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律案例分析一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作业 案例分析及评价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作业案例分析及评价一、引言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了现代商业所必不可少的一部份。
然而,由于其特殊性质和发展速度过快,电子商务领域也面临着许多法律和法规方面的挑战和问题。
本文通过对一些案例的分析和评价,探讨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相关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某电商平台售假事件在2022年,某电商平台暴光了一起售假事件,该平台上有多家商家销售假冒商品,涉及金额达数亿元。
该事件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舆论谴责。
分析:此类案例是电商平台管理的一个重要痛点。
法律上,电商平台一方面要承担对商家进行规范管理的责任,另一方面也需要为消费者提供相应的维权渠道和保护措施。
因此,加强平台的管理和监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的普及都是必要的。
2. 案例二:某网络游戏被指存在赌博行为在2022年,某网络游戏平台被指涉嫌存在赌博行为。
该游戏内有一些虚拟道具可以进行赌博活动,这被认为是对未成年人的诱导和侵犯了相关法律法规。
分析:此类案例触及了游戏行业相关法律法规中所涉及的禁止赌博等规定,也引起了游戏内虚拟商品与真实财产关系的辩论。
建议游戏企业应当加强自身的规范管理,完善消费者教育和维权机制,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3. 案例三:某电商平台用户信息被泄露在2022年,某电商平台因为内部员工的不慎操作造成为了用户信息泄露,给用户带来了重大的隐私泄漏风险。
分析:此类案例涉及了用户个人隐私权的保护问题。
电商平台应当加强员工的安全培训和管理,并落实相关隐私保护措施,例如数据加密、敏感信息处理等。
此外,也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用户的隐私权得到充分保障。
三、评价和建议电子商务领域的案例纷繁复杂,其中暴光的问题也涉及到技术、管理、法律等多个方面。
针对以上案例和情况,应加强以下方面的工作: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不全面性和缺乏针对性,已经成为了行业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
关于电商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我国电商市场日益繁荣。
然而,在电商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系列法律问题,如假冒伪劣商品销售、侵犯知识产权、消费者权益保护等。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电商假冒伪劣商品销售案为例,分析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2019年,某消费者在一家知名电商平台购买了一款品牌手机壳,收到商品后发现与描述不符,存在质量问题。
消费者在联系卖家退换货时,卖家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承担责任。
消费者遂向电商平台投诉,并请求有关部门介入调查。
经调查,发现该卖家在电商平台销售的商品均为假冒伪劣产品,侵犯了品牌方的知识产权。
三、法律分析1. 侵权行为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侵权。
在本案中,卖家销售的假冒品牌手机壳,与品牌方注册商标相同,侵犯了品牌方的商标权。
2. 电商平台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的商品和服务进行审查,发现平台内经营者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在本案中,电商平台在接到消费者投诉后,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侵权行为,存在监管失职的责任。
3. 消费者权益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在本案中,消费者在购买假冒伪劣商品时,其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了威胁。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电商平台承担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定卖家侵犯品牌方商标权,判决卖家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品牌方经济损失。
同时,电商平台因监管失职,被判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消费者要求电商平台承担赔偿责任的要求,法院未予支持,但要求电商平台加强平台内经营者的管理,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电商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我国某电商平台上的某品牌商家推出了一款声称具有减肥功效的食品。
商家在商品详情页上详细介绍了该食品的成分、功效、使用方法等信息,并配有大量用户好评截图。
然而,消费者在使用该食品后并未达到预期的减肥效果,反而出现了不良反应。
消费者发现该食品的宣传存在虚假宣传的嫌疑,遂向电商平台投诉。
电商平台在核实情况后,对商家进行了处罚,并要求商家赔偿消费者损失。
