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杨立新《民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 第四十四章 继承法与继承权)【圣才出品】
民法学试题与答案(章节详尽版)【范本模板】

民法学第一章导论判断题1、商品生产社会第一个世界性法律是《法国民法典》。
()2、1803年到1804年颁布的《法国民法典》是以《德国民法典》为蓝本编篡的。
()3、“民法”一词,来源于古罗马的万民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布以前,我国没有民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6、我国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指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中产生的财产关系。
()7、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司法机关在没有具体法律规定时,据以裁判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8、《民法通则》于1986年4月12日通过并同时实施。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一、判断题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特定的当事人。
()2、张某将李某打伤。
张某的打人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事实。
()3、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能够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因而也是法律事实.( )4、根据权利的作用可以把民事权利划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5、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就能够产生。
()6、法律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权利主体要实现自己的权利,就必须通过特定义务人适当履行义务。
()二、单项选择题1、下列民事权利不属于形成权的是( )A抵押权 B追认权 C撤销权 D解除权2、债务人根据特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债权的权利是()A支配权 B请求权 C形成权 D抗辩权3、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为( )A主体、行为、权利和义务 B物、行为、智力成果C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意思真实 D主体、客体、内容4、依照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不同,民事权利可分为( )A财产权与人身权 B绝对权与相对权 C主权利与从权利 D请求权与形成权5、甲和乙合伙开办了一个宏亮彩扩部,丙将一卷柯达彩卷送到彩扩部冲洗,交给了正在值班的甲,并向甲交付冲洗费21.8元。
该债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是( )A甲和丙 B甲、乙和丙 C乙和丙 D宏亮彩扩部和丙三、多项选择题1、在我国,必须依法登记注册才能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是( )A城镇工商个体户 B农村承包经营户 C公司法人 D事业法人 E社会团体法人2、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 )A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B民事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C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所指的对象 D民事法律关系的标的 E民事法律关系的原则3、下列组织中必须经过登记才能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有()A城镇个体工商户 B农村承包经营户 C公司法人 D社会团体 E个人合伙第三章自然人一、判断题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天赋的、与生俱来的。
王利明《民法》配套题库-课后习题-继承权【圣才出品】

第六编继承权第三十四章继承权概述1.试述继承权的概念与特征。
答:(1)继承权的概念继承权,又称财产继承权,是继承人依法享有的、能够无偿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继承权具有两种含义,即继承开始前的继承权和继承开始后的继承权。
①继承开始前的继承权不是一种完全的、具体的权利,而是于将来继承一经开始即可依法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资格,可以解释为“为继承的权利”或“应为继承人的权利”,此时的继承权为一种期待权。
②继承开始后的继承权是具有法律上意义的继承权,一经接受即为完全的、具体的权利,可以解释为“因继承而取得的权利”或“为继承人的权利”。
人们称此时之继承权为一种既得权。
在接受继承权之前,此种权利具形成权性质;接受继承权之后,则具支配权性质。
(2)继承权的特征①继承权以一定的身份关系为基础。
继承人是与被继承人有特定身份关系(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家庭关系)的自然人,离开了这种关系就不会有继承权的发生。
即使承受若干遗产,也不是基于继承权而取得。
②继承权的取得以他人的财产所有权为基础。
继承权是基于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而取得,即继受取得而非原始取得。
继承权的实现,即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③继承权的实现与一定的法律事实相联系。
继承权的实现必须以被继承人死亡和留有遗产等法律事实为前提。
