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法案例
涉外投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跨国投资日益增多,涉外投资法律纠纷也日益凸显。
本案例涉及一家中美合资企业因合同纠纷引发的诉讼,以下是详细案情介绍。
二、案情介绍1. 合资企业成立2008年,我国某市与一家美国公司签订合资协议,共同投资设立一家名为“中美合资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
合资协议约定,美国公司出资40%,我国某市出资60%,合资公司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2. 纠纷起因合资公司成立后,双方在经营过程中因利益分配、管理权限等问题产生分歧。
美国公司认为,合资公司管理层偏袒我国某市,导致其在公司决策中处于不利地位。
我国某市则认为,美国公司未按约定履行投资义务,且在合资公司经营中存在违规操作。
3. 纠纷升级2012年,美国公司以合资公司经营状况不佳为由,要求提前终止合资协议。
我国某市拒绝,认为美国公司违反了合资协议。
双方协商未果,美国公司遂向我国某市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终止合资协议,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4. 诉讼过程(1)法院受理我国某市所在地法院受理了美国公司的诉讼,并依法组成合议庭。
(2)证据交换双方在诉讼过程中,提交了相关证据,包括合资协议、财务报表、会议记录等。
(3)庭审庭审中,双方就合资协议的履行情况、经营管理、利益分配等问题进行了激烈辩论。
(4)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美国公司虽存在未按约定履行投资义务的行为,但我国某市也存在管理不善、利益分配不均等问题。
根据合资协议的约定,双方应共同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1)终止合资协议,合资公司解散。
(2)美国公司退还其投资款项,并赔偿我国某市经济损失。
(3)合资公司清算过程中产生的债务,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三、案例分析1. 合资协议的重要性本案中,合资协议作为双方合作的基础,明确了合资公司的经营范围、投资比例、利益分配等关键问题。
若协议内容不明确或存在漏洞,容易引发纠纷。
2. 违约责任的承担本案中,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但法院根据合资协议的约定,判决双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外商投资企业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和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均为中国境内注册的法人,丙公司(以下简称“丙”)为一家外资企业。
2008年,甲、乙、丙三方共同投资成立了一家名为“中外合资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
根据合资合同,甲、乙、丙三方分别持有合资公司30%、40%和30%的股份。
合资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2010年,丙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将其持有的30%股权转让给丁公司(以下简称“丁”),丁公司为一家香港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对丙公司股权转让事宜提出异议,认为丙公司未履行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
争议焦点:1. 丙公司是否违反了《外商投资企业法》的相关规定,未履行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2. 甲、乙双方是否有权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案例分析:1. 丙公司股权转让是否违反了《外商投资企业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二)转让方应当事先征得其他投资者同意;(三)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协议,并在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
”在本案中,丙公司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丁公司,双方均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且丙公司在股权转让前已与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然而,丙公司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
因此,丙公司未完全履行《外商投资企业法》的相关规定。
2. 甲、乙双方是否有权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跨境投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本案涉及中国投资者A公司与英国B公司之间的跨境投资纠纷。
A公司是一家在中国注册成立的企业,主要从事进出口业务。
2016年,A公司决定投资英国B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投资协议。
根据协议,A公司以1000万美元的现金出资,获得B 公司10%的股权。
然而,在投资过程中,双方因股权比例、分红、经营管理等问题产生纠纷,导致合作破裂。
二、争议焦点1. A公司是否享有B公司的分红权?2. A公司是否可以要求B公司提供财务报表?3. A公司是否可以要求B公司返还出资款?4. A公司是否可以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三、法律分析1. A公司是否享有B公司的分红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A公司以1000万美元的现金出资,占B公司10%的股权,因此A公司享有B 公司分红权。
然而,双方在投资协议中并未约定具体的分红比例和分红时间,导致分红问题产生争议。
2. A公司是否可以要求B公司提供财务报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因此,A公司有权要求B公司提供财务报表。
3. A公司是否可以要求B公司返还出资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A公司作为B公司的股东,其出资款已投入B公司,不得要求返还。
但是,若B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如违反投资协议、侵害A公司权益等,A公司可以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4. A公司是否可以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B公司未按照投资协议履行分红义务,侵害了A公司的权益,因此A公司可以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四、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 A公司享有B公司的分红权,但双方未约定具体的分红比例和分红时间,故A公司可以要求B公司提供财务报表,以确定分红比例和分红时间。
外商投资企业法案例

解答
• (1)中方和外方首期出资比例和缴纳期限不符合法律规 定。一次性缴纳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缴清;分 期缴纳的,第一次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在 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缴清。本案中,中方和外方首 期出资仅占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0%,并在营业执照签发之 日起6个月缴清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 (2)中方以作为抵押物的厂房投资,外方以通过许可协 议方式取得的专有技术使用权的专有技术出资的约定不符 合法律规定。必须为自有资金、技术等。 • (3)外方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担保,不符 合法律规定。
案一
