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中小学教师“十条禁令”
常德市中小学教师“十条禁令”

常德市中小学教师“十条禁令”为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师德师风建设,树立教育良好形象,特制定常德市中小学教师“十条禁令”,全市教育系统广大教师务必对照自觉遵守。
1. 严禁传播违法违规言论;2. 严禁侮辱、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3. 严禁强制学生消费和克扣学生伙食费;4. 严禁在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炒股、打游戏;5. 严禁向学生乱收费、强制和诱导学生购买教辅资料;6. 严禁收受学生或家长财物;7. 严禁在课堂上吸烟或使用移动电话;8. 严禁私自办班补课、家教家养和参与民办培训机构补课;9. 严禁无教案上课或酒后上课;10. 严禁讽刺、指责和训斥学生家长。
本禁令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对违反禁令者,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比较强烈、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教师〔20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现将《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2014年1月11日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第四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简述关于严格加强教师队伍师德师风建设的十条禁令

简述关于严格加强教师队伍师德师风建设的十条禁令
关于严格加强教师队伍师德师风建设的十条禁令是教育部为了规范教师行为、
提高师德师风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以下是这十条禁令的简要概述:
1. 禁止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包括但不限于索贿受贿、徇私舞弊、贪污挪用公款
等行为,要求教师始终保持廉洁奉公的态度。
2. 禁止教师在课堂上进行违法违规的行为,如散布谣言、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等,要求教师严守教育法律法规。
3. 禁止教师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包括但不限于利用学生家长关系牟取不正
当利益等行为,要求教师维护公正公平的原则。
4. 禁止教师对学生进行体罚、虐待或侮辱等行为,要求教师以身作则,给予学
生尊重和关爱。
5. 禁止教师进行学术不端行为,如抄袭、剽窃等,要求教师恪守学术道德规范。
6. 禁止教师参与非法集会、组织或传播违法信息等行为,要求教师积极维护社
会稳定和安全。
7. 禁止教师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违规补课、私自变动教学内容等
行为,要求教师严守学校纪律。
8. 禁止教师利用职务之便进行性骚扰或性侵犯学生等行为,要求教师保护学生
的人身安全和尊严。
9. 禁止教师教学不负责任,不尽职尽责,要求教师认真履行教育教学任务。
10. 禁止教师违反教育部门和学校的其他规定,要求教师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这些禁令的目的是确保教师队伍的师德师风,维护教育教学秩序,提供良好的
教育环境,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教师应当严格遵守这些禁令,树立良好的师范
形象,为学生树立榜样。
中小学师德师风十条禁令(一)

中小学师德师风十条禁令
1.非正常缺课:作为中小学教师,应时刻以身作则,严格要求自己不得
随意请假或缺席课程,保证教学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得对学生产生负面影响。
2.违规补课:教师不得擅自组织或接受家长安排的违规补课行为,违背
教育规律和教学计划,应该依法依规进行教学活动。
3.虐待学生:严禁对学生进行体罚、侮辱、歧视等任何不当行为,尊重
学生人格,帮助他们成长,树立积极的教学示范。
4.编造考试成绩:教师不得在考试中篡改、捏造学生成绩,刻意提高学
生分数,应该客观公正评价学生的学习表现。
5.私自收受礼物:不得接受学生或家长给予的贵重礼物、金钱等,避免
产生不正当利益关系,保持教师职业操守和廉洁自律。
6.恶意传播负面信息:教师不得在校内外传播不实或负面信息,不得对
同事或学生进行人身攻击或造谣诽谤,维护校园秩序和师生关系。
7.懒散教学态度:不得懈怠教学工作,马虎敷衍教学内容,追求高标准、
高质量的教学效果,确保学生学到真正的知识和技能。
8.忽视班级管理:教师有责任维护班级秩序,不得放任学生违规行为或
忽视对学生行为进行规范和引导,保持班级规范和谐。
9.忽略师德修养:教师应具备良好的专业修养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师
德师风准则,不得违反教师职业行为规范或道德操守。
10.脱离教学实际:不得脱离实际教学工作,追求虚名、功利,应注重教
学实效,关注学生个体差异,量身定制教学方案。
以上十条禁令是中小学师德师风的重要内容,每位中小学教师都应严格遵守,
以正统的师道修养,引领学生身心健康成长,共同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
中小学教师十不准