离开了被继承人死亡这一事实,继承权永远是一种期待性质的利益;离开了被继承人留有遗产这一事实,继承权无法形成支配性的财产权利。
2.试述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
答: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处理继承问题必须遵循的普遍适用的准则,其既是继承法立法的指导思想,也是解释、适用继承法的依据和出发点。
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有:(1)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是我国宪法和民法所确立的重要原则。
该原则既是继承法立法的目的和任务,也是继承法首要的基本原则。
(2)继承权男女平等的原则。
这是社会主义平等观念在继承法中的反映,也是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在继承法中的体现。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继承权-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第三十六章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36.1 复习笔记一、遗嘱继承和遗嘱自由1.遗嘱继承的概念和特征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依照被继承人生前设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制度。
设立遗嘱的被继承人称遗嘱人,由遗嘱指定的继承人为遗嘱继承人。
作为一种继承形态,遗嘱继承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和遗嘱人死亡是遗嘱继承的事实构成。
(2)遗嘱继承直接体现了被继承人的意思。
(3)遗嘱继承人须为法定继承人,但遗嘱继承人不受法定继承顺序和应继份额的限制。
(4)遗嘱继承在法律效力上优先于法定继承。
2.遗嘱自由及其限制(1)遗嘱自由是指遗嘱人以遗嘱形式处分自己身后财产的自由,其内容包括设立遗嘱自由、撤销或变更遗嘱自由、遗嘱内容自由、遗嘱方式自由等。
(2)我国《继承法》上的限制有两种:①遗嘱不得违背社会公德;②必留份制度的建立,包括:a.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b.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二、遗嘱1.遗嘱的概念和特征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后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遗嘱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具有如下特征:(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它不以相对人承诺的意思表示为成立要件,也不得代理或辅之以他人意思。
(2)遗嘱是死因法律行为,只在遗嘱人死亡后才生效力。
(3)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非依法律规定的方式作成,不生效力。
(4)遗嘱是一种与身份法相联系的财产行为,与遗嘱人的身份、血缘、家庭等相关联。
2.遗嘱的有效要件(1)主体要件遗嘱人在遗嘱作成时须有遗嘱能力,即遗嘱人设立遗嘱的行为能力(具备完全行为能力)。
(2)客体要件遗嘱所处分的财产须是遗嘱人个人合法财产,且须是遗嘱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
(3)内容要件①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②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王利明《民法》(第5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一)【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5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一)一、名词解释(每题6分,共计30分)1.形成权2.法人清算3.一般人格权4.遗嘱继承与遗赠5.民事责任的竞合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计30分)1.简述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异同。
2.简述意思表示的解释。
3.简述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法条评析(每题15分,共计15分)《物权法》第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请结合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对以上条文中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以及不动产物权变动与合同之间关系的规定加以评析。
四、论述题(每题25分,共计50分)1.论述民法的基本原则的相互关系。
2.论述合同解释的原则。
五、案例分析(每题25分,共计25分)梁某与汽车经销公司2012年6月签订购车合同,并约定在梁某付清全款(50万元)之前该车所有权仍属某汽车经销公司。
梁某擅自以自家住房(婚后购买)向某银行抵押借款4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梁某支付40万元(余款10万元未付)将客车拉回,并请陈某负责跟车经营;商定陈某按年终纯收入的3%提成,同时经营中发生的一切风险责任由梁某承担。
2013年8月,该车营运途中和一货车相撞,车内乘客李某受重伤,经救治无效死亡。
梁某将客车送往修理厂修理,需付费4万元。
经有关部门认定,货车驾驶员黄某酒后违章驾驶,应对该交通事故负全责,由于梁某无钱付修理费,修理厂则拒绝交车。
2013年12月,因梁某借款到期未还,某银行申请法院对该客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请求对梁某抵押的住房行使抵押权。
