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 3篇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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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

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

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军队退役人员是国家和社会的宝贵财富,也是一支富有经验、高素质、具备军事训练和管理能力的社会资源,应得到应有的尊重、荣誉和待遇。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为广大的退役人员提供全方位的保护和支持,使他们能够顺利地实现再就业,安定社稳定。

一、退役人员就业政策为保障退役人员的就业权利,国家制定了一系列退役军人就业促进政策,包括:1、优先安置。

国家规定,公务员招聘、事业单位招聘和国有企业招聘应当优先安置退役军人。

2、金融支持。

退役人员创业可以享受金融机构的支持,如获得贷款、优惠利率等。

3、储备招录。

一些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和事业单位为退役人员预留岗位,并可直接招收退役人员。

4、培训补贴。

对于退役人员由于军队经验、缺乏职业技能而难以就业的,可以通过培训提高其职业技能,又可以享受培训补贴。

以上政策可以为退役人员顺利地实现再就业提供帮助,并提高他们的就业竞争力。

同时,这些措施可以为社会培养出一支经验丰富、素质较高、职业技能较强的退役人员队伍。

1、退役军人医疗保险。

退役人员可以在医保政策的覆盖范围内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

2、失业保险。

退役人员如果无业可退,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定程度上减轻生活负担。

3、养老保险。

退役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也可以选择商业养老保险。

4、住房补贴。

退役人员可以获得住房补贴,解决住房问题。

以上社保政策可以为退役人员提供全方位的保护,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使他们安居乐业,安享晚年。

1、精神慰问。

国家各级领导经常会在重大节日和重要场合,向军队的退役人员表示慰问和感谢,表达国家对他们的尊重和敬意。

2、残疾抚恤金。

对于因战斗等原因致残的退役军人,国家可以给予抚恤金和赔偿。

3、缴纳社保费的税收优惠。

退役人员在缴纳社保费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减轻其经济负担。

以上政策可以落实国家对军人的尊重和爱护,提高退役军人的社会地位和待遇。

2020年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 3篇汇总

2020年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 3篇汇总

退役军人,指退出现役的军人(转业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等)。

216年12月报道,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共有57万军队人员退出现役,并以每年几十万的速度递增。

以下是为大家带来的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 3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务局现就进一步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5〕17号)和《关于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6〕17号)(以下简称两个“17号文件”)的各项劳动保障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一)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对失业且有就业愿望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凭退役证、身份证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求职登记,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5〕36号)规定条件的,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应的再就业扶持政策。

(二)解决基本养老保险接续问题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尚未参保缴费的,可持有效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军龄手续,原有军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对已办理登记军龄手续后按规定缴费的,其实际缴费年限与原有军龄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

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处于失业状态的,由所在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养老保险关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缴纳养老保险费。

对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个人按规定缴费,企业缴费确有困难的,可由军队退役人员所在企业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协商,签订缓缴或补缴协议,使其能够参保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退役军人补贴政策

退役军人补贴政策
退役军人补贴政策
一、背景与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退役军人的相关政策,体现国家对退役军人的关心与关爱,提高退役军人的社会地位和生活质量,制定本补贴政策。
二、补贴对象
本补贴政策适用于在我国军队服役满两年以上,并已办理正式退役手续的退役军人。
三、补贴标准
1.退役军人在退役后的两年内,每月可享受一定的生活补贴。
(2)详细审核:对申请人的服役记录、补贴资格等进行详细审查。
(3)审核决定:根据审核结果,作出是否发放补贴的决定。
2.审核通过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启动补贴发放程序。
3.审核不通过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并告知申诉途径。
十四、补贴的申诉处理
1.退役军人对补贴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诉。
2.生活补贴标准根据退役军人在军队服役期间的职级、年限和表现,分为三个档次:
(1)初级档次:服役满两年不满五年,每月补贴金额为服役期间月均基本工资的30%。
(2)中级档次:服役满五年不满十年,每月补贴金额为服役期间月均基本工资的40%。
(3)高级档次:服役满十年以上,每月补贴金额为服役期间月均基本工资的50%。
二十四、补贴政策的监督与问责
1.建立健全补贴政策监督机制,通过内部审计、外部评估等方式,对补贴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1)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2)对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等行为,依法进行问责。
2.定期向社会公布补贴政策的监督情况,提高政策执行的透明度。
二十五、补贴政策的总结与展望
七、补贴的调整与复审
1.生活补贴标准将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2.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定期对享受生活补贴的退役军人进行复审,以确保补贴的准确性和公平性。

