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规则之比较
创业板的交易规则

创业板的交易规则创业板作为中国股市的一种特殊板块,其交易规则相对于主板有所不同。
了解创业板的交易规则对于投资者来说十分重要,下面将为大家详细介绍创业板的交易规则。
首先,创业板的交易时间与主板类似,每个交易日分为两个阶段:上午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
但与主板不同的是,创业板交易时间段较短,中间没有休市的时间,交易时间更为紧凑。
其次,创业板的交易机制采用了固定价格撮合方式,即每日的交易价格是通过集合竞价来确定的。
早上9:15至9:25为集合竞价阶段,投资者可以在这个时间段内报出自己的买入或卖出委托单,系统会根据委托单的价格和数量对订单进行撮合。
而9:25至9:30是该日交易的临时挂牌时间,交易价格将被确定,9:30正式开始交易。
第三,创业板的价格波动限制较为宽松,涨跌幅限制为20%。
股票价格在交易日内涨跌幅超过20%后,将触发熔断机制。
熔断时创业板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暂停交易20分钟,第二阶段为暂停交易一小时。
如果价格波动超过上述阶段后,将直接停牌。
创业板交易也有一些特殊的规则。
例如,在上市首日,新股将有特别的涨跌限制,涨幅限制为44%,未涨停的股票可延续第二个交易日;次新股在上市后3个交易日内,仍然享有特殊涨跌幅限制。
此外,创业板股票的交易流通范围相对较小,主要以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的限定账户为主。
机构投资者的交易以大宗交易的形式进行,而个人投资者则以普通交易的方式进行交易。
综上所述,创业板的交易规则相对于主板略有不同,包括交易时间、交易机制、价格波动限制等方面。
投资者应该了解并掌握创业板的交易规则,合理选择交易时间,掌握熔断机制,以及适应创业板相对较宽松的股价波动限制。
当然,更重要的是要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做好投资决策,合理配置资金,把握好投资机会。
深交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运作规范逐条对比

深交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运作规范逐条对比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是中国最早建立的股票交易所之一,也是中国三大股票交易所之一、其主要板块包括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
这些板块的运作规范在许多方面都有一些不同,下面将逐条对比这些规范。
1.上市条件:-主板:主板上市公司需要符合一定的规模和质量要求,包括盈利能力、财务状况、市值要求等。
-中小板:中小板上市公司需要符合相对较低的财务指标要求,适合成长性较强的中小企业。
-创业板:创业板上市公司需要具备一定的创新性和发展潜力,适合具备高科技或高成长性的企业。
2.上市流程:-主板:主板上市需要提交上市申请材料,并经过深交所审核和反馈,然后进行证监会审核和批准。
-中小板:中小板上市流程相对简洁,审核和批准流程比主板要快。
-创业板:创业板上市流程相对灵活,审核和批准时间更短。
3.信息披露:-主板:主板上市公司需要按照一定的信息披露规范公开披露财务报表、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
-中小板:中小板公司也需要进行一定的信息披露,但相对于主板要求更灵活一些。
-创业板:创业板公司对信息披露要求更加灵活,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以更加合理的方式披露信息。
4.交易规则:-主板:主板上市公司交易规则相对较为严格,包括涨跌幅限制、停牌规则等。
-中小板:中小板上市公司交易规则相对灵活,具有更大的涨跌幅限制和停牌灵活性。
-创业板: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交易规则非常灵活,具有更大的涨跌幅限制和停牌灵活性。
5.市场风险防范:-主板:主板上市公司要求更加注重风险防范和合规性,有更为严格的监管规则。
-中小板:中小板公司相对较为注重企业成长性和市场发展,对风险要求相对较低。
-创业板:创业板公司具有较高的创新风险,但对于市场风险要求也相对较低。
总体来说,深交所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在上市条件、上市流程、信息披露、交易规则和市场风险防范等方面都有一些不同。
主板相对较为严格,适合规模较大、盈利能力强的企业;中小板相对较灵活,适合成长性较强的中小企业;创业板则更注重创新风险,适合高科技或高成长性企业。
创业板交易时间和规则

