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各项社会保险相关政策及具体办事流程

西安市各项社会保险相关政策及具体办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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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各项社会保险相关政策及具体的办事流程

一、保险基数

1.养老、失业保险: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或西安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目前执行基数为1077元,每年1月调整基数)作为缴纳基数。如果本人上年度收入超过上年度西安市平均工资的300%以上,以300%作为缴费基数。如果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度西安市平均工资的60%,以60%作为缴费基数。

2.医疗保险: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或西安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目前执行基数为1077元,每年7月调整基数)作为缴纳基数。如果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度西安市平均工资的,以上年度西安市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如果本人上年度收入超过上年度西安市平均工资的300%以上,以300%作为缴费基数。

3.住房公积金: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纳基数。

4.工伤保险: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低于西安市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60%的,以西安市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平均工资高于西安市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300%的,以西安市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30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部分用人单位不再缴纳。

二、保险缴纳比例

1.养老保险:缴纳比例为28%,其中单位承担20% ,个人承担8% 。

2.失业保险:缴纳比例为

3.5%,其中单位承担2.5%,个人承担1%。

3.医疗保险:缴纳比例为9%,其中单位承担7%,个人承担2%。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同时必须参加大额医疗补助保险,方可享受大额医疗补助待遇。缴费标准为8元/人.月,其中单位承担80% ,个人承担20%。

4.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与单位补贴比例均为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的5%--20%,单位缴纳比例不得低于个人缴纳比例,职工个人与单位补贴总缴纳比例不得超过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的25%。

5.工伤保险: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经营范围,按《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中所属行业类别的基准费率(费率范围为0.5%--2.0%)确定。目前缴纳工伤保险的费率为0.5%。

6.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生育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0.5%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年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五、如何享受保险?

1、养老保险:

(1)缴纳年限

目前国家规定,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工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以上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者才能按期领取养老金。

(2)养老金如何计发?

个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领取的养老金由四部分组成,即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组成。基础养老金为本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为本人自缴费之月起至退休年龄之月止个人帐户记载总额除以120,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由社保机构按其缴费指数和视同缴费年限加以审核。

2、失业保险:

(1)领取失业保险金应具备什么条件?

所在单位按规定缴费满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2)如何领取失业金?

派遣员工必须在失业后的两天之内到派遣中心办理个人档案、劳动聘用合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文件、联系电话等手续,由派遣中心失业保险经办人在一星期之内上报至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为个人办理失业金的领取手续。

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缴纳时间的长短,划分领取档次: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最长期能够领取12个月的失业金;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最长能够领取18个月的失业金;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最长能够领取24个月的失业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应征服役、移居境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以及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3、医疗保险

(1)医疗保险构成

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两部分构成。其中,年龄40以下的,将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2.7% 计入个人帐户,41—50岁的,个人帐户计入3% ,51岁以上者计入3.6% 。其余部分纳入社会统筹基金。

(2)医院选择

自2002年元月起,参保职工可以在经市劳动行政部门确定的任何一家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就医和住院治疗。

(3)如何享受医疗保险?

职工初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补助保险并连续缴费在六个月以内的,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支付待遇;连续缴费满六个月以上的方可享受正常医疗保险待遇。

2004.10月份之前职工医病时,门诊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由个人按时向派遣中心提供发票统一报销。2004.10月份之后,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通知,开始为员工办理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卡,员工报销手续暂停。

门诊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帐户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支付。参保职工必须使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取药时应先经过医院医保审方处的审核,使用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费用完全由个人负担。住院治疗派遣员工持《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专用病历》到定点医院住院处办理挂帐手续即可。住院治疗使用《西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病种目录》范围内病种或紧急抢救医治特殊疾病的医疗费,启用统筹金。

(4)缴纳年限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男满30年,

女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为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为1999年底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满上述规定的累计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的,应继续缴费或一次性补缴费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死亡后,终止本人医疗保险关系,并将其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余额转入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收益人名下。

(5)注意问题

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不得中断缴费。中断缴费在三个月以内的可以补缴医疗保险费,补缴医疗保险费后中断缴费期间可以连续计算为缴费年限;中断缴费期间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但个人帐户可继续使用;中断缴费在三个月以上的视为自动脱保,自动脱保后重新参保的,按初次参保的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4.住房公积金

(1)住房公积金的构成

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由职工缴存额和单位补贴两部分构成。

(2)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对象?

凡已正常向省资金中心缴有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连续12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购买或大修自住住房资金不足时,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3)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必须同时具备哪些条件?

a、具有西安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b、本人住房公积金按规定连续每月及时足额缴存省资金中心一年以上,期间未发生断缴、补缴的情况;

c、有固定职业和稳定的收入,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d、具备支付所购住房首期房价额或大修费用的30%的自有资金(不含支用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部分);

e、能提供购房或大修自有住房的有效证明文件(必须在一年期限内)及资料;

f、省资金中心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保证人;

g、省资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5.工伤保险

(1)工伤保险的概念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组成部分。它通过社会统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保险范围内的劳动者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或在规定的某些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在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或其遗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的必要物质补偿,以保证劳动者或其遗属的基本生活,以及为受工伤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

(2)工伤保险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a. 无过失责任原则;

b. 损害补偿原则;

c. 个人不缴费原则;

d. 严格区别工伤和非工伤原则;

e. 预防、补偿和康复相组合的原则。

(3)哪些情况属于工伤?

根据条例的规定,工伤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一种是视同工伤的情形。

条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主要包括: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b.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c.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d.患职业病的;

e.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f.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g.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条例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主要包括: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b.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c.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4)用人单位或职工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有什么规定和要求?关于申领工伤保险待遇目前尚未统一规定,现归纳各地一些做法:

工伤职工经工伤认定机关确认为具有申领工伤保险待遇资格后,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或工伤职工本人、工亡职工直系亲属应在接到劳动鉴定委员会的伤残鉴定结论通知书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因工死亡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核定工伤保险待遇,填写《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并报送相关证明资料。包括:

a.《工伤证》;

b.《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c.《供养亲属抚恤审批表》;

d.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

如果证明材料齐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尽快审核,正式通知申请人。

(5)哪些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有以下八项:

a.工伤医疗费;

b.辅助器具配置费;

c.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0级伤残);

d.伤残津贴(1-4级伤残);

e.生活护理费;

f.丧葬补助金;

g.供养亲属抚恤金;

h、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6)哪些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属于由单位支付?

a.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和经批准到统筹地区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

b.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陪护费用;

c.伤残五至六级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

d.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支付。

(7)什么情况下费用支出需要工伤职工本人负担?

工伤职工治疗工伤、职业病超出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以外所发生的费用;未经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地治疗的费用;未经批准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配置辅助器具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以上的费用等应由工伤职工本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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