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诈骗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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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品诈骗案判刑案例

收藏品诈骗案判刑案例

收藏品诈骗案判刑案例
一起收藏品诈骗案件,2016年,被告人吴某在厦门市贩卖贩卖有问题的收藏品 (古董)给不认识的人,诈骗赃款达5万余元,厦门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其作出判决:被告人吴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

厦门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在收藏品买卖中,明知收藏品有问题,而故意隐瞒客户,以收藏品推销非正宗文物诈骗,其行为构成了犯罪诈骗,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应当依法判处。

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吴某经历受害人的控告,以及证人的证词,法庭认为,勒索赃款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其行为构成了诈骗罪的犯罪。

由于被告人吴某向法院认罪,曾承认自己的罪行,并拿出部分赃款作为赔偿。

法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且被告人吴某已经向法院认罪,配合裁判机关作出积极认罪,且认罪诚实,因此,准许被告人吴某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

个人名义签二手车交易合同诈骗案例

个人名义签二手车交易合同诈骗案例

个人名义签二手车交易合同诈骗案例刘某与某二手车销售公司于签订了二手车辆买卖协议,约定刘某向二手车公司以46000元购买小轿车一辆,二手车公司在协议中保证该车辆无大事故、无水泡、无火烧、包提档。

付款当日,二手车公司即将车辆交付到了刘某。

刘某将该车辆做保养时,维修人员发现该车辆内部有泡水的痕迹,但无法确认是否泡水,刘某当即向二手车公司反映该情况,二手车公司表示又一次保证该车辆无水泡、无火烧、无大事故。

后因该车辆中控锁无法关闭车门等故障,在维修店拆解该车辆左前门时发现有泡水痕迹、主驾驶座位下方调节钮有水锈和泥等痕迹及车辆内部有刺鼻气味,维修人员确定该车系水泡车。

刘某将二手车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购车款,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赔偿购车款的3倍。

贪小利吃大亏的事例

贪小利吃大亏的事例

贪小利吃大亏的事例有很多,以下是一些典型的例子:
1. 案例一:王某在某网络平台上看见一条视频内容称可以做兼职赚钱,于是便与对方联系。

对方让王某下载某APP,在该APP上培训两天后,王某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对方转账,导致受害人张某、肖某被诈骗资金流入王某的银行卡里,王某从中获利100元。

最终,王某因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十日之处罚。

2. 案例二:刘某明知购买的柴油是违法所得,且价格低于市场价格,却因一时贪图小便宜,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3. 案例三:李某平伪造、买卖中阳县公安局吴家峁派出所、临县公安局大禹派出所印章,其行为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

被告人张某平联系被告人李某平伪造中阳县公安局吴家峁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本和历史成员信息,其行为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

4. 案例四:一些留学生因为贪图小便宜,轻信诈骗电话,导致财产损失甚至人身安全受到威胁。

这些案例都警示我们,贪图小便宜可能会带来严重的后果,让我们在面临诱惑时,要提高警惕,遵纪守法,以免吃大亏。

一房二卖构成合同诈骗罪案例

一房二卖构成合同诈骗罪案例

一房二卖构成合同诈骗罪案例【案情简介】2016年1月,张某某通过楼房外墙上张贴的小广告获知,在涟水县某村有一套小产权门面房出售,售价15万元,张某某按照广告与房主周某某取得了联系,并在周某某的带领下,去现场看了两次房子。

由于这套门面房是小产权房,没有产权证明,在周某某提供了当地居委会盖章的相关证明后,张某某向周某某付了11.8万元的购房款,购买了该门面房。

签订合同时该门面房正被租给他人5月份到期,4月底,张某某联系周某某商讨交房事宜,周某某推辞说在外地打工,后张某某就再也联系不上周某某了。

原来,这套门面房早在2015年12月就被周某某卖给了祝某某,水电户头也都已变更。

周某某提供给张某某的证明是他在广场上随便找的一个陌生人写的,证明上盖的居委会印章是刻的假章。

案发后,周某某一直处于畏罪潜逃的状态,直至2018年才被警方抓获归案。

【调查与处理】该案由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涟水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定: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9年5月21日,涟水县人民检察院审查终结后向涟水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8月27日,涟水县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法律分析】本案中,周某某的行为属于“一房二卖”,简单来说,就是房屋所有权人将同一间房子前后卖给了两个人,也可能存在两个以上的买受人。

在实践中,一房二卖的现象并不少见,尤其是在小产权房的买卖中,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不需要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备案审查,买房者无法核实房屋的真实情况,容易导致房主“钻空子”将房屋再次卖给他人,骗取钱财。

