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和诈骗罪的区别及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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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推荐刑法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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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刑法经典案例一、刑法的基本原则的运用甲男与乙女于某目中午公开在某公园内发生性关系,引起游客的极大愤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对甲、乙的行为如何认定?A、聚众淫乱罪B、组织淫秽表演罪C、寻衅滋事罪D、无罪答案:D罪行法定原则的体现二、空间效力张某系美国公民,因为多次组织从哥伦比亚向美国贩卖毒品,被美国有关当局通缉。

张某于2000年5月到中国旅游。

美国方面通过国际刑警组织通报中国警方,请求中国警方将张某逮捕。

经查明张某从未向中国贩卖过毒品,也未在中国贩卖过毒品。

我国依法可以对张某采取下列措施:A、对张某实行逮捕;B、立即驱逐出境C、由我国司法机关审判D、应美国请求实行引渡答案:A、C、D(普遍管辖原则)三、时间效力刑法第12条溯及力规定的掌握:从旧兼从轻原则。

1995年李某因倒卖外汇于1995年9月被法院以投机倒把判处有期徒刑5年。

修改后的刑法实施以后,李某提出申诉,理由是现行刑法无此罪名,要求改判无罪。

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撤销原判,改判无罪B、释放并给予国家赔偿C、驳回申诉,维持原判D、考虑到李某已服刑2年,改判为有期徒刑2年并予释放答案:C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范围类似情况如:甲乙二人于97年2月在结扎手术证明书上偷盖医院印章,伪造4份医院证明出售给他人获得400元。

甲乙二人的行为:A、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B、构成伪造事业单位证件罪C、不构成犯罪D、构成非法经营罪答案 C五、主观方面1、间接故意:黄某意图杀死张某,当其得知张某当晚在单位值班室值班时,即放火致使值班室烧毁,其结果却是将顶替张某值班的李某烧死。

下列哪些判断不符合黄某结李某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B、过于自信的过失C、疏忽大意过失D、意外事件答案:BCD(间接故意的认定)2、过于自信与疏忽大意:某医院妇产科护士甲值夜班时,一新生婴儿啼哭不止,甲为了止住其哭闹,遂将仰卧的婴儿翻转成俯卧,并将棉被盖住婴儿头部。

半小时后,甲再查看时,发现该婴儿已无呼吸,该婴儿经抢救无效死亡。

刑法之贪污贿赂罪(司考三大本分段学习)

刑法之贪污贿赂罪(司考三大本分段学习)

第二十二章贪污贿赂罪贪污贿赂罪,是指贪污、挪用、私分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以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单位为对象进行贿赂,破坏公务活动的廉洁性,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一节贪污犯罪一、贪污罪(一)贪污罪的犯罪构成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权。

贪污的对象是公共财产。

所谓“公共财产”是指刑法第91条规定的下列财产:(1)国有财产;(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3)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4)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形成的有利条件,具体表现为主管、保管、出纳、经手等便利条件;所谓“侵吞”,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控制之下的公共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所谓“窃取”,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合法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以秘密窃取的方法据为己有的行为,即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所谓“骗取”,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所谓“其他手段”,是指侵吞、窃取、骗取以外的其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专指国家工作人员,即刑法第93条规定的人员:(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是指公司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司以及国家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企业”是指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国有事业单位”是指国家投资兴办管理的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广播、出版等单位;“人民团体”是指各民主党派、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性组织。

张文中案例法律分析(3篇)

张文中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张文中案是中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企业家涉嫌犯罪案件。

案件涉及贪污、挪用资金、行贿等多项罪名,最终张文中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

本案不仅引发了社会对企业家犯罪的关注,也引发了法律界对相关法律问题的探讨。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张文中案进行分析,旨在探讨案件中的法律问题,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二、案件背景张文中,原物美集团董事长,涉嫌在2008年至2010年间,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资金,行贿等犯罪行为。

经过调查,法院认定张文中犯有贪污罪、挪用资金罪、单位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

三、法律分析(一)贪污罪1. 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张文中作为国有企业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符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

