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各项社会保险相关政策及具体办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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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市政发[2009]152号【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12.15【实施日期】2009.12.1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2017)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9〕15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届94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西安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险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省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9〕5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

第三条新农保按照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遵循“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采取个人(家庭)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筹资模式,建立新农保个人账户。

第四条新农保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推行,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区县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办法的制定和监督指导;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养老保险费收缴、养老金支付、个人账户管理、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工作。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发〔2016〕23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发〔2016〕23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发〔2016〕2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2016年5月19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推进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5〕46号)和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5〕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本方案适用于我市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范围内的工作人员。

其中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陕发〔2014〕4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

对于划分为生产经营类的事业单位,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自转企改制基准日起,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的通知-市政发[2011]57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的通知-市政发[2011]57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的通知(市政发〔2011〕5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改善和保障民生,实现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的意见》(陕政发〔2011〕28号),现就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它社会保障制度相配套、以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基本生活为目的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一是从我市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承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适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区县属地管理,逐步过渡到市级统一管理。

二、目标任务到2011年底前基本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凡具有我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户籍(不含在校学生),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未参加其它社会养老保险(不含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在本人户籍地自愿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确有困难的,也可以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组成;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组成。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基本政策原则上按照市政办发〔2010〕24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参加新农保的基本政策原则上按照市政发〔2009〕15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西安市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转出办理指南

西安市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转出办理指南

西安市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转出办理指南为了加强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西安市推出了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

在特定情况下,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转出养老保险。

本文将详细介绍西安市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转出办理指南。

一、转出条件根据西安市相关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在以下情况下可以选择转出养老保险:1.灵活就业人员转为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当灵活就业人员自愿转为短时合同工、劳动合同工或正式员工,并确定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情况下,可以选择转出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

2.灵活就业人员年满60周岁:当灵活就业人员年满60周岁,同时符合法定退休年龄条件,可以选择转出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

3.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满15年:当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年限累积达到15年,可以选择转出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

需要注意的是,参保年限不满15年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继续参保或转入城居保。

二、转出办理流程灵活就业人员转出养老保险的办理流程如下:2.办理申请:携带上述资料前往居住地社区或经办机构提交申请。

填写《西安市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转出申请表》并签字。

4.缴费结算:审核通过后,灵活就业人员需要结清所有的个人养老保险费用,并办理缴费结算手续。

5.确认转出:个人缴费结算完成后,经办机构将办理转出手续,将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转至目标单位或地区。

6.办理转入或退保手续:根据灵活就业人员的个人意愿,可以选择转入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退保。

三、注意事项在进行养老保险转出办理时,灵活就业人员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办理时限:转出申请需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及时申请,逾期申请将无法办理。

2.缴费结算:办理转出前,灵活就业人员需要清偿所有的个人养老保险费用,否则无法办理转出手续。

3.参保转入:选择转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需要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根据目标单位或地区的规定进行办理。

4.信息变更:在进行转出办理前,灵活就业人员需要确保个人身份、户口信息等相关信息准确无误。

西安社保最低标准

西安社保最低标准

西安社保最低标准西安市作为陕西省的省会城市,社保政策一直备受人们关注。

社保最低标准是指参加社会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和最低缴费金额。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各地的最低标准可能有所不同,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西安市的社保最低标准。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西安市的社会保险种类。

目前,西安市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大险种。

每种险种都有相应的最低缴费标准。

对于养老保险来说,西安市的最低缴费基数为1650元,最低缴费金额为165元。

而医疗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为1650元,最低缴费金额为165元。

失业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为1650元,最低缴费金额为33元。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最低缴费标准相对较低,分别为1650元和82.5元。

在实际操作中,个人和单位缴费比例为1:1,即个人和单位各自承担一半的社会保险费用。

以养老保险为例,个人每月需缴纳82.5元,单位也需缴纳82.5元。

而对于企业来说,除了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外,还需要按照实际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此外,对于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来说,他们也需要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根据西安市相关规定,个体工商户的最低缴费基数和最低缴费金额与企业职工相同,而灵活就业人员的最低缴费基数和最低缴费金额则为1650元和165元。

在实际操作中,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参加哪些险种,并自行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

这些政策的实施,为西安市的社会保险制度提供了更加全面和多样化的保障。

总的来说,西安市的社保最低标准对于不同类型的参保人员都有相应的规定,保障了他们的基本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个人和单位都需要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以确保参保人员在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方面能够得到相应的保障和补偿。

