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舞娱乐场所”的相关规范规定
文娱场所管理规定细则(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娱场所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娱乐活动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歌舞厅、酒吧、网吧、游戏厅、棋牌室、KTV、影院、剧院、游乐场等。
第三条文娱场所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规范经营;(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三)文明经营,健康向上;(四)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权益。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四条从事文娱场所经营,应当依法取得《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申请《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经营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消防、环保等标准;(三)场所面积符合国家规定;(四)场所布局合理,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五)场所内部设施符合国家规定;(六)经营者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六条经营者应当在取得《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后,按照规定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七条《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后经营者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证。
第三章场所管理第八条文娱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落实安全责任。
第九条文娱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禁烟标志,禁止在场所内吸烟。
第十条文娱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消防器材、安全通道、紧急疏散指示标志等。
第十一条文娱场所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第十二条文娱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定期对场所进行清洁消毒,保持环境卫生。
第十三条文娱场所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规定,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第十四条文娱场所应当加强对场所内人员的管理,禁止以下行为:(一)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二)扰乱场所秩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三)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他人消费;(四)在场所内吸烟、吐痰、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
娱乐场所管理制度(精选5篇)

娱乐场所管理制度(精选5篇)娱乐场所管理制度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娱乐场所管理而制定的法规。
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1月29日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1]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0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娱乐场所管理制度(精选5篇)娱乐场所是个比较复杂的地方,管理制度既要完善也要加强,要促进发展就要提高经济效益,所以对娱乐场所的管理进行了规范化管理,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娱乐场所管理制度(精选5篇)!娱乐场所管理制度1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保障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三)具有娱乐功能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四)游艺、游乐场所;(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第三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中确定一名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在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依照《消防法》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负责检查和落实本单位防火措施、灭火预案的制定和演练以及建筑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电源和火源管理等。
公共娱乐场所的房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承包等关系后,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其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建设或者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将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审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公布日期】2022.05.13•【文号】•【施行日期】2022.05.1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其他规定正文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2月4日文化部令第55号发布。
根据2017年12月15日《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2年5月13日《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为了加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管理,维护娱乐场所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文化娱乐消费需求,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歌舞娱乐场所是指提供伴奏音乐、歌曲点播服务或者提供舞蹈音乐、跳舞场地服务的经营场所;游艺娱乐场所是指通过游戏游艺设备提供游戏游艺服务的经营场所。
其他场所兼营以上娱乐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鼓励娱乐场所传播民族优秀文化艺术,提供面向大众的、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内容和服务;鼓励娱乐场所实行连锁化、品牌化经营。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负责娱乐场所提供的文化产品的内容监管,负责指导所在地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工作。
第五条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第六条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一)房屋用途中含有住宅的建筑内;(二)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三)居民住宅区;(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学校、幼儿园周围;(五)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六)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七)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八)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九)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0.11.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施行日期】2020.11.29•【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其他规定正文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设立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六条外国投资者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娱乐场所。
第七条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休闲会所管理规章制度

娱乐休闲会所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娱乐休闲会所的经营管理,保障顾客权益,维护公共秩序,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娱乐休闲会所是指经营娱乐休闲项目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KTV、酒吧、按摩、桑拿等。
第三条所有娱乐休闲会所必须依法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证件,并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娱乐休闲会所应当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场所安全。
第五条娱乐休闲会所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升服务水平,确保为顾客提供优质的娱乐体验。
第二章会所管理第六条娱乐休闲会所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定期检查设施设备,确保正常运行。
第七条娱乐休闲会所应当制定详细的服务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服务质量。
第八条娱乐休闲会所应当加强顾客管理,不得接待未成年人及醉酒者。
第九条娱乐休闲会所应当加强对员工的管理,不得雇佣不符合法定资格的人员。
第十条娱乐休闲会所应当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第三章服务规范第十一条娱乐休闲会所应当保障顾客的合法权益,不得故意误导、欺诈顾客。
第十二条娱乐休闲会所应当加强对顾客的服务态度,提供礼貌、周到的服务。
第十三条娱乐休闲会所应当配备专业的服务人员,提供专业的娱乐项目服务。
第十四条娱乐休闲会所应当保障顾客的隐私权,不得泄露顾客信息。
第四章处罚规定第十五条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娱乐休闲会所,将依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将被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员工,将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将被开除。