退伍军人2020年补贴政策及补贴标准

退伍军人2020年补贴政策及补贴标准

2020 国家关于退伍军人待遇最新政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对退伍军人的抚恤优待,以此彰显服兵役义务的平衡、彰显服兵役的荣誉、彰显服兵役的社会责任、彰显社会对军人的尊重、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退伍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退伍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基本生活不得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退伍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第四条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和加强退伍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退伍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

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退伍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退伍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和退伍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优待第七条 1949-10-1日后入伍的所有退伍军人一律享受退伍军人待遇,只区分义务兵、志愿兵(包括超期役)、特殊工作的特殊待遇,取消复员军人与退伍军人的区分,一律统称退伍军人。

(一)、退役义务兵:依法服兵役是每个公民的应尽义务,同时依法享受公民的权利。

凡完成义务兵役后退出现役的公民,年满 60 周岁,其生活水平不得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二)、退役志愿兵:(包括下岗志愿兵、初期士官,超期服役退伍军人),依据所服兵役年限一律按2020 年退役士官标准给予补助优待,年满60 周岁,保障其基本生活标准略高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2020退伍军人养老保险相关政策

2020退伍军人养老保险相关政策

2020退伍军人养老保险相关政策军人在退伍之后,国家为保障其基本权益,颁布实施了一系列退伍军人保险政策。

对于退伍军人来说,该保险为其解决了一部分的后顾之忧,具有重要意义。

退伍军人保险包括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两大块,从最根本的地方解决退伍军人的基本保障问题。

退伍军人参加城保后原军龄为视同缴费年限,军龄加上参保后的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但实际缴费年限须满5年),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以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待遇。

否则,不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可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目前,各地镇乡、街道社保所在正全面受理城乡居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申报受理工作。

为了保障军人退出现役后享有国家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维护军人权益,激励军人安心服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军队实际,国家推出了退伍军人医疗保险。

国家实行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制度,设立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基金,对军人退出现役后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

中国人民解放军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为军人建立退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退伍军人保险意义重大,将不断完善与补充以实现退伍军人权益全面保障。

一、最新退伍军人养老保险新政策军人退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军人退役离开部队时,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一次性计算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和军人职业年金补助,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军人退役参加企业职工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按本人服役期间各年度月缴费工资和相应的标准计算;军人职业年金补助,按15年10月1日以后本人服役期间各年度月缴费工资和相应的标准计算。

军人退役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和军人职业年金补助,按15年10月1日以后本人服役期间各年度月缴费工资和相应的标准计算。

二、退伍军人养老保险养老金标准规定1、基础养老金:按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当年的统一标准发给。

2、个人帐户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帐户化。

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

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

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
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是指为了保障退役人员的合法权益,帮助他们顺利
融入社会以及解决他们的就业和社会保险问题而制定的政策。

在军队退役人员劳动方面,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包括提供就业培训、创业指导、职业转换等服务。

政府设立了专门的机构,负责协助退役人员就业,并与各地的用人单位
进行沟通和对接,为退役人员提供就业岗位。

政府还鼓励企事业单位优先聘用退役军人,
并给予相关的优惠政策,比如税收减免等。

为了保护退役军人的权益,政府还制定了相关
法律法规,禁止用人单位歧视退役军人,对违法行为给予严厉的处罚。

在军队退役人员社会保障方面,政府为他们提供基本的社保保障,包括养老保险、医
疗保险、失业保险等。

退役人员可以享受与其他劳动者同等的社保待遇,政府对其缴费进
行补贴,确保其基本的生活保障。

对于有特殊困难的退役人员,政府还设立了特殊的救助
体系,提供额外的帮助和支持。

政府还鼓励退役军人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在一些领域开展志愿服务,为社会做出贡献。

