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农业保险优势比较
美国法国日本农业保险政策的比较和启示

美国法国日本农业保险政策的比较和启示近年来,随着全球气候变化的加剧和自然灾害的频发,农业生产受到的影响越来越大。
为了保障农业生产的稳定和农民的生计,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农业保险政策。
本文将比较美国、法国和日本的农业保险政策,分析其共同点和差异,并探讨对我国的启示。
一、美国农业保险政策美国农业保险政策起源于1930年代大萧条时期,为了应对农业经济危机而制定。
如今,美国已经成为了世界上最大的农业保险市场和保费收入大国。
其农业保险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开展的合作。
美国联邦政府通过“农业、食品和医疗补助法案”资助国内农业保险项目,并与各州政府合作,共同承保农业风险。
州政府进行农业保险的管理和销售,联邦政府提供财政支持和风险共担。
2. 多样化的保险产品。
美国农业保险公司提供多种产品,包括收入保险、条款保险、灾害保险等。
这些保险产品提供了全面的风险保障,例如与自然灾害(如干旱、洪水、冰雹和风暴等)、动植物疫病和货物价格波动等有关的农业经济风险。
3. 风险补贴政策。
美国政府为农民提供大量财政支持,以减轻农民的经济负担。
举例来说,联邦政府为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民提供高达65%的保费补贴,同时积极扩大市场,通过拓展新的客户群,降低保险费用等方式,为农民提供更多的实惠。
法国农业保险政策是在自然灾害频发之后制定的,旨在为农民提供保障。
其他主要特点如下:1. 农业保险的强制性使用。
法国对农业保险的使用规定了强制性,根据法律规定,某些农作物必须在每年种植前购买保险。
强制性规定使得保险公司与农民合作,减轻农民的经济负担,并变得更为稳定和可靠。
2. 高度集中的市场。
法国农业保险公司在全国范围内数量较少,并且由国有保险公司主导。
法国政府与农业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非常密切,使政府能够更好地管理农业保险市场。
3. 保险费用的灵活性。
法国政府积极打造灵活的保险市场,为农民提供具有代表性的保费方案。
其定价机制依据风险程度而定,倾向于未来赔付情况和管理开支,以保证保险市场的可持续运营。
美国法国日本农业保险政策的比较和启示

美国法国日本农业保险政策的比较和启示美国、法国和日本是世界上三个经济发达的国家之一,它们在农业保险政策方面各有特点。
本文将从政策内容、实施方式和效果等方面对美国、法国和日本的农业保险政策进行比较,并从中得出对我国农业保险政策制定的启示。
一、政策内容比较美国农业保险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作物保险、牲畜保险、收入保险和灾害救助等。
美国农业保险倡导市场化,政府以补贴方式支持农业保险市场的发展,目前农业保险市场已经相对成熟,农民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方式。
日本农业保险政策主要包括农作物保险、牲畜保险和农业经营保险。
日本政府推动农业保险市场的发展,主要是通过提高保费补贴力度和完善保险产品,保障农业经营者的生计。
二、政策实施方式比较美国农业保险政策的实施方式主要是通过保险公司的竞争,政府通过补贴和奖励等方式鼓励保险公司承保农业保险业务,并提供风险评估和补助。
法国农业保险政策的实施方式是政府主导市场,政府提供大量的保费补贴和奖励政策,保险市场较为稳定,但也存在政府主导过多的问题。
美国农业保险政策的效果主要表现在保险市场的相对成熟和多样性,农业保险产品种类丰富,农民可以灵活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方式,大大降低了农业生产的经营风险。
法国农业保险政策的效果主要表现在政府提供的大量保费补贴和奖励政策,降低了农业保险的成本,提高了农业保险的保障水平,为农民的农业生产提供了良好的保障。
四、对我国农业保险政策的启示1. 政府支持力度要加大,提高保费补贴力度,积极引导保险公司开发农业保险产品;2. 市场化与政府主导相结合,引导市场竞争,同时政府适时干预,保障农业保险市场的稳定性;3. 多元化的产品和服务,满足农业保险市场的不同需求,提高保险保障水平;4. 加强风险评估和监管,规范农业保险市场的行为,在保障农业生产的防范风险。
五、结语通过对美国、法国和日本农业保险政策的比较,我们可以得出一些对我国农业保险政策的启示。
