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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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规则

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规则

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规则深交所创业板是中国证券市场的一部分,于2024年10月30日正式开展。

其主要面向创新性、成长性较强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渠道,促进中国实体经济的发展。

为了能够顺利上市,企业需要遵守一系列规则和要求。

本文将详细介绍深交所创业板的上市规则。

一、企业条件1.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企业注册资本应满足一定的要求,一般情况下,注册资本应不低于5000万元(异常情况下可以降低到3000万元)。

此外,企业的股权结构也需要满足一定的要求,创始股东应持有公司在创业板上市前的6个月内股本总额的30%以上。

2.业绩要求:企业需要具备一定的经营业绩,一般要求是过去两年的净利润累计不少于500万元,且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不少于200万元。

3.行业要求:创业板对企业的业务性质和行业背景也有一定的要求,主要促进科技创新和新兴产业的发展。

企业需要在高新技术领域有核心技术或先进的商业模式,或者涉及到环保、节能等有益于社会发展的行业。

二、上市流程1.保荐机构:企业需要委托保荐机构进行上市辅导和保荐工作。

保荐机构应符合创业板的要求,具备相关经验和能力。

2.预先披露:企业需要同时向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预先披露上市申请文件,包括注册资本证明文件、股份结构证明文件、财务报表、企业简介等。

3.信息披露:企业上市前需要按照相应要求向社会公开披露信息。

包括半年度和年度报告等财务信息,以及其他与投资决策有关的重要信息。

4.问询及回复:深交所会针对企业的上市申请文件进行问询,并要求企业及时回复。

企业需要对问询问题进行充分的回答和解释,以便尽快获得上市审核通过。

5.审核委员会审议:深交所设立了审核委员会,负责对企业的上市申请进行审议。

委员会主要对企业的资金募集计划、股权结构安排、业绩情况等进行细致的审核。

6.发审委审议:发审委是深交所审核委员会的下设部门,负责对企业上市申请的审核决策。

发审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进行审议,最终决定是否通过上市申请。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正式发布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正式发布

落实创业板退市制度,完善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正式发布今日,深交所正式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并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去年11月28日,《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深交所根据各界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方案》于今年2月24日正式发布。

本次修订《创业板上市规则》,主要是将《方案》内容落实到《创业板上市规则》的具体条款,包括以下六个方面:一是丰富了创业板退市标准体系。

在暂停上市情形的规定中,将原“连续两年净资产为负”改为“最近一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当年年末经审计净资产为负”,新增“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一年年末净资产为负”的情形;在终止上市情形的规定中,新增“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累计受到本所三次公开谴责”、“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和“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年末净资产为负”。

二是完善了恢复上市的审核标准,充分体现不支持通过“借壳”恢复上市。

第一,新增一条“暂停上市公司申请恢复上市的条件”,要求公司在暂停上市期间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并具有可持续的盈利能力。

第二,针对目前通过“借壳”实现恢复上市的暂停上市公司大多数以补充材料为由,拖延时间维持上市地位并重组的情况,《创业板上市规则》对申请恢复上市过程中公司补充材料的期限作出明确限制,要求公司必须在三十个交易日内提供补充材料,期限届满后,深交所将不再受理新增材料的申请。

第三,明确因连续三年亏损或追溯调整导致连续三年亏损而暂停上市的公司,应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作为恢复上市的盈利判断依据,杜绝以非经常收益调节利润规避退市。

14.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规则

14.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规则

14.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规则9.2 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9.3 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上市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9.4 上市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规则9.1条第(二)项至第(四)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的修订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的修订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的修订说明日期:2012-7-7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改革创新和健康发展,在总结我国主板、中小企业板监管实践,借鉴创业板前期对退市制度的探索及海外市场经验的基础上,在中国证券市场统一的法律和监管架构下,本着稳中求进的原则,本所启动了改革和完善退市制度的工作。

在研究和吸收了市场各方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本所对《上市规则》中涉及退市制度的有关章节进行了修订。

同时,根据市场发展和监管工作的需要,还对《上市规则》中有关例行停牌安排等内容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情况简要说明如下:一、修订的主要思路关于退市制度,主要修订思路是:(一)填补原有退市制度存在的漏洞。

原有退市规则对政府补贴等非经常性收益和补充材料期限没有明确的界定和要求,致使一批公司长期“停而不退”现象非常突出。

本次退市制度方案通过增加扣非标准和三十个交易日内完成补充材料的要求,对恢复上市环节中的两个关键问题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