二、争议焦点1.商家是否存在虚假宣传行为?2.电商平台是否履行了审查义务?3.消费者损失如何赔偿?三、案例分析1.商家是否存在虚假宣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在本案中,商家在商品详情页上宣传该食品具有减肥功效,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具有减肥功效。
消费者在使用该食品后并未达到预期的减肥效果,反而出现了不良反应。
因此,商家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2.电商平台是否履行了审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对其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等作出真实、准确、完整的说明,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电商平台作为商品销售的平台,有义务对商家发布的商品信息进行审查。
在本案中,电商平台在接到消费者投诉后,及时对商家进行了处罚,并要求商家赔偿消费者损失。
这表明电商平台履行了审查义务。
3.消费者损失如何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消费者因使用该食品而受到人身损害,有权要求商家赔偿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商家作为食品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商家存在虚假宣传行为,电商平台履行了审查义务,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赔偿损失。
电子商务十大典型法律案例分析

电子商务十大典型法律案例分析电子商务十大典型法律案例分析1. 案例一:虚假宣传罚款案1.1 案情描述:公司A在其电商平台上发布了一条虚假宣传广告,声称其产品能够治疗某种疾病。
消费者购买了该产品,但并未见效。
消费者因为虚假宣传感到被欺骗,并要求公司A退款并赔偿。
1.2 法律问题:- 虚假宣传是否构成欺诈行为?- 公司A应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1.3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公司A的虚假宣传构成欺诈行为,裁定公司A退款并赔偿消费者损失。
2. 案例二: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案2.1 案情描述:公司B在其电子商务平台上销售一款外观与公司C的产品极为相似的产品,公司C认为公司B侵犯了其外观设计的知识产权,并诉诸法律。
2.2 法律问题:- 公司B的产品是否构成知识产权侵权?- 公司C是否可以获得赔偿?2.3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公司B的产品构成了对公司C外观设计的侵权,裁定公司B赔偿公司C损失。
3. 案例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3.1 案情描述:用户D在社交平台上发布了一篇侵犯了个人隐私的文章,被涉事个人E发现后诉诸法律要求删除该文章并赔偿精神损失。
3.2 法律问题:- 用户D是否应承担网络侵权责任?- 涉事个人E能否获得赔偿?3.3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用户D的行为构成了网络侵权责任,并判决用户D删除文章并赔偿涉事个人E精神损失。
4. 案例四:电商平台售假罚款案4.1 案情描述:电商平台F上有商家G销售了一批假冒名牌产品,被知名品牌H发现后向平台F投诉,要求平台F关闭商家G店铺并赔偿损失。
4.2 法律问题:- 电商平台F是否应承担售假责任?- 知名品牌H能否获得赔偿?4.3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电商平台F未能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被判处罚款并赔偿知名品牌H损失。
5. 案例五: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案5.1 案情描述:公司I在其电商平台上发生了一起泄露用户个人信息的事件,涉及大量用户的隐私泄露给第三方,引起用户J的关注,并要求公司I承担相应责任。
电子商务法律纠纷案例_电子商务法律案例分析

电子商务法律纠纷案例_电子商务法律案例分析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完善和普及,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的电子商务贸易活动迅速发展,电子商务贸易活动所涉及的交易额度和资金总量也在逐年增多。
在电子商务贸易活动开展过程中,出现了许多法律纠纷案例,以下是店铺分享给大家的关于电子商务法律纠纷案例,欢迎大家前来阅读!电子商务法律纠纷案例篇1:淘某网”创办于2002年,以网络为媒介向用户提供中文国际财经资讯服务,进而推广自己网站供下载的相关产品。
经过4年发展,“淘某网”已成为中国知名外汇资讯网站之一。
全球权威的ALEXA网站统计数据表明,“淘某网”访问量排序为2718位。
“淘某网”首页设有“今日全球重要数据”栏目,该栏目数据,是“淘某网”在去年7月25日与北京世华国际金融信息有限公司签订“网上信息服务合同”,以5万元的价格向对方购买的,服务期限为1年。
同时,“淘某网”还与世华公司签订了“关于保护信息汇编作品著作权及商业秘密的协议”,“淘某网”承诺保守商业秘密。
今年2月,成立一个月的“聚某网”没经“淘某网”许可,越过“淘某网”主页,直接对“今日全球重要数据”栏目内容建立链接,将栏目置于网站首页的中心位置,改名“指标速递”。
今年3月27日,“淘某网”通过公证机关对“聚某网”链接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并将“聚某网”诉至罗湖法院。
“淘某网”:索赔50余万“淘某网”的代理律师认为,网络上的链接分为两种,一种是普通链接,一种是深层链接,普通链接不存在侵权问题,深层链接则构成侵权。