我国农业保险市场仍然处于初级阶段,政府应当加大对农业保险市场的支持力度,引导政府、保险公司和农民共同参与,推动农业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为保障农民的经济利益和促进农业生产健康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国外农业保险制度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农业保险制度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12国外农业保险制度比较及对中国的启示一、农业保险市场制度供给的国际比较从世界各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历史、特点、操作方式以及法律制度上看,一般可将其制度模式归纳为以下五种形式:(一)政府主导模式以美国、加拿大为代表,其主要特点是以国家专门保险机构主导和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为主,有健全完善的农作物保险法律体系;政府补贴较高,并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实行强制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的投保方式。
(二)民营保险相互会社模式以日本为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策性强,经过立法对主要的关系国计民生和对农民收入影响较大的农作物和畜种实行法定保险;经营组织具有互助性和民间色彩;中央政府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对保费和管理费进行补贴。
在农业保险体系设置上,日本的农业保险组织形式采用”三级”村民共济制度,将农业风险在全国范围内分散。
(三)政府垄断模式以前苏联和原东欧部分国家为代表。
这种政府主导的社会保障型模式的特点是以统一的国家农业保险机构(在前苏联是国家保险总局)采用对全国农业保险实行垄断经营、强制保险,政府成立相关基金32020年5月29日帮助降低农业保险经营中存在的高风险,并补贴大部分经营管理费用等措施。
当前,这种模式因前苏联解体,已经近乎消失,但对农业保险制度的发展依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四)政策优惠模式以西欧国家为代表,主要包括法国、荷兰、西班牙等国。
主要特点为没有全国统一的农业保险制度和体系,农业保险主要由私营公司、部分保险相互会社或保险合作社经营,政府不直接参与农业保险的经营。
投保为自愿行为,国家为了减轻参加农作物保险农民的保费负担,也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和税收等政策优惠。
(五)国家重点选择性扶持模式以亚洲发展中国家为代表,主要包括泰国、印度、菲律宾、巴基斯坦等国。
主要特点:一是农业保险主要由政府专门农业保险机构或国家保险公司提供;二是承保以本国主要农作物为主,目的就是确保粮、棉生产的稳定;三是农业保险具有强制性。
农业保险中美两国的政策比较

农业保险中美两国的政策比较农业保险作为一项重要的农业支持政策,在中美两国的农业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比较中美两国在农业保险政策方面的异同,以期加深对该领域的了解与认识。
一、保险范围与保障对象(一)中国农业保险政策的特点中国的农业保险政策主要关注农作物、农机具和养殖业。
其中,农作物保险主要覆盖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园艺作物,对农民的收入保障起到重要作用。
而农机具保险则主要针对农机设备的损失进行保障,降低农民的生产风险。
养殖业保险则主要覆盖畜禽养殖业,包括养殖场的财产损失和经营收入的保障。
同时,中方也注重发展农业保险服务体系,建立了以农业保险公司、合作保险机构、农业保险中介机构和农村银行为核心的农业保险服务网络。
(二)美国农业保险政策的特点美国的农业保险政策覆盖范围较为广泛,不仅包括农作物和养殖业,还包括渔业和森林业等。
美国针对不同类型的农作物和养殖业制定了不同的保险计划,充分考虑了不同农产品的特点和风险。
此外,美国的农业保险政策注重对农民的保护和消费者的利益,提供灵活的保险选择和低廉的保费收费机制。
美国还鼓励农民购买农业保险,并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和税收优惠。
二、保险费用与补贴政策(一)中方的保险费用与补贴政策中方的农业保险费用主要由农民自行承担,保费收取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
为了减轻农民的经济负担,中方也对农业保险给予了一定的补贴政策,包括补贴农业保险公司的费用和给予农户一定的保费补贴。
此外,中方还提供了农业保险风险基金,用于补偿农业保险的风险损失。
(二)美方的保险费用与补贴政策美国的农业保险费用主要由农民和政府共同承担。
农民需要支付一定的保险费用,同时享受来自政府的资金补贴。
