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委机关采购材料核算管理制度(doc 3页)
材料的核算管理制度模板

材料的核算管理制度模板一、目的为了加强公司材料成本的控制和管理,确保材料核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提高材料使用效率,降低生产成本,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材料采购、存储、领用、核算的部门及个人。
三、职责分工1. 采购部门负责材料的采购计划、采购执行及供应商管理。
2. 仓储部门负责材料的入库、存储、盘点及库存管理。
3. 生产部门负责材料的领用、使用及退料管理。
4. 财务部门负责材料成本的核算、分析及报告。
四、材料采购管理1. 采购部门应根据生产计划和库存情况,制定合理的材料采购计划。
2. 采购计划需经审批后执行,确保材料采购的合理性和及时性。
五、材料入库管理1. 仓储部门在材料到货后,应及时进行数量和质量的检查,并办理入库手续。
2. 所有入库材料必须有明确的标识,包括物料编码、规格型号、批次等。
六、材料存储管理1. 仓储部门应定期对库存材料进行盘点,确保库存数据的准确性。
2. 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材料损坏、变质或丢失。
七、材料领用管理1. 生产部门根据生产需求,填写领料单,并经审批后到仓储部门领料。
2. 领料单需详细记录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及用途。
八、材料使用管理1. 生产部门应合理使用材料,减少浪费。
2. 对于生产过程中的不合格品或剩余材料,应及时退料或回收利用。
九、材料成本核算1. 财务部门应根据实际领用情况,定期进行材料成本的核算。
2. 成本核算应包括直接材料成本和间接材料成本。
十、报告与分析1. 财务部门应定期向管理层提供材料成本分析报告。
2. 报告应包括材料消耗情况、成本节约情况及改进建议。
十一、监督与检查1.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监督机制,定期检查材料核算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2. 对于违反制度的行为,应按规定进行处理。
十二、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2. 对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应经公司管理层审批。
请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上述模板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材料采购、检验、保管制度范本

材料采购、检验、保管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材料采购、检验和保管工作的管理,确保采购材料的质量,提高采购、检验和保管工作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材料采购、检验和保管工作。
第三条材料采购、检验和保管工作应具备合法性、稳定性、可持续性的特点,保证在需要时能及时满足生产和经营的要求。
第四条本制度对于材料采购、检验和保管工作关键环节的职责和要求进行规范和约束,确保各岗位人员都清楚自己的职责和权益。
第五条本制度应及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二章材料采购第一节采购制度第六条本单位的材料采购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注重采购材料品质、价格和供应商信誉度的综合考虑。
第七条本单位应建立健全采购计划,明确采购的品种、数量、价格、供应商,制定采购目标和计划,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第八条采购计划应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采购人员应负责编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采购计划。
第九条采购人员在执行采购计划时,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询价、比价或招标,并对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核和信誉评估。
第十条采购人员应及时向供应商发出采购订单,并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第十一条采购人员应及时与供应商保持沟通,确保采购过程中的信息和要求能得到准确传递和执行。
第十二条采购人员应及时办理采购材料的验收手续,确保材料的品质和数量与合同或协议一致。
第十三条采购人员应及时将采购材料的相关信息记录并上报给相关部门,做到信息透明和监督有据。
第十四条采购人员应依法履行采购文件的保存和归档义务,确保相关材料和信息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二节采购控制第十五条为保证采购材料的质量和供应商的信誉度,本单位应制定采购控制措施,确保采购过程具备合法性、透明性和公正性。
第十六条本单位应建立健全采购合同管理制度,明确采购人员的权益和责任,规定采购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程序。
第十七条采购人员应按照采购合同和相关规定,对供应商进行评估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并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事业单位材料核算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材料核算管理制度1. 概述为规范事业单位材料核算工作,管理资金预算,提高工作效率和成本控制能力,制定本管理制度。
2. 适用范围适用于事业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在材料采购、使用和报销过程中的核算管理工作。
3. 材料核算基本原则1.财务部门按照预算标准设定资金预算,依照采购计划进行材料采购,并制定采购合同。
2.采购合同应当注明材料的名称、品种、规格、数量、单价、总金额等内容,并由采购人员和供应商签名签字确认。
3.材料的入库应当报财务部门进行确认。
4.材料的领用和使用应当通过内部调拨单进行申请和核准,领用人应当在调拨单上签名确认。
5.完成对材料的领用和使用后,应当及时报销费用或进行相应的调整。
6.材料的库存应当按照月末的实际数量进行盘点,做到数量与账面相一致。
4. 材料核算具体管理程序1.资金预算:财务部门按照预算标准制定年度资金预算,事业单位各部门按照预算标准进行资金运用。
2.录入材料信息:在采购材料之前,应当先在材料核算系统上录入相应的材料信息,以方便采购、领用和报销。
3.采购相关工作:采购人员应当严格按照采购程序和合同的要求进行采购工作,未经财务审核和批准的采购行为一律不得报销。
4.入库确认:财务部门应当对材料的入库进行确认,并在材料核算系统上更新库存数量。
5.材料领用:领用人员应当在内部调拨单上填写材料的名称、品种、规格、数量和用途等信息,并经过领用人员和主管部门的审核后进行领用。
6.材料使用:使用人员应当按照内部调拨单上的材料数量进行使用,并在使用完毕后填写使用情况。
7.报销材料费用:领用人员填写报销单后,应当附上相应的材料发票和报销单,经过审核后直接报销材料费用。
8.盘点材料库存:财务部门应当按照月末的实际库存数量进行盘点,并按照实际数量和账面数量进行调整。
5. 材料核算数据管理1.数据的保存周期:财务部门应当对材料核算数据进行备份和保存,保存周期不少于5年。
2.数据的备份:数据应当定期进行备份,并存放在安全可靠的地方,以防数据丢失或损坏。
材料的核算管理制度范文