请问:(1)某银行能否对梁某住房行使抵押权?为什么?(2)某修理厂拒绝交车是否合法?为什么?(3)法院对客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是否合法?为什么?(4)黄某应否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5)梁某应否对李某的继承人承担支付赔偿金的责任?为什么?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每题6分,共计30分)1.形成权答: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依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追认权、撤销权、抵销权等。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继承权-继承程序)

第三十七章继承程序37.1 复习笔记一、继承的开始1.继承开始的时间(1)继承因被继承人死亡而开始。
(2)自然死亡的,以死亡的确切时间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3)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死亡时间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4)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同时遇难,不能确定先后次序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各自都有继承人的,推定长辈先死亡;遇难者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
2.继承开始的场所一般地说,继承开始的场所是被继承人的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
3.继承开始后的通知(1)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
(2)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后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二、遗产的界定1.遗产的概念和范围(1)遗产的概念遗产是继承权的标的,是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2)遗产的范围①公民的私人财产所有权。
包括:a.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b.公民的房屋、生活用品;c.公民的林木、牲畜、家禽;d.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e.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②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
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中的财产权利。
③公民的债权、债务。
债的性质属于财产关系。
凡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债务,允许移转和继承。
④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主要有有价证券、某些他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典权等)。
⑤遗产不仅包括积极财产(权利),也包括消极财产(义务)。
2.不构成遗产的权利和义务(1)与被继承人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权利。
(2)与被继承人的人身密切相关的债权、债务。
(3)复员、转业军人享有的资助金、复员费、医疗费;公民的离退休金和养老金;因工伤残抚恤费和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费。
(4)国有资源使用权。
这些权利都是经特定程序授予特定人享有的,不能转让和继承。
(5)承包经营权。
王利明、杨立新民法学第6版配套题库和答案

王利明、杨立新民法学第6版配套题库和答案王利明、杨立新《民法学》(第6版)配套题库【考研真题精选+章节题库】内容简介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民法学》(第6版,王利明、杨立新等著)是国内外各大院校广泛采用的民法学权威教材之一,也被我国众多高校(包括科研机构)指定为考研考博专业课参考书目。
为了帮助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指定考研参考书目为王利明、杨立新等著的《民法学》的考生复习专业课,我们根据教材和名校考研真题的命题规律精心编写了王利明、杨立新《民法学》的配套题库。
本书是王利明、杨立新《民法学》(第6版)的配套题库。
具体来说,本书包括以下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为考研真题精选。
本书收录了中国政法、人大、中财、复旦大学、武大、浙大、北航、中山大学、南京大学、暨南大学、首经贸、湘潭大学、中南财大、东财、四川大学、山东大学、温州大学、安徽师大、浙江工商、杭州师大、南航等名校近年的考研真题,按照题型进行分类,并提供了详细的解答。
通过本部分的练习,可以帮助考生掌握命题规律和出题特点。
第二部分为章节题库。
严格按照该教材的章目编排,共分为7编50章,精选与各章内容配套的考研真题和典型题并进行解析。
所选试题基本涵盖了每章的考点和难点,特别注重理论联系实际,突显当前热点,供强化练习。