美国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了广泛的补贴政策,包括保费补贴、保险公司费用补贴和灾害损失补偿等。
这些补贴政策有效降低了农民购买农业保险的成本,增强了他们的保险意愿。
三、农业保险理赔(一)中方的农业保险理赔中方的农业保险理赔主要通过农业保险公司进行,农业保险公司会根据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赔付标准和程序进行理赔。
美国法国日本农业保险政策的比较和启示

美国法国日本农业保险政策的比较和启示美国、法国和日本是世界上农业保险政策发展较为成熟的国家,它们在农业保险领域有着大量的经验和做法。
以下是对美国、法国和日本农业保险政策进行比较和启示的一些关键点。
首先是农业保险政策的覆盖面和保障程度。
美国的农业保险体系非常庞大,几乎涵盖了所有主要农产品,并提供了多种类型的保险产品。
与此相比,法国的农业保险体系也很完善,但其主要关注的是高风险作物和地区。
日本的农业保险体系则较为有限,只覆盖了少数几种主要农产品和灾害,保障程度相对较低。
由此可见,美国和法国的农业保险政策覆盖面更广,保障程度更高,这为其他国家提供了一定的启示。
其次是农业保险政策的市场化程度和农民参与度。
美国的农业保险市场相对较为开放和竞争,保险公司多样化,农民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和经济状况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
法国的农业保险市场也相对开放,但参与度较低,多数农民还是依赖政府的支持。
而在日本,农业保险主要由政府提供,市场化程度较低,农民参与度也相对较低。
市场化的农业保险政策能够激发保险公司创新,提供更多元化的产品选择,同时也能够增加农民的参与度和主动性。
再次是农业保险政策的资金来源和风险分担机制。
美国的农业保险主要通过联邦和州政府补贴来实现,同时农民也需要支付一定的保费。
法国的农业保险主要由政府提供资金支持,农民参与支付的比例较低。
日本的农业保险则几乎完全由政府提供资金支持。
这些国家的农业保险政策都采取了政府与农民共同分担风险的机制,不仅能够减轻农民的经济负担,也能够增加他们对保险的信任度和使用的积极性。
最后是农业保险政策的监管和评估机制。
美国和法国的农业保险政策都有相对完善的监管机制,政府对保险公司进行审查和监督,确保其提供的保险产品和服务符合要求。
这两个国家还建立了相应的风险评估机制,可以及时评估灾情并提供相应的保险赔付。
相比之下,日本的农业保险监管和评估机制较为薄弱,需要进一步加强。
美国、法国和日本的农业保险政策各有特点和亮点。
农业保险中国与美国的制度设计对比

农业保险中国与美国的制度设计对比随着全球农业面临日益严峻的挑战,保障农民的利益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变得愈发重要。
农业保险作为一种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已经成为保障农民利益和农业稳定发展的重要手段。
中国和美国是两个农业大国,其农业保险的制度设计有着一定的差异。
本文将对中国和美国的农业保险制度进行对比分析,探讨其共同点和不同之处。
一、农业保险制度的历史发展背景和优势比较中国的农业保险制度起步较晚,直到近年来才逐渐完善。
由于中国农业发展水平不同地区之间差异较大,农业保险在农民中推广进程较为缓慢。
然而,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农业保险的推广,通过政府补贴、合作社保险等方式鼓励农民参与,不断提升保险的覆盖面和效益。
中国农业保险强调对农民利益的关注,通过保障农民的收入和生计,帮助他们降低风险,增加农业生产的持续性。
农业保险成为中国农民的“安全网”,有助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相比之下,美国的农业保险制度历史较长且较为完善。
美国的农业保险系统以私营保险公司为主导,并与政府合作,共同管理和监管保险市场。
美国农业保险制度强调市场化运作,农民可选择适合自己需求的保险产品,并根据风险评估获得保险赔付。
美国的农业保险制度设计灵活,兼顾了农民和保险公司的利益,在保障农民利益的同时,也确保了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农业保险制度的运行机制对比中国的农业保险制度以政府引导和推动为主导,通过政府补贴和风险分担等方式,降低农民参与保险的成本。
中国政府在农业保险市场中起到了重要的引导和激励作用,引入保险公司等多元主体参与农业保险市场,提供多样化的保险产品。
此外,中国农业保险还注重风险评估和损失调查,在农业保险赔付方面严格把关,确保准确、及时地向农民提供赔偿。
相比之下,美国的农业保险制度更加灵活和市场化。
美国农业保险市场由私营保险公司主导,在政府的规范和监管下进行运营。
