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贷款信用保险条款
金融机构贷款损失保险条款

附件1: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金融机构贷款损失信用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
第二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经国家监督治理部门批准开办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与借款人签订的应还款日(展期、债务重组除外)在保险期间内的《借款合同》项下发生的,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超过保险单载明的赔款等待期的贷款本金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保险期间内的累计赔偿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为限。
赔款等待期是指保险人为了确定保险损失已经发生,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前必须等待的一段时期。
本保险合同的赔款等待期适用于保险合同项下的每份《借款合同》, 从《借款合同》约定的应还款日起算,由保险合同双方商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责任免除第四条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军事行动、恐惧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二〕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爆炸、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三〕洪水、海啸、台风、地震及地震次生灾害;〔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的成心、纵容、授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或被保险人雇员的成心行为。
第五条对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承当赔偿责任:〔一〕借款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借款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销;〔二〕借款人与被保险人采纳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借款合同》;(三)借款人与被保险人对原《借款合同》及附件内容进行修改,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四)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与借款人、担保人就归还《借款合同》达成和解协议。
第六条以下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所造成的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逾期利息;〔二〕《借款合同》在投保时已发生的贷款本金损失;(三) 根据本保险合同第二十二条约定扣除或不予赔付的局部;(四)按本保险单载明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金融机构贷款损失信用保险费率表(2016版) 保险条款开发

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机构贷款损失信用保险费率表(2016版)
一、年基准费率
3%
二、调整系数
1
2
3、贷款金融机构历史坏账率调整系数:贷款金融机构历史坏账率=近三年平均贷款坏账率×0.4+最近一年坏账率×0.6。
4
贷款保障金额按照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约定的投保范围双方协商确定,最低不低于保险起
始日的所有投保《借款合同》剩余贷款本金之和,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5、保险标的风险核保调整系数:根据保险标的(承保的借款合同)的风险核保评估情况对费率进行适当调整。
三、保险费计算公式
年保险费=贷款保障金额×年基准费率×贷款金融机构性质调整系数×免赔率调整系数×贷款金融机构历史坏账率调整系数×累计赔偿限额/贷款保障金额比例调整系数×保险标的风险核保调整系数
四、短期费率表
保险期间不足一年的,按以下标准计算短期保险费(按年保险费的百分比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前管理和保后管理操作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前管理和保后管理操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14•【文号】银保监办发〔2020〕90号•【施行日期】2020.09.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前管理和保后管理操作指引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90号各财产保险公司:为进一步提升财产保险公司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的风险管控水平,银保监会制定了《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前管理操作指引》和《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后管理操作指引》,现予印发。
请各公司按照指引内容,抓紧完善制度,强化内部管控,切实防范风险。
2020年9月14日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前管理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细化《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各项要求,强化融资性信用保险和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以下简称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前管理,防范化解经营风险,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办法》及本指引所涉术语,定义如下:(一)履约义务人,是指信用保险的信用风险主体、保证保险的投保人。
底层履约义务人,是指实际承担债务偿付责任的人。
(二)自留责任余额,是指在某一时点扣除再保分出后,保险公司承保的融资余额。
(三)小微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微型企业以及贷款用于生产经营的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
小微企业主包括小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主要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
普惠型小微企业,是指承保单户贷款金额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
(四)保险公司可承保的债权转让业务,是指以下两种业务:1.承保前已发生债权转让行为,但仅属于债权人的初始债权转让业务,不包括两次及以上的债权转让业务。
2.承保前未发生债权转让行为,承保后变更被保险人的债权转让业务。
金融机构贷款损失保险费率规章

附件2: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
金融机构贷款损失信用保险费率规章
一、根底费率:2.5%
二、调整系数
1、贷款担保方法〔F1〕
依据企业性质、企业规模、高管和技术人员素养和配置、组织架构和内控治理制度及落实情况等方面对被保险人的授信治理水平进行评估。
〔历史不良率S= 近三年平均贷款不良率×0.4+最近一年贷款不良率×〕
4、绝对免赔率调整系数〔F4〕
注:在上表的根底上继续提高每次事故绝对免赔率的,调整系数可做相应下调,但X 不得低于0.5。
三、保费计算
预收保险费=估量当年贷款总额×基准费率×F1×F2×F3×F4
年终以实际贷款总额作为调整保费的依据,多退少补,计算保费,公式如下:
实收保险费=当年实际贷款总额×基准费率×F1×F2×F3×F4。
出口买方信贷保险条..