那么一房二卖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呢?卖房者可能涉及民事责任,甚至还有可能涉嫌合同诈骗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诚信法律案例(3篇)

对于诚信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法律实践中,诚信更是法律行为的基本准则。

本文将通过几个典型的诚信法律案例,探讨诚信在法律实践中的重要性,以及如何维护诚信原则。

二、案例一:王某某虚假诉讼案案例背景:王某某与李某因房屋买卖纠纷诉至法院。

王某某在诉讼中伪造证据,虚假陈述,企图骗取法院判决。

处理结果: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王某某败诉,并对其虚假诉讼行为予以罚款。

同时,王某某因伪造证据、虚假陈述,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分析:王某某虚假诉讼案,充分体现了诚信在法律实践中的重要性。

诚信是法律行为的基本准则,任何违法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严惩。

此案警示人们,在法律实践中,必须坚守诚信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伪造证据、虚假陈述。

三、案例二:张某某拖欠工资案案例背景:张某某系某公司员工,因公司拖欠工资,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处理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判决公司支付张某某拖欠的工资及赔偿金。

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张某某拖欠工资案,体现了诚信在劳动关系中的重要性。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应当建立诚信劳动关系,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诚信原则。

此案提醒用人单位,要诚信经营,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四、案例三:赵某某合同诈骗案案例背景:赵某某以虚假项目为由,与某公司签订合同,骗取公司资金。

处理结果: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赵某某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分析:赵某某合同诈骗案,揭示了诚信在合同交易中的重要性。

合同是诚信交易的产物,任何一方不得以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利益。

此案警示人们在合同交易中,要坚守诚信原则,防止合同诈骗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五、案例四:钱某某职务侵占案案例背景:钱某某系某公司财务主管,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资金。

处理结果: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钱某某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现货网络诈骗判刑案例

现货网络诈骗判刑案例

现货网络诈骗判刑案例
案例一,某某因在网络上实施诈骗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某某利用网络平台发布虚假广告,声称自己有大量现货商品,引诱他人通过支付定金等方式进行交易,但实际上并没有货物存在。

在被害人的多次追问下,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交货,并最终失联。

被害人多次向公安机关报案,警方通过技术手段,最终将某某抓获归案。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定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判决结果一经公布,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也给其他有类似行为的人敲响了警钟。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网络诈骗不仅仅是一种道德败坏的行为,更是触犯了法律的行为。

网络诈骗犯罪不仅侵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网络交易的正常秩序,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经济发展。

因此,对于网络诈骗犯罪必须依法严惩,绝不容忍。

同时,对于广大网民来说,要增强防范意识,不轻信网上陌生人的虚假宣传,不随意向对方转账支付定金等行为,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有效遏制网络诈骗犯罪的蔓延,维护网络交易的健康发展。

总之,网络诈骗是一种严重犯罪行为,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只有加大打击力度,加强立法和执法,才能有效遏制网络诈骗犯罪的发展,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希望广大网民能够增强防范意识,自觉抵制网络诈骗,共同营造一个清朗的网络空间。

山西黎城网络诈骗刷单案成功案例2022年

山西黎城网络诈骗刷单案成功案例2022年

山西黎城网络诈骗刷单案成功案例2022年今年以来,黎城县公安局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连续抓获多名涉嫌诈骗犯罪嫌疑人,分别破获买卖游戏账号类、兼职刷单类、网络购物类等多起网络诈骗案。

xx年,黎城县东阳关镇高石河村村民王某某来黎城县公安局报案称:其在网上一个名为“xx”的软件做兼职刷单被诈骗一万元。

对方客服以充值一万返利一万五的高额回报为由,骗取受害人转账一万元后,将受害人拉黑。

接报后,经过县公安局电诈专班民警的研判分析,辗转广西、河南等多地进行工作。

2020年8月28日,黎城县公安局电诈专班民警将该案中的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取保候审)、董某某抓获。

目前该案正在办理中。

xx年,黎城县黄崖洞镇西头村村民申某某向黎城县公安局报案称:其在“闲鱼”网站出售自己的“旅拍”服务时被人诈骗5000元。

犯罪嫌疑人冒充该网站客服和买家,在微信上与受害人申某某取得联系,谎称需要购买更高价格套餐,诱骗受害人支付5000元。

受害人被骗钱款经支付宝扫描二维码进入一个名为“xx”的支付宝账户内。

接报后,经过研判分析,黎城县公安局电诈专班民警赶赴山东省滨州市将犯罪嫌疑人辛某某抓获归案,并成功为受害人挽回损失。

目前该案已移送黎城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xx年,深圳市恒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黎城分部职员赵某某来黎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报案称:2020年3月7日其在手机上为其所在公司购买笔记本电脑时,被人诱骗可以使用优惠券,在与对方支付宝绑定“亲情付"后,犯罪嫌疑人在未提供优惠券的情况下诱骗受害人向对方转账16997元。