美国政府通过向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来降低保险公司的风险,以促进农业保险市场的稳定运行。
美国法国日本农业保险政策的比较和启示

美国法国日本农业保险政策的比较和启示美国、法国和日本是世界上三个经济实力强大的国家,也是农业保险政策发展较为成熟的国家之一。
下面将对美国、法国和日本的农业保险政策进行比较,并提出相应的启示。
一、美国农业保险政策:美国的农业保险政策始于20世纪30年代的大萧条时期。
美国政府通过引入农业保险来保护农民免受经济风险的影响,确保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美国农业保险政策的主要特点是多样化和市场导向。
多样化:美国的农业保险政策涵盖了许多不同的保险产品,包括收入保险、产量保险和价格保险等。
这些产品可以根据农民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选择,提供了灵活的保险解决方案。
市场导向:美国农业保险政策以市场为导向,农民可以选择自己购买保险的种类和数量。
保险费用由农民和政府共同承担,政府补贴农民的保险费用,以降低其负担。
启示:美国的农业保险政策在多样化和市场导向方面具有借鉴意义。
多样化的保险产品可以满足农民不同的需求,提供更有效的保险保障。
市场导向的农业保险政策可以促进市场化运作,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全覆盖:法国的农业保险政策几乎覆盖了所有农产品,并且针对不同的农作物和地区提供了相应的保险产品。
这种全覆盖的保险制度可以确保农民在面对自然灾害等风险时得到保障。
风险共担:法国的农业保险政策采用了农民和政府共同承担保险费用的方式。
农民需要缴纳一定的保险费用,同时政府对保险费用进行补贴。
这种风险共担的模式可以减轻农民的经济负担。
启示:法国的农业保险政策在全覆盖和风险共担方面值得借鉴。
全覆盖的保险制度可以为所有农产品提供保险保障,保护农民的利益。
风险共担的模式可以调动农民和政府的积极性,共同推动农业保险的发展。
三、日本农业保险政策:日本的农业保险政策也经历了多年的发展,目前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保险体系。
日本农业保险政策的主要特点是综合保险和灾害防范。
综合保险:日本的农业保险制度是综合保险制度,包括了自然灾害保险、疫病保险和财产保险等。
各国农业保险优势比较

各国农业保险优势比较农业保险是为保障农民的农作物、牲畜和农业设备等因自然灾害、疾病或其他风险造成的损失而设计的一种保险产品。
不同国家的农业保险制度和政策有着各自的特点和优势。
首先,欧洲国家在农业保险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
在欧洲,农业保险制度相对完善,农民在面临自然灾害时可以得到及时的救助和赔偿。
欧洲的农业保险制度采用多种方式,比如国家补贴、强制性参加等,以确保农民的利益得到保障。
此外,欧洲国家的农业保险还注重风险管理和农场经营规模的提高,通过科技手段和现代化管理来降低农业风险,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其次,美国的农业保险制度也具有一定的优势。
美国的农业保险通过政府的强有力支持和保险公司的承保,为农民提供全面的保险保障。
美国的农业保险制度主要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合作实施,保险产品种类丰富,覆盖范围广泛。
此外,美国的农业保险还注重创新,引入了农业气象保险、收入保证保险等新型产品,以满足农民不同的保险需求。
美国的农业保险制度还设立了灾后救助基金,为农民提供紧急救助和恢复资金。
再次,澳大利亚在农业保险方面也有其独特的优势。
澳大利亚的农业保险制度注重地区差异和风险分散,根据农业生产特点和风险情况制定个性化的保险政策。
澳大利亚的农业保险涵盖了种植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不同农业部门,保险范围广泛。
此外,澳大利亚的农业保险制度还鼓励农民参与农业保险市场,通过竞争提高保险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
澳大利亚还设立了救灾基金,为农民提供紧急救助和灾后恢复支持。
最后,中国的农业保险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改进中。
中国的农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广泛,保险产品丰富多样,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多个农业领域。
中国政府通过补贴和扶持措施,鼓励农民参与农业保险,提高农民的保险意识和保险覆盖率。