创业板交易时间和规则创业板是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创新型企业和中小企业提供了融资渠道。
为了更好地了解创业板的交易时间和规则,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创业板的交易时间1.开盘时间:创业板的交易起始时间为上午9:30,与主板市场同步。
2.收盘时间:创业板的交易收盘时间为下午3:00,与主板市场一致。
3.午间休市时间:创业板在午间休市时间为11:30至13:00,与主板市场相同。
4.交易时间长度:创业板的交易时间长度与主板市场相同,为四个小时。
二、创业板的交易规则1.涨跌幅限制:创业板股票的涨跌幅限制为±10%,相较于主板市场的±5%更为宽松。
2.股票代码命名规则:创业板股票代码以“30”开头,例如:300001、300002等。
3.信息披露要求:创业板上市公司需遵循更为严格的信息披露规定,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4.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创业板对投资者的适当性有较高要求,旨在保护投资者利益。
投资者需具备一定的投资经验和风险识别能力。
5.交易手续费:创业板的交易手续费与主板市场相同,包括佣金、印花税等。
三、创业板的交易特点1.适应创新企业发展需求:创业板主要服务于创新型企业和中小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支持,助力企业发展。
2.市场化程度较高:创业板市场化的发行和交易制度,有助于提高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
3.监管力度加强:创业板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力度较强,确保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
4.投资者保护措施:创业板采取一系列投资者保护措施,如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
总之,创业板作为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明确的交易时间和严格的交易规则,旨在服务创新型企业和中小企业,提高市场化的程度。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规则》比较

(1)连续4个月未改正错误财务会计报告被暂停上市后,其后2个月内仍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即连续6个月;
(2)或在2个月内改正,但未在披露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提出申请
(1)连续4个月未改正错误财务会计报告被暂停上市后,其后2个月内仍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即连续6个月;
(2)或在2个月内改正,但未在披露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提出申请
7、股东权益(首个中期报告)
——
连续2年净资产为负,被暂停上市后,首个中期报告审计结果显示为正
连续2年净资产为负,被暂停上市后,首个中期报告审计结果显示为正,且5个交易日内提出申请
8、审计意见(首个中期报告)
——
连续2年审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被暂停上市后,首个中期报告审计结果显示该情形已消除
(1)连续4个月未改正错误财务会计报告被暂停上市后,其后2个月内仍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即连续6个月;
(2)或在2个月内改正,但未在披露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提出申请
3、未按期披露年报或中期报告
(1)连续4个月未披露年报或中期报告被暂停上市后,其后2个月内仍未改正披露年报或中期报告,即连续6个月;
(2)或在2个月内披露年报或中期报告,但未在披露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提出申请
出现主营业务未正常营业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为负
出现主营业务未正常营业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为负
出现主营业务未正常营业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为负
4、公司日常经营
因自然灾害、重大事故导致公司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3个月内不能恢复正常
因自然灾害、重大事故导致公司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3个月内不能恢复正常
3、未按期披露年报或中期报告
创业板股票交易规则详解

