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
经济法律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某市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经纪公司”)于2010年签订了一份《房地产经纪合同》,约定由经纪公司为开发商提供房屋销售服务,并约定了服务费、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经纪公司按照约定进行了房屋销售推广,开发商也按照约定支付了部分服务费。
然而,由于房地产市场行情的变化,开发商认为房屋销售情况不佳,要求与经纪公司协商解除合同。
经纪公司则认为,合同中约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且开发商尚未满足解除合同的条件,因此拒绝解除合同。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最终诉至法院。
二、案情分析1.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1)合同解除的条件是否成就(2)开发商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 法律依据(1)关于合同解除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2)关于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案例分析1. 关于合同解除的条件本案中,合同约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即“一方未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开发商认为房屋销售情况不佳,要求解除合同。
然而,房屋销售情况不佳并不属于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
因此,开发商提出的解除合同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2. 关于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服务费,已构成违约。
因此,开发商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服务费,已构成违约。
经纪公司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经济法律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10年取得某市某地块的开发权,并于2011年开始销售该地块上的住宅项目。
在销售过程中,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房者在一定期限内支付房款,开发商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房屋。
然而,在交付房屋的过程中,开发商与购房者发生了纠纷,主要涉及房屋面积、质量、交付时间等问题。
二、案情概述1. 房屋面积问题:购房者发现实际交付的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存在较大差异,经专业测量,实际面积比合同约定面积少约5%。
购房者认为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要求开发商补足面积差价。
2. 房屋质量问题:购房者入住后不久发现房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如墙体裂缝、渗水、地面不平整等。
购房者多次与开发商协商维修,但开发商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承担责任。
3. 交付时间问题:合同约定交付时间为2013年12月31日,但开发商未能按期交付房屋。
购房者多次催促,开发商以“市政配套设施未完善”为由解释,但购房者认为这是开发商的责任。
三、法律分析1. 房屋面积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购房者交付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住宅质量标准、设计标准的住宅。
”在本案中,开发商交付的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构成违约。
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补足面积差价,或者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2. 房屋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二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在本案中,房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违反了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侵犯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经济法律案例以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开发商开发的某住宅小区。
合同约定,建筑公司应按照开发商的要求,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施工任务,并保证工程质量。
合同还约定,开发商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款,如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返工或损失,由建筑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建筑公司施工质量问题,导致部分工程返工,延误了工期。
开发商多次与建筑公司协商,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但建筑公司拒绝赔偿。
开发商遂将建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建筑公司承担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的返工费用、延误工期造成的损失以及违约金。
二、法院审理过程1. 开发商提供的证据开发商向法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证明工程质量存在问题。
(3)返工记录,证明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的返工费用。
(4)延误工期证明,证明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的工期延误。
2. 建筑公司提供的证据建筑公司向法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施工记录,证明其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
(2)监理报告,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3)合同履行情况说明,证明其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根据合同约定,建筑公司应保证工程质量,如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返工或损失,由建筑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认为,开发商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且建筑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据此,法院判决如下:1. 建筑公司承担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的返工费用、延误工期造成的损失。
2. 建筑公司支付开发商违约金。
四、案例分析1. 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的要求本案中,开发商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程质量的要求,即建筑公司应保证工程质量,如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返工或损失,由建筑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经济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企业(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高科技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甲公司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其中包括一项名为“新型节能设备”的实用新型专利。