中国的农业保险制度还注重风险管理和技术支持,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和信息化手段提供农业风险管理和决策支持。
总结起来,不同国家的农业保险制度和政策在优势方面存在一定差异。
欧洲国家注重风险管理和规模经营,美国注重政府和保险公司合作,澳大利亚注重地区差异和竞争机制,中国注重政府补贴和农业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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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农业保险模式:对中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启示一、世界各国发展农业保险制度的五种模式由于世界各国具有自己的农业保险发展的历史、特点、操作方式、地域特征以及法律制度、社会、经济等特点,由此形成了不同的农业保险制度模式,具体可以归纳为以下五种:1.美国、加拿大模式——政府主导参与型该模式以国家专业保险机构为主导,对政策性农业保险进行宏观管理和进行直接或间接经营,实行这种模式的国家以美国和加拿大为代表。
这种模式有健全的不断完善的农作物保险法律法规为依托,建立于由政府组建的官方的农作物保险公司来提供农作物的直接保险和由中央政府统一组建的政策性的全国农业再保险公司进行农业的再保险。
2.日本模式——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会社模式实行这种模式的国家主要是日本。
其特点主要是:政策性非常强,国家通过立法对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和对农民收入影响较大的主要农作物(水稻、小麦等)和饲养动物实行法定强制保险,其他实行自愿保险。
直接经营农业保险的机构是不以赢利为目的的民间保险合作社,政府的主要职能是进行监督和指导,为农业组合联合会提供再保险、保费补贴和管理费补贴。
3.西欧模式——政府资助的商业保险模式实施这种模式的主要是一些西欧的发达国家如德国、法国、西班牙等。
该模式主要特点是:全国没有统一的农业保险制度和体系,政府一般不经营农业保险。
农业保险主要由私营保险公司、保险相互会社或保险合作社经营。
农民自愿投保,同时为了减轻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民的负担,政府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
4.亚洲发展中国家模式——政府重点选择性扶持模式这种模式以一些亚洲的发展中国家为代表,如泰国、菲律宾、孟加拉国等。
其特点主要表现在:农业保险主要由农业保险专门机构或国家保险公司提供,组织形式主要是联合共保或政府参与;农业保险险种少,涉及范围小,且多处于试验阶段,主要承保的是农作物而很少承保饲养动物;参与保险的形式大多数是强制保险,并且这些强制保险一般都与农业生产贷款相联系。
5.前苏联模式——政府垄断经营模式这种模式以前苏联为代表。
其主要特点有:保险组织形式主要是由国有保险公司经办,以集中统一的国家农业保险机构(在前苏联是国家保险局)对全国农业保险实行垄断性经营;保险实施方式主要是实行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的方式,但以强制保险为主;农业保险发展的起伏很大。
采用这种模式的国家除前苏联外还有一些东欧国家,如罗马尼亚、波兰、东德等,但在发生苏联解体和东欧剧变之后,该模式已渐近消失。
二、世界各国农业保险制度模式的基本特征纵观以上农业保险的制度模式,各国政府都对经办农业保险给予了法律上的支持、经济上的优惠以及行政上的保护,就不同国家而言,它们开办农业保险又各具特色。
通过对这些农业保险模式进行总结,可以得出其基本特征:1.具有强有力的立法保障。
农业保险的发展是以法律法规的完善为基础的。
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农业发展和保护制度,它对相关法律的依赖程度是相当强的。
从国外农业保险立法的背景和农业保险制度变迁乃至农业经济发展的历史视角考察,其立法的意义远超出一般的商业规范性法律制度。
2.农业保险的发展具有一定程度的强制性。
美国的农业保险原则上实行自愿保险,但由于1994年美国《农业保险修正案》明确规定,不参加政府农作物保险计划的农民不能得到政府其他福利计划,如农产品贷款计划、农产品价格补贴和保护计划等,必须购买巨灾保险,然后才能追加购买其他的保险。
这在一定程度上就造成了事实上的强制保险。
日本通过法律明确规定,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农民实行强制保险;对达不到规模的农户,实行自愿保险。