创业板股票交易规则详解
创业板作为中国证券市场的一部分,具有一套独立的股票交易规则。
本文将详
细解析创业板股票交易规则,帮助读者了解交易流程和相关限制。
首先,在创业板股票交易方面,交易时间与主板股票相同,即上午9:30至
11:30,下午13:00至15:00。
投资者可以在这个时间段内进行买入或卖出创业板股
票的交易。
其次,创业板的交易有涨跌幅限制。
对于首日上市的创业板股票,涨跌幅限制
为20%。
从第二个交易日开始,涨跌幅限制调整为10%。
在涨停或跌停状态下,
该股票停止交易,无法继续买入或卖出。
此外,创业板股票也有交易机制上的限制。
首先是T+0制度,即当日买入的创业板股票不可当天卖出,需要持有至少一天。
其次是T+1制度,即当日卖出的创
业板股票需要等到下一个交易日才能获得资金。
这两个制度与主板股票交易规则有所不同。
值得注意的是,创业板股票属于高风险高回报的投资品种,风险投资比例较高。
因此,投资者在交易创业板股票前应谨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经验。
总结起来,创业板股票交易规则涉及交易时间、涨跌幅限制以及交易机制等方面。
了解并遵守这些规则对于投资者来说至关重要,可以帮助投资者在创业板股票市场中进行更加明智的交易决策,最大程度地保护自身利益。
创业版股票交易规则

创业版股票交易规则:创业板与主板交易规则有六大不同1.创业板涨跌幅限制与主板不同深交所对创业板证券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
证券在上市首日证券不设涨跌限制,上市首日集合竞价的有效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150元,连续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是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5元。
而上交所对开盘后每次成交价格的涨跌幅作了不超过15%的规定。
本次披露的涨跌幅限制较前期讨论的30%有所缩小,体现了管理层指定规则时相对审慎的原则。
2.创业板每笔申报的数量有最高限制创业板每笔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00万股。
主板在这一方面似乎没有明确的限制。
这种对于最大申报数量的要求体现了交易所从创业板上市证券规模相对较小出发,太大笔的委托可能造成市场的巨幅波动的考虑。
3.创业板制定了明确的停市规定创业板条例规定:在交易日上午10:45、下午2:15之前较前一交易日收盘指数下跌幅度大于10%,创业板临时停市30分钟。
一个交易日内临时停市措施只执行一次。
创业板指数较前一交易日收盘指数下跌幅度达15%,创业板当日将停市。
在市场发生大幅下跌情况下,交易所借鉴国际经验实施停市制度,有助于投资者冷静心态,达到控制市场风险的作用。
4.创业板开盘前将揭示可能出现的开盘价根据规定,创业板每个交易日上午开盘集合竞价期间,自确定开盘价前10分钟起,每分钟揭示一次可能的开盘价。
可能开盘价是指对截止揭示时所有申报按照集合竞价规则形成的价格。
这点使投资者在参与集合竞价的过程当中得到了更多的信息披露。
5.对交易主体的规定基本与主板相同创业板交易规则显示,开立交易所帐户的自然人、法人及证券投资基金,可以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
由此可见,交易所并没有对入市资金下限以及单比委托资金下限提出特殊要求。
这体现了在机会面前,无论资金大小,所有投资者机会均等的原则。
6.创业板交易方式依然采用电脑集中竞价方式和T+1的交易制度创业板交易方式依然采用电脑集中竞价方式,并未采用国际上的“做市商制度”。
创业板股票上市交易规则

