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十二 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人的利益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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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经典案例分析(考试必备)

保险学经典案例分析(考试必备)

保险学期末案例分析一、保险利益1、李某与妻子马某于2000年协议离婚,双方约定8岁的儿子和马某一起生活,每周六儿子到李某处生活一天。

后来李某与赵某再婚,由于李某的儿子活泼可爱,加上赵某不能生育,所以特别喜欢李某的儿子。

于2002年5月份以孩子母亲的身份为孩子买了人身保险合同,约定受益人为李某。

2003年6月,发生了保险事故,李某的孩子死亡。

思考:是否应该赔付?【争议焦点】赵某认为,自己为被保险人办理了投保,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了保险单,双方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

被保险人发生的是保险事故,保险公司理应支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认为,由于李某离婚时,孩子判归前妻马某抚养,赵某虽然喜欢丈夫与前妻所生的小孩,但未与小孩形成抚养关系,对该小孩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为无效合同,保险公司不能承担保险责任。

【结论与法理解析】本案中,赵某对孩子是没有保险利益的。

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李某与妻子马某离婚以后,孩子是和马某生活,只是周六日和李某生活一天。

在赵某和孩子之间并没有法律上的抚养、赡养、或者扶养的关系。

所以赵某也就不享有保险利益。

该保险合同无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提出他是孩子的亲生父亲,所以它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金。

本案当中,李某只是受益人,而不是投保人。

虽然在孩子投保时取得了他的同意,但合同上的投保人是妻子赵某,而不是李某。

所以只能认定保险合同无效。

2、a公司租用b公司房屋用于办公,租赁期为2009年10月1日至2010年9月31日,a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火灾险,保险期间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2010年9月a公司因办公需要搬离位于b公司的办公场所同时解除租赁合同,同年10月b公司房屋发生火灾,a公司知悉此情况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思考:保险公司应该对其进行赔付么?【结论与法理解析】保险利益是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案例分析

保险利益原则案例分析

法院判决不妥之处:
1.
2.
我们知道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主要包括现有利益、期待 利益和责任利益。而根据我们前面的分析,湖南时韵达 公司对标的车辆既不存在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也不存 在责任利益。如果在这种情况下武断地认定两者有保险 利益,无疑会导致严重的道德风险,这恰恰是保险利益 原则所要防范的; 法院在认定湖南时韵达公司存在保险利益时指出“对此 保险人在上诉状中亦予以认可”,从这里可以看出法院 将保险利益看成是一种主观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志 加以变更的事实,无疑违反了保险利益原则的本意,因 为无论从法理来看,还是从法律规定而言,保险利益均 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
案例启示:

本案中,法院指出“陈某基于对保险车辆的合法的使用权 而产生的经济利益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合同合法有 效。也就是说,即使陈某不是车辆的所有权人,但他作为 车辆的合法使用人,对车辆同样具有合法的、可以确定的、 能够以金钱表示的利害关系,所以对车辆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合同亦为有效。
案例三:

2002年7月,某机械厂将闲置的厂房出租给某玉器厂,租 期为2年。租赁协议第9条规定“凡因自然灾害发生的事故, 玉器厂不负责任”。承租后玉器厂对厂房及自己购置的玉 器设备、流动资产项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险综合险, 其中厂房投保120万元,玉器设备155万元,流动资产135万 元,保险期至2003年3月31日24时止。2003年1月16日,玉 器厂发生火灾,烧毁部分厂房、玉器设备及半成品。经保 险公司查看后认定属于意外事故,定损为30万元,其中厂 房损失10万元,玉器设备及半成品损失20万元。关于本案 的赔付,保险公司和玉器厂出现了分歧,遂诉至法院。
案例启示:

保险利益的范围和判断标准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前一个案例中指出,保险利益可以表现为现有利益,也可 以表现为期待利益或者责任利益。所以我们应该看到,保 险利益不仅包括物权利益,也包括根据合同和法律责任出 现的利益。例如车辆,所有权人具有保险利益,承包经营 人也有保险利益,车辆抵押权人也可以有保险利益。所以, 在不同的保险关系中,标的物可以相同,但是保险利益不 同。