经过对受害人报案时所提供相关证据进行分析,黎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迅速锁定犯罪嫌疑人,并于xx年在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将犯罪嫌疑人戴某某、李某某抓获,成功为受害人挽回经济损失。

目前该案正在侦办过程中。

房屋买卖诈骗案例

房屋买卖诈骗案例

房屋买卖诈骗案例案例一,虚假房产信息诈骗。

小张在网上看到一则房产信息,价格偏低,照片看起来也很不错。

他通过联系方式与卖家取得联系,对方声称因为急需用钱所以价格低廉出售。

小张心动了,急忙支付了定金。

然而,当他去看房时,才发现这是一起虚假房产信息诈骗案件。

卖家根本就没有房产,他的定金也无法追回。

案例二,假冒中介诈骗。

小王找到了一家中介公司,希望能够帮助他找到心仪的房子。

中介称他们有合适的房源,并要求小王先支付一部分中介费用。

小王急于找到房子,便支付了费用。

然而,等到他支付完所有费用后,中介却突然失联了。

原来,这家中介公司是一家假冒的中介,他们骗取了小王的钱财后便销声匿迹。

案例三,伪造房产证诈骗。

小李看中了一套二手房,卖家出示了房产证和相关手续。

小李认为一切都很正规,便支付了首付款。

然而,等到他准备过户时,才发现这份房产证是伪造的。

原来,卖家并不是房屋的真正所有者,他伪造了房产证以骗取小李的钱财。

以上这些案例告诉我们,房屋买卖诈骗时有发生,而且手法多样,有些甚至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因此,我们在进行房屋买卖时,务必要保持警惕,不要轻易相信陌生人提供的信息。

在选择中介公司时,要选择正规、有信誉的中介机构,避免成为假冒中介的受害者。

在签订合同和支付定金时,一定要核实对方的身份和相关证件,避免因为虚假信息而上当受骗。

总之,房屋买卖诈骗案件时有发生,我们要时刻保持警惕,不要因为贪图便宜而忽略了风险。

通过学习和了解相关的案例,我们可以提高自身的防范意识,避免成为诈骗分子的下一个目标。

希望以上案例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启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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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诈骗案例【篇一:买卖诈骗案例】篇一:银川市屡发房屋买卖合同诈骗案例(1080字)近期,银川市屡屡发生房屋买卖合同诈骗案,甚至个别不法分子公然冒充他人、伪造他人身份证件,进行诈骗活动。

警方提醒广大市民:买卖房屋时,一定要慎之又慎!昨天上午,记者从银川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又了解到这样一起利用房屋买卖合同诈骗钱物的案件。

买来二手房没过户,侄子骗去做抵押被变卖1999年年底,张某某(女)由于要出国定居,便将银川市兴庆区德胜小区的一套住房以3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了中宁来银的李某(女),完成交易后,张某某匆忙出国,而李某虽然持有这套住房的房产证,却无法办理过户手续。

今年2月,李某的侄子崔某得知此事后,提出他能托人办理过户手续,便将李某的房产证拿走。

几天前,一位姓马的小伙子突然来到李某的家里,称房子已被他买下,并且持有这套德胜小区住房的合法房产证。

李某顿时被弄得晕头转向,立即找来侄子询问究竟。

这一问,侄子崔某才道出了事情原由,崔某欠王某2万元钱,迟迟无法偿还,对方提出如果没钱,拿值钱的东西抵押也行。

为了堵住这个窟窿,崔某骗来李某的房产证,交给了王某。

银川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接到报案后,经过缜密调查,查明王某拿到房产证后,为了获取不法之财,竟策划了一个恶毒的阴谋。

王某先找人伪造了房产证上原房主张某某的身份证等一系列证件,又找来一个女子冒充张某某,然后找到银川一家公证处,办理了房主“张某某”委托自己全权办理德胜小区这套住房买卖事宜的委托书及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并进行了公证。

凭借这些,王某将这套住房以13.3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急于购房结婚的马某,并成功地在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律师:伪造房主证件、办理相关手续者构成诈骗罪随后,记者采访了天盛律师事务所主任党建国律师。