该专利自2009年获得授权后,甲公司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市场推广,并在市场上取得了良好的销售业绩。
2015年,甲公司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一款与其实用新型专利产品高度相似的产品,该产品由另一家名为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生产和销售。
甲公司经过调查发现,乙公司生产的该产品侵犯了其“新型节能设备”的专利权。
二、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知识产权侵权,具体包括:1. 乙公司是否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2. 如果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甲公司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案例分析1. 乙公司是否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享有独占的实施权。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他人不得实施其专利。
在本案中,甲公司拥有“新型节能设备”的实用新型专利,乙公司生产的与甲公司专利产品高度相似的产品,其行为可能构成对甲公司专利权的侵犯。
具体分析如下:(1)乙公司生产的产品的外观与甲公司专利产品相似,可能存在外观侵权。
(2)乙公司生产的产品的功能与甲公司专利产品相似,可能存在功能侵权。
(3)乙公司生产的产品的结构、技术特征与甲公司专利产品相似,可能存在技术特征侵权。
综上所述,乙公司可能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
2. 甲公司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甲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与乙公司协商解决:甲公司可以与乙公司进行协商,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2)向专利行政部门投诉:甲公司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投诉,请求其对乙公司的侵权行为进行查处。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四、结论本案中,乙公司生产的与甲公司专利产品高度相似的产品可能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
法律案例分析经济法(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XX公司成立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主要从事制造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规模不断扩大,业务范围也逐渐拓展。
然而,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公司逐渐陷入困境。
2019年,XX公司因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申请破产。
此案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特别是经济法领域的研究。
二、案件分析(一)破产原因分析1. 市场环境变化:随着国内外市场竞争的加剧,XX公司面临巨大的生存压力。
市场需求的变化导致公司产品滞销,库存积压严重,资金链断裂。
2. 管理问题:公司内部管理混乱,决策失误,导致资源浪费和成本上升。
此外,公司缺乏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对市场变化的应对能力不足。
3. 债务问题:XX公司在发展过程中,过度依赖债务融资,导致负债累累。
债务压力成为公司破产的直接原因。
(二)经济法视角下的分析1. 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了企业破产的适用范围、程序和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XX公司符合破产条件,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2. 合同法:破产程序中,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债权人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XX公司破产时,其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如何处理,需要依据合同法进行判断。
3. 公司法:XX公司作为法人,其设立、变更、终止等行为均需遵守公司法的规定。
在破产程序中,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责任人的责任问题,也需要依据公司法进行判断。
4. 劳动法:破产程序中,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职工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XX公司破产时,其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需要依据劳动法进行判断。
(三)法律责任的承担1. 公司责任:XX公司作为债务人,应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在破产程序中,公司财产将被依法清算,用于偿还债务。
2. 股东责任:XX公司股东在出资不足的情况下,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破产程序中,股东可能需要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
3. 董事、监事责任:XX公司董事、监事在管理过程中存在过失或违法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例分析结论XX公司破产案是一起典型的经济法案例,涉及破产法、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精选全文完整版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经济法》案例分析第1章个人独资企业法1、顾勇是一家国有企业的职工,近年来其就职企业的效益连连滑坡,面临破产。
他很想自立门户创建一家独资企业,自己做老板。
他根据自己的理解和一些非官方途径了解到的信息,勾勒出欲设企业的大致情况如下:企业名称为“洁又惠”面点制作有限责任公司,自己为该企业董事长。
听说独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只要1元钱,即象征性地出一点就可以了,所以资本暂定为400元,外加一些碗筷、几把桌椅;而且注册资本越低,他承担的责任也就越少。
顾勇准备借用一处即将拆迁的街面房作为经营场所,到几个月后面临拆迁时再想办法解决经营场地问题。
顾勇计划雇用3名左右的职工,但支付的工资中不包含社会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内容,这些项目由职工自己想办法解决。
由于企业业务较少,没必要设置帐簿、配备专门的财会人员。
又由于顾勇不太懂经营管理,所以他准备聘用一名经理来管理企业;但是又需控制经理的权力,较重大的事项均由顾勇自己来决定。
如果经理在外代表企业所进行的活动超越其职权对企业不利的,则由该经理自行对外负责。
最后,独资企业不取得法人资格故无需登记,过几天去做一块企业的招牌挂在经营场所即可开业了。
顾勇的以上想法和计划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答:顾勇的以上想法和计划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1)企业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中不能有“有限”、“有限责任”、“公司”的字样。
(2)“注册资本越低,他承担的责任也就越少。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注册资本不作为对外债务承担的担保。
(3)“顾勇计划雇用3名左右的职工,但支付的工资中不包含社会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内容,这些项目由职工自己想办法解决。
”根据法律规定,雇主支付给雇员的工资中应当包括社会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基本保险。
(4)“由于企业业务较少,没必要设置帐簿、配备专门的财会人员。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企业必须设置会计账簿,财会人员可以自己兼任。
经济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销售的企业。
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是一家从事同类型电子产品销售的企业。