• 美国商人路易斯与中国华泰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一中外合资 企业,双方经协商拟定的合资企业合同,其中部分条款如下: • (1)合资企业注册资本500万美元。其中,中方出资300万 美元,外方出资200万美元。分期缴纳出资,中方第一期 出资为30万美元,外方第一期出资20万美元,必须在企业 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其余出资在企业成立之日起3年 内缴清。 • (2)中方以货币、厂房、场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其中厂房 为中方所有,但已抵押给中国建设银行。外方以外币、设 备、专有技术作价出资,其中专有技术是外方从该国某公 司以许可协议方式取得的专有技术使用权。 • (3)为了保护外方投资者的利益,外方可以以合营企业的 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担保。
• (4)外方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的,中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 优先购买权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 (5)有关董事长、副董事长和总经理的确定符合法律规 定,但副董事长兼任总经理不符合法律规定。 • (6)合营期间增加注册资本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还 需报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7)选择第三国的法律解决合同争议的约定不符合法律 规定。应适用中国法律解决争议。
外商企业投资法案例

解
答
双方都减少10万元出资的办法是不可取的 。 双方都减少 万元出资的办法是不可取的。 首先合 万元出资的办法是不可取的 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不能减少, 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不能减少 , 其次中国法律对合资 企业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比例有规定,400万美 企业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比例有规定, 万美 元投资总额的合资企业,其注册资本必须达到210万 元投资总额的合资企业,其注册资本必须达到210万 美元, 美元 , 本企业再减少注册资本就违反这一法律规定 了。
解
答
由第一问可知省机电作出的担保是无效的 所以不用偿还 不用偿还。 由第一问可知省机电作出的担保是无效的,所以不用偿还。法 担保是无效 律规定能够进行外汇担保业务的单位主要有中国银行 律规定能够进行外汇担保业务的单位主要有中国银行、中国银 能够进行外汇担保业务的单位主要有中国银行、 行各分行、中国银行信托咨询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行各分行、中国银行信托咨询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及若干省、 自治区的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及若干省、市、自治区的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工商银行广 福建、上海等分行;中国投资银行; 东、福建、上海等分行;中国投资银行;外国银行在国内开设 的若干分行;其他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 的若干分行;其他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有外汇 收入来源的非金融机构的企业法人。既然省机电局的担保无效, 收入来源的非金融机构的企业法人。既然省机电局的担保无效, 那么,外方欠信托投资公司的贷款,还是只能由外方偿还。 那么,外方欠信托投资公司的贷款,还是只能由外方偿还。
案例简介(续) 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的矛盾越来越大。 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的矛盾越来越大。在外方贷 款到期时,由于企业经济效益不好, 款到期时,由于企业经济效益不好,外方很少分得 利润,所以没有能力偿还贷款。省国际信托投资公 利润,所以没有能力偿还贷款。 司多次催讨不果后,宣称将向法院起诉, 司多次催讨不果后,宣称将向法院起诉,要求由担 保人清偿债务。 保人清偿债务。
外商投资法案:外商投资合规和对外资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分析

外商投资法案:外商投资合规和对外资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分析外商投资法案:外商投资合规和对外资企业合法权益保护案例1:法院对外资企业非法收购一家本国企业的裁决时间:2008年6月15日细节:2008年6月15日,某外资企业X公司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的方式,非法收购了一家中国本国企业Y公司的股权。
X 公司未按照规定程序对外商投资,没有向相关政府部门备案,直接进行股权交易并掌控了Y公司的所有权益。
Y公司察觉到X公司的非法行为后,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回被非法收购的股权,并要求X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通过对案件的审理发现,X公司在收购Y公司股权时违反了外商投资法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十五条规定:“外商投资股权或者其他形式的投资业务,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程序进行。
”而X公司未按照程序进行外商投资,违反了该法律条款。
法院最终作出裁决,判决X公司返还被非法收购的股权给Y公司,并赔偿Y公司因非法收购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律师点评:本案中,X公司的非法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的规定,损害了中国本国企业的合法权益。
外资企业在进行投资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程序进行投资,保护当地企业的合法权益,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2:外资企业因合规问题遭到政府责令关闭时间:2005年9月10日细节:2005年9月10日,某外资企业A公司在中国某城市设立了生产工厂,但违反相关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没有进行法定的企业登记。
政府工商部门检查发现A公司存在合规问题后,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关闭工厂。
A公司对政府的关闭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其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行为并不构成违法。
他们认为,中国的外商投资法与国际法之间存在冲突,外资企业在中国设立工厂并不需要办理特定的许可手续。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明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工厂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并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
经典案例报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筹划案例

经典案例报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筹划案例经典案例报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筹划案例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我国的经济活动日益频繁。
税务筹划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这些企业的发展和盈利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以下将通过几个具体的案例,来探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税务筹划策略及其效果。
案例一: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某外资制造企业 A ,主要生产高科技电子产品。
该企业了解到我国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有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
为了能够享受这些优惠政策,企业加大了在研发方面的投入,组建了专业的研发团队,并建立了完善的研发管理制度。
同时,积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经过努力,企业成功获得了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原本适用 25%的税率,由于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税率降低至 15%。