材料的核算管理制度范文核算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核算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企业的核算管理行为,保证企业财务资产的合理、规范使用,提高企业核算管理效率和质量,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和可靠。
第二条核算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具有独立核算主体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核算管理制度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
第四条核算管理制度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真实、准确和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核算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核算科目、核算对象、核算方法、核算凭证、核算流程、核算制度的执行和监督等。
第六条核算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和执行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报经企事业单位的决策机构批准。
第七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核算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其核算管理水平和专业素质。
第二章核算科目第八条核算科目是核算管理的基本单位,是企事业单位财务经济活动发生、记录和反映的对象。
第九条核算科目应当根据企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需要进行设置,科目应当具有适应性、规范性和可比性。
第十条核算科目的设置应当按照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成本等方面进行划分,同时还应当根据企事业单位的特点进行具体划分。
第十一条核算科目的设置应当符合会计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规定,遵循会计准则适用于核算科目的规则,做到科目的名称、代码和说明具有明确性和一致性。
第十二条核算科目的增设、修改和删除应当按照企事业单位决策机构的决策程序进行,并报经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第十三条核算科目的使用应当按照核算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不得随意变更和挪用。
第三章核算对象第十四条核算对象是核算管理的具体对象,是确定和界定核算业务范围和核算成本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核算对象应当与核算科目相互关联,互为一体,相互作用,确保核算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六条核算对象应当根据企事业单位的特点进行划分,既要符合会计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规定,又要满足企事业单位的核算管理需要。
采购核算管理制度

采购核算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采购核算管理,确保采购核算的准确性和合法性,防范和化解采购核算风险,保障公司资金安全和经营稳定。
二、应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及员工,包括直接参与采购核算的人员和各职能部门的管理人员。
三、主要内容1.采购核算准则(1)采购核算应遵循一般会计准则和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2)采购核算不得产生虚假账务和伪造凭证;(3)采购核算应当注重实证分析,保证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2.采购核算流程(1)采购审核与审批:采购前,采购部门应当对采购计划进行审核和审批;(2)采购执行与跟踪:采购部门应当建立采购执行和跟踪制度,保障采购合同履行的有效性;(3)财务确认与核算:采购核算部门应当对采购交易进行财务确认,并及时开具相应的发票和凭证,保证采购核算的及时性和准确性;(4)采购风险防范:采购部门应当对采购风险进行评估,并建立相应的风险防范机制,保证采购核算的风险可控。
3.采购核算档案管理(1)采购部门应负责采购核算档案的维护与管理,建立完整的档案体系;(2)采购核算档案应当及时归档,保留至少五年以上;(3)采购核算档案应当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严格禁止篡改或销毁。
4.采购核算监督与检查(1)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采购核算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保证采购核算的符合规定;(2)公司领导对采购核算工作质量和服务态度进行督促和评价;(3)公司应当抽查日常采购核算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采购核算的质量和可靠性。
四、责任追究任何违反本制度的行为,都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和法律责任的追究。
五、其他本制度应当与公司其他相关管理制度相协调,确保各项管理制度的实施效力,公司应当定期对本制度进行评估和审查,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机关物品采购管理制度