2. 犯罪数额根据案件事实,张文中贪污公款金额巨大,严重侵犯了国家财产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贪污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法院根据犯罪数额、情节等因素,依法判处张文中有期徒刑十八年。

(二)挪用资金罪1. 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张文中作为企业负责人,挪用资金用于个人用途,符合挪用资金罪的犯罪构成。

2. 犯罪数额根据案件事实,张文中挪用资金数额巨大,严重侵犯了企业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挪用资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法院根据犯罪数额、情节等因素,依法判处张文中有期徒刑十八年。

(三)单位行贿罪1. 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庄木弟案件法律分析(3篇)

庄木弟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庄木弟,男,1968年出生,原系某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主任。

2019年,庄木弟因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逮捕。

经审理,庄木弟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本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以下是本案的法律分析。

二、庄木弟案件的法律分析1.庄木弟涉嫌受贿罪的法律分析(1)犯罪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庄木弟作为街道办事处主任,是国家工作人员,具备受贿罪的主体要件。

庄木弟在担任街道办事处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符合受贿罪的客观要件。

庄木弟在主观上明知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具有受贿罪的故意。

综上所述,庄木弟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2)犯罪情节庄木弟受贿数额巨大,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受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庄木弟涉嫌滥用职权罪的法律分析(1)犯罪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庄木弟作为街道办事处主任,具备滥用职权罪的主体要件。

庄木弟在担任街道办事处主任期间,滥用职权,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符合滥用职权罪的客观要件。

庄木弟在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仍然故意为之,具有滥用职权罪的故意。

综上所述,庄木弟的行为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

(2)犯罪情节庄木弟滥用职权的行为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中的诈骗和贪污罪

刑法中的诈骗和贪污罪

刑法中的诈骗和贪污罪在刑法中,诈骗和贪污罪是两种常见而严重的犯罪行为。

它们对于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影响非常大,因此我们有必要对这两种罪行进行深入了解和分析。

一、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欺骗、隐瞒事实等手段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从而使其遭受财产损失的行为。

这种行为既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也破坏了公平交易和社会信任。

在刑法中,对于诈骗罪的构成有一定的要件,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主观要件主要表现为故意,即犯罪人明知通过欺骗等手段实施诈骗行为,但依然故意进行。

客观要件主要表现为实施手段和结果,即通过欺骗等手段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导致其财产损失。

诈骗罪的具体手段和形式多种多样,如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伪造证据等。

这些手段的共同特点在于制造了对方无法识别真相的假象,导致其做出与真相不符的决策。

例如,某人以伪造的文件向他人借款,并以虚假的承诺欺骗对方相信其还款能力,最终导致对方财产受损,这就是一种明显的诈骗行为。

对于诈骗罪的刑事责任追究,刑法给予了明确的规定。

我国刑法规定,诈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对犯罪分子进行刑事追究和相应的刑罚处罚,以维护社会公正和人民利益。

二、贪污罪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占、私分或挪用公共财物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和公共利益,也违背了公共服务精神,破坏了公平正义。

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了类似于诈骗罪的主观和客观要件。

主观要件主要表现为故意,即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共财物或挪用公共财物,但依然故意进行。

客观要件主要表现为实施行为和结果,即公共财物的被侵占、私分或挪用。

贪污罪的手段和形式也多种多样,主要表现为虚构支出、冒名开支、滥发津贴等。

这些手段的共同特点在于滥用职权,窃取国家和公共财物,给国家和社会带来巨大的损失。

例如,某政府工作人员将公款挪用到个人账户,并以虚假的理由掩盖行为,最终实施贪污犯罪。

对于贪污罪的刑事责任追究,刑法也给予了明确的规定。

法律十大罪过案例(3篇)

法律十大罪过案例(3篇)

第1篇一、故意杀人案1. 案件背景某年某月某日,被告人李某因与邻居王某发生争执,怀恨在心,于某日凌晨潜入王某家中,持刀将其杀害。

被告人李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 案件分析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在本案中,李某因与王某发生争执,怀恨在心,故意潜入王某家中,持刀将其杀害,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3.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盗窃案1. 案件背景某年某月某日,被告人张某潜入邻居陈某家中,盗走价值人民币10万元的财物。