3.基本上都有行政保护,且由政府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
农业是一个准公共部门,农业保险的发展具有极强的公共性和外部性,因此,许多国家在建立对农业的支持保护体系时探索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并实施对农业保险的一定程度的行政保护。
而在保费补贴方面,各国有不同的补贴比例。
美国保费补贴比例因险种不同而有所差异,2000年平均补贴额为纯保费的53%(保费补贴额平均每英亩为6.6美元)。
其中巨灾保险补贴全部保费,多种风险农作物保险、收入保险等保费补贴率为40%。
日本保费补贴比例依费率不同而高低有别,费率越高,补贴越高。
水稻补贴70%(费率超过4%),早稻最高补贴80% (费率为15%以上),小麦最高补贴80%。
4.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再保险支持。
农业保险的保险人,把千千万万家农户转嫁来的农业风险责任集合于一身,按照大数法则原理和保险经营规律,必须通过再保险方式,在更大范围内分散风险,分摊损失,在农业风险频繁发生的情况下,农业再保险显得更为重要。
国外农业保险都以各种再保险组织进行分保。
美国通过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对参与农业保险的各种私营保险公司、联营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支持。
日本则由都、道、府、县的共济组合联合会和中央政府为市、町、村的农业共济组合提供两级再保险。
5.各国农业保险主要以收支平衡为主要经营目标。
世界各国发展农业保险的主要目的都是为了保护弱势群体——农户的合法权益,在农户收入具有一定局限性的情况下不可能以赢利为主要目的,而是从社会效益的角度来考虑,维护社会的稳定,经济效益退居次要位。
当然,不能仅仅考虑社会效益而完全忽略了经济效益,否则,农业保险将会背负更多的包袱,无以为继。
因而农业保险只能以平衡收支为主要经营目标,既保障农户的合法权益,又使农业保险得以健康持续地发展。
三、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基本状况我国农业保险自1982年恢复开办以来经历了一段时间的快速发展,但由于种种原因,良好的发展势头没有保持,特别是自1993以后,在整个保险业快速发展的情况下,农业保险却渐趋萎缩。
通过以下统计表数据,我们可以看到,在保费收入方面,总保费收入由1992年的378.0亿元增加到2004年的4318.1亿元,年均增长超过22.5%,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却由1992年的8.17亿元逐年下降到2004年的3.96亿元,年均负增长5.9%;在经营主体方面,我国保险市场主体大量增加,商业化保险市场已经形成,截至2005年底,共有保险公司82家,其中财产保险公司40家,但是,除了2004年后相继成立的数家地区性农业保险公司外,长期只有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原新疆建设兵团财产保险公司承办农业保险业务,势单力薄;在保险险种方面,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例,农业保险由原来的60多个险种下降到2004年的不到30个险种。
近年来,我国农业保险问题受到广泛关注与重视。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探索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2004年《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意见》也明确指出,要加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2007年中央一号文件也明确提出要积极发展农业保险,逐步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和农业再保险体系。
保险学术界也投入了很大热情,对农业保险的发展献计献策。
中国保监会审时度势,积极推进农业保险试点,按照“先起步、后完善,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先后在9省市进行了农业保险试点;2004年保监会先后在上海、吉林、黑龙江、江苏、四川等地开展多种模式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相继成立了上海安信农业保险公司、吉林安华农业保险公司、黑龙江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法国安盟保险公司四家专业农业保险公司。
