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办法实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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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木条例适用于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第四条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城市道路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道路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政工程、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经城市人民政府批淮后实施。

第八条城市道路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集资、国内外贷款、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第九条城市道路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道路技术规范。

第十条政府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单位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建设,应当分别纳入住宅小区、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计划配套建设。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按照城市道路发展规划,投资建设城市道路。

第十二条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第十三条新建的城市道路与铁路干线相交的,应当根据需要在城市规划中预留立体交通设施的建设位置。

内部道路交通管理办法

内部道路交通管理办法

内部道路交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道路的交通管理,保障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根据国家交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小区、工厂、学校、医院等单位内部道路的交通管理。

第三条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内部道路的交通管理工作,并依法对违章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和处罚。

第四条道路交通管理应坚持便民、便捷、高效、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交通参与者应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自觉遵守交通秩序,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第二章交通组织第六条根据道路交通情况,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内部道路进行交通组织,包括道路划分、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的设置等。

第七条在需要限制通行的道路上,应设置交通标志和交通设施,引导车辆按指定行车方向行驶。

第八条对于进出小区、工厂、学校、医院等单位内部道路的车辆,应按照相关规定,经过检查、登记等程序,确保车辆符合要求后方可通行。

第九条在道路交通中,对于行人和非机动车应设置相应的道路设施,保障行人和非机动车的安全通行。

第三章交通标志和交通设施管理第十条交通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标准颁发的有关交通标志和交通设施设置规定,对内部道路进行标志和设施的设置。

第十一条交通标志和设施应放置在明显的位置,保证能够被交通参与者清晰的看见。

第十二条交通标志和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应定期进行,保证其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拆除、改变或损坏交通标志和设施。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交通标志和设施的行为,交通管理部门有权进行处罚,并及时修复、更换损坏的交通标志和设施。

第四章交通秩序管理第十五条交通管理部门应对内部道路上的交通秩序进行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交通管理部门有权采取扣分、罚款、暂扣驾驶证、暂扣车辆等处罚措施。

第十七条对于重大交通违法行为和醉驾、无证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报警并进行处理。

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办法范本

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办法范本

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设施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所有道路交通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法治监管的原则,依法加强对道路交通设施的管理,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道路交通设施的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对道路交通设施的维护和维修工作,保障道路设施的良好使用状态,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第五条道路交通设施管理机构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提高管理水平,提供便利的交通设施服务,满足公众的出行需求。

第二章道路交通设施的设立与管理第六条道路交通设施的设立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相关审批程序,并经道路交通设施管理机构审核确认后方可设立。

第七条道路交通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对道路交通设施的安全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修复。

第八条道路交通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道路交通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完好状态。

第九条道路交通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设施巡查制度,定期进行巡查,并及时处理巡查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条道路交通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道路交通设施信息化建设,提供准确、及时、便利的设施信息查询服务,方便公众获取相关信息。

第三章道路交通设施的维修与更新第十一条道路交通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道路交通设施进行维修和更新,确保道路设施的良好状态。

第十二条道路交通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维修管理制度,明确维修工作的责任分工和时间进度,确保维修工作的及时性和高效性。

第十三条道路交通设施管理机构应当提倡科技手段应用于维修工作,提高维修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十四条道路交通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科学管理,提高道路交通设施的使用寿命,减少资源浪费。

第四章道路交通设施管理的监督与处罚第十五条道路交通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设施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对涉嫌违法违章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予以处罚。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13•【字号】合政办[2009]8号•【施行日期】2009.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9〕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三日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一、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理顺道路交通设施建设工程的设计、招标、施工、监理和移交等过程中相关单位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大建设道路桥梁配套交通设施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7〕74号)精神,结合目前我市道路交通设施工程建设管理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合肥市市区范围内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大中修道路桥梁及各出入口道路的配套交通设施工程,具体内容包括:交通标志、标线、护栏及智能交通系统(控制、监控系统和流量采集、电子化执法、指挥调度系统)等部分。

三、道路交通设施工程应与道路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各有关单位根据各自工作职能,按以下规定共同做好道路交通设施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具体为:(一)设计阶段。

1.方案设计。

道路交通设施设计是道路工程设计的核心。

新建、改建路桥工程(含道路大中修及小街巷建设)必须将道路交通设施设计纳入整体设计中,道路断面及土建工程设计应根据交通设计的要求制定或变更。

交通设计单位应依据《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GB14886-2006)等国家标准,按照市规划部门要求,在充分吸收市公安交警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开展交通设施的设计工作。

21.关于印发《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6〕92号)