所谓深层链接,是绕过被链接网站的首页直接对其网站的某一部分网页或者内容进行链接。
当用户点击链接标志时,计算机就会自动绕开被链接网站的首页,直接指向具体内容页。
此时,如果该内容页上没有被链接网站的标志,则用户就会被蒙在鼓里,还误以为停留在原来的网站上。
这种深层链接,是直接摘取他人的劳动成果,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尤其是设链者和被链者提供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以及服务时,这种侵权更为明显。
电子商务法规案例分析

案例1:原告:王文原。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昆明市银通支行(以下简称银通支行)。
二〇〇一年九月初,原告通过《汽车之友》杂志上刊登的广告与一名叫周振兴的犯罪嫌疑人联系,商谈购买海关罚没的两款本田轿车之事,该犯罪嫌疑人于同年九月十九日打电话给原告,称其将派公司业务经理吴德志和财务经理张文彬前来昆明,核实原告是否有足够的购买车辆的钱款,并告知原告该二人入住昆明市东风东路白云大酒店。
原告随即同该二人见面,并表示愿意按该二人的要求到指定银行存入购车款人民币五十万元,同时要求该二人尽快为其发运所要购买的车辆到昆明。
同年九月二十日,原告按吴德志和张文彬二人的要求,先将购车款人民币二十九万元存入中国工商银行昆明市护国支行振兴储蓄所,开立了户名为原告王文原、帐号为0457********的活期实名制储蓄帐户,并同时申领了可以支取该帐户内存款的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卡号为2502045500010057,原告自行设定了该卡的取款密码。
次日(即同年九月二十一日),原告再次将购车款人民币二十一万元存入上述开立的实名制储蓄帐户内;同日,犯罪嫌疑人张文彬为作案所需,在被告银通支行储蓄专柜,开立了户名为其本人、帐号为023*********的活期储蓄帐户,存入人民币五十元。
?犯罪嫌疑人吴德志、张文彬在查看过原告存入的人民币五十万元的购车款存折后,向原告谎称将于同年九月二十五日交车给原告。
此后,原告储蓄帐户内的购车款人民币四十万元,被该二人于当月二十三日上午从被告银通支行储蓄专柜取走,取款方式为用姓名为原告的身份证及原告的牡丹灵通卡,并输入了取款密码;所取款项中的人民币十五万元为现金,另有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转入了犯罪嫌疑人张文彬在被告银通支行事先开立的个人储蓄帐户内。
同日,原告存入的购车款中的人民币九万五千元,被该两名犯罪嫌疑人用相同的手法从被告城市开发支行储蓄专柜取走;原告存入银行的购车款中的人民币四千五百元,被犯罪嫌疑人分五次使用原告的牡丹灵通卡,从银行的自动柜员机内取走。
电商典型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电子商务(以下简称“电商”)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
然而,在电商快速发展的同时,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以某电商平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为例,分析电商领域中的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2019年,我国某知名电商平台(以下简称“A平台”)发现另一电商平台(以下简称“B平台”)在其网站上擅自使用A平台的商标、图片等宣传材料,且在商品描述、价格等方面与A平台存在高度相似之处。
A平台认为B平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B平台是否构成对A平台商标权的侵犯?2. B平台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3. 若B平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法院判决1. 关于商标侵权问题法院认为,A平台拥有注册商标专用权,B平台在其网站上擅自使用A平台的商标、图片等宣传材料,构成对A平台商标权的侵犯。
2. 关于不正当竞争问题法院认为,B平台在商品描述、价格等方面与A平台存在高度相似之处,误导消费者,损害了A平台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3. 关于法律责任法院判决B平台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A平台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五、案例分析1. 商标侵权本案中,B平台未经A平台许可,擅自使用其注册商标,侵犯了A平台的商标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商标侵权。
因此,B平台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2. 不正当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本案中,B平台在商品描述、价格等方面与A平台存在高度相似之处,误导消费者,损害了A平台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3.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其他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电子商务_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我国电子商务市场日益繁荣。
然而,在电子商务高速发展的同时,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也日益突出。
本案涉及某网络购物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与某品牌公司(以下简称“品牌公司”)之间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二、案情简介2018年,品牌公司发现平台上有大量假冒其注册商标的商品在销售。
