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虚拟财产法律属性及相关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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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论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论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随着信息技术的普及和互联网经济的发展,虚拟财产的存在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

虚拟财产指的是非物质财产,如电子货币、虚拟道具、虚拟房产等,它们不是物理实体,但却具有实际的价值和功能。

因此,如何对虚拟财产进行有效的民法保护,已经成为当今法律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虚拟财产的性质及法律地位虚拟财产的产生和存在是信息技术的产物,应该受到现代民法和经济领域的规范和保护。

虚拟财产的性质是数字化、网络化和虚拟化的,但它的价值和效用是实际的,它们是属于个人、企业、政府等主体的资产,也是一种财产权利的表现形式。

虚拟财产在法律上的地位应该与物质财产平等,其权利应得到认可和保护。

虚拟财产的产生是由民事法律行为引起的,因此在民法方面应该加强对虚拟财产的保护,建立健全虚拟财产流转和交易的规则,明确虚拟财产的归属和所有权,以维护公平和正义。

二、虚拟财产在民法上的保护(一)认定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在现代民法中,虚拟财产被认为是一种非物质财产,其资产价值和权利属性应该得到法律保护。

若虚拟财产已经超越了单纯的交际性质,其属于“物”而不属于“物”的属性也应该得到确认。

同时,虚拟财产的价值应该由市场价格所决定,这也能够更好地保障虚拟财产的产权。

(二)虚拟财产的承认形式虚拟财产的产生要依靠民事法律行为的认定,其承认形式也有法定、约定和推定等多种形式。

其中,最具指导性的是法定形式,即通过法律规定和确认,将虚拟财产属性和权利得到确认和保护。

同时,在虚拟财产交易中,通过一些合法的交易渠道和工具也能够对虚拟财产的权利得到保障。

(三)虚拟财产的归属和所有权虚拟财产的产权归属也是保护虚拟财产的重要环节。

应该建立虚拟产权统一的法律规则,包括确认虚拟财产的所有权,确定虚拟财产转移的交易模式和登记制度等。

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应该依据现实情况进行规定和识别,从而保障虚拟财产的产权。

三、虚拟财产保护案例1.2017年,一名玩家使用游戏内虚拟货币向另一位玩家购买了一个虚拟房子,但后来被游戏开发商永久封号,导致其无法再次使用该账号。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环境中产生的一种无形的财产形态,它具有价值、可流通和可转让等特性。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虚拟财产的概念逐渐被法学界所关注,并引发了一系列与其法律保护相关的问题。

本论文旨在探讨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问题,分析目前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第一部分:虚拟财产的概念与特性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环境中产生的一种无形的财产形态。

与传统财产不同,虚拟财产主要存在于互联网、游戏平台、电子商务平台等虚拟空间中,并通过网络进行交易和流通。

虚拟财产具有以下特性:可流通性、价值稳定性、所有权安全性和可继承性。

这些特性使得虚拟财产成为现代社会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第二部分:虚拟财产的法律认定问题虚拟财产的法律认定问题一直备受争议。

由于虚拟财产的无形性和网络环境下的复杂性,其法律地位与产权归属一直存在着不确定性。

目前,各国对于虚拟财产的法律认定存在较大的分歧。

一些国家将其视为一种合法的财产形态,赋予其相应的法律保护;而另一些国家则没有明确界定其法律地位。

因此,对于虚拟财产的法律认定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研究和探讨。

第三部分: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现状目前,在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

首先,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尚未形成完善的法律框架。

各国对于虚拟财产的法律规定不一,缺乏统一和完整的法律体系。

其次,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和转让问题尚未明确。

因为虚拟财产的特殊性,其所有权和转让问题并不容易界定,给虚拟财产的流通和交易带来很大的不便。

此外,虚拟财产的侵权问题也比较突出,虚拟财产的盗窃、欺诈等行为频繁发生。

第四部分: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建议针对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建立完善的法律框架,明确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

各国应该加强国际合作,形成统一的法律规范,保护虚拟财产的权益。

其次,完善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和转让制度。

通过明确法律规定,建立虚拟财产所有权的登记制度,以保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和交易安全。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其保护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其保护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其保护摘要:网络虚拟财产是区别于民法上其他的财产而言,新出现的一种财产类型,由于它和普通意义上的财产具有很大的区别,因此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具有很大的争议。

计算机届,法学界,电子信息界,商业界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有各自的理解,这样的现象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研究以及保护十分不利,因此一个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通说为社会所急需,如何找到一个最佳的公约数成为各方努力的焦点之一。