保险利益原则案例分析

保险利益原则案例分析

保险利益原则案例分析保险利益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应当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按照法定的保险利益原则,明确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合同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其核心是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分析保险利益原则的具体应用。

某公司在购买财产保险时,对其生产设备进行了保险投保。

后来,由于一场大火,公司的生产设备遭到严重损毁。

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但保险公司拒绝了公司的索赔请求。

保险公司认为,公司在购买保险时并未如实告知设备的实际价值,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因此拒绝了公司的索赔请求。

在这个案例中,保险公司拒绝公司的索赔请求是否符合保险利益原则呢?我们来分析一下。

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被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这是保险利益原则的具体体现,即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保险公司有权依法拒绝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

在这个案例中,公司在购买保险时并未如实告知设备的实际价值,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因此保险公司拒绝了公司的索赔请求是合理的。

从保险利益原则的角度来看,保险公司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合同中的重要性。

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被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这一原则的存在,有利于维护保险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合同法中的重要原则,其核心是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在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应当遵守保险利益原则的相关规定,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保险利益案例

保险利益案例

保险利益案例
保险利益案例是指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因保险事故而产生的利益关系。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来说明保险利益案例的具体情况。

某公司购买了一份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1000万元。

后来,由于一场火灾,该公司的仓库被烧毁,损失达到了500万元。

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

保险公司派出了理赔员进行勘察,并最终确认了损失金额。

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迅速给予了公司500万元的赔偿。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保险公司在保险利益案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首先,保险公司在购买保险合同时,明确了保险金额和保险责任,保障了被保险人的利益。

其次,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积极响应并派出理赔员进行勘察,最终给予了合理的赔偿,保障了被保险人的权益。

可以说,保险公司在保险利益案例中扮演了保障被保险人利益的重要角色。

此外,保险利益案例也提醒我们,作为被保险人,我们需要在购买保险时,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了解保险责任和赔偿范围,以免发生纠纷。

同时,一旦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也需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并配合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程序,以便尽快获得赔偿。

总的来说,保险利益案例是保险合同中的重要内容,它涉及到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保险公司在保险利益案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保障了被保险人的利益。

而作为被保险人,我们也需要在购买保险时,了解保险责任,及时提出索赔申请,以保障自身的权益。

希望这个案例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保险利益案例的重要性,合理利用保险,保障自身的利益。

保险经纪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保险经纪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保险经纪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案例名称:A保险公司与B保险经纪公司合同纠纷案案例背景:A保险公司是一家大型综合性保险公司,拥有广泛的业务渠道和强大的客户资源。

B保险经纪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保险代理与咨询服务的机构,具有丰富的保险行业经验。

2019年,A保险公司与B保险经纪公司签订了一份保险经纪合同,以共同开展保险业务,由于合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双方陷入了纠纷。

案例描述:根据合同约定,B保险经纪公司应为A保险公司寻找适合的客户,并为其提供全面的保险代理与咨询服务。

在合作的初期,A保险公司发现B保险经纪公司的服务质量与其承诺存在较大差距。

以下是背景中的一些典型问题和纠纷:1. 客户信息泄露:B保险经纪公司在与A保险公司合作期间,泄露了一批关键客户的个人信息。

这导致A 保险公司的声誉受损,并可能涉及相关法律风险,因为保护客户隐私是保险行业的基本要求。

2. 未尽职责:B保险经纪公司在某次重要保单办理过程中,由于未及时与客户沟通,造成了保险合同的误解。

最终,该客户对A保险公司投诉,并要求撤销合同并索赔。

问题的根源在于B 保险经纪公司未能充分履行咨询与解释的职责,导致保险条款的不明确,进而招致了投诉与纠纷。

3. 提供虚假信息:B保险经纪公司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向A保险公司提供了虚假的客户资质证明。

这一行为使得A保险公司无法充分评估客户的风险情况,进而导致保险赔付中的巨大损失。

4. 违约行为:B保险经纪公司多次违反了合同约定,没有按时提交相关的销售报告以及代理服务报告,也未能按照约定的费用结算方式进行结算。

这给A保险公司的业务管理和财务管理带来了一系列问题,严重影响了合作双方的关系。

纠纷争议:基于以上问题,A保险公司认为B保险经纪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导致严重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并提起了诉讼,要求B保险经纪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解决方案: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双方选择通过对话协商的方式进行解决。