2006年,保监会进一步完善了农业保险试点,制定了《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方案》,并积极争取各地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
目前市场上销售的农险产品达160多个,涉及农民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
2005年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达7.29亿元,同比2004年增长84.26%,初步扭转了农业保险多年下滑的趋势,出现了良好的发展势头。
但是,目前我国农业保险仍然存在许多发展中的深刻矛盾与制约因素。
四、借鉴国际经验,立足国情,建立健全我国农业保险制度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存在很大的不足,同时也更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我们应借鉴各国有益经验,立足国情建立健全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其对于农村经济、社会生活的风险保障和社会管理职能,使得农业保险成为我国解决“三农”问题的利器,推动我国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1.加快法律法规建设加快法律法规建设是我国发展农业保险的当务之急。
我国目前应尽快研究、制定《农业保险条例》及其配套的法律、法规,从各个方面对农业保险予以规范和规定,把农业保险发展纳入法制的轨道。
(1)明确农业保险的性质和地位。
明确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加大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逐步建立农业保险的补偿机制,化解农业保险本身的政策性目标与实践中经营者的商业性目标的矛盾;确立农业保险在发展农业生产、稳定农民生活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地位,逐步建立以农业保险为核心的农业保户制度体系,发挥农业保险保户农业的重要作用。
(2)明确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实施范围、运作方式。
对关乎国计民生和影响农业和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农业保险项目,实施强制和半强制保险方式,制定不同险种的保费补贴比例,并给予投保人信贷优惠等政策支持。
(3)明确政府在农业保险发展中的职能与作用。
政府的作用主要包括:一是推动农业保险立法,并根据农业保险实践的发展变化不断修订与完善;二是对农业保险实行财政补贴;三是对农业保险发展予以行政支持,包括宣传教育、协调各方关系等。
避免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随意性与短期性,从法律上保证政府参与和推动农业保险的连续性与稳定性。
(4)明确农业保险的组织形式、管理制度及再保险要求。
鉴于农业保险的特殊性,我国《农业保险条例》应明确包括相互保险公司在内的多种农业保险组织形式的法律地位,鼓励农业相互保险制度的实施;制定农业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对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实行法律保户和约束;对农业保险业务规定一定比例的再保险,以保证农业保险的稳定经营,维护投保人的根本利益。
2.建立特殊风险巨灾基金针对某些特殊的巨灾风险,建立由政府管理的巨灾基金。
例如,对于我国几乎每年必发的严重洪水灾害,制定类似美国的《国家洪水保险计划》(National Flood Insurance Program,以下简称NFIP)巨灾保险方案。
美国的NFIP实质上是一个全国性的保险集合,由政府部门对资金进行管理与运作,并对洪泛区实施政策性半强制保险,资金的来源主要是保费与投资收益,当损失超过一定限度时,由国家提供贷款或特别拨款,即国家承担一定的风险。
但是,我国国情不同,不能照搬NFIP。
一是我国农村经济落后,农民支付能力有限,基金来源应以财政拨款、社会募集为主,将原本用于救灾的、不能滚动使用的资金逐步转换为可以长期积累的保险基金;二是不宜实施强制保险,而应实行低费率吸引农户投保,让农民觉得“划算”。
从长期看,这种方式是“双赢”的,一方面政府将每年无序的“不确定”的灾害救济变为合理的确定的支出,减轻了政府的财政压力;另一方面有利于保证洪灾发生后农民能及时得到补偿资金,尽快恢复生产与灾后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