而这个通说的提说也能够为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和现实的法律手段。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法律性质立法保护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述(一)网络虚拟财产的起源与发展网络虚拟财产又称”虚拟财产”或者”网络财产”,目前主要表现为网络上的id,电子邮箱的使用权,虚拟货币,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以及装备,网络用户在网站上发表的帖子和照片,经过注册的域名等。

①虚拟财产是随着互联网科技的快速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的财产形式,关于其具体的形式现在仍然没有一个确切的定义。

根据已有的资料显示,最早的网络虚拟财产出现在早期网上的论坛bbs中,早期的论坛为了鼓励会员发帖,或者积极参加论坛组织的活动,而设立了一定的等级机制。

具体的方法如下,首先不同等级的用户具有不同的权限,例如可以上传照片,或者是可以阅读一定等级的文章;其次或者给予论坛使用者一定的虚拟财产的奖励,例如虚拟金币,或者是金豆之类的东西。

当然网络运营商的需要盈利的,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早期论坛给予参与者的奖励慢慢变成可以用现实金钱购买的东西,而用于处于各种需要也很热意通过直接支付现实货币获得在论坛当中的高级权限或者是更多的金币。

由此,当运营商开始出售论坛的权限或者虚拟货币时,也就导致了虚拟财产与现实社会的商品产生了互换,网络虚拟财产也就正式地进入人们的视野之内了。

网络虚拟财产的迅猛发展是伴随着网络游戏的出现而开始的。

以最近正在流行的网络游戏《地下城与勇士》为例。

《地下城与勇士》是一款韩国网络游戏公司neople开发的免费角色扮演2d游戏,由三星电子发行,并于2005年8月在韩国正式发布。

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权利保护

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权利保护

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权利保护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和特征虚拟性:网络虚拟财产并非现实世界中的实物,而是通过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生成的数字化产品。

这些虚拟财产在现实世界中没有实体形态,只存在于网络空间中。

非物质性:网络虚拟财产不是以物质形式存在的,而是以信息的形式存在。

这使得网络虚拟财产的获取、传输和使用更加便捷高效。

可复制性:网络虚拟财产可以通过复制、传播等技术手段迅速扩散,从而实现价值的快速传递和增值。

一款热门游戏的虚拟道具可以在短时间内被大量玩家购买和使用,从而带动游戏经济的发展。

稀缺性:由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生产成本较低,且不受地域限制,导致其供应量往往无法满足市场需求。

这使得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一定的稀缺性,从而影响其价值。

交易性:网络虚拟财产可以通过在线交易平台进行买卖交易,与其他现实世界的有形商品一样具有交换价值。

这种交易性使得网络虚拟财产成为了一种独立的经济形态。

法律保护:随着网络虚拟财产的普及和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开始关注其法律属性和权利保护问题。

许多国家已经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保护和管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

1. 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及分类虚拟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坊等,是由网络平台发行和管理的数字货币,具有一定的价值和流通性。

游戏装备:包括游戏中的角色、道具、装备等,这些虚拟物品通常需要玩家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才能获得,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和价值。

虚拟服务:如虚拟现实体验、在线教育、虚拟社交等,这些服务通过网络平台提供给用户,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和消费需求。

其他虚拟商品和服务:如虚拟艺术品、虚拟土地、虚拟股票等,这些商品和服务同样是基于网络环境产生的具有一定价值的产物。

2. 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和表现形式可复制性:网络虚拟财产可以被无限次地复制、传播和分享,这使得其具有很高的可复制性。

稀缺性:网络虚拟财产的产生需要消耗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资源,因此其数量有限,具有一定的稀缺性。

电子商务的法律和政策问题

电子商务的法律和政策问题

电子商务的法律和政策问题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普及,电子商务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兴起。

然而,电子商务的发展也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和政策问题。

本文将探讨电子商务中涉及的几个重要问题,并分析相关的法律和政策调整。

一、网络商品交易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随着电子商务平台的兴起,网络商品交易已经成为人们购物的主要方式之一。

然而,由于线上购物的匿名性和交互性,消费者在交易中容易遭遇欺诈、虚假宣传和产品质量问题。

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法律和政策。

例如,我国出台了《电子商务法》,明确了网店经营者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加强了电子商务平台对商品质量和信息真实性的监管。

二、网络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需要提供个人信息来完成购物和支付过程。

然而,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问题也时有发生。

为了保障用户的隐私权,各国加强了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和政策。

例如,欧洲联盟实施了《通用数据保护条例》,规定了数据处理者应当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的义务,同时赋予了用户一定的控制权。

随着数据跨境流动的增加,个人信息保护的国际协作也日益重要。

三、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在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的保护成为一个重要问题。