此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使得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进一步减少。
通过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大大降低了税负,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强了市场竞争力。
案例二:优化企业组织架构一家外国跨国公司 B ,在中国设立了多个子公司和分支机构。
起初,各子公司和分支机构之间的业务往来较为混乱,导致税务成本较高。
经过专业税务筹划团队的建议,企业对组织架构进行了优化。
将相关业务进行整合,设立了区域性的运营中心,统一负责采购、销售和物流等业务。
通过这种方式,减少了内部交易的复杂性,降低了关联交易的税务风险。
同时,合理分配利润在不同的子公司之间,充分利用各地的税收政策差异,实现了整体税负的降低。
例如,将高利润的业务分配给位于税收优惠地区的子公司,从而降低了企业的综合税负。
案例三:选择合适的投资方式外国企业 C 计划在中国投资设立一家生产型企业。
在投资方式的选择上,企业面临着独资、合资以及合作经营等多种方式。
经过对各种投资方式的税务影响进行深入分析,企业最终选择了合资的方式。
外商投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外商投资在中国市场日益活跃。
在此背景下,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旨在保护外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促进我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本文将以某跨国公司在中国设立合资企业的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外商投资法律问题。
二、案例简介某跨国公司(以下简称“外方”)是一家世界知名企业,主要从事高端制造业。
为了进一步拓展中国市场,外方拟在中国设立一家合资企业,与我国某知名企业(以下简称“中方”)共同出资成立。
双方经过多次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合资企业合同。
三、法律问题及分析1. 合资企业设立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企业法》),外方和中方可以依法设立合资企业。
该法律规定了合资企业的设立条件、组织形式、注册资本、利润分配等事项。
2. 合资企业合同的法律效力合资企业合同是外方和中方设立合资企业的核心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各方的出资比例、利润分配、股权转让、争议解决等事项。
本案中,外方和中方签订的合资企业合同符合《合资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3. 外方投资收益保护的法律问题本案中,外方关注的主要问题是其投资收益的保护。
根据《合资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外方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可以依法获得保障。
以下是对外方投资收益保护的法律分析:(1)利润分配:合资企业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本案中,外方和中方约定按照8:2的比例分配利润,该约定符合《合资企业法》的规定。
(2)股权转让:合资企业股权转让应经其他股东同意,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本案中,外方若需转让股权,需取得中方同意,并依法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3)争议解决:合资企业合同中应约定争议解决方式。
本案中,外方和中方约定采取仲裁方式解决争议,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
4. 中方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本案中,中方关注的主要问题是其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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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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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 (一)设立的条件 ❖ (1)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和科学管理方法,能增加
产品品种,提高产品质量和产量,节约能源和材料; ❖ (2)有利于企业技术改造,投资少,见效快,收
益大; ❖ (3)能扩大产品出口,增加外汇收入; ❖ (4)能培训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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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
内地某厂与香港某公司经多次洽谈,双方有意共建服装厂,签定意向书,意 向书写明:由港方提供设备、技术和大部分资金,内地某厂提供厂房和小部 分资金;双方共同经营、共负盈亏。
问:1。该厂属于什么性质,应适用哪一个法律? 2。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该厂在最终成立前还应办理什么手续?经过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是指调整中外合作经营企 业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 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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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
❖ (一)设立条件 ❖ (二)设立的程序 1、申请文件报送 2、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3、申请工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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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与 管理形式
❖ (一)合作企业的收益分配与亏损风险分担 ❖ (二)合作企业的投资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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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期限和终止
❖ 合作企业的合作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协商并在 合作企业合同中定明;合作企业在合作期限 届满或者合作企业合同中规定的终止原因出 现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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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外资企业法
概念和立法宗旨
❖ 概念:是指调整国家在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 过程中发生的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济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立法宗旨:是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 交流,通过法律规范合营企业,以利于维护 其合法权益和加强管理,促进对外开放,促 进经济发展。该法体现了坚持独立自主、贯 彻平等互利以及参照国际惯例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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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
❖ (1)由中外合营者双方共同投资组成一个独 立的公司实体,依法取得中国法人的资格。
❖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乃股权式合营企业, 中外合营者认缴合营企业注册资本,按出资 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