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单公共借款人保险单编号:鉴于投保人已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提交出口买方信贷保险投保单,申请为被保险人与借款人签订的贷款协议投保出口买方信贷保险;被保险人表示承认和理解保险条款;投保人承诺缴纳保险费;保险人充分信任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根据其所做陈述,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出具保险单。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出口买方信贷保险条款、保险单明细表、投保单以及保险单项下的批单共同构成本保险单。
保险单自签发之日起生效。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发时间: 年 月 日签发地址:S p e c i m e n出口买方信贷保险条款第一章 适用范围第一条 本保险条款适用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为中国的出口贸易以出口买方信贷形式提供的贷款,其信贷期限在一年以上。
第二章 保险责任第二条 损因对被保险人按贷款协议的规定履行了义务后,由于下列事件导致借款人未履行其在贷款协议项下的还本付息义务且担保人未履行其在担保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而引起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根据保险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借款人拖欠贷款协议项下应付的本金或利息; 二、借款人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府或其在贷款协议项下还款必须经过的第三国(或地区)政府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借款人以贷款协议约定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向被保险人偿还贷款; 三、借款人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府或其在贷款协议项下还款必须经过的第三国(或地区)政府颁布延期付款令; 四、借款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战争、革命、暴乱;五、借款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恐怖主义行动和与之相关的破坏活动;六、保险人认定的其他政治事件。
第三条 责任范围在保险单保险责任期限内,因本保险条款第二条中列明的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赔偿比例在最高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一、借款人未按贷款协议规定偿还的贷款本金; 二、借款人未按贷款协议规定支付的利息,但赔款等待期利息和罚息除外。
信用保险

信用保险 保证保险
信用保险
一、信用保险概念
信用保险是以在商品赊销和信用放款中的 债务人的信用作为保险标的,在债务人未能 如约履行债务清偿而使债权人遭致损失时,
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即债权人提供风险保
障的一种保险。
(一)、信用保险的分类
商业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
投资保险
商业信用保险,又叫国内信 商业信用保险承保的标 用保险。它是指在商业活动中, 的是被保证人的商业信 作为权利人的一方当事人要求 什么是商业信用保险? 用。 保险人将另一方当事人作为被 保证人,并承担由于被保证人 的信用风险而使权利人遭受商 业利益损失的保险。
•贸易展览会出口信用保险
对本国出口商参加国外贸易展览会时,由于国外政治风险和商业风 险所致损失的保险等
出口信用保险的特点
1.不以盈利作为经营的主要目标
2.风险高,控制难度大
3.政府参与的程度高
课本P253(孙祁祥)
出口信用保险的经营模式 出口信用保险的经营原则
•政府资公司经营模式
案例
1、饭店起火引燃住宅该责任应由谁来负则
2、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 享有代位追偿权 3、被保险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引发的保险赔 付争议
4、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 不承担连带责任 5、是交通意外还是疾病死亡房贷险起纠纷
6、非骗赔型道德风险责任赔偿案
Thank you!
•买方风险控制原则 •政府控股公司经营模式
•政府委托私人机构办理模式 赔款等待期原则 •
•进出口银行兼营模式
投资保险又称政治风险保险, 承保投资者的投资和已赚取的收 益因承保的政治风险而遭受的损 什么是投资保险? 失。
信用保险合同

篇一:第十章信用保险合同与保证保险合同第十章信用保险合同与保证保险合同(一)名词解释1、信用保险合同:指作为债权人的被保险人在信用贷款或售货交易过程中,当债务人不为清偿或不能清偿时,保险人经代为赔偿后而代为向债务人索赔的一种财产保险合同。
2、保证保险合同:指作为被保证的债务人或雇员未履行债务或是以欺骗舞弊行为,给债权人或雇主造成经济损失时,保险人代为赔偿后从而取得代位追偿权的一种保险合同。
(二)选择、简答或论述一、信用保险合同的特征1、合同的公益性2、主体的特殊性经营信用保险业的保险人,必须取得主管部门的特别授权。
3、承保危险的无规律性二、信用保险合同的种类1、出口信用保险合同。
主要险种,(1)普通出口信用险 (2)寄售出口信用险 (3)出口融资信用险 (4)托收方式出口信用险(5)中长期延付出口信用险 (6)海外工程出口信用险2、(国内)投资信用保险合同3、(国内)商业信用保险合同主要险种,(1)贷款信用险 (2)消费信用险三、保险责任1、政治危险责任(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及暴动(2)政府有关部门征用或没收(3)政有关部门汇兑限制2、信用危险责任(1)买方无力偿付债务(2)买收货后超过付款期限4个月以上未支付货款(3)买方拒绝收货及付款而其原因并非由被保险人违约,且被保险人以采取了必要措施包括必要时向买方起诉,迫使买方收货付款。
四、保证保险合同的特征1、保险人资格的特许性:承办保证保险业的保险人,必须是经国家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
2、承保危险的特殊性:多是一般财产保险的不保危险3、当事人身份的三重性合同的不可解除性:由投保人、保险人、被保证人五、保证保险合同的种类1、诚实保证保险合同。
主要险别,(1)个人保证保险 (2)团体保证保险 (3)总括保证保险(4)流动保证保险(5)超额流动保证保险 (6)职工保证保险2、却是保证保险合同。
主要险别,(1)合同保证保险 (2)行政保证保险 (4)司法保证保险六、保证保险合同与信用保险合同的异同相同点:1、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相同:两种合同的订立,都是一种担保行为,担保人都是保险公司2、合同履行条件及方式相同:两种合同,只要发生保险人佩服行为,则必然产生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不同点:保证保险合同根据被保证人的要求而订立。
金融合同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范本5篇