他认为,在此案中,张某某与李某买卖房屋的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但是交易程序并没有办彻底,李某虽然在事实上得到了这套房屋,但并没有成为合法的房屋所有人。

在这种情况下,王某通过非法途径得到了房产证,但他在既不是房屋所有人又未经房屋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通过伪造房主证件、办理相关手续的方式,将房屋卖给马某,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犯罪。

与此同时,马某的买房行为并不受法律保护,取得的房产证不合法,因为他并不是从具有该房屋处置权的所有权人或所有权人委托人的手中购买房产,其蒙受的损失可以通过公安机关对王某追赃进行补偿,同时,公证处也存在把关不严的问题。

针对此类房屋交易诈骗案件,民警和律师提醒广大市民,房产证务必要妥善保管,一旦遗失应立即到有关部门挂失。

在买二手房前,一定要到房管部门察看准备要买的房屋是否对外设置了抵押。

交易过程中,签订买卖合同的同时,应尽快办理过户手续,将买卖程序办彻底。

篇二:房屋买卖合同诈骗案例(1204字)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繁荣与一些旧城的扩大改建,房地产交易、房屋、店面出租等活动越来越频繁,由于房地产价格大幅上扬,投资经营各类商品房和商业店面的热情高涨,为了急于买到合适的商品房和店面,对相应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权属问题等不加甄别就进行所谓的产权和经营权的转让,由此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诱发合同诈骗活动。

今年年刚过,我市就立案侦查了2起此类合同诈骗。

3月28日,报案人李某到三元经侦大队报称:其于2005年10月通过中介公司,与嫌疑人张某签定《房屋买卖居间协议》。

张某称三明市华厦房地产公司抵押给他一套住房,现将此住房卖给李某。

张某在收到李某的35000元房屋买卖预付款后逃匿。

后2007年3月28日,三元区人民法院判决此房由三明市华厦房地产公司收回,李某限期搬出。

此案中,中介公司仅凭犯罪嫌疑人张某一句话说“此住房系房地产公司拖其欠款而抵押给他的”,就轻易相信了张某。

而没有查看其房产证、土地证等任何手续,或到此房地产公司了解、查看此房的产权人。

此案中中介公司承担着难以逃咎的责任。

2007年3月5日,明溪个体工商户杨春艳到泰宁县局报案称:2007年3月4日,其被人以虚假广告诱骗签定了一份店铺转让合同,并被对方骗走转让金21280元。

这起案件的主要特点:一是虚构事实,低价引诱。

犯罪分子或者虚构自已拥有某个店面所有权,或者利用他们与原经营者签订的已失效的店面经营权转让合同找到欲租赁经营的受害者,同时开出较低于当前市场成交价的一个转让价位,受害者看到该转让合同或实地看过犯罪分子指引的店面后就信以为真,认为有利可图,急于成交,遂未做深入的调查、核实即与犯罪分子签订转让合同,并交付相当数量的定金或转让金。

二是案发时间较长、隐蔽性强。

由于店面经营权转让后受害人大多很少再去过问核实,只有等到要装修开业时见到店面的所有人或真正的经营者时,才知道被骗,向公安机关报案。

此类案件隐蔽性强,短时间内不易被察觉,待受害人发现报案后,犯罪分子早已逃匿,即使事后抓获,其所得赃款也已挥霍一空。

此类犯罪的防范措施:1、建议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房屋交易市场的管理,特别是对房屋中介所的法律意识教育,加强分辨真伪的能力。

要规范中介行业的活动,做到有章可循。

中介公司要承担起责任,严格审查产权人的资格,以防此类诈骗案件的发生。

2、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辨别真伪的能力。

提醒广大市民不要轻易预付定金或购房款,应及时到相关部门核对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及时发现问题,以防被骗。

对于委托中介人买卖房屋的,最好与房东见面或通话,确定委托真实性。

3、加大打击力度,保护群众利益。

公安机关的经侦部门应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广辟案源、及时受理有关房地产交易、租赁店面、转让经营权等经济犯罪案件,严厉打击此类犯罪活动,尽快破案,追缴赃款,挽回受害者的经济损失,保护群众的合法利益。

同时应加大此类诈骗案件的防范宣传工作,提高群众的防范意识,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篇三:房屋租售合同诈骗案例分析(1112字)7日上午,海口市各级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民警纷纷走上街头,在明珠广场等6个活动点,向群众开展“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宣传活动。

据了解,海口市公安局经侦部门从9月22日开始至10月21日将开展为期一个月的“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宣传月”活动。