•试看部分内容•第一部分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二、简答题•三、论述题•四、法条评析•五、案例分析题•第二部分章节题库•第一编总则•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四章自然人•第五章法人•第六章非法人组织•第七章民事权利•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九章代理•第十章民事责任•第十一章时效制度和期间•第二编物权法•第十二章物权概述•第十三章物权法概述•第十四章物权变动•第十五章物权的保护•第十六章所有权•第十七章用益物权•第十八章担保物权•第十九章占有•第三编合同•第二十章债的一般原理•第二十一章合同与合同编导论•第二十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二十三章合同的内容和形式•第二十四章合同的效力•第二十五章合同的履行•第二十六章合同的保全•第二十七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二十八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二十九章违约责任•第三十章合同的解释•第三十一章转移财产的合同•第三十二章提供服务的合同•第三十三章技术合同•第三十四章合伙合同•第三十五章准合同•第四编人格权法•第三十六章人格权的一般规定•第三十七章具体人格权•第五编婚姻家庭•第三十八章婚姻家庭法与亲属•第三十九章亲属身份的发生和消灭•第四十章亲属身份关系•第四十一章亲属财产关系•第六编继承•第四十二章继承法与继承权•第四十三章遗产继承•第四十四章遗产赠与•第四十五章遗产处置•第七编侵权责任•第四十六章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第四十七章侵权责任形态•第四十八章侵权损害赔偿•第四十九章一般侵权责任类型•第五十章特殊侵权责任类型。
王利明、杨立新《民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 第四十七章 遗产处置)【圣才出品】

第四十七章遗产处置一、概念题1.限定继承[武大2015年研]、限定继承原则[中国政法大学2017年研]答:限定继承,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的清偿只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除继承人自愿清偿者外,继承人对于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不负清偿责任。
限定继承原则决定了继承人对遗产债务仅负有限的清偿责任,这是对“父债子还”原则的否定,也是公平原则的体现。
2.归扣答:归扣,是指共同继承人中有的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以前已经从被继承人处受有特种赠与者,在进行遗产分割时应将所得特种赠与计入应继财产,并从该继承人在此基础上算定的应继份中扣除的制度。
归扣的主体,包括归扣义务人与归扣权利人。
归扣义务人,是指从被继承人处受有特种赠与的继承人。
归扣权利人,不限于不受特种赠与之其他共同继承人,亦不限于受特种赠与较少的其他共同继承人,只要有人受特种赠与,其他共同继承人无论其是否受有特种赠与,亦不问其所受特种赠与价额多寡,均为归扣权利人。
若全体共同继承人均受有特种赠与,则全体共同继承人皆为归扣义务人,亦皆为归扣权利人。
抛弃继承权人、丧失继承权人与受遗赠人不是归扣权利人。
二、简答题1.简述共同继承的种类。
答:我国的共同继承的形式多样,主要分为三种:(1)暂存的共同继承。
这种类型的共同继承,表现为仅仅是在共同继承人分割遗产之前的短暂时间内存在的共同继承,遗产在这时是共同共有财产,但是随着遗产的被分割,这种共同继承财产迅速消灭。
(2)明示的共同继承。
在继承的事实发生,继承开始之后,共同继承人共同商定,协议共同继承,将继承的遗产作为共同财产所共有。
这是有意识的发生共同继承财产,是典型的共同继承。
(3)默示的共同继承。
这是在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以后,共同继承人都没有明确表示接受遗产或者放弃遗产,因为没有明示放弃继承权,因而是在默认发生共同继承的事实,发生默示的共同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变为被数个继承人共同遗产。
2.简述共同继承人的权利与义务。
王利明、杨立新《民法学》(第5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第十三章~第十六章【圣才出品】

第十三章人格权概述一、概念题1.人格利益[北科2006年研]答:人格利益是人格权的客体,是民事主体就其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生命、健康、姓名或者名称、名誉、隐私、肖像等所享有的利益的总和。
人格利益分为一般人格利益和具体人格利益,前者是指民事主体享有但法律未作特别规定的人格利益即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它具有概括性和包容性;后者是指民事主体享有并由法律明确作出具体规定的人格利益,其类型具有法定性,如生命、名誉、隐私等。
2.精神人格权答:精神人格权,是指以民事主体的精神性人格利益为客体,维护其不受侵害的人格权,包括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性自主权和婚姻自主权等。
其法律特征包括:①客体都是民事主体的精神性人格利益。
②客体所体现的主要是非财产利益,但在一定程度上包含财产利益。
③受到侵害后,都可以用精神性的救济方式或财产损害赔偿的方式救济。
二、简答题1.简述人格权的特征。
[中央党校2007年研]答: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专属享有,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固有权利。
其特征包括:(1)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的固有权利。
人格权的固有性,是人格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基本区别之一。
“固有”是指人格权是由主体始终享有的权利。
它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①不是依据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是依人的出生而取得,依法人的成立而取得。
②它与民事主体的存在共始终,既不能因某种事实而丧失,也不能基于某种原因而被剥夺,除非主体死亡或终止,否则人格权不能消灭。
③它脱离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而存在,不需要有独立的意志的个人实际享有,不论个人是否意识到这些权利的存在,不论民事主体存在何种差异,也不论民事主体是否实际参与各种法律关系,人格权都是客观、平等地存在的。
(2)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的专属权利。
人格权的专属性主要表现为:①人格权由民事主体专属享有,非为其他组织所享有。