中小学教师十不准
一、不准讥讽、歧视、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二、不准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
三、不准有偿给学生补课或有偿家教。
四、不准向学生推销教辅资料,接受学生及家长的馈赠和吃请。
五、不准加重学生课业负担。
六、不准在课堂上抽烟或使用通信工具。
七、不准埋怨、指责学生家长。
八、不准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骗取荣誉。
九、不准擅离职守或消极怠工。
十、不准因循守旧,不思进取。
中小学教师十做到
一、做到尊重学生,善待学生,教学相长。
二、做到语言规范,文明执教,教书育人。
三、做到爱岗敬业,尽职尽责,乐于奉献。
四、做到廉洁从教,不谋私利,为人师表。
五、做到备课充分,讲课精练,作业适量。
六、做到仪表大方,举止端庄,率先垂范。
七、做到尊重家长,相互沟通,共同施教。
八、做到诚信为本,兢兢业业,脚踏实地。
九、做到遵规守纪,严于律已,勤奋执教。
十、做到与时俱进,开拓进取,勇于创新。
师德师风十条禁令内容有哪些(一)

师德师风十条禁令内容有哪些
一、不得违背师德师风基本原则
教师应当恪守职业操守,遵守教育法规,遵循教育道德,不得从事违背师德师风基本原则的行为。
二、不得涉及师德师风问题的违法违纪行为
教师不得参与与师德师风相关的违法违纪行为,不得违反教育法规,不得以违法违纪方式干扰学校师德师风的正常秩序。
三、不得损害学生合法权益
教师不得对学生进行体罚、侮辱或歧视,不得侵犯学生的人格尊严和隐私权,不得擅自干涉学生的人生选择。
四、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教师不得以教育事业为借口谋取私利,不得借职权批私仇,不得利用职权侵害学生或他人的利益。
五、不得违背教书育人使命
教师应当尽职尽责,不得草率敷衍教学工作,不得损害学生学习权益,不得违背教书育人的宗旨。
六、不得违背学校规章制度
教师应当尊重学校规章制度,遵守学校管理规定,不得违规操作,不得越权行事,不得危害学校师德师风建设。
七、不得私自收受礼品礼金
教师应当保持清廉正直,不得收受学生或家长的礼品礼金,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损害职业形象。
八、不得泄露学生信息
教师应当严守学生信息的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学生个人隐私,不得滥用学生信息,不得损害学生合法权益。
九、不得虐待学生
教师应当以身作则,不得对学生进行身体或心理上的虐待,不得违反教育教学服务规范,不得伤害学生身心健康。
十、不得纵容学生不良行为
教师应当及时纠正学生不良行为,不得纵容学生违规违纪,不得放任学生产生误解,不得传递错误价值观。
以上是师德师风十条禁令的内容,教师们应当牢记这些规定,时刻保持教育职业的高尚形象,为学生成长成才贡献自己的力量。
中小学教师师德师风十不准(一)

中小学教师师德师风十不准
在中小学教育领域,教师的职业道德和师德师风至关重要,他们肩负教育接力棒,直接关系到学生成长和社会发展。
为了规范和提升中小学教师的师德师风,以下列出十项不准行为:
1.不准迟到早退。
教师应该严格遵守上下课的时间,做到守时。
2.不准擅自请假。
教师应该严格按照学校制度请假,不得擅自缺课。
3.不准违反教师伦理。
教师应该遵循教师职业道德准则,做到言行举止
规范。
4.不准以权谋私。
教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接受学生及家长的
贿赂。
5.不准体罚学生。
教师在教育学生时应该采取合适的教育方式,绝对不
得使用体罚手段。
6.不准与学生发生不当关系。
教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与学生发生不正当
关系。
7.不准泄露学生隐私。
教师应该严格保护学生的隐私,不得将学生的个
人信息泄露给他人。
8.不准懈怠教学。
教师应该认真备课,精心教学,不得对教学质量粗心
应付。
9.不准辱骂学生。
教师应该以身作则,用慈爱的态度对待学生,不得辱
骂、羞辱学生。
10.不准懒于自我提升。
教师应该注重自我学习和提升,不断丰富自己的
知识和教育技能。
以上十项不准行为是中小学教师在日常教育工作中应该严格遵守的规范。
只有做到这些,教师才能真正起到模范示范的作用,引领学生成长成才,为社会培养出更多优秀的接班人。
中小学教师师德师风十条禁令(一)