第十七条对于给顾客带来损失的娱乐休闲会所,应当赔偿顾客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修改将另行通知。
第十九条未尽事宜,由娱乐休闲会所负责人做进一步规定。
以上为娱乐休闲会所管理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将依法处理。
愿大家共同维护娱乐休闲会所的经营秩序。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年修订版)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年修订版)《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号)已经年月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年月日公布施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我们对《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的相关条款进行了调整,供学习参考。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设立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六条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第七条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八条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设立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关于总量和布局的要求。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前言娱乐场所是社交文化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娱乐场所的数量不断增加,其管理也面临越来越复杂的挑战。
为了强化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家公安机关的责任,维护娱乐场所的正常秩序和安全,确保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注册登记的娱乐场所及其工作人员、经营者和参与者。
第三条娱乐场所是指公共场所或私人场所,包括歌舞厅、KTV、酒吧、卡拉OK厅、游戏厅、电影院、演出场馆、按摩店等文化娱乐场所。
第四条娱乐场所应当遵循诚信经营、管理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切实加强管理,改善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第五条娱乐场所应当加强防火、防盗、防爆、防雷等安全措施,确保场所安全。
第六条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和安全保障措施,规范员工管理,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七条娱乐场所应当配备足够的安全员工,维持场所内安全秩序,管理外来人员,预防和处理突发事件。
第八条娱乐场所应当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加强消防宣传,保障场所消防安全。
第九条娱乐场所应当依法申报并获得有关部门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消防等许可证。
第二章人员管理第十条娱乐场所应当对员工进行严格的考核和培训,确保员工具有基本的专业素质、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保障员工和顾客的安全。
第十一条娱乐场所应当加强干部教育和管理,严格把关各类管理人员的素质和品德,确保管理团队的水平和稳定性。
第十二条娱乐场所应当对员工建立档案,保留必要的信息,包括身份证明、健康证明等。
第十三条娱乐场所应当加强对员工的考勤管理,确保员工出勤情况,避免员工在工作时间进行私人活动。
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应当穿着统一的工作服,严格禁止员工携带武器、毒品等危险品进入场所,打击乱收费、乱摊派等行为。
第三章活动管理第十五条娱乐场所应当合法注册登记,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和时间营业,不得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突破时间限制等。
娱乐场所的规章制度样本_规章制度

娱乐场所的规章制度样本_规章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娱乐场所的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员工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娱乐场所,包括KTV、酒吧、夜总会、桑拿按摩、游戏厅等。
第三条娱乐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公正、自愿自主的原则。
第四条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五条娱乐场所应当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质服务,营造健康、文明的娱乐环境。
第六条娱乐场所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场所安全,预防违法犯罪行为。
第七条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为社会和谐稳定作出贡献。
二、员工管理第八条娱乐场所应当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第九条娱乐场所员工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场所规章制度,不得有以下行为:(一)强迫、引诱、欺骗消费者消费;(二)向消费者索要小费、回扣或者其他财物;(三)泄露消费者隐私;(四)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十条娱乐场所员工在上岗前应当接受培训,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业务知识。
第十一条娱乐场所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考核,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员工进行处理,对优秀员工给予奖励。
三、消费者管理第十二条娱乐场所应当尊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拒绝消费者合理要求;(二)强迫消费者消费;(三)向消费者收取不合理费用;(四)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五)其他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三条娱乐场所应当公示消费项目、价格和服务内容,确保消费透明。
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保障消费者权益。
四、安全管理第十五条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场所安全,预防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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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5.1.14 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 厅(含具有卡拉OK 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放映游艺场所,宜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
5.1.15 当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 厅(含具有卡拉OK 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放映游艺场所必须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时,最远房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9m。
当必须布置在建筑物内首层、二层或三层外的其它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
当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2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 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厅、室的疏散门应设置乙级防火门;3 应按本规范第9 章设置防烟与排烟设施。
5.1.14、5.1.15 针对我国放映游艺场所火灾特点,为减少火灾损失和伤亡,规定了有关防火设计要求。
有关规定还与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进行了协调。
近几年,公共娱乐场所火灾多,损失惨重。
由于公共娱乐场所定义比较困难,故本规范未给出明确的定义。
本规范所指放映游艺场所主要指本条所规定的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厅、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等场所。
1 放映游艺场所内的房间如布置在口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不利于人员疏散。
如某地一歌舞厅设置在袋形走道内,火灾时疏散出门被烟火封堵,人员无法逃生,致使13人死亡。
2 “一个厅、室”是指放映游艺场所中一个相互分隔的独立单元,即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墙体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单元或场所分隔,且设有不少于2个疏散门,疏散门为耐火极限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单元之间或与其他场所之间的分隔构件上无任何门窗洞口。
这些厅、室是建筑中实际使用需要形成的自然房间,其建筑面积要限定在200m2,以便将火灾限制在一定区域内。
有关这些场所与其他场所的防火分隔在本规范第7.2.2条作了规定。
有关最大容纳人数指标在本规范第5.3.17条作了规定。
3 大多数火灾案例表明,人员死亡绝大部分均因吸人有毒烟气而窒息所致。
故对这类场所作出了防烟、排烟要求。
本规范第8.5.1条和第11.4节还对这类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疏散指示标志作出了规定。
5.3.5 下列公共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包括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1 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2 旅馆;3 超过2 层的商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4 设置有放映游艺场所且建筑层数超过2 层的建筑;5 超过5 层的其它公共建筑。