最终,A保险公司和B 保险经纪公司达成了一项协议,其中B保险经纪公司同意承担因其不当行为而给A保险公司造成的损失,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精品]保险利益原则案例

[精品]保险利益原则案例

[精品]保险利益原则案例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在约定范围内的利益受到保护,即使保险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也不会侵犯被保险人的利益。

以下是一些保险利益原则案例。

案例一:被保险人的利益受到保护某位公司购买了一份财产险,保险合同包括了对公司财产进行的物理损坏以及盗窃等情况的保障。

然而,当一名员工发现公司财产遭窃后,保险公司拒绝支付索赔款项。

理由是保险条款规定不包括由公司员工所造成的损失。

然而,最终,保险公司因违反保险利益原则而被判赔偿公司的损失。

案例二:保险合同约定合理性某人在购买一份健康保险合同时,合同中条款规定该保险合同不包括预先存在的医疗问题。

虽然该人有一些健康问题,在购买保险时已经告诉了保险公司,但由于合同的规定,保险公司拒绝了该人的索赔请求。

然而,由于合同中的限制明确并且是合理的,保险公司不需要承担预先存在的医疗问题的赔偿责任。

案例三:保险申请程序的合理性某人购买了一份汽车保险,并在发生碰撞事故后提出了索赔请求。

保险公司在调查后发现,他提交的索赔申请中缺少了一些关键的信息,例如证明该人对汽车有所有权等。

尽管该人认为这些信息是次要的,并且他确实拥有汽车所有权,但由于该保险公司要求这些信息,并且要求其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索赔请求,保险公司拒绝了其索赔。

由于保险公司的要求合理,并且其要求的信息是必需的,所以保险公司没有违反保险利益原则。

总之,保险利益原则是确保保险合同的约定合理并始终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在处理保险纠纷时,如果遵守了保险利益原则,那么诉讼的结果也将是公正且合理的。

保险行业中的保险与条款争议案例分析

保险行业中的保险与条款争议案例分析

保险行业中的保险与条款争议案例分析保险是一种通过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来获得经济保障的方式。

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条款是双方约定的重要内容,但在实际操作中,保险与条款之间难免会出现争议。

本文将通过分析保险行业中的案例,探讨保险与条款之间的争议,并寻求解决方案。

案例一:车辆保险中的争议在车辆保险中,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争议较为普遍。

例如,某车主在投保车辆保险时,未仔细阅读保险条款,结果在事故发生后发现自己并没有获得应有的赔偿。

此时,保险公司会以条款约定为由,拒绝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额。

为了解决这类争议,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投保人的宣传教育,提醒其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并提供专业的解读及咨询服务。

另外,保险公司还可以考虑修订保险条款,增加对投保人的权益保障,减少争议的发生。

案例二:健康保险中的争议健康保险是一种重要的保险类型,在保障人们身体健康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健康保险中的保险与条款争议同样普遍存在。

例如,某被保险人在投保健康保险时,未充分了解保险条款中关于赔偿范围的规定,导致在就医时无法获得应有的保险赔付。

为了解决这类争议,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健康保险的宣传,让投保人充分了解保险的赔偿范围及条款约定。

同时,保险公司也可以提供更加详细的条款解释,帮助被保险人更好地理解保险合同内容。

案例三:财产保险中的争议财产保险是一种保障个人或企业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与条款之间的争议同样存在。

例如,某个企业在遭受自然灾害时,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偿,但保险公司以保险条款中关于承保范围的规定为由,拒绝了赔偿请求。

为了解决这类争议,保险公司应当提供更加详细的承保范围说明,让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能够明确了解保险合同的约定。

同时,保险公司也可以考虑增加对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的赔偿条款,提高被保险人的权益保障。

总结:保险行业中的保险与条款争议在实际操作中较为常见,会给双方当事人带来诸多不便与纠纷。

为了减少争议的发生,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投保人的宣传教育,提供专业解读与咨询服务,让投保人充分了解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代理人法律案例分析(3篇)

保险代理人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代理人作为保险销售的重要力量,其法律地位和权益保护日益受到关注。