退役军人参与公益事业可以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和荣誉称号,激励他们积极参与社会活
动。

2020-2020退役军人养老保险政策

2020-2020退役军人养老保险政策

2020-2020退役军人养老保险政策一、基础养老金:按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当年的统一标准发给。

三、缴费年限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

其缴费年限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四、优待养老金:养老金是对退伍军人晚年生活的经济保障,具有国家政策支持。

2016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指南1.军人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理事项军人退役后将其在部队服役期间的养老补助金,即(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安置地(户籍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2.军人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理地点军人退役后安置地(户籍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

3.军人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理时间4.军人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理所需条件(1)本市户籍的退役军人;(2)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役军人接收安置单位。

5.军人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理所需材料(1)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户口本》原件、复印件;(3)军队开具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4)军队开具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5)军队出具的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

注:1、已申报户籍登记在身份证申领期间,本人办理时只需提交(2)、(3)、(4)、(5)项办理材料;2、单位为已建立社保账户的人员办理时只需提交(3)、(4)、(5)项办理材料。

6.军人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理流程(1)符合办理规定,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7.军人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理期限核实转入基金到账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告知。

8.军人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收费标准不收费9.军人养老保险转移接续联系电话劳动保障咨询电话:12333看了“2017-2018退役军人养老保险政策”的人还看了:。

2020退伍军人养老保险相关政策

2020退伍军人养老保险相关政策

2020退伍军人养老保险相关政策导读:本文是关于2020退伍军人养老保险相关政策,希望能帮助到您!对于退伍的军人,各地方政府也出台了相应的政策,对于养老保险等方面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今天给大家带来的是退伍军人养老保险政策介绍,欢迎大家参考。

退伍军人养老保险政策军人在退伍之后,国家为保障其基本权益,颁布实施了一系列退伍军人保险政策。

对于退伍军人来说,该保险为其解决了一部分的后顾之忧,具有重要意义。

退伍军人保险包括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两大块,从最根本的地方解决退伍军人的基本保障问题。

退伍军人参加城保后原军龄为视同缴费年限,军龄加上参保后的实际缴费年限满20xx年及其以上(但实际缴费年限须满5年),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以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待遇。

否则,不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可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目前,各地镇乡、街道社保所在正全面受理城乡居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申报受理工作。

为了保障军人退出现役后享有国家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维护军人权益,激励军人安心服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军队实际,国家推出了退伍军人医疗保险。

国家实行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制度,设立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基金,对军人退出现役后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

中国人民解放军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为军人建立退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军人退出现役后,按照国家规定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发给本人;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转入军人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会同劳动保障部等有关部门制定。

退伍军人保险意义重大,将不断完善与补充以实现退伍军人权益全面保障。

退伍军人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一、最新退伍军人养老保险新政策军人退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军人退役离开部队时,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一次性计算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和军人职业年金补助,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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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指退出现役的军人(转业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等)。

216年12月报道,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共有57万军队人员退出现役,并以每年几十万的速度递增。

以下是为大家带来的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 3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务局
现就进一步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5〕17号)和《关于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6〕17号)(以下简称两个“17号文件”)的各项劳动保障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
(一)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
对失业且有就业愿望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凭退役证、身份证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求职登记,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5〕36号)规定条件的,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应的再就业扶持政策。

(二)解决基本养老保险接续问题
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尚未参保缴费的,可持有效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军龄手续,原有军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对已办理登记军龄手续后按规定缴费的,其实际缴费年限与原有军龄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

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处于失业状态的,由所在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养老保险关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缴纳养老保险费。

对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个人按规定缴费,企业缴费确有困难的,可由军队退役人员所在企业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协商,签订缓缴或补缴协议,使其能够参保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对实现再就业继续参保缴费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受理并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对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

(三)解决基本医疗保险接续问题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按规定享受医疗补助。

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有关政策参加医疗保险,接续医疗保险关系,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