综上所述,西安市的社保最低标准是参保人员和单位必须遵守的规定,也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希望通过这些政策的实施,能够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4、费用结算
认定为享受门诊慢性病补助的参保居民,于每年12月底,将门诊处方、门诊收费票据及化验、检查、治疗费用票据等相关材料报送至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整理汇总后报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一个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治疗慢性病的医疗费累计超过350元的,超过部分由统筹基金按照50%的标准支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对医疗费用进行审核,并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复审确认后予以结算。
3、费用结算: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通过后,参保居民在门诊治疗上述特殊病种时,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5 0%,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负担部分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月结算。
(二)门诊慢性病
1、慢性病范围和审核鉴定标准:
⑴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不含隐匿型):
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门诊慢性病审核鉴定标准,对上报的病历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对参保居民病情符合门诊慢性病标准的,统一填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认定表》,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复审。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复审结果,认定享受门诊慢性病补助的参保居民名单,反馈给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再由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反馈给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再反馈给参保居民。
3、就医程序:
经审批通过认定为享受门诊慢性病补助的参保居民,可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含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同时将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的治疗方案,记录在门诊病历上。城镇居民治疗慢性病用药范围限于《西安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内品种,治疗用药须与本人治疗方案相符,不得开据大处方或使用范围外的药品。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4〕38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4〕38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4〕3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已经2014年11月10日市政府第9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2014年11月24日西安市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4〕2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照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遵循“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筹资模式和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模式。

第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区县属地管理,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推行。

在条件成熟时,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管理。

第二章参保与养老保险费缴纳第四条凡具有我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人员,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五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西安市工伤保险的使用流程

西安市工伤保险的使用流程

西安市工伤保险的使用流程1. 什么是西安市工伤保险?西安市工伤保险是指在西安市范围内为劳动者提供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职业病导致的伤残、死亡等情况下的权益。

2. 工伤保险的适用人群工伤保险适用于以下人群: - 在西安市范围内从事劳动工作的员工,包括城镇职工、农民工等。

- 已经投保了工伤保险的雇员。

3. 工伤保险的申报流程工伤保险的使用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步骤一:发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如果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了意外事故或患上了职业病,劳动者需要及时进行医疗救治,并确保及时取得相关的医疗证明和诊断报告。

步骤二:报告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劳动者需要将工伤事故或职业病的情况及时向所在企事业单位报告,并与单位相关人员沟通确认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情况。

同时,劳动者可以咨询单位相关人员关于工伤保险的申报流程和需要的材料。

步骤三:办理工伤报销手续劳动者需要准备好以下材料,并按照相关要求提交给劳动者所在企事业单位:- 身份证明文件(例如身份证、护照等); - 工伤事故发生时的医疗证明和诊断报告; - 医院的费用清单、发票等相关医疗费用材料; - 工伤保险投保证明材料。

步骤四:审核和报销所在企事业单位收到劳动者提交的工伤保险申报材料后,会进行审核和报销。

一般情况下,工伤保险审核时间为15个工作日左右,期间单位可能会与劳动者交流补充材料或核实情况。

审核通过后,单位会向劳动者支付工伤保险的报销款项。

4. 工伤保险赔偿标准西安市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手术费、药品费等; - 残疾赔偿金:根据工伤程度、残疾程度等因素确定赔偿金额;-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工伤程度、工龄等因素确定补助金额; - 生活费:因工伤导致劳动者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支付一定期限内的生活费; - 护理费:因工伤导致劳动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时,支付护理费; - 死亡赔偿金:工伤导致劳动者死亡时,支付一次性的死亡赔偿金给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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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各项社会保险相关政策及具体的办事流程一、保险基数1.养老、失业保险: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或西安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目前执行基数为1077元,每年1月调整基数)作为缴纳基数。

如果本人上年度收入超过上年度西安市平均工资的300%以上,以300%作为缴费基数。

如果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度西安市平均工资的60%,以60%作为缴费基数。

2.医疗保险: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或西安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目前执行基数为1077元,每年7月调整基数)作为缴纳基数。

如果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度西安市平均工资的,以上年度西安市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如果本人上年度收入超过上年度西安市平均工资的300%以上,以300%作为缴费基数。

3.住房公积金: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纳基数。

4.工伤保险: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低于西安市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60%的,以西安市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平均工资高于西安市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300%的,以西安市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30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部分用人单位不再缴纳。

二、保险缴纳比例1.养老保险:缴纳比例为28%,其中单位承担20% ,个人承担8% 。

2.失业保险:缴纳比例为3.5%,其中单位承担2.5%,个人承担1%。

3.医疗保险:缴纳比例为9%,其中单位承担7%,个人承担2%。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同时必须参加大额医疗补助保险,方可享受大额医疗补助待遇。

缴费标准为8元/人.月,其中单位承担80% ,个人承担20%。

4.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与单位补贴比例均为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的5%--20%,单位缴纳比例不得低于个人缴纳比例,职工个人与单位补贴总缴纳比例不得超过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的25%。

5.工伤保险: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经营范围,按《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中所属行业类别的基准费率(费率范围为0.5%--2.0%)确定。

目前缴纳工伤保险的费率为0.5%。

6.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

生育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0.5%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年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缴纳。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五、如何享受保险?1、养老保险:(1)缴纳年限目前国家规定,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工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以上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者才能按期领取养老金。