21.关于印发《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6〕92号)

关于印发《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6]9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第73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日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道路交通设施名称的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合肥市地名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道路交通设施是指城市道路、桥梁、隧(地)道,城市交通的站点、港口、长途客运汽车站、货运枢纽站等建设设施。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内道路交通设施名称的命名、更名、使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道路交通设施名称应由专名和通名组成,专名不宜过长,通名不得重叠使用。

名称用字必须使用国家规定的规范汉字,禁止使用已简化的繁体字、已废止的二简字、已淘汰的异体字。

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必须符合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要求。

名称应符合汉语语法规范,易懂、易记。

第五条道路交通设施通名应符合下列标准:(一)大道,一般指城市快速路和主干道。

(二)路,一般指城市主干道、次干道、支路。

(三)街,一般指两侧多商铺、商贸繁华的道路。

(四)巷,一般指主要用于行人通行的道路。

(五)桥,一般指跨越河流上的桥梁及跨越道路、铁路的各种车行或人行立交桥、天桥。

(六)隧(地)道,一般指穿越河流、湖泊、道路下和山体内的车行或人行通道。

(七)港,一般指客运港口、货运港口和轮渡站。

(八)站,一般指公交车沿线停靠站,及跨省、市或者郊县的客运汽车的起迄站,具备公路货物集散、配载等功能的场站等。

使用本规定以外的其它通名,由市政府另行确定。

第六条道路交通设施专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道路,一般不以人名、外国地名、企事业单位及产品商标、品牌、道路起迄点的地名命名;规划中一条顺直的城市道路,一般以同一个名称命名,长度在10公里以上的,可以以主要道路或者河流为界加方位词分段命名;马蹄形、近似直角转弯、环形的城市道路,不宜以同一个名称命名。

内部道路交通管理办法

内部道路交通管理办法

内部道路交通管理办法1. 简介内部道路交通管理办法是为了有效管理和监管公司或机构内部的道路交通,保障车辆和行人的安全,提高交通效率而制定的规章制度。

本文档旨在详细阐述内部道路交通管理的相关内容,包括交通规则、标志标线、交通设施以及处罚措施等。

2. 交通规则2.1 速度限制车辆在内部道路上行驶时,应当遵守规定的速度限制。

具体速度限制根据道路的类型和条件而定,并通过设置标志进行提示和指示。

在狭窄道路、弯道、斜坡等特殊路段,应当适当降低车速,以确保行车安全。

2.2 优先权规定内部道路上的交叉口、路口等地方,应当按照交通标志和标线的指示,遵守优先权规定。

一般情况下,行驶在主干道上的车辆具有优先通行权,而行驶在次干道上的车辆应当给予让行。

2.3 禁止逆行为了保障交通的顺畅和安全,内部道路上禁止逆向行驶。

车辆驶入道路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向行驶,并遵守相应的交通规则。

2.4 停车规定内部道路上的停车应当遵循相应的规定,禁止在禁停区、消防通道、人行横道等地方停车。

同时,停车时应当保持道路畅通,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3. 交通标志和标线3.1 交通标志内部道路上应当设置适当的交通标志,以指示和警示车辆和行人。

常见的交通标志包括禁止停车标志、限速标志、禁止逆行标志等。

交通标志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确保信息的传达和理解。

3.2 交通标线为了引导和规范车辆和行人的行进方向,内部道路上应当划设适当的交通标线。

常见的交通标线包括禁止停车标线、导向箭头标线、人行横道标线等。

通过交通标线的设置,能够更好地引导交通流动,提高行车安全。

4. 交通设施4.1 路灯为了保障夜间交通的通行安全,内部道路上应当设置适当的路灯。

路灯的亮度和布局应当能够满足夜间行车的需要,避免盲区的出现,确保行车的顺利进行。

4.2 交通护栏在需要的地方,内部道路上应当设置交通护栏,以划分车行道和人行道,并保护行人和车辆的安全。

交通护栏应当具备一定的防撞功能,并符合相关的安全要求。

道路交通设施管理规定

道路交通设施管理规定

道路交通设施管理规定第一条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应按照有关国家规范执行,若遇山地道路,参照《山地城镇道路工程设计导则》规定执行,并符合以下要求:(一)道路规划设计时应同步进行综合管网规划及街道家具一体化设计。