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在经营活动中,通过低价倾销、虚假宣传等手段,侵害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
二、案件事实1. 甲公司经营电子产品多年,具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和良好的口碑。
乙公司成立于2018年,与甲公司经营同类型电子产品。
2. 乙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采用低价倾销策略,以低于成本价销售产品,导致甲公司产品销售受到严重影响。
3. 乙公司在宣传过程中,夸大产品性能,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损害了甲公司的商誉。
4. 甲公司多次与乙公司协商解决纠纷,但乙公司置若罔闻。
三、法律分析1. 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本案中,乙公司采用低价倾销、虚假宣传等手段,损害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2. 停止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停止侵害。
本案中,法院应判决乙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停止低价倾销、虚假宣传等。
3. 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经营者因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其他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法院应判决乙公司赔偿甲公司因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损失。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如下:1. 乙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停止低价倾销、虚假宣传等。
2. 乙公司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是本案的关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虚假宣传、低价倾销、侵犯商业秘密等。
经济法律方面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成立于2000年,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甲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2010年,甲公司股东乙、丙、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乙将其持有的甲公司10%的股权转让给丙,丙支付股权转让款100万元。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乙将其股权转让登记至丙名下。
2012年,甲公司因经营不善,陷入债务危机。
此时,丁向甲公司提出收购乙所持有的甲公司10%的股权,并提出以80万元的价格收购。
乙同意丁的收购条件,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丁向乙支付了80万元股权转让款,乙将其股权转让登记至丁名下。
2014年,甲公司破产清算。
在清算过程中,丙、丁对股权转让款发生争议,丙认为股权转让款应归其所有,而丁则认为股权转让款应归其所有。
双方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股权转让款的归属问题。
2. 丙、丁之间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
三、案例分析1. 股权转让款的归属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在本案中,乙将其股权转让给丙时,已获得其他股东乙、丙、丁的同意。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乙将股权转让登记至丙名下,股权转让手续合法有效。
因此,股权转让款应归丙所有。
2. 丙、丁之间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在本案中,丙、丁之间股权转让协议依法成立,且双方已履行了股权转让款支付义务。
因此,丙、丁之间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认为,丙、丁之间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股权转让款应归丙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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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分析河南种子案2001年5月,河南省汝阳县种子公司与该省伊川县种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伊川县种子公司代为培育玉米种子。
2003年年初,汝阳县种子公司以伊川县种子公司没有履约为由诉至洛阳市中级法院,请求赔偿。
伊川县种子公司同意赔偿,但在赔多少钱上,双方争执不下。
该案承办法官发现,原被告双方争议的一个焦点是:种子价格是适用市场价还是政府指导价——根据河南省人大常委会1989年出台的《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应该适用政府指导价,大概需要赔偿2万元;但根据1998年的《价格法》和2001年的《种子法》,应该适用市场价,应当赔偿损失70万元。
本案审判长李慧娟,女,30岁,刑法学硕士,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5月27日,洛阳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最后赔偿各种经济损失近60万元。
判决书认为:“《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法律位阶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款自然无效”。
法官判令伊川县种子公司按市场价进行赔偿。
伊川县种子公司不服判决,遂向河南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洛阳中院判决书的这一表述激起河南省人大的强烈反响,河南省人大认为“洛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中宣告地方性法规有关内容无效,这种行为的实质是对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的违法审查,违背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侵犯了权力机关的职权,是严重违法行为。
”10月18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违法宣告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有关内容无效问题的通报》,要求河南省高院对洛阳市中院的“严重违法行为作出认真、严肃的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依法作出处理”。
洛阳市中院党组根据要求作出决定,撤销判决书签发人民事庭赵广云的副庭长职务和李慧娟的审判长职务,免去李慧娟的助理审判员,该决定最终未履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30日作出《关于河南省汝阳县种子公司与河南省伊川县种子公司玉米种子代繁合同纠纷一案请示的答复》,指出《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性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性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为依据。
”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地方性法规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原判。
陈某,15周岁。
2005年8月,陈某经母亲同意到商店购买书包,恰逢商店举办有奖销售,获奖券一张并中了一等奖,获奖金3000元。
陈父母认为陈某是未成年人,没有资格获得奖金,奖金应属其监护人即父母所有,陈某见状,取了这笔钱去商店购买了一台彩电,价值2888元。
当陈某随商店的送货车回家时,其父母声称陈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购买电视机未征得父母同意,拒绝领货。
商店则坚持电视机没有毛病,不同意退货。
双方遂引起民事纠纷。
问:(1)陈某购买彩电的行为是否有效?答:无效,因为陈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本案中3000元奖金应归谁所有?答:归陈某所有A、B、C、D、E是某乡镇的居民,其中B 是A的儿子,时年14岁,初中生。