本案例以一起保险代理人因与保险公司发生纠纷而提起诉讼的事件为背景,对保险代理人法律地位、权益保护等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一)案情简介2018年5月,张某入职某保险公司,担任保险代理人。

在任职期间,张某积极拓展业务,为公司创造了良好的业绩。

然而,由于保险公司与张某在佣金分配、合同解除等方面存在分歧,导致双方产生纠纷。

张某认为保险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佣金,并擅自解除劳动合同,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于是,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佣金、赔偿损失,并恢复劳动合同关系。

(二)争议焦点1. 保险代理人的法律地位2. 保险代理人的权益保护3. 佣金分配的合法性4. 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及程序二、法律分析(一)保险代理人的法律地位1. 保险代理人的定义根据《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保险代理人是指受保险人委托,以保险人名义从事保险业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保险代理人分为保险专业代理人和保险兼业代理人。

2. 保险代理人的法律地位保险代理人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既是保险人的代理人,也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

具体表现为:(1)保险代理人以保险人名义从事保险业务,其行为对保险人具有约束力。

(2)保险代理人有权请求保险人支付佣金。

(3)保险代理人有权要求保险人提供必要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4)保险代理人有权依法参加保险代理人行业协会。

(二)保险代理人的权益保护1. 佣金权益根据《保险法》第一百零八条,保险代理人有权请求保险人支付佣金。

佣金是保险代理人劳动报酬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

2. 劳动权益保险代理人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劳动者范畴,享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享有社会保险、获得劳动报酬等权益。

保险公司应依法与保险代理人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其合法权益。

3. 业务指导与培训权益保险公司有义务对保险代理人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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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二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人的利益之争
作为世界最长、总投资额高达 118 亿元的杭州湾大桥,其保险项目在引来了各家保险公司的争夺。

2003 年 7 月 28 日,在经历一年左右的接触后,杭州湾大桥工程总指挥部正式与江泰保险经纪公司签署了《保险经纪服务协议》和《保险经纪经费支付协议书》。

事实上,围绕杭州湾大桥的巨额保险项目,经纪商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争夺早已开始。

2003年 6 月 2 日,在江泰保险经纪公司的介入下,杭州湾大桥工程指挥部总指挥、宁波市市长助理王勇分别与人保宁波分公司、太保宁波分公司、平安杭州分公司、华泰北京分公司和大众宁波分公司等 5 家保险公司签订了总保额近 80 亿元的杭州湾大桥工程一切险保险共保协议。

“ 除了施工单位的保险没有包含外,所有的工程保险都包括在这 80 亿当中了。

” 负责该项目的江泰保险经纪公司张城称,“ 在工程招标后,保额还可能会上浮到 100 亿元。


据悉,对于施工单位,招标合同中要求施工机具和人员强制保险,包括监理公司都要求强制保险。

“ 没保险,你(施工单位)就不要来投标。


知情人士透露,在共保安排中,人保宁波分公司和太保宁波分公司被确定为联合首席承保人,分别获得 36 %和 35 %的份额;剩下的 29 %被平安杭州分公司、华泰财产保险和大众保险宁波分公司分享,其中,平安占 22.5 %,华泰占 5 %,大众占 1.5 %。

事实上在更早的时候,杭州湾大桥工程总指挥部曾经与各大保险公司分头谈过一年多,各保险公司也曾为前者筹划了专门的保险方案,但最终,大桥总指挥部选择了由保险经纪商介入安排的方案。