(二)道路规划设计时应统一标识、标牌、标线、信号灯、路灯设置,学校、医院等特殊场所道路划线应采用彩色铺装。

(三)步行、自行车、无障碍设施应保持连续性,避免被市政或其他设施截断,尽量顺直,减少迂回。

(四)路网规划应符合表6-1规定。

当独立产权用地的长度或宽度大于本表规定时,应在地块内部增设公共通道,对社会开放。

表6-1城市不同功能区的街区密度要求注:工业区与物流园区的街区尺度根据产业特征确定,对应服务性园区,街区尺度应小于300m,路网密度大于8km/k㎡(五)新建道路交叉口规划、设计及实施应考虑预留与之相交的道路接口位置,规划设计、实施到与之相交的道路交叉口切角位置。

第二条道路平面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单向机动车道3车道以上(含3车道),宜设置公交专用车道;红线宽度大于20米的道路,设置港湾式公交站台;(二)在公交站点外侧应配建以绿化景观功能为主,兼顾休闲、自行车停放、公厕等功能,不少于600㎡的街旁绿地。

用地条件具备的,应与道路同步设计、实施和验收;用地条件不具备的,应进行规划控制。

第三条建设用地内部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变坡点退道路红线距离应不小于7.5米。

(一)地下公共停车库的建设应当考虑到城市动态交通、静态交通的衔接协调,以及个体交通工具与公共交通工具的换乘与衔接。

地下停车库宜与地下街道及地铁车站等地下空间设施整合建设,并与相邻地下停车库相互连通。

(二)汽车库车辆出入口,距离城市道路的规划红线应不小于7.5米,并在距出入口边线内2米处作视点的120°范围内至边线外7.5米以上不应有遮挡视线障碍物。

地下车库出入口不宜直接连接城市主道路。

第四条当地块主要出入口与城市道路连接时,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应选择在道路级别低的、对城市交通影响小的道路上开口,特殊情况下向次干路以上等级的道路开口不宜超过2个,地块机动车出入口宽度不宜超过8米;(二)禁止在城市快速路开口并严格控制在城市快速路辅道和城市主干道上开口;(三)开口位置设在主干道上时,距道路交叉口切角红线应不小于100米或地块的最远端;开口位置设在次干路上时,距道路交叉口切角红线不应小于80米或地块的最远端;开口位置设在支路上时,支路上距离与干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切角红线不应小于50米或地块最远端,支路上距离与支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不应小于30米或地块最远端,计算规则示意如图6-1。

交通设施维修规章制度

交通设施维修规章制度

交通设施维修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交通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促进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交通设施的维修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道路、桥梁、隧道、交通信号设施等。

第三条交通设施维修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维修及时”的原则,确保维修工作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维修管理第四条交通设施维修工作应有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制定维修计划,配备必要的维修人员和设备。

第五条维修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维修记录系统,对每次维修工作进行详细记录和归档,便于后续的审查和检查。

第六条维修管理机构应定期开展维修质量评估和工作总结,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改进。

第七条维修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维修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他们具备必要的专业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三章维修工作流程第八条维修前,应进行维修计划的制定和风险评估,确保维修工作的安全性和可行性。

第九条维修过程中,应遵循操作规范,严格按照维修计划和操作流程进行操作,确保维修质量。

第十条维修后,应做好验收和记录工作,确保维修效果符合要求,没有遗漏。

第十一条对于出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确保问题不再发生。

第四章安全保障第十二条维修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规定,佩戴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第十三条维修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设备,确保维修工作区域的安全。

第十四条维修前,应对维修现场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和排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对发生的事故和安全事件,应进行及时的报告和处理,调查事故原因,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第五章备品备件管理第十六条维修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备品备件库,定期进行库存盘点和更新,确保备品备件的质量和数量。

第十七条维修人员应按照规定使用备品备件,避免浪费和过度使用。

第十八条对于备品备件的采购和使用,应建立严格的制度和流程,防止因误操作或管理不善导致问题。

第六章外包维修第十九条对于某些需要专业技术的维修工作,可以考虑外包给专业的维修公司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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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办法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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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办法实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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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厂区道路交通设施,是指厂区主干道、次干道、支路、交通标志、标线、隔离设施、宣传栏、路面缓冲设施、停车位、限高门等。

2. 厂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厂区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工作。

3. 厂区道路交通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科学管理的原则。

4. 新建、扩建、改建厂区道路时,交通设施的建设方案由有关单位与厂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工程竣工验收,应有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参
与。

5. 在厂区道路范围内种植树木、花草、设置指示牌、电杆及管线,横幅等,不得妨碍厂区道路交通设施的正常使用。

6. 在厂区道路上设置交通隔离设施的有关单位需开设缺口或设置活动护栏,应报厂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7.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厂区道路交通设施,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设置、移动、遮盖、涂改厂区道路交通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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