被告人张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 案件分析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潜入陈某家中,盗走价值人民币10万元的财物,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3.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强奸案1. 案件背景某年某月某日,被告人刘某酒后强行与被害人李某发生性关系。

被告人刘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 案件分析本案中,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在本案中,刘某酒后强行与李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3.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四、贩毒案1. 案件背景某年某月某日,被告人赵某通过非法渠道购得毒品海洛因,并将其贩卖给他人。

被告人赵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 案件分析本案中,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贩卖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的行为。

贪污受贿法律案例分析(3篇)

贪污受贿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某,男,45岁,某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

乙某,男,35岁,甲某的下属,担任该局土地利用科科长。

2012年至2014年间,甲某利用职务之便,在土地审批、征收补偿等环节为乙某谋取利益,收受乙某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2014年10月,乙某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甲某也因涉嫌受贿罪被调查。

二、案件分析1. 案件定性本案中,甲某、乙某的行为涉嫌构成受贿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甲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乙某贿赂款,为乙某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2. 案件分析(1)甲某的受贿行为甲某在担任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负责土地审批、征收补偿等工作。

在此过程中,甲某利用职务之便,为乙某谋取利益。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在土地审批环节,甲某擅自降低土地审批标准,为乙某的公司办理土地审批手续。

②在征收补偿环节,甲某擅自提高征收补偿标准,为乙某的公司谋取更多利益。

③甲某收受乙某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2)乙某的受贿行为乙某作为甲某的下属,在土地利用科科长岗位上,利用甲某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乙某在办理土地审批手续过程中,接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

②乙某在征收补偿环节,擅自提高征收补偿标准,为他人谋取利益。

③乙某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3. 案件判决(1)甲某的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甲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2)乙某的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乙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三、案例分析1. 贪污受贿犯罪的特点贪污受贿犯罪具有以下特点:(1)主体特定。

贪污受贿犯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徐某某案件法律分析报告(3篇)

徐某某案件法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徐某某,男,30岁,某市某区居民。

2019年3月,徐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经审理,徐某某被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案件事实2018年6月至2019年2月期间,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

具体事实如下:1. 徐某某虚构自己为某知名企业员工,谎称能够帮助他人办理工作调动、职称评定等事宜,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5万元。

2. 徐某某虚构自己为某知名企业家,谎称能够帮助他人进行投资理财,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10万元。

3. 徐某某虚构自己为某知名企业负责人,谎称能够帮助他人获取项目合作机会,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15万元。

三、法律分析(一)徐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1. 诈骗罪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2. 徐某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1)徐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从案件事实来看,徐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其目的就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2)徐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徐某某虚构自己为知名企业员工、企业家、负责人等身份,隐瞒真实情况,骗取他人信任。

(3)徐某某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

徐某某通过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30万元,符合诈骗罪的数额较大要求。

(二)徐某某的刑事责任1. 徐某某的行为属于故意犯罪徐某某在实施诈骗行为时,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仍然故意为之,具有明显的犯罪故意。

2. 徐某某的犯罪情节严重徐某某通过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3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其犯罪情节严重。

3. 徐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徐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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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和诈骗罪的区别
诈骗罪与贪污罪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利用职务之便和侵犯的对象不同。

贪污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而诈骗罪不存在利用职务便利的问题,所骗取的财物不仅包括公共财物,也包括个人所有财物。

具体区别如下:
诈骗罪量刑及判例
一、《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
年4月8日起施行)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3年12月26日讨论通过)关于诈骗罪的量刑: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五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六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综上,如果诈骗金额达到28900元,则刑罚将达6年4个月(未考虑自首、退赃的情节)。

刑法修正案(九)颁布实施以后贪污罪量刑及判例
2015年11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九)》确定了“数额 +情节”的二元定罪量刑标准,废除了原规定中的绝对确定的数额标准和以数额为主、以犯罪情节为辅的规定,替之以“数额”或“情节”作为量刑的标准,规定了“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这三档刑罚。

将裁量权更多交给司法机关。

修改后:★★第三百八十三条【对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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