中小学教师师德师风十条禁令
在中小学教育领域,教师的作用至关重要,他们不仅仅是知识的传递者,更是
学生的引路人和楷模。
因此,中小学教师的师德师风至关重要。
为了维护教师的职业操守,促进教育教学的良好发展,制定并遵守师德师风十条禁令是至关重要的。
以下是中小学教师必须遵守的十条禁令:
1.尊重学生:教师应当尊重学生,不得歧视、侮辱学生,不得体罚学
生或对学生实施其他方式的粗暴行为。
2.严格遵守纪律:教师应当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不得违规作弊、瞒报、
私自调课等行为。
3.言行一致:教师应当言行一致,言传身教,言必信行,不得言行不
一,言行相违。
4.保护学生隐私: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隐私权,不得擅自公开学生的
个人信息或私生活。
5.不搞师生恋:教师不得与学生发生不当关系,绝不应该进行师生恋。
6.职责明确:教师应当履行师德,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将非
教学事务强加给学生。
7.维护学校形象:教师应当维护学校形象,不得对学校、同事或学生
进行诽谤、攻击或毁谤。
8.教学研究:教师应当积极参与教学研究,不得因个人原因怠慢教学
工作,不得推诿责任。
9.独立自主:教师应当独立自主,不受金钱、地位或其他诱惑干扰,
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
10.不传播虚假信息:教师应当严格遵守学术道德规范,不得散布、传
播未经证实的虚假信息。
以上十条禁令是中小学教师必须严格遵守的,只有恪守师德师风,教师才能成
为学生示范的楷模,为教育事业贡献力量。
同时,学校和社会也应当加强对教师的监督,及时纠正违反师德师风的不端行为,共同营造和谐、健康的教育环境。
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业行为“十严禁”(完整资料).doc

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业行为“十严禁”
主讲人:杜庆钧2018、2.28
1.严禁组织或变相组织、推荐、诱导或暗示学生参加校内、校外任何形式的有偿补课;
2.严禁参加或挂名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其他社会人员等组织的任何形式的有偿补课;
3. 严禁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或提供学生相关的信息;
4.严禁以任何方式索要或接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
5.严禁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的可能影响学生考试、考核评价、选班干、评优模和调排换座等宴请活动;
6.严禁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支付费用的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
7.严禁让学生及家长支付报销应由教师个人或亲属承担的任何费用;
8.严禁利用工作时间从事任何形式的商业经营活动或有偿中介活动;
9.严禁利用业余时间通过实体店或以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形式向学生及家长推销、推介商品的行为;
10.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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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中小学教师“十条禁令”
为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师德师风建设,树立教育良好形象,特制定常德市中小学教师“十条禁令”,全市教育系统广大教师务必对照自觉遵守。
1. 严禁传播违法违规言论;
2. 严禁侮辱、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3. 严禁强制学生消费和克扣学生伙食费;
4. 严禁在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炒股、打游戏;
5. 严禁向学生乱收费、强制和诱导学生购买教辅资料;
6. 严禁收受学生或家长财物;
7. 严禁在课堂上吸烟或使用移动电话;
8. 严禁私自办班补课、家教家养和参与民办培训机构补课;
9. 严禁无教案上课或酒后上课;
10. 严禁讽刺、指责和训斥学生家长。
本禁令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对违反禁令者,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比较强烈、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教师〔20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现将《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
2014年1月11日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第四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五条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
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对于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
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第八条处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第九条教师有第四条列举行为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受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期间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教师受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期间不能重新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条教师不服处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
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者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
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一、爱国守法。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
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爱岗敬业。
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
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
不得敷衍塞责。
三、关爱学生。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
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
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
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教书育人。
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
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
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五、为人师表。
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
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
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
作风正派,廉洁奉公。
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六、终身学习。
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
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