机关物品采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物品采购行为,加强对物品采购活动的监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机关的物品采购活动,包括办公用品、设备器材、工程物资等的采购。
第三条机关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透明的原则,按照法定程序和政策要求开展物品采购活动。
第四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物品采购管理制度,加强对采购活动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机关应当加强对采购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素质和履职能力。
第二章采购程序第六条机关进行物品采购前,应当制定采购计划,明确采购的物品种类、数量和预算金额。
第七条机关应当依法确定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等。
第八条机关应当制定采购文件,明确采购的要求和标准,注明评标标准和评审标准。
第九条机关应当公开招标采购时,应当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和时间。
第十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投标文件的编制和提交。
第十一条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依法确定中标人。
第十二条机关应当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机关应当按照合同的要求完成物品采购,确保物品的质量和数量。
第三章采购管理第十四条机关应当建立物品采购档案,记录采购的物品种类、数量、金额、供应商等信息。
第十五条机关应当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建立供应商名录,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评估和监督。
第十六条机关应当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采购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十七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机制,防范采购活动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和问题。
第十八条机关应当依法对采购活动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章监督与评估第十九条机关应当建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和审查。
第二十条机关应当定期对采购活动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第二十一条机关应当接受监督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及时公开采购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机关人员,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办局采购管理制度

委办局采购管理制度1. 引言委办局作为公共机构,负责筹划、组织和实施各项采购活动。
为了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平、透明和高效,委办局制定了本采购管理制度。
本制度旨在规范委办局采购活动的流程和程序,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效益和风险控制。
2. 采购管理原则委办局在进行采购活动时,将依据以下原则进行管理:2.1 公平原则在采购过程中,委办局将确保供应商的公平竞争,没有歧视,不偏袒任何供应商。
2.2 透明原则委办局采购过程中的决策、资金使用和结果应对相关方透明,确保公众的知情权。
2.3 效率原则委办局将采用高效的管理方法和工具,以确保采购活动的及时完成,并提高采购效率。
2.4 经济原则委办局采购活动将优先考虑经济性、质量、可靠性和适用性等因素,以获取最佳采购结果。
2.5 合规原则委办局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采购活动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3. 采购管理流程3.1 采购需求确认在开始采购活动之前,委办局将开展采购需求确认工作。
通过与相关部门和项目负责人的沟通,明确采购需求和要求,确定采购项目的范围、预算和时间计划等。
3.2 采购计划编制基于采购需求确认的结果,委办局将编制采购计划。
该计划将包括采购项目的详细信息,如招标方式、采购方式、采购数量及预算等。
3.3 供应商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根据实际情况,委办局将选择适用的招标方式或竞争性谈判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
在招标或谈判过程中,委办局将保证公平、透明和公正的原则。
3.4 供应商评选在收到供应商的投标或谈判结果后,委办局将进行供应商的评选工作。
评选将基于事先设定的评分指标和权重,以选择最佳的供应商。
3.5 合同签订在供应商评选完成后,委办局将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将包括产品或服务的详细规格、数量、价格、质量要求等。
3.6 采购执行和过程监控委办局将对合同执行过程进行监控,并确保供应商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义务。
同时,委办局也将开展内部审计和风险控制工作,确保采购过程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
行政事业单位物资采购管理制度(完整资料).doc