非民事主体不享有人格权。
②人格权由民事主体专属享有,只能由每个民事主体单独享有,不得转让、抛弃、继承,也不受他人的非法限制,不可与民事主体的人身相分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四十四章继承法与继承权
一、概念题
1.继承权
答:继承权是指自然人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或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财产的权利。
继承权具有以下特点:①在继承权的主体方面,继承权只能是自然人享有的权利,而不能是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和国家;②在取得根据方面,继承权是自然人依照合法有效的遗嘱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权利。
继承权的发生根据有两种:或者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遗嘱的指定;③在继承权的客体方面,继承权是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而不是被继承人的遗产,更不能是被继承人的身份或者其他人身利益。
2.继承权丧失[人大2009年研;南京大学2009年研]
答:继承权的丧失,又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其可分为绝对丧失与相对丧失。
继承权的绝对丧失,又称继承权的终局丧失,是指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继承人的继承权终局的丧失,该继承人绝对不得也不能享有继承权。
继承权的相对丧失,又称继承权的非终局丧失,是指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继承人的继承权丧失,但在具备一定条件时继承人的继承权最终也可不丧失。
3.继承恢复请求权
答:继承恢复请求权又称“继承回复请求权”,是指继承人享有的当其继承权受到侵害时得直接向侵权人提出恢复继承权原状、返还遗产、赔偿损失或请求法院给予法律保护的权利。
法律赋予继承人该项权利,其目的在于完整、充分地保证继承人行使其享有的继承权,
制裁侵害继承权的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财产继承秩序。
二、简答题
1.简述平等原则在继承法中的体现。
[武汉理工2008年研]
答:平等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继承法的基本原则,这是社会主义平等观念和民法平等原则在继承法中的反映。
这一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继承权男女平等
继承权男女平等是继承权平等原则的核心和基本表现。
这体现在:
①在继承人的范围和法定继承的顺序的确定上,男女亲等平等,适用于父系亲等的,同样适用于母系亲等。
②在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中继承权主体不因性别不同而在权利上有所不同,同一顺序继承人中的女子与男子有平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
③夫妻在继承上有平等的权利,有相互继承遗产的继承权。
④在代位继承中,男女有平等的代位继承权,适用于父系的代位继承人,同样适用于母系。
⑤在遗嘱继承中,男女平等,不论男子或者女子都可立遗嘱处分自己的合法财产;立遗嘱人既可以指定男性继承人,也可以指定女性继承人。
(2)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继承权平等
依继承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同为子女,有着平等的继承权。
(3)养子女与亲生子女继承权平等
养子女与亲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相同,有平等的继承权。
(4)儿媳与女婿在继承上权利平等
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享有继承权;同样的,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也有继承权。
(5)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权利平等
凡为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不分尊卑、男女、长幼,都有平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2.简述继承权与受遗赠权的关系。
答:(1)继承权与受遗赠权的概念
①继承权是指自然人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或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财产的权利。
②受遗赠权是指法定继承人之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国家、集体组织享有的接受被继承人生前在遗嘱中所遗赠的财产的权利。
(2)继承权与受遗赠权的联系
受遗赠权与继承权有共同之处:
①两者都是从被继承人处取得遗产,而且受遗赠权人与遗嘱继承权人所取得的遗产份额都根据遗嘱的指定。
②继承权丧失的事由也大多准用于受遗赠权的丧失。
③有关遗嘱继承权的一些规定同受遗赠权相同,如两者都通过遗嘱获得权利。
④在对权利的保护上,受遗赠权与继承权的保护期限相同。
(3)继承权与受遗赠权的区别
①权利主体不同。
继承权的权利主体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的人;受遗赠权的权利主体是国家、集体以及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外的人
②适用范围不同。
继承权既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
受遗赠权不适用法定
继承与遗嘱继承。
③接受和放弃方式不同。
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的,视为接受。
在继承开始两个月后,受遗赠人未对被继承人的遗赠表示接受,视为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