5.3.8 公共建筑和通廊式非住宅类居住建筑中各房间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 个,该房间相邻2 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置1个:1 房间位于2 个安全出口之间,且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20m2,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m;2 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外,房间位于走道尽端,且由房间内任一点到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小于等于15m、其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m;3 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2的房间。
5.3.12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安全出口和房间疏散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 个。
当平面上有2 个或2 个以上防火分区相邻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1 个通向相邻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必须有1 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2 使用人数不超过30 人且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其直通室外的金属竖向梯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3 房间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 人时,可设置1 个疏散门;4 放映游艺场所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 个,其中每个厅室或房间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
当其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 人时,可设置1 个疏散门;5 地下商店和设置放映游艺场所的地下建筑(室),当地下层数为3 层及3 层以上或地下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 时,应设置防烟楼梯间;其它地下商店和设置放映游艺场所的地下建筑,应设置封闭楼梯间;6 地下、半地下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应符合本规范第7.4.4 条的规定。
5.3.13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1 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符合表5.3.13的规定;2 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非封闭楼梯间的距离,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表5.3.13的规定减少5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表5.3.13的规定减少2m;3 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在首层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
当层数不超过4层时,可将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小于等于15m处;4 房间内任一点到该房间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表5.3.13中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
5.3.14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建筑中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应经计算确定。
安全出口、房间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m,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m;不超过6层的单元式住宅,当疏散楼梯的一边设置栏杆时,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lm。
5.3.17 学校、商店、办公楼、候车(船)室、民航候机厅、展览厅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民用建筑中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应按下列规定经计算确定:1 每层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每100人净宽度不应小于表5.3.17—1的规定;当每层人数不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宽度可分层计算,地上建筑中下层楼梯的总宽度应按其上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地下建筑中上层楼梯的总宽度应按其下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2 当人员密集的厅、室以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其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m 计算确定;3 首层外门的总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确定,不供楼上人员疏散的外门,可按本层人数计算确定;4 录像厅、放映厅的疏散人数应按该场所的建筑面积1人/m2计算确定;其他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人数应按该场所的建筑面积0.5人/m2计算确定;5 商店的疏散人数应按每层营业厅建筑面积乘以面积折算值和疏散人数换算系数计算。
地上商店的面积折算值宜为50%一70%,地下商店的面积折算值不应小于70%。
疏散人数的换算系数可按表5.3.17—2确定。
7.2.2 医院中的洁净手术室或洁净手术部、附设在建筑中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及附设在居住建筑中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OOh的不燃烧体墙和不低于1.OO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乙级防火门。
8.5.1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除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者以及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 大于等于50000纱锭的棉纺厂的开包、清花车间;大于等于5000锭的麻纺厂的分级、梳麻车间;火柴厂的烤梗、筛选部位;泡沫塑料厂的预发、成型、切片、压花部位;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木器厂房;占地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单层、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厂房;高层丙类厂房;飞机发动机试验台的准备部位;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丙类地下厂房;2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的仓库;每座占地面积大于600m2的火柴仓库;邮政楼中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空邮袋库;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可燃物品地下仓库;可燃、难燃物品的高架仓库和高层仓库(冷库除外);3 特等、甲等或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院;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5000人的体育场的室内人员休息室与器材间等;4 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展览建筑、商店、旅馆建筑,以及医院中同样建筑规模的病房楼、门诊楼、手术部;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商店;5 设置有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办公楼等;6 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或设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上放映游艺场所(游泳场所除外);7 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
本条第6款中所指“建筑面积”是指放映游艺场所每层的建筑面积。
每个厅、室的防火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5章、第7章的有关规定。
9.1.2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应设置防烟设施。
9.1. 3 下列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1 丙类厂房中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上房间;人员、可燃物较多的丙类厂房或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厂房中长度大于20m的内走道;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丁类厂房;2 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丙类仓库;3 公共建筑中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且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上房间;公共建筑中长度大于20m的内走道;4 中庭;5 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200m2或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的放映游艺场所;6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2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9.4.6 机械排烟系统中的排烟口、排烟阀和排烟防火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排烟口或排烟阀应按防烟分区设置。
排烟口或排烟阀应与排烟风机连锁,当任一排烟口或排烟阀开启时,排烟风机应能自行启动;2 排烟口或排烟阀平时为关闭时,应设置手动和自动开启装置;3 排烟口应设置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且与附近安全出口沿走道方向相邻边缘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5m。
设在顶棚上的排烟口,距可燃构件或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m;4 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地下、半地下场所,除放映游艺场所和建筑面积大于50m2的房间外,排烟口可设置在疏散走道;5 防烟分区内的排烟口距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0m;排烟支管上应设置当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行关闭的排烟防火阀;6 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