【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物资采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品采购行为,加强物品管理,节约经费开支,充分发挥物品的使用效能,更好地为开发区各项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办公设备、日常用品、接待物品、后勤服务物品和单位工作开展相关所需的各类采购。
凡属政府采购范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省、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物品采购应按照服务工作的原则,既要及时周到,又要精打细算,避免损失和浪费。
第四条办公室全体人员要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爱护与珍惜国家财物,配合、支持管理人员做好物品采购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品采购、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廉洁自律、全心全意地做好服务工作。
第二章采购方式及流程第六条物资采购要严格执行预算计划和审批程序,按照先预算计划,并通过审批后购买的原则,未预算计划或未通过审批的不得采购。
第七条日常办公中低易品采购和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中的采购需分类进行,采购办理流程如下:(一)日常办公中低易品采购。
一律由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采购,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自行采购或在指定采购点签字采购。
一次性采购物品金额在1000元以内的,由采购申请人填写“物品采购计划单”,分管副主任提出采购意见和建议,报分管后勤工作的副主任审批后,分管副主任和专门负责采购的人员一同采购。
一次性采购物品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由采购申请人填写“物品采购计划单”,分管副主任提出采购意见和建议,报办公室主任审批后,分管后勤工作的副主任、采购申请人和专门负责采购的人员一同采购。
对采购物品有特殊要求的,采购物品时,采购申请人可提出详细采购要求或由申请采购部门的分管副主任派人一同采购。
(二)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中的采购。
由采购申请部门预先填写“物品采购计划单”,分管部门副主任提出采购意见和建议,由分管办公室的副主任和分管财务的副主任审批通过后,根据采购金额分别报管主要领导或党工委集体审批通过,并由办公室安排专门负责采购的人员前往市财政局和交易中心申办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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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委机关材料核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材料核算的原则和内容
第一条为加强海委机关各项材料物资的核算管理,保护各种材料物资的安全完整,合理使用各项材料采购资金,发挥材料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委机关各项任务完成过程中所采购和储存的各种材料物资,以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备品配件及低值易耗品等(不包括办公用品)的核算管理。
包括使用各种财政资金、上级补助款、其他单位转缴入款、自有资金、各种捐款和借款等购买的材料物资,以及接受外单位实物捐赠、无偿调拨等实物转入形成的库存材料的核算管理。
第二章材料的采购入库
第三条各部门为完成各项事业任务所需的材料物资,应尽量从现有库存中解决,因库存不足或其他原因确需采购的,应首先落实资金来源,并编制请购报告(或海委签报),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后续的购买活动。
请购报告(或海委签报)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并对材料用途和对所需材料的特殊要求等做出说明。
同时,应经储存、财务和其他有关部门签字。
对于没有落实资金来源或未办理审批手续以及采购手续不完备的购买活动,财务部门不得受理。
对于单位价值较低、需求量大、采购相对频繁的材料物资,由使用部门按年度编制采购计划,经批准后,在计划额度内由财务部门监督实施,日常购货不再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条各部门的大宗采购业务,应与供方签订经济合同,所订立的合同应经海委合同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符合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条件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采购部门负责组织对所采购材料物资的验收工作,验收由保管、财务、业务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对于未办理验收手续的采购业务,财务部门不得办理相应的价款结算。
大宗材料物资的验收应编制验收报告,并经所有参加验收人员签字。
验收过程中应对材料的品种、规格、数量和品质、性能等进行审查,并与定购合同、供方发票相核对,对于发现的问题应记录于验收报告并提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材料的储存
第六条储存部门对于验收合格的材料物资应及时入库,并结合材料特点合理储存、分类码放,同时定期检查库存材料保管情况,以保证库存材料性能、品质。
第七条储存部门应设专人负责材料的收发保管,登记材料保管账簿,保管人员对所保管材料
的实物安全负责。
材料保管人员要严格执行材料的各项收发手续,同时定期对库存材料进行实物盘点,并与财务部门核对,对于核对不符的要查明原因,经批准后,做出相应处理。
第八条储存部门应按照有关要求设置材料卡片,及时登记各种库存材料的增减变动情况。
第九条储存人员应熟悉各种库存材料物资的情况。
发现不需用、不适用以及毁损变质的材料物资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报告。
第十条储存部门要不断完善各项材料的维护、保养和管理制度,提高对库存材料物资的管理水平。
第四章材料的使用
第十一条各项库存材料物资出库要办理相应的领用手续,经收发双方签字后到财务部门办理结算手续。
第十二条根据实际需要使用或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对库存的各种材料物资进行调拨时,应编制材料出库单或调拨单,经批准后,到储存部门办理发运手续,材料调拨后应经收货方签收。
第十三条因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造成库存材料减少的,应编制库存材料盘点报告,并查明原则,属于经管人员责任的,由经管人员负责赔偿。
储存部门对因毁损报废等原因而使用性能受到影响的库存材料以及其他不需用、不适用的库存材料,要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申请清理,清理变卖过程中形成的变价收入要及时交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各材料使用部门对于已领未用的多余材料物资以及业务进行过程中形成的材料物资要及时办理退(交)库手续。
第五章材料的核算
第十五条有关部门办理材料物资出入库业务要及时到财务部门办理结算手续(业务量大的可由保管部门凭出入库根据进行汇总)。
财务部门对收到的各种收发料根据要认真审核,根据审核无误、手续完备的原始根据编制记账根据,登记账册。
第十六条财务部门应建立材料核算账册(或辅助账册)核算各种材料物资的收发情况。
材料明细分类帐应序时逐笔登记各种材料的增减变动情况,并定期与总账核对。
对于品种多、单位价值低、收发频繁的各种材料物资,经批准,可以采用实物盘存制核算材料发出的数量。
第十七条材料的核算按照采购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成本计价,材料的入账价值包括买价、运杂费和税金等。
采购过程中发生的现金折扣以及材料的储存费用不计入材料成本。
第十八条各种材料物资的发出按照先进先出法确定其发出成本。
第十九条财务人员应定期与材料储存部门核对账册,并参加库存材料物资的盘点。
第二十条财务部门应监督库存材料的处置情况,对材料变价收入及时入账,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委托其他单位代为储存的材料物资应视同自管材料进行核算,并与对方签订仓储保管合同,同时认真监督合同履行情况、及时与对方核对材料储存情况。
代其他单位储存的材料物资应建立代管材料备查登记簿,并加强实物管理,定期与对方核对相符。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海委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知识改变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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