(2)养老金如何计发?个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领取的养老金由四部分组成,即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为本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为本人自缴费之月起至退休年龄之月止个人帐户记载总额除以120,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由社保机构按其缴费指数和视同缴费年限加以审核。

2、失业保险:(1)领取失业保险金应具备什么条件?所在单位按规定缴费满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2)如何领取失业金?派遣员工必须在失业后的两天之内到派遣中心办理个人档案、劳动聘用合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文件、联系电话等手续,由派遣中心失业保险经办人在一星期之内上报至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为个人办理失业金的领取手续。

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缴纳时间的长短,划分领取档次: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最长期能够领取12个月的失业金;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最长能够领取18个月的失业金;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最长能够领取24个月的失业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应征服役、移居境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以及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3、医疗保险(1)医疗保险构成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两部分构成。

其中,年龄40以下的,将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2.7% 计入个人帐户,41—50岁的,个人帐户计入3% ,51岁以上者计入3.6% 。

其余部分纳入社会统筹基金。

(2)医院选择自2002年元月起,参保职工可以在经市劳动行政部门确定的任何一家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就医和住院治疗。

(3)如何享受医疗保险?职工初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补助保险并连续缴费在六个月以内的,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支付待遇;连续缴费满六个月以上的方可享受正常医疗保险待遇。

2004.10月份之前职工医病时,门诊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由个人按时向派遣中心提供发票统一报销。

2004.10月份之后,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通知,开始为员工办理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卡,员工报销手续暂停。

门诊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帐户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支付。

参保职工必须使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取药时应先经过医院医保审方处的审核,使用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费用完全由个人负担。

住院治疗派遣员工持《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专用病历》到定点医院住院处办理挂帐手续即可。

住院治疗使用《西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病种目录》范围内病种或紧急抢救医治特殊疾病的医疗费,启用统筹金。

(4)缴纳年限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实际缴费年限为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为1999年底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满上述规定的累计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的,应继续缴费或一次性补缴费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死亡后,终止本人医疗保险关系,并将其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余额转入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收益人名下。

(5)注意问题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不得中断缴费。

中断缴费在三个月以内的可以补缴医疗保险费,补缴医疗保险费后中断缴费期间可以连续计算为缴费年限;中断缴费期间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但个人帐户可继续使用;中断缴费在三个月以上的视为自动脱保,自动脱保后重新参保的,按初次参保的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4.住房公积金(1)住房公积金的构成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由职工缴存额和单位补贴两部分构成。

(2)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对象?凡已正常向省资金中心缴有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连续12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购买或大修自住住房资金不足时,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3)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必须同时具备哪些条件?a、具有西安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b、本人住房公积金按规定连续每月及时足额缴存省资金中心一年以上,期间未发生断缴、补缴的情况;c、有固定职业和稳定的收入,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d、具备支付所购住房首期房价额或大修费用的30%的自有资金(不含支用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部分);e、能提供购房或大修自有住房的有效证明文件(必须在一年期限内)及资料;f、省资金中心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保证人;g、省资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5.工伤保险(1)工伤保险的概念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组成部分。

它通过社会统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保险范围内的劳动者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或在规定的某些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在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或其遗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的必要物质补偿,以保证劳动者或其遗属的基本生活,以及为受工伤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

(2)工伤保险应遵循的基本原则a. 无过失责任原则;b. 损害补偿原则;c. 个人不缴费原则;d. 严格区别工伤和非工伤原则;e. 预防、补偿和康复相组合的原则。

(3)哪些情况属于工伤?根据条例的规定,工伤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一种是视同工伤的情形。

条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主要包括: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b.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c.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d.患职业病的;e.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f.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g.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条例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主要包括: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b.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c.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4)用人单位或职工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有什么规定和要求?关于申领工伤保险待遇目前尚未统一规定,现归纳各地一些做法:工伤职工经工伤认定机关确认为具有申领工伤保险待遇资格后,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或工伤职工本人、工亡职工直系亲属应在接到劳动鉴定委员会的伤残鉴定结论通知书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因工死亡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核定工伤保险待遇,填写《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并报送相关证明资料。

包括:a.《工伤证》;b.《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c.《供养亲属抚恤审批表》;d.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

如果证明材料齐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尽快审核,正式通知申请人。

(5)哪些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有以下八项:a.工伤医疗费;b.辅助器具配置费;c.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0级伤残);d.伤残津贴(1-4级伤残);e.生活护理费;f.丧葬补助金;g.供养亲属抚恤金;h、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6)哪些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属于由单位支付?a.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和经批准到统筹地区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b.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陪护费用;c.伤残五至六级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d.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支付。

(7)什么情况下费用支出需要工伤职工本人负担?工伤职工治疗工伤、职业病超出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以外所发生的费用;未经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地治疗的费用;未经批准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配置辅助器具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以上的费用等应由工伤职工本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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