(二)完善退市标准,形成市场化、多元化的退市指标体系。

针对市场上“僵尸”公司长期存在等突出问题,本次退市制度方案新增了净资产、营业收入等相关财务指标,并增加了追溯重述、非标准审计意见等相关退市标准;同时,借鉴国际证券市场的通行做法,新增了股票成交量、成交价格两个市场交易方面的退市标准,进一步防止上市公司通过各种手段规避退市。

(三)明确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标准,降低市场对重组的非理性预期。

针对以往股市中“劣币驱逐良币”、“壳资源”炒作等现象,本次退市制度方案在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等环节设立更细致、更具体的标准,进一步明确了市场预期,遏制对绩差公司股票的炒作。

(四)保证新旧制度的平稳衔接和过渡。

在充分听取市场各方意见,考虑到市场的实际状况,本次退市制度方案在新老划断方面采取了切合实际的做法,有助于促进新退市制度的平稳实施。

另外,关于例行停牌制度等方面的修订,主要是根据市场情况的变化,取消实践中意义不大的例行停牌。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全文3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全文3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全文第一篇:前言和概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于2009年启动,是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上市规则是公司进行公开募股上市的必备条件,也是规范资本市场中各方行为的重要法规。

本文将就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进行详细的介绍和解析,旨在让读者对该规则有深刻的认识和了解。

第二篇:上市规则的基本要素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的基本要素包括申请条件、审核程序、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以及上市后的规定等。

其中,申请条件是企业申请创业板上市必须具备的条件,审核程序则是对企业上市申请的审核过程,发行方式是指企业在创业板上市所采用的股票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则是指企业公开发行的股票对象,发行价格是指企业发行股票的价格,募集资金使用则是指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用途,信息披露则是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应当披露的重要信息,上市后的规定则是企业上市后需要遵守的内部规定和监管要求。

第三篇:上市规则的实践操作企业在申请创业板股票上市时需要提供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

随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将组成上市委员会对企业的上市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企业将发布招股书并向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企业上市后,需要按照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同时履行信息披露和其他监管要求。

此外,企业还需要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交易规则,例如股票交易的时间安排、交易流程等。

以上三篇文章,介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内容。

包括上市规则的基本要素、申请条件、审核程序、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以及上市后的规定等知识点。

同时也介绍了企业在实践中需要遵循的操作流程和规定,旨在为读者提供一个较全面的了解和认识。

创业板退市制度

创业板退市制度

历史上看,主板出现退市公司的现象极少,而中小板从未出现过退市公司。
能否真正改变股市垂死不退的现象尚需时间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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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退市制度对市场整体影响有限
关键在于真正的落实执行 退市惩戒机制要及早跟上
确认所选股票中是否存在公司基本面“困难户”,务必避免有退市风险的 个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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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退市制度对市场整体影响点评
成熟市场的一小步,A股市场的一大步
起到警醒和鞭策更多上市公司的作用,有利于中国股市的健康发展。
制度出台的目的并不在于让某些公司出局
退市涉及各种复杂关系,不仅涉及职工和债权人事项,也涉及地方政府和部门,更
涉及成千上万投资者的切身利益
除了对创业板的影响外,将对形同虚设的主板退市制度的改革产生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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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300111
证券简称 向日葵
所属行业 电气设备 下滑,今年有可能继续亏损。
点评 2011年扣非后实际亏损,基本面较差的光伏组件企业,受困于组件价格不断 公司发展前景不容乐观,有亏损可能。MMORPG行业景气度下滑,公司作为二
300052 300081 300264
中青宝 恒信移动 佳创视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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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退市制度解读
2012年5月4日 上海博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Shanghai Broad Resources Investment Management Co.,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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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创业板退市制度细则解读 二、面临退市压力的企业 三、创业板退市制度出台对市场的影响
创业板退市制度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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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0日,深交所正式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并自 2012年5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酝酿多时的创业板退市制度终于正式出台。 本次修订《创业板上市规则》,主要是将《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 内容落实到《创业板上市规则》的具体条款,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1. 引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是为了规范创业板企业在深交所上市的过程和要求,促进创业板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详细介绍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 股票上市要求深交所对于创业板企业的上市要求如下:•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合法设立,并且符合有关的公司法律法规要求。

•具备规范的组织架构和运营管理体系。

•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并且能够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具备良好的商誉。

3. 上市申请流程创业板股票上市申请流程如下:1.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企业需准备并递交包括申请书、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等在内的相关申请材料。

2.预先审查:深交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发行批文:经过预先审查合格的申请企业将获得深交所的发行批文。

