度 过错责任制度在海上运输中运用得非常广泛。 “海上运输,为冒险性之营业,常易发生海难及海损 之事件,故其性质特殊,较其他一般事业之活动尤有 危险性。若使船舶所有人负无限责任,将使商人裹足 而不敢经营海运,故世界各国立法规定限制责任。” 过错责任的理论根据在于对特种经营行业的扶持,是 国家政策的一种倾斜。这种责任的承担方式是在过失 主义下求得平衡的做法。即从长远看来,要求过失方 承担完全责任对一国的经济发展不利,也不利于增进 公众福利。因此准予其限制责任,其提供的产品以及 服务只有涉及人身损害时才要求实行严格责任,而仅 涉及纯经济上的损失时,严格责任不得适用。
(三)、银行 银行是电子支付中的信用中介、支付中介和结算 中介,其支付的依据是银行与电子交易客户所订 立的金融服务协议。在电子支付系统中,银行同 时扮演发送银行和接收银行的角色。
接收银行有如下权利: (1)要求付款人(指令人)支付交易资金并承担因 支付而发生的费用; (2)拒绝或要求付款人修正其发出的无法执行的、 不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的指令; (3)只要能证明由于付款人的过错而致使其他人, 包括其他与付款人有关系的当事人,假冒付款人通 过了认证程序,就有权要求付款人承担该指令引起 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