❖ (3)中外合营者共同参加经营管理,建立企 业统一的决策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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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
(一)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 1、法人型合作企业 2、非法人型合作企业
(二)合作企业的管理形式 1、董事会制 2、联合管理制 3、委托管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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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投资方式与 财产所有权
❖ (一)合作各方的投资方式 ❖ (二)合作者投资的财产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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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收益分配、亏 损风险分担及投资回收
几个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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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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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概述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 概念: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由中外合营 者(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的 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根据中国法 律的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 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 营、功夫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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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下面是一份中外合资经营合同。 合同规定:企业注册资本450万美元 中方投资350万美元,场地使用权作价 50万美元,厂房、机器200万美元,现 金100万美元,外方投资100万美元, 其中现金70万美元,机器设备30万美
元, (系从某国租赁而来)。
请分析上面合同存在哪些问题? 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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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 (二)设立的程序 ❖ (1)申请 ❖ (2)审批 ❖ (3)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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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注册资本与合资各方的出资方式
(一)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 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即合营企业 以其拥有的全部财产对债务负责,而合营各方对企 业的责任也仅以其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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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法案例
问:1.该合营企业协议存在什 么问题?
2.外方作为出资的专利技 术存在什么问题?
3.能否先行返还外方投资?
为什么?
案例一.
某汽车厂欲引进外资,经与某过汽车公 司协商,达成了建立中外合资企业的协议。 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双方的投资总额为 600万美元,其中注册资本为250万美元; 中方以货币、厂房、机器设备、土地使用权 出资,出资额为180万美元;外方以生产汽 车的专利技术作价70万美元出资;以中方名 义的贷款300万美元,作为企业的流动资金, 并约定由中方所在地的财政局提供担保;合 营期间,经双方同意可减少注册资本;双方 同意选择适用外国法律。合营企业成立后, 外方作为投资的专利技术因缺乏专利证书, 被其本国海关扣留。合营企业经营两年后, 经董事会会议决定,从利润中拨出10万美元 先行返还外方投资。
限,合营企业自然解散,这属于正常解散。 ❖ (三)合营企业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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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合营各方争议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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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中、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概述
❖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 (1)合作企业是一种契约式的外商投资企业 ❖ (2)合作企业的出资方式较为灵活。 ❖ (3)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多样化 ❖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概念
❖ (二)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 (三)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
❖ 出资的作价,由合营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 确定,或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外国合 营者以现金出资时,只能以外币缴付出资,不能以 人民币缴付出资
❖
(四)合营企业的出资期限 整理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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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 (一)合营企业的董事会 ❖ (二)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 ❖ (三)合营企业的工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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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
❖ (一)合营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 ❖ (二)合营企业的物资购买与产品销售 ❖ (三)合营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与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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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 期限、解散和清算
(一)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 ❖ (二)合营企业的解散 ❖ 合营企业合营期限届满而不申请延长合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