创业板股票上市交易规则
创业板是中国证券市场中的一种特殊板块,专门用于支持和培育创新型企业。
创业板股票的上市交易规则与主板股票有一些差异,以下是创业板股票上市交易规则的主要内容:
1. 上市标准:创业板对企业的上市标准相对宽松,主要包括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最近两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万元,主业务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等条件。
2. 发行方式:创业板股票可以通过发行申报、上市辅导、上市委员会审核等程序进行发行。
3. 发行数量限制:创业板股票的发行数量不受限制,但上市后的流通数量有一定的限制,板块分为公开发行与首发私募股份,并对流通股份设置了解禁期。
4. 交易机制:创业板采用定价交易机制,即发行价由企业与主承销商协商后确定,上市后的股票价格波动有一定的限制,如价格涨停、跌停幅度。
5. 交易规则:创业板股票交易时间与主板股票一致,以现货交易为主,可进行T+0交易。
6. 风险防范:创业板实行严格的风险防范措施,如对新股发行过程进行严格监管,对股价异常波动进行监控和处理等。
7. 信息披露:上市公司需定期披露财务报告、经营情况、重大
事项等信息,以保证投资者充分知情。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规则有可能会根据市场情况和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调整和修改。
投资者在交易创业板股票时,应当了解和遵守相关交易规则,同时注意市场风险,谨慎决策。
股票上市规则比较上交所深交所及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比较上交所深交所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比较:上交所、深交所及创业板在中国股票市场中,上交所、深交所和创业板是三个主要的股票交易所。
每个交易所都有自己的上市规则,这些规则对于企业上市和投资者交易具有重要的影响。
本文将比较上交所、深交所和创业板的上市规则,以便更好地了解这些交易所的特点和优势。
一、上交所的上市规则上交所是中国最早的股票交易所之一,也是最具规模和影响力的交易所之一。
其上市规则相对比较严格,但也更为成熟和完善。
1. 资本要求:上交所对企业的资本要求较高,要求企业上市前至少具有稳定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净资产。
同时,上交所也对企业的业务规模、财务状况、市值等做出了明确的要求。
2. 申请流程:企业在申请上交所上市时,需要进行审核和披露一系列的信息,包括财务报表、公司治理结构、经营情况等。
上交所审查委员会会对企业的信息进行评估,并最终决定是否批准上市。
3. 监管要求:上交所对上市企业的监管要求较为严格,包括信息披露、定期报告、内幕交易等方面。
上交所也设有专门的监察部门,对违规行为进行监测和调查。
二、深交所的上市规则深交所是中国的另一个主要股票交易所,也是创业板的所在地。
相比于上交所,深交所的上市规则更为灵活和适应性强。
1. 市值要求:深交所对企业的市值要求较低,允许更多的中小型企业上市。
这也使得深交所成为中国中小板和创业板公司的首选交易所。
2. 信息披露:深交所对信息披露要求较为严格,要求企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同时,深交所也对交易行为进行监管,维护市场的健康稳定。
3. 创业板:深交所的创业板是为了支持新兴科技企业的发展而设立的。
对于创业板上市的企业,深交所对盈利能力和净资产要求较为宽松,同时提供了更灵活的融资机制。
三、创业板的上市规则创业板是中国股票市场上的一种特殊板块,专门为具有创新和高成长性的企业提供融资和发展机会。
其上市规则相对于其他交易所更加宽松和灵活。
1. 盈利要求:创业板允许未盈利的企业上市,这使得更多的科技创新企业有机会进入资本市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业务独立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规范运行要求
10、
公司治理结构
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三)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四)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五)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六)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3、
主营业务限制
N/A
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4、
主营业务、董事高管重大变化限制
募集资金运用
24、
募集资金运用
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四)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五)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六)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15、
对外担保
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同左
16、
资金管理制度
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得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同左
财务与会计
17、
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6、
人员独立
发行人的人员独立。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13、
内控制度
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同左
14、
发行人的禁止情形
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股票发行上市相关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序号
比较项目
首发上市管理办法
首发创业板上市暂行办法
发行条件比较
主体资格
1、
发行主体
股份有限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股份有限公司。
2、
持续经营
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N/A
28、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N/A
29、
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同左
发行程序比较
30、
内部决策
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审计报告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同左
18、
财务报表编制
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应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应选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
21、
税收
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同左
22、
偿债风险
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同左
23、
持续盈利能力
发行人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一)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5、
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N/A
26、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N/A
27、
发行人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认真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7、
财务独立
发行人的财务独立。发行人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8、
机构独立
发行人的机构独立。发行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机构混同的情形。
(二)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四)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五)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33、
文件受理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同左
34、
初审/审核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并由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并由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35、
意见征询
中国证监会在初审过程中,将征求发行人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是否同意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意见,并就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管理的规定征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意见。
(六)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发行人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独立性要求比较
5、
资产完整
发行人的资产完整。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非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N/A
19、
关联交易披露
发行人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