经调查,品牌公司发现这些假冒商品均来自同一卖家。
于是,品牌公司向平台发出了侵权警告,要求平台立即删除侵权商品,并停止销售。
然而,平台并未采取有效措施,侵权商品仍然在平台上销售。
2019年,品牌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平台承担连带侵权责任,赔偿其经济损失。
三、争议焦点1. 平台是否构成侵权?2. 平台是否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四、法院判决1. 平台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侵权。
本案中,平台上的卖家在销售假冒品牌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侵犯了品牌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而平台作为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对平台上的商品销售负有监管义务,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侵权行为,构成侵权。
2. 平台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平台在收到品牌公司的侵权警告后,未及时采取措施制止侵权行为,故应当与卖家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五、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平台与卖家共同赔偿品牌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六、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
以下是对本案的几点分析:1. 电子商务平台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责任。
本案中,平台作为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对平台上的商品销售负有监管义务。
在发现侵权行为后,平台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侵权行为,否则将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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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案例一:因续费不及时导致域名丢失争议案
【案例简介】 案例简介】
• 第五空间公司辩称 :1、我公司已经全面履行了域名订购合同,没有违 约。2、原告过期不续费,按规定被注销,责任不在我公司,应由原告 自负。3、原告是在合同到期后一个月进行的第二次付款,不属于双方 变更合同行为,我公司也无为原告办理延续域名使用期限的义务。4、 原告按合同约定应交纳150元域名订购费,其只交纳100元,是原告存在 违约行为。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被告搜狐新时代公司辩称 被告搜狐新时代公司辩称:我公司不是网络经营者,也无域 名注册服务事项,原告域名与我公司无关。 • 被告搜狐互联网公司辩称 被告搜狐互联网公司辩称:该案与我公司无关。1、原告注册域名是与 第五空间公司签的合同,并执行的是《新浪网集团域名服务条款》。2、 我公司承认与第五空间公司的合同关系,我公司已经为第五空间公司代 理的域名进行了注册,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我公司只提供技术服务,不 提供管理服务,域名到期是否需要续费与我公司无关。原告作为域名财 产的持有人,有义务管理好自己的域名,原告失误未予续费,造成域名 流失,责任应由原告自负。据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一: 案例一:因续费不及时导致域名丢失争议案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2.关于原告是否续费的认定 . 因向李云银行卡存入钱款只需填写李云姓名及李云 银行卡卡号,无需填写存入者,即原告姓名,原告仅凭 《银行卡业务回单》证明钱款系原告所存显然没有证明 力。该回单可以证明原告确已支付了100元,但无法证 明原告已告知第五空间公司付款人是谁,导致第五空间 公司无法知晓该款系何人所付。原告欲以上述证据证明 “第五空间明知原告已续费”的事实不能成立。虽然, 原告的续费事实不能成立,但被告没有事先对原告进行 续费提醒的义务,双文都有责任。
案例二: 案例二: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诉莱雅公司计算机 网络域名纠纷案败诉
【案例背景】 案例背景】 随着Internet在全球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和应用,互联网的 域名注册和使用也越来越引起了人们的关注。早在域名制度建立 之初,便有域名“抢注”发生。其中最具讽刺意味的一个案例就 是全球互联网络信息中心(Internetic)域名被抢注。全球互联网络 信息中心是负责全球域名注册登记的机构,可其域名Internetic却 Internetic 被一家中Interneticsoftware的公司早已进行登记注册。连 Intenetic全球互联网络信息中心都保不住自己的域名,域名“抢注” 之猖狂程度可见一斑。 近几年来,随着人们对域名与商标间的关系理解的深入,也 随着有关域名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出台,更多的企业和个人能合法 的利用域名资源进行有效的电子商务活动,域名纠纷与前几年相 比也少多了,但还是有一些没能按照正确的途径取得和使用域名, 以至少给他人和自己都带了一系列的麻烦。域名纠纷远远没有绝 迹!