盗版和侵权行为给创作者和权利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各国对侵权行为采取了一系列的法律措施。

例如,美国实施了《数字千年版权法》,明确了对数字资源的版权保护措施。

同时,各国也加强了知识产权的跨境保护合作,推动了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构建。

四、竞争政策与反垄断电子商务平台的垄断现象引发了对市场竞争的担忧。

为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各国加强了竞争政策和反垄断监管。

针对互联网巨头的垄断行为,欧盟和美国等国实施了反垄断调查,并对其进行了相应处罚。

同时,各国也提倡促进电子商务市场的竞争,鼓励更多的企业参与到电子商务领域。

五、跨境随着电子商务的全球化趋势,跨境电子商务带来了新的法律和政策挑战。

消费者和商家在跨境贸易中面临着不同的法律体系、关税和海关检验等问题。

网络虚拟财产转让中的法律问题分析

网络虚拟财产转让中的法律问题分析

中存在 , 因此也就不是 法律意义上 的财产。肯定者
收稿 日期 : 2 0 1 2— 0 9—1 3
物的范围已经不限制在有形 、 有体的范围内, 只要具
作者简介 : 孟子煊 ( 1 9 9 3 一) , 女, 辽宁铁岭人 , 沈阳师范大学, 学生 , 主要 从事法律方面研 究。

1 3 8・
何法 律构 建便无 从谈 起 。 ( 一) 网络 虚拟 财产 具有 财产 性质
中国网络游戏( 含P c与手机) 整体用户规模超过 3 亿人。其中 , 网页游戏与移动网络游戏用户数增长 速度较快 , 同比增长率分别为 2 7 . 7 %和 7 0 . 9 %, 用 户数也达到了 2 , 0 5亿人与 7 8 2 0万人 , 成为上半年 用户规模增长的主要动力。客户端网络游戏用户数
1 . 2亿人 , 同 比增 长率 为 4 . 6 %。 随着 网络 游 戏 的快 速 发 展 , 网络 虚拟 财产 大 量
虚拟财产与真实财产之间存在着市场交易。虚 拟财产既然可以转让 , 就表明它既有市场价值 , 也有 交换价值 , 这说明虚拟财产具有财产性质。
( 二) 网络 虚拟 财产包 含 社会 必要 劳 动时 间 获得 网络 虚拟 财 产 的最 主要 方 式 , 是 网 络游 戏
有 法律 上 的排 他支 配 可 能性 或 管理 的 可 能性 , 都 可
买卖 合 同 中 平 衡 买 卖 双 方 权 利 义 务 的 一 项 重 要 制
以认定为物。现代 各国的立法确认 空间为物 , 便 是 物的概念扩张 的结果。 由此 可见 , 物的概念的扩张 是社会经济和科技发 展的产物 , 是一个不断变动的 过程 , 只要不危及物权体系和物的体系的基本理念,

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虚拟财产逐渐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虚拟财产是指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交易和流通的数字化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虚拟货币、游戏道具、虚拟商品等。

随着虚拟财产在经济中的重要性日益突显,其法律保护也变得愈发重要。

本文将探讨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议。

虚拟财产是一种特殊的数字化资产,其法律属性不同于传统财产。

传统财产通常是有形的、可以触摸和看到的物品,而虚拟财产是无形的、只存在于网络空间中的数字化资产。

由于其特殊的属性,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亟需明确。

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 财产权属性:虚拟财产具有明确的财产权属性,其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等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可以通过网络交易、游戏获得或者投资获得,其所有权与传统财产的所有权并无本质差异,因此应当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

2. 合同权属性:在虚拟世界中,虚拟财产的交易通常需要通过网络平台上的虚拟合同进行规范。

虚拟合同是一种以电子形式存在的合同,其效力与传统合同一样,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3. 行为权属性:虚拟财产的交易和流通通常需要依靠特定的网络平台进行,因此其交易行为受到网络法律和网站规则的约束。

虚拟财产的使用和处置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也应当遵守网络平台的相关规定。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虚拟财产具有明确的财产权、合同权和行为权属性,其法律保护应当充分保障其所有权、交易权和使用权等合法权益。

1. 立法保护:应当通过立法手段,明确规定虚拟财产的权利和义务,规范虚拟财产的交易和流通行为。

立法保护应当包括《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和法律保护范围。

2. 司法保护:应当通过司法手段,保护虚拟财产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侵权虚拟财产的打击和维权。

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虚拟财产的民事案件,保护虚拟财产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网络环境。

虚拟财产的法律分析案例(3篇)