经侦支队郭德强支队长介绍,今年1至8月份海口市共受理经济犯罪案件115起,立案105起。

目前,海口市涉众型经济犯罪主要有传销、集资诈骗、信用卡诈骗、合同诈骗等。

活动现场,房屋租赁、销售合同诈骗案件成为市民关注的热点,经侦民警为市民支了“四招”防骗。

典型手段经侦部门根据调查分析,房屋租赁、销售合同诈骗手段主要有5种:“利用房屋中介身份实施诈骗、低价出售为名实施诈骗、虚构房产或假冒身份实施诈骗、一房多卖实施诈骗、以讹传讹实施诈骗。

”一些房屋中介公司指使公司员工及他人假扮购房人,与卖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少量定金或部分房款后,将房屋过户至虚假购房人名下,最后将骗取的房屋转卖或抵押,从中非法获利。

有的诈骗分子声称其亲戚、朋友是房地产开发商,现因资金紧缺,生意上难于周转,一般以降低于市场价格的售房价引诱他人上当。

一些房地产开发商或个人在预售、出售房屋时,隐瞒房屋已抵押或已出售的事实,采取一房多卖的方式骗取他人购房款。

犯罪分子抓住朋友之间互为信任的人性弱点,大势吹嘘,宣称因为其关系的特殊性,能够极为优惠的价格将房子出售。

当信息扩散传播后,就会导致受骗群体愈来愈多。

如何防范经侦民警为市民支了“四招”防范此类诈骗手段。

第一招就是克服贪小便宜的心理。

经侦民警提醒市民,购房要具有一定的辨识能力,不要因亲情、友情等关系的诱导,轻易做决定。

投资前应向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包括项目的真实性、项目开发的具体内容、与广告宣传是否一致等,切莫为追求高额回报盲目投资。

第二招就是在购房时要审查房产开发商及中介公司的相关证书。

按规定,开发商须具备“五证”,即《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而从事房地产咨询、评估、经纪服务的中介公司也须具备相应的资格认证。

第三招是要审查房屋产权的真实性。

经侦民警提醒,签订购房合同前可到房地产登记机构进行查询,核实房产证的真伪、卖房人与登记人是否一致、房屋是否办理抵押登记等情况,以免购买无产权或产权有争议的房屋,切莫怕麻烦、怕走多程序,导致上当受骗。

第四招是提防交易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根据经侦部门的分析,购房者对中介公司和房产公司普遍存在依赖心理,对他们事先拟好的合同很少提出异议,往往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市民在签订合同前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提防其中的免责条款陷阱,以防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篇四:伪造房屋买卖合同案例(1048字)一、案情:为了实施诈骗活动被告人刘某租用某小区住宅一套,与房主签订租房期限为两年。

刘某伪造以自己为房主的产权证明,购房发票等房屋买卖证明文件,在网络上发布虚假卖房信息欲以超低价格出售该房屋。

被害人张某在看到该卖房信息后与被告人刘某联系,商量买房事宜。

被告人刘某向被害人出示房屋买卖合同及购房发票等伪造的文书,向被害人谎称,自己急需用钱,要求被害人自己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主动降低价格,条件是被害人一次性将购房款交付刘某。

被害人张某见房价确实便宜,遂信以为真,交付40万元房款后,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被告人刘某将伪造的购房合同等交付给被害人张某。

事后,被害人发觉上当,文件系伪造的。

公安机关将已潜逃的被告人刘某抓获。

二、分歧: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围绕刘某的“骗房”行为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刘某构成诈骗罪,理由是被告人刘某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具体而言,就是刘某通过伪造的产权证明等文件,使被害人张某产生错误认识,误以为刘某是房屋的所有人,而基于这种错误认识支付财产。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被告人刘某构成合同诈骗罪,理由是被告人刘某实施的诈骗行为是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应该构成合同诈骗罪。

三分析:区分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关键在于诈骗行为是否是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则构成合同诈骗罪,否则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就本案来说:1、被告人刘某在签订合同时无履行合同的能力刘某明知自已没有能力履行合同,而且也根本不打算履行合同,但仍与他人签订合同,一旦房款到手,便大事告成,逃之夭夭,签订合同是假,骗取财物是真,应以诈骗论处。

2、刘某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欺骗行为从司法实践看,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欺骗行为,即使合同未能全面履行,也只能作合同纠纷处理,不能定诈骗罪。

但本案中刘某伪造证件,使用假证件,编造谎言,骗取信任,掩盖其根本无力履行合同的真相,给对方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以诈骗罪论处。

3、刘某在签订合同后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司法实践表明,行为人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在签订合同后,必然设法创造条件使合同得以履行,如果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也会愿意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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