案例一: 案例一:因续费不及时导致域名丢失争议案
【案例简介】 案例简介】
原告戴华丽诉被告北京第五空间科技有限公司(简 称第五空间公司)、北京搜狐新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简称搜狐新时代公司)、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 限公司(简称搜狐互联网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持有权 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11日 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7月18日公开 开庭进行了审理。
案例一: 案例一:因续费不及时导致域名丢失争议案
【案例背景】 案例背景】 2006年8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个人 域名由于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及时续费,而导致域名被注销, 该域名在注销期间又被其他人“抢注”的案件。近几年由于 域名资源向个人开放,有相当一部分个人出于某种需要进行 了域名注册,并利用域名做某方面的宣传与推广,属正常的 域名使用。然而,随着个人注册域名注册量的增多,这方面 的纠纷也逐渐多了起来。这个案例是一个个人域名因没能及 时续费导致流失的典型案例,通过它我们可以学习个人在经 营、维护个人域名方面应注意的各种问题及个人在域名经营 和维护方面所享有的权利。为广大域名持有者提供十分有用 的法律帮助,对企业域名管理也有定的借鉴意义。
案例一: 案例一:因续费不及时导致域名丢失争议案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3.关于《投诉信》、《情况说明》回函的可证据性认定 .关于《投诉信》 情况说明》
本案中综合原告诉讼证据证明事项,可以认定原告主观目的意在推出个人 网站,使用涉案域名,原告在得知域名无法使用后,自然采取积极查访原因的 做法,该行为符合其当时的内心状态,因此,《投诉信》的发生顺应客观常理。 庭审中《情况说明》回函上方的边沿处印有传真时间,显然该传真时间与文件 落款时间不相符,一个为2002年10月1日,一个为2006年3月14日。因被告不 认可该传真件的真实性,姑且假定原告伪造了该证据,但伪造者理应注意到传 真时间与落款时间需相对吻合的细节,而传真时间早于落款时间近四年,恰是 传真机的传真时间未予调整所至。另外,根据原告提供的《投诉信》,原告需 证明传真件的发送者—回函人是被告搜狐新时代公司,原告如做假证只需直接 署名“搜狐新时代公司”即可,而不必反受其累,署名“搜狐邮件中心企业邮 箱”。同时,结合该证据内容所呈现的在叙述网络技术和相关规则方面的专业 性程度,及惟有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注册服务商才能掌握的注册者信息资料, 难以形成该证据系原告这样的非业内人士所能为之的内心确信。上述纰漏不符 合做假证的常态,相反却反证了该证据来源的真实性,即该传真件出自相关域 名注名注册后的续费问题。 2.在域名注册和续费过程中要注意证据的保全。 3.作为提供域名注册服务的机构要注意提醒域名持有人 及时进行续费,切实履行告之义务。
工作任务: 工作任务:
在域名纠纷案中,总结北京第五空间 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一下败诉的原因主要是什么? 从中你学到了什么知识?