虚拟财产的法律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虚拟财产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游戏中、社交平台上、虚拟世界中等所拥有的、具有经济价值的虚拟物品或资产。

近年来,虚拟财产侵权案件频发,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案例将分析一起典型的虚拟财产侵权纠纷案件,探讨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系某网络游戏玩家,其在游戏中拥有一套珍贵装备。

某日,原告发现其装备被盗,且被盗装备已被出售给被告乙。

被告乙在购买该装备时并未知悉其来源非法。

原告认为被告乙侵犯其虚拟财产所有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焦点1. 虚拟财产是否具有法律属性?2. 虚拟财产所有权如何认定?3. 被告乙是否构成侵权?四、法律分析(一)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1. 虚拟财产具有经济价值。

虚拟财产在网络游戏中具有交换价值,玩家可以通过购买、出售、赠与等方式实现虚拟财产的流通。

2. 虚拟财产具有稀缺性。

虚拟财产的获取往往需要玩家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具有一定的稀缺性。

3. 虚拟财产具有可复制性。

虚拟财产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进行复制,但复制后的虚拟财产与原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可能存在差异。

综上所述,虚拟财产具有经济价值、稀缺性和可复制性,应具有法律属性。

(二)虚拟财产所有权的认定1. 虚拟财产所有权的取得。

虚拟财产所有权的取得通常基于以下几种方式:购买、赠与、继承等。

2. 虚拟财产所有权的归属。

虚拟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取决于虚拟财产的取得方式。

若虚拟财产是通过购买取得的,则所有权归购买者;若虚拟财产是通过赠与取得的,则所有权归赠与人。

本案中,原告甲通过购买获得了该套珍贵装备,因此其对该装备享有所有权。

(三)被告乙是否构成侵权1. 被告乙在购买虚拟财产时并未知悉其来源非法,属于善意第三人。

2. 被告乙在购买虚拟财产后,未侵犯原告甲的虚拟财产所有权。

综上所述,被告乙不构成侵权。

五、判决结果法院认为,虚拟财产具有法律属性,原告甲对该套珍贵装备享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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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法律属性及相关问题分析
中文摘要
本文通过对虚拟财产的概念和特征论述了什么是虚拟财产,再从其法律属性着手阐述了现今学界对其属性的观点分别是知识产权说、物权说、债权说,并对这几种观点进行论述,得出从民法基础的二元论不能
够涵盖其权利的归属,所以应多借鉴其他国的解决的方法。

关键词:虚拟财产;物权说;债券说;。

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游戏中为玩家所拥有的,存储于网络服务器上的,以特定电磁记录为表现形式的无形财产。

网络虚拟财产主要表现在网络环境中,是能够用现有的度量标准度量其价值的数字化新型财产,诸如网络游戏中的武器装备等,与现实具有隔离性。

网络虚拟财产生成并储存于各种网络设备以及网络空间中,数字、文字、声音、图像、图形是网络虚拟财产存储的载体。

如何来界定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这对传统民法提出了挑战。

一、什么是虚拟财产及其特征
(一)虚拟财产是什么?
在计算机技术人员看来,最简单的解释是:虚拟财产是O和1组成的二进制的电子信号,并以3D等形式表现出来的画面。

在学术界,关于虚拟财产的概念主要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概念侧重于对虚拟的理解,认为只要是数字化的、非物化的财产形式都可以纳入虚拟财产的范畴之中,即一切存在于特定网络虚拟空间内的有专属性的虚拟物,包括ID、QQ号码、Email、虚拟货币、游戏装备等等,外延很广泛,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这一类型的虚拟财产还可能不断增加。

而狭义的概念则专指依赖于网络空间中的虚拟环境而存在的游戏资源,包括游戏账号、游戏角色,及其在游戏过程中积累的货币、地产、装备、宠物等物品。

本文仅探讨狭义的、存在于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法律问题。

(二)虚拟财产的特征
网络中虽然存在着许许多多的虚拟物品,但是,并非所有的虚拟物品都应作为法律所保护的虚拟财产,具体来说只有具有以下三个特性的虚拟物品才可以界定为法律意义上的虚拟财产:
第一,虚拟性。

顾名思义,虚拟财产首先肯定是虚拟的,这就意味着虚拟财产对网络游戏虚拟环境有着天生的依赖性,在某种程度上它不能脱离网络游戏而存在,当然也正是由于这一特征使得按照现行的法律难以调整与规范。

第二,价值性。

对于任何物品来说,要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价值”都是至关重要的。

从目前游戏产业的发展状况不难看出,越来越多的游戏玩家投人大量时间、精力和金钱参与网络游戏,通过虚拟人物将自己的人格从现实世界向虚拟世界扩张,为各种虚拟财产的得失更替而喜怒哀乐,并从中获得感官和精神上的刺激,从而达到娱乐身心的目的,其使用价值不言而喻。