4.发行、上市:申请企业根据深交所的批复,确定发行方案并进行股票发行。

发行完成后,申请企业即可在深交所挂牌上市。

4. 上市后的监管措施深交所对于创业板上市企业的监管措施包括:•定期财务报告:创业板上市企业需按照规定时间提交年度报告、中报、季度报告等财务报告。

•信息披露:上市企业需及时、真实、准确地披露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

•业务监管:深交所将对创业板上市企业的业务进行监管,包括业务合规性、公司治理等方面。

•处罚措施:对违规行为的创业板上市企业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处理。

5. 挂牌保持要求创业板股票上市后,企业需按照以下要求保持挂牌地位:•定期财务报告:企业需按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中报、季度报告等财务报告。

•定期信息披露:企业需及时、真实、准确地披露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

•业务监管:深交所将对企业的业务进行监管,确保企业的业务规范、合规。

•定期核查:深交所将定期对上市企业进行核查,核查内容包括财务核查、业务核查等。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规则:
一、发行人资格
1、具备上市资格条件,创业板发行人标准为信用经营者;
2、在财政、募集资金和资产实力以及信息披露方面符合创业板规定;
3、发行人经营连续1年以上,具备相应经验,有显著的发展前景。

二、发行股票办理资料
1、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及最新年报;
2、发行人经营连续1年以上,提供起止时间段内完整的会计年审报告、定期财务报表原件复印件;
3、核心管理人员的职业资格等材料;
4、其他上市申请需要披露的信息。

三、上市申请条件
1、股票符合两次发行以上的资格要求;
2、股票被评定为“复杂型”,即符合投资者只能认知的信息存在;
3、投资者只能认知的信息存在,股票的具体特征为:
4、股票可以在创业板证券交易场所供给有足够发展潜力的上市发行人发行股票;
5、满足证券发行上市协会规定的其他上市符合要求。

四、上市审核条件
1、创业板上市审核人员应完全符合《上市制度》有关规定;
2、股票本身应具备合法性,财务状况真实可靠,不意图虚假披露;
3、发行人必须履行所有上市申请文件提供的义务及规定的后续审核义务;
4、会计师事务所义务审计报表应符合深交所创业板审核委员会给出的主要审核要求;
5、股票上市以及公众股票发行后,发行人必须按照法规及计划,严格遵守创业板相关发行/上市规定及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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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3)第三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8)第一节声明与承诺 (8)第二节董事会秘书 (12)第四章保荐机构 (15)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18)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18)第二节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21)第三节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 (22)第六章定期报告 (23)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27)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30)第一节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30)第二节股东大会决议 (31)第九章应披露的交易 (33)第十章关联交易 (38)第一节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38)第二节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40)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件 (45)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 (45)第二节募集资金管理 (46)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47)第四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9)第五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50)第六节回购股份 (51)第七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53)第八节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55)第九节股权激励 (56)第十节破产 (58)第十一节其他 (61)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 (65)第十三章暂停、恢复、终止上市 (68)第一节暂停上市 (68)第二节恢复上市 (71)第三节终止上市 (77)第十四章申请复核 (84)第十五章境内外上市事务 (84)第十六章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 (85)第十七章释义 (86)第十八章附则 (89)附件一: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90)附件二: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95)附件三: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100)附件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法人及其他组织版本) (105)附件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自然人版本) (110)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公司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适用本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权证等衍生品种、境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发行人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创业板上市,应当经本所审核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1.4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1.5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等进行监管。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2.1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2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2.3 本规则所称真实,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2.4本规则所称准确,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2.5本规则所称完整,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2.6本规则所称及时,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2.7本规则所称公平,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公司通过年度报告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并应当进行网上直播,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银行、税务、统计部门、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依据本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还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2.8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公司应当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时报送本所备案并在本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2.9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本所并立即公告。

2.10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

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2.11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本所,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符合本所的要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2.12本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核,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本所对定期报告实行事前登记、事后审核;对临时报告依不同情况实行事前审核或者事前登记、事后审核。

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本所可以要求公司作出说明并公告,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要求办理。

2.13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本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和公司网站上披露。

定期报告摘要还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披露。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本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

2.14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2.15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

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本所就相关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和本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有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者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本所问询的义务。

2.16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本所问询,或者未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和本所的要求进行公告,或者本所认为必要的,本所可以采取交易所公告等形式,向市场说明有关情况。

2.17上市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供公众查阅。

2.18上市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如有变更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线路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

如遇重大事件或者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当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活动,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2.19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本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本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

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本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2.20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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