实训十:电子商务法律案例分析一
实训目的:
了解电子商务法律的主要内容。 明确域名纠纷的含义,掌握域名纠纷的解决方 法。 培养学生法律意识,以及运用法律武器分析和 解决问题的能力,做到知法、懂法、守法。
实训内容——案例资料
• 因续费不及时导致域名丢失争议案 因续费不及时导致域名丢失争议案。 • 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诉莱雅公司计算机网络域 名纠纷案败诉。 名纠纷案败诉
案例一: 案例一:因续费不及时导致域名丢失争议案
【最后判决】 最后判决】 • 被告北京第五空间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 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戴华丽经济损失二万六千七 百九十五元,支付原告戴华丽合理支出二千元。驳回原 告戴华丽其他诉讼请求。 • 至此本案以戴华丽的胜诉而告终,双方均没有再提起上 诉。
案例一: 案例一:因续费不及时导致域名丢失争议案
【案例简介】 案例简介】
原告戴华丽诉称:2004年2月初,我委托被告第五空间公司代为购 原告戴华丽诉称 买国际域名,用于个人网站制作和宣传。2月21日,该公司为我办理了 域名注册登记,4月3日,我向该公司交纳了100元域名定 购费,6月4日,双方就此事补签了书面协议,表明第一年度期间为2004 年2月21日到2005年2月 20日。之后,为宣传网站,投 入了大量资金,请人设计制作网页、CD唱片、摄制MTV,还进行了大 量的广告投入。2005年4 月初,我找到该公司后被告知需进行续费,该 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云告知我她的新的农行帐号,我于4月5日按要求续交 了100元费用,并将农行交费回单复印后传真给该公司。2006年2月初, 有用户反映域名不能正常使用了,我与该公司及搜狐新 时代公司联系,得知 域名已被德国公司注册,无法恢复 给我。因网站经营者是搜狐互联网公司,故此起诉三被告共同 侵权,并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我因无法正常使用域 名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诉讼合理支出共计269907.5元。
案例一: 案例一:因续费不及时导致域名丢失争议案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3.关于《投诉信》、《情况说明》回函的可证据性认定 情况说明》 .关于《投诉信》
结合本案其他诉讼证据,对《投诉信》及《情况说明》回函的 真实性的判断适用证据优势规则,判定证据的优势在原告一方, 该证据符合真实性要求,同时具备关联性与合法性,可以作为本 案判定事实的依据。根据《情况说明》下方的落款署名及被告搜 狐互联网公司提交的署名“搜狐公司版权所有”的“SOHU公司 域名注册服务条款”网页等证据,证明搜狐互联网公司对外简称 自己是搜狐公司,且在相关事物称谓前常冠以“搜狐”称谓,如 “搜狐邮箱”、“搜狐企业邮箱”、“搜狐商机”等事实,可以 推定该回函系被告搜狐互联网公司所发,系该公司向原告所做说 明。
案例一: 案例一:因续费不及时导致域名丢失争议案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1.关于本案被告主体资格的认定 . 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 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 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原告有权选择侵权诉讼方式,将域名 注册代理商和注册服务商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一并提起诉讼。根据原告与被告 第五空间公司的补签协议、(2006)长证内经字第1929号、第4050号公证书, 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可以认定被告第五空间公司是原告域名注册的代理商, 居间于原告与注册服务商之间,代理原告域名注册事务。被告搜狐新时代公司、 搜狐互联网公司均从事域名注册活动,但搜狐新时代公司不具备提供该项服务 的合法资质,而搜狐旗下存在诸多搜狐字号的独立企业,如只简称搜狐公司将 不能明确搜狐字号下的哪家公司,原告在不能明确具体为哪一公司的情况下, 将两家带有搜狐字号的公司一起告上,可予理解,但鉴于域名注册行为只能是 一个主体所为,搜狐互联网公司既已明确表示涉案域名系由其 提供的注册服务,且被告第五空间公司也予认可,则搜狐互联网公司与第五空 间公司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原告诉被告搜狐新时代公司参与共同侵权缺乏事实 依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是合理的。
案例一: 案例一:因续费不及时导致域名丢失争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