E是A的弟弟,是本县地税局副局长。
五人于03年8月1日在县城达成书面协议,决定创办合伙企业,共同经营服装生产与销售。
合伙协议规定:1、企业名称为“洪亮服装有限公司”,经营地点为县城集贸市场南大街1号2、经营范围为服装生产销售,合伙目的是共同经营,共享收益3、五人各出资1万元,于06年3月10号前缴付。
4、利润平均分配,若有亏损则除E之外,其他人平均分担。
5、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由A负责。
6、企业解散时,各自收回自己的出资。
合伙协议经全体签字后,A持该协议向县工商局申请设立登记。
该局于9月20日电好告知E,因条件不符,不予登记。
问题何在?不符合项:1、B不能成为合伙人——限制行为能力人2、E不能成为合伙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3、企业名称有问题4、E未承担无限责任5、合伙协议事项不全——合伙人姓名及其住所、入伙与退火、违约责任等事项没有;解散与清算等规定不明确,不具体。
6、申请登记时提交的文件不全7、登记机关的处理超过了期限,且通知人不对沙河口区华晶商行是一家以电脑销售和维修为主营范围的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崔某家住本区,有两套住房。
由于经营不善亏损,04年末,决定解散华晶。
现有资产变现52万元,但到期债务即达61万元;债权人刘某、王某、李某(分别有25万、19万、17万元债权)得到崔某通知后前来主张债权,崔某在向刘、王清偿44万元后,将剩余的8万偿还给李某,嗣后,以债务人是华晶商行而华晶的全部资产已用来抵偿债务为由,拒绝向李某清偿剩余的9万元债务。
李某无奈向法院起诉要求变卖崔某的两处住房以清偿本人的债权。
问:崔某拒绝清偿剩余债务的理由是否成立?对李某的诉讼请求,法院是否会支持?王刚为某高校研究生,经济上立于其家庭。
2003年6月,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设立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 元。
开业后生意兴隆,王刚先后雇佣工作人员10名,但未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后因经营管理不善,负债10万元,王刚决定于2004年6月解散企业。
(1)王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负债,债权人是否可以要求以王刚的父母的财产清偿债务?(2)该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的财产数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该个人独资企业(1)王刚成立的是个人独资企业,依法应以王刚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由于王刚在经济上独立于其家庭,因此,债权人无权向其家庭求偿。
(2)《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应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但并不要求有最低注册资金,因此,该个人独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合法。
(3)《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在我国社会保险属于强制性的保险,企业负有为职工办理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4)《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投资人决定解散;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王刚的解散行为是有效的,但要依法进行清算,公告和通知,然后再到工商局办理注销手续。
案例一:出资形式A、B、C三人经协商,准备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主要从事家具的生产,其中:A为公司提供厂房和设备,经评估作价25万元,B从银行借款20万元现金作为出资,C原为一家私营企业的家具厂厂长,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提出以管理能力出资,作价15万元。
A、B、C签订协议后,向工商局申请注册。
请问:(1)本案包括哪几种出资形式?请分析A、B、C的出资效力。
(2)甲公司能否成立?为什么?[分析]:(1)本案例中有三种出资形式:即实物,现金,无形资产。
其中A的出资为实物出资,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B虽然是从银行借的资金,当并不影响其出资能力,故属货币出资,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C的出资是无形资产,但我国《公司法》第27条只规定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以管理能力作为出资我国《公司法》上没有规定。
(2)甲公司可以成立。
因为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金必须在3万元以上(26条),C的出资虽然不符合公司法要求,A、B 出资相加超过3万元,达到法定最低资本额。
股东人数也符合规定(24条:50个以下)案例二:公司对外投资云衣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系由张×、李×、吴×3人共同出资人民币200万元设立,该公司近年来经营情况良好,为拓展业务,扩大经营,3人决定采取以下措施:(1)向某合伙企业投资100万元。
(2)与宏达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另一有限责任公司——实地有限责任公司,专门生产运动鞋。
实地公司注册资本400万元,为达到控股目的,云衣公司决定出资210万元。
请根据你所学的《公司法》相关知识,对该两项投资作一判断,并说明理由。
分析:(1)我国《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云衣公司投资某合伙企业,不符合《公司法》与《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为法律所禁止。
(2)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章程对投资数额有限定的,不得超过对定的限额(第16条)。
云衣公司章程中未对投资数额作出限定,三位股东协商决定与宏达公司一起投资设立实地公司,并出资210万以达到控股目的,并不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可以。
案列三:股权转让案例2007年8月8日,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
公司未设董事会,仅设丙为执行董事。
2008年6月8日,甲与戊订立合同,约定将其所持有的全部股权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戊。
甲于同日分别向乙、丙、丁发出拟转让股权给戊的通知书。
乙、丙分别于同年6月20日和24日回复,均要求在同条件下优先购买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权。
丁于同年6月9日收到甲的通知后,至7月15日未就此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任何答复。
戊在对公司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发现乙在公司设立时以机器设备折合30万元用于出资,而该机器设备当时的实际价值仅为10万元。
公司股东会于2008年2月就2007年度利润分配作出决议,决定将公司在该年度获得的可分配利润68万元全部用于分红,并在4月底之前实施完毕。
至7月底丁尚未收到上述分红利润,在没有告知公司任何机构和人员的情况下,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实施分红决议。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下列问题:(1)丁未作答复将产生何种法律效果?并说明理由。
(2)乙、丙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权,应当如何处理?(3)如果乙出资不实的行为属实,应当如何处理?(4)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程序?并说明理由分析(1)丁未做答复视为同意转让。
根据规定,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P74(2)乙丙均主张优先权时,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P74(3)对乙出资不实的行为,应当由乙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P70(4)丁直接提起诉讼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直接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