金融合同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范本5篇篇1一、保险对象及保险标的本保险合同适用于各类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
保险标的主要包括贷款本金、投资组合等金融资产。
二、保险范围本保险合同承保因下列原因导致的保险标的损失:1. 火灾、爆炸;2. 雷电、暴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3. 地震及其次生灾害;4. 被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5.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疏忽或过失行为。
三、保险金额与保费保险金额按照金融合同中约定的金额确定,具体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保费根据保险金额及风险等级计算,由投保人在保险合同生效前一次性支付。
四、保险期间本保险合同期间自保险生效之日起至金融合同终止之日止,最长不超过一年。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1. 投保人应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
2. 被保险人应妥善保管相关金融合同及文件,防止丢失或损坏。
3. 投保人应及时支付保费。
4. 被保险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尽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六、赔偿处理1.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人提交索赔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2. 保险人收到索赔申请后,将及时进行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支付赔款。
3. 如保险事故涉及第三方责任,被保险人应积极向第三方追偿。
保险人可根据被保险人要求,提供必要的协助。
七、免责条款1. 因战争、军事行动、核辐射等原因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 违反保险合同约定的行为,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八、合同解除与终止1. 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申请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未了保险期间的保费退还相应费用。
2. 保险合同到期或保险标的全部清偿后,保险合同自然终止。
3.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1)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2)被保险人违反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3)发生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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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贷款信用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相关书面文件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各类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均可投保本保险,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贷款客户(以下简称为“客户”)由于下列原因引起被保险人已实际发放贷款无法回收风险,保险人将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客户所欠本金与利息(含逾期利息、罚息及复利):
(一)客户超过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及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约定的等待期,仍未归还或付清贷款;
(二)出现相关法规规定或借款合同约定情形,被保险人提前收贷。
第四条被保险人要求客户履行还款责任所产生的,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合理费用(以下简称为“实现债权的费用”),保险人将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骚乱;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被保险人经营管理不善或设备故障。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任何由被保险人已实际追回的损失;
(二)超出本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的各项损失;
(三)本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
第八条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零时起至约定的保险责任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贷款金额和赔偿限额
第九条贷款金额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根据客户借款合同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条本合同的赔偿限额是指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依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承担的最高赔偿限额。
一般事项
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二条投保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交付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本款约定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不生效,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应在每个月约定日期前将上月发生的全部有关交易,按照保险人确定的格式和要求如实向保险人书面申报。
对于被保险人未在约定时间内申报的交易,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补报。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应按照有关贷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内部管理规定,审查贷款申请人的资信和财力情况,在确认其资信良好并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情况下,方可同意向其提供授信贷款。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被保险人应准许保险人在必要的时候核查与本合同有关的账册、合同、与买方的往来函电等资料,并予以必要的协助。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合同。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的授信贷款管理的规章制度、贷款经营管理方式等影响本合同风险状况的情况有重大改变的,应及时书面告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应及时督促客户履行还款义务,并和保险人共同采取措施,及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督促客户及时还款,避免和减少损失。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述通知义务的,因信用风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六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赔偿处理
第十七条若客户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及时还款,且在保险合同双方约定的等待期结束时仍未归还或付清贷款,对由此引起的损失被保险人应在等待期结束之日的次日起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若客户未在被保险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借款合同约定的情形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日期归还或付清贷款,对由此引起的损失被保险人应在被保险人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之日的次日起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和保险费交付凭证复印件;
(二)索赔申请书;
(三)被保险人发出的逾期记录清单、欠款明细(台帐);
(四)贷款合同复印件、借据复印件;
(五)实现债权的相关凭证;
(六)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除保险合同双方另有约定外,保险人自被保险人提交完整的索赔资料、保险人受理索赔案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决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十条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对客户所欠贷款本金与利息(含逾期利息、罚息及复利)和保险人事先同意的实现债权的费用予以赔偿,但合计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赔偿限额。
第二十一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在取得保险赔偿金的同时应将相应的追偿权益转让给保险人,并积极协助保险人追偿。
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客户请求清偿贷款余额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客户取得清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客户取得的清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客户请求清偿贷款余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客户请求清偿贷款余额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双方均应对业务合作过程中获得的对方信息资料履行保密义务。
除法律、法规及保险人或被保险人上市规则要求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本合同之外的第三方泄露,不得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
由于违反该项约定造成的损失,由该项约定违反方承担相应责任。
保险合同的变更
第二十三条投保人在本合同相关风险情况发生变化时可书面通知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一致,修改或终止本合同中的任何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修改保险限额,修改实际费率,或约定新的承保条件等。
但上述修改或终止的约定只适用于投保人在约定达成之后或约定中载
明的生效日期之后投保的贷款业务。
第二十四条保险人和投保人均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
如一方终止合同,须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之日起满30日终止。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五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释义
第二十七条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保险人:是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等待期:是指保险人为了确认保险损失发生,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前必须等待的一段时期。
等待期从借款合同双方约定的贷款还款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