此外,网上网下如火如荼进行的交易行为也充分彰显了虚拟财产的交换价值。

尽管虚拟财产交易价格的确定缺乏合法的机制,但我们不能否认它可以用金钱衡量的客观事实,更何况这种交易也自发自觉地遵循着价值规律的要求。

第三,合法性。

法律意义上的财产都包含权利内容,而任何一种权利在法律上成立的前提是它的合法性。

由于目前的法律没有对虚拟财产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做出任何限制性的规定,我们仅需探讨其取得方式的合法性。

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玩家利用游戏运营商开发的游戏平台,充分发挥自己的智力水平“修炼”所得,二是用现实货币从其他玩家手中直接购买所得。

这两种方法在形式上并无任何违法之处,实质上也不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其合法性不容置疑。

二、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目前对虚拟财产法律属性有以下几种学说:物权说、债权说、知识产权说,现对其做具体分析:
1.物权说。

认为“应当把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特殊物,适用现有法律对物权的有关规定。

网络虚拟财产与民法上的物之间在基本属性方面是相同的,只要具有法律上的排他支配或者管理的可能性及独立的经济性,就可以被认定为法律上的物”。

2.债权说。

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应当是一种债权性权利。

网络游戏供应商与玩家之间消费订立的是一种消费服务合同,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服务提供者和消费者。

玩家购买游戏中的装备和物品是为了在游戏中运用。

网络游戏供应商为玩家提供相应的服务,玩家依照约定支付对价”。

3.知识产权说。

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

其中有人认为:“网络游戏供应商对于网络虚拟财产享有著作权,而网络游戏的玩家享有的是该著作权中的使用权。

”另外有些人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应认定为是玩家的智力成果,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复制性,玩家对其享有知识产权”。

但是智力成果具有“独创信息性”,而网络虚拟财产并不具备这一特性。

它虽然是由玩家在游戏期间经过一系列方式创设,但其属性在网络服务商开发设计时就已确定。

而对于游戏供应商而言,智力成果是在发布后具有“无限传递、无限复制”性,而网络虚拟财产是专有的,不具有一般智力成果的这种特性。

如果认为网络游戏供应商对于网络虚拟财产享有著作权,而网络游戏的玩家享有的是该著作权中的使用权。

这只能弱化了游戏玩家的权利,使其权利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

关于网络虚拟物品的法律属性,在国内立法方面是个空白。

在司法实践方面,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审判的全国首例虚拟财产失窃案为先河,第一次确认了网络游戏虚拟物品可作为财产予以保护。

该案案情大致如下:2003年2月,李宏晨发现自己在“红月”游戏服务器的账号内所有的虚拟装备丢失。

经查,这些装备已转移到另一个玩家那里。

李宏晨随即向游戏运营商北极冰公司索要施盗者的具体资料,却遭到拒绝。

李宏晨便以北极冰公司侵犯其私人财产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丢失的装备及精神损失费。

法院认为,玩家玩游戏时,获得游戏时间和装备的游戏卡均要用货币购买,所以这些虚拟的“武器装备”是有价值的无形财产。

由于运营商没对这些虚拟物品尽到保护义务,所以应恢复李宏晨所丢物品,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后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此后,国内的诸多判例,特别是刑事判例中,多数将虚拟物品作为财产进行保护。

但是到底虚拟物品是何种财产,其法律属性为何,并没有什么定论。

本文认为应当将虚拟财产权利认定为债权,将虚拟财产关系认定为债的关系,虚拟财产仅是玩家得以请求服务商为其提供特定的服务内容的证据,。

这一债的关系根源于玩家与服务商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

服务商提供游戏服务,玩家出钱购买,而虚拟物品则代表了概括的游戏服务中具体的子服务。

例如一件“装备”可以为虚拟人增加若干点的防御力,其实这种增加防御力的效果是由服务商来完成的,而不是由那个所谓的“装备”来实现的,占有这件装备只不过为这一服务确定了对象。

相对的,玩家为了得到这种服务就必须支付对价,其内容是时间、精力、智力以及金钱的投入等——可以统称为游戏投入,或直接通过货币购买。

虚拟财产的重点不在于虚拟物品本身,而在于它所反映的服务合同关系。

虚拟财产权利就是玩家可以享有由服务商所提供的特定的服务内容的权利。

每一个虚拟物品就是一张合同,由玩家占有后即视为合同签定并转变为虚拟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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