江泰方面称,在保险方案设计过程中,江泰主要考虑了杭州湾大桥特定的地理位置、气象、潮位、地震、风浪等因素,并吸取了上海大桥有关经验教训。

知情人士透露,杭州湾大桥项目最初的保额达 118 亿元。

“ 总投资多少就保多少,一般保险公司都是这样想。

风险最大的部分一定要保,而且保额一定要保足,投资多少就保多少。

但在 118 亿元的投资里面,包括了灯光等附属设施,基本没有什么风险的,为什么要保呢?此外,土地征用费、企业管理费,也是不需要保的。

” 张城称。

此外,江泰方面还将保险责任有所扩大。

知情人士称,杭州湾大桥把有关工程设计纳入保险范围内,在国内原先类似工程中,工程设计这一块大多是不保的。

如果设计出了问题,(保险公司、施工方、设计方)谁都不承担责任,结果就是一旦设计出了问题,损失无法得到赔偿。

张城强调:“ 杭州湾大桥(保险方案)肯定是全覆盖的,今后出了任何风险,保险公司都逃避不了(赔偿)责任。


而据知情人士透露,江泰方面在设计保险安排的时候,免赔额也大幅降低。

据悉,杭州湾大桥的免赔额仅 30 万元,比东海大桥 100 万的免赔额下浮了很多。

“ 如果算上保险责任有所扩大,免赔额大幅降低及增加了工程设计保险,实际上杭州湾大桥保险总额被经纪公司砍掉的部分远远不止 38 亿。

” 知情人士称。

按照江泰提出的方案,向各保险公司招标后,原先 6.8‰ 的平均费率,最
终被降低到约6.3‰ 。

在随后的采访中,一家参与该项目的保险公司向记者证实,杭州湾大桥工程保险费率为 6.25‰ 。

知情人士进一步透露,此次陆地部分的保险费率是 2.0‰ ,涉及保费 100 多万;水上部分保险费率是 6.25‰ ,保费 4600 多万,“ 加起来不到 4800 万。

” 张城解释称:“ 因为标的大,如果保险金额上浮到 100 个亿,(保费)将近有五六千万” 。

在经过保险经纪人对项目风险的“ 挑挑拣拣” 之后,留给众保险商的是更大的保险责任和被减少的承保利润。

“ 真正的压力还是在保险公司身上。

” 一位参与了杭州湾大桥保险安排的人士指出。

知情人士称,在分头算了一笔帐之后,有保险公司选择了退出游戏,比如天安宁波分公司(另据记者了解,天安宁波分公司后来又通过分保,取得了约 5 亿保额)。

但保险公司们纷纷感到进入杭州湾大桥项目压力大却是不争的事实。

人保宁波分公司一负责人就指出:“ 像(工程设计这样的)扩展责任,以往都是另外收费的,但是在杭州湾大桥的保险安排中却涵盖在总的费用里面了。


据悉,早前江泰方面称,如果国内的保险公司承受不了上述条件,江泰将在国际上安排再保险。

但最终的结果是, 80 亿的保单在第一轮就被人保等五家保险公司悉数吃进。

“ 衡量保费费率高低,最重要的还是看相对应的风险和保险责任。

” 一家外资保险公司高层指出,“ 不同项目之间并没有多大可比性,但乍看起来,相比北京地铁和上海轨道四号线,杭州湾大桥的费率并不算低。

” 该人士透露,上海轨道四号线的费率大约千分之三,而北京地铁中保额 30 多亿,保费约 800 万,算下来大概也就千分之二多。

该人士向国内众保险公司的业务操作流程提出质疑。

“ 外资保险公司通常在做类似的大项目时,首先要先向国际再保险公司询价,在拿到后者的确认后,才可以决定承保。

如果拿不到再保险的支持,再大的项目,我们也没有办法做。

” 该人士称,“ 如果取得国际再保险商的书面确认,就没什么问题。

可以先承保下来,然后统统分保出去,从中可以赚一笔手续费,并且不需要承担任何风险。

” “ 国际分保我们不干预。

” 张城说,“ 当时我们在做保险方案时,就避开了国际分保的高费率。

国际分保肯定费率高,保险公司可以不向国际分保,但如果要去分保就得自己去贴费率。


由于国内主要大公司都参与了杭州湾大桥的保险,业内人士分析,国内将不会有太多分保,但按照 6.25‰ 的费率,在国际上应该是能够分保出去。

对于有关分保的问题,人保宁波分公司称,“ 肯定会分保,会由分公司的再保部与总公司会同决定。


记者从人保宁波分公司亦了解到,有关杭州湾大桥保险项目,公司曾通过国内再保险公司向国际再保险商询价,慕尼黑再保险报的费率是7.5‰ ,法国一家再保险公司报的是 1 %。

对于保险公司是否会因此贴费分保的问题,人保宁波分公司方面称,上述报价应该是临时分保的费率,有别于各保险公司总部与国际再保险商定下的合同分保费率,“ (国际分保)是不是会贴费不一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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