对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地方政府要督促企业及个人按照规定参保缴费,对于确有困难的企业,各地要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所在企业参加医疗保险。

对无力参加医疗保险以及参加医疗保险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沉重的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要按规定将其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保障其基本医疗待遇。

其他安置在企业的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简称参战退役人员)和参加过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按照劳社部发〔26〕17号文件和本通知规定解决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

二、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部门要严格履行中央明确的落实有关政策职责分工,进一步做好信息交流、情况通报等资源共享工作,形成协调联动工作机制。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与当地民政部门的沟通与配合,做好从民政部门接收复员退伍军人资料工作,并组织专门力量进行核实。

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作用,深入开展排查工作,摸清底数,力求不留死角。

要进一步加强对军队退役人员的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工作,优先推荐就业岗位,按规定落实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

要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军龄登记工作,准确核实视同缴费年限,主动宣讲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认真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为军队退役人员参保缴费、待遇支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要采取适当形式正确宣传两个“17号文件”精神,使军队退役人员了解和掌握相关政策,增强自身就业和参保意识。

(二)民政部门要以区(县)为单位,将掌握的本地区属于两个“17号文件”范围内的复员退伍军人资料,按规定时限全部提供给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

对情况不清楚的,相关部门要主动配合核实。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劳社部发〔26〕17号文件要求,将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及时核拨到位。

三、加强督导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要跟踪、掌握所属市县的工作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

要结合本地工作进展情况,加大对基层部门工作的督查指导力度,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各地在落实政策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要及时上报。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适时对有关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劳动保障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二○二○年*月六日
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2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劳社部发〔27〕28号,以下简称2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28号文件是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一系列文件之一。

各级劳动保障、民政和财政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部署和要求上来。

要把贯彻实施好28号文件,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实行第一把手负责制,制定切实可行工作方案,调整加强人员力量,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二、严格执行中央规定,明确适用范围
各地要按照劳社部发〔25〕17号、劳社部发〔26〕17号和28号文件要求,将符合条件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全部纳入政策覆盖范围
(一)军队复员干部;
(二)安置在企业的转业志愿兵(士官)、参加过对越自卫反击战二次入伍退役士兵、城镇复员士官、原823部队退役人员、残疾军人和1954年1月31日前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
(三)其他安置在企业的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和参加过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

三、完善工作措施,切实落实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
各地要按照28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工作措施,切实落实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各项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

(一)做好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落实工作。

对失业且有就业愿望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符合《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粤府〔26〕3号)的规定的,劳动保障部门及时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将部分军队退役人员优先纳入再就业培训计划、“广东省百万农村青年技能培训工程”、“创业富民工程”和“广东省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计划”等就业再就业培训专项计划实施范围,提供一次性免费职业培训,并加强就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帮助部分退役人员尽快实现就业再就业。

对部分军队退役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要将其纳入广东省“三年3万”城乡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实行重点帮扶。

(二)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各地要按照28号文件精神,做好符合条件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本段以下简称部分复员退役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一是安置在企业的部分复员退役人员;二是安置在企业后又失业的部分复员退役人员;三是按照现行制度应该参保而未参保的城镇部分复员退役人员;四是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部分复员退役人员;五是根据我省养老保险法规政策,其他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部分复员退役人员。

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尚未参保缴费的,可持经退役时安置接收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核确认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军龄情况审核表》(详见附件)和干部复员证明或退役转业证明、户口本,到其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军龄登记手续(其中按规定属于应参保未参保的,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准确核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视同缴费年限,认真做好参保登记工作。

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粤府〔26〕96号文规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条件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缴费年限不符合条件的本省户籍参保人,可按规定办理延续缴费手续直至满足条件。

对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按国家和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规定签订缓缴协议,办理缓缴手续。

各地要切实将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按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不折不扣执行中央文件政策规定,确保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三)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各地要制定并落实军龄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政策措施,做好与缴费年限相关的参保条件、享受待遇时限等政策的衔接。

要将已经办理军龄登记并按规定参保缴费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的军龄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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