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物权法
物权法对海商法船舶抵押权和留置权的影响

物权法对海商法船舶抵押权和留置权的影响我国物权法正式施行,它对海事审判中涉及船舶物权方面的案件审理会产生一定影响。
我国海商法下船舶物权的内容,包括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
下面,笔者仅就物权法对海商法船舶抵押权和留置权制度的影响加以探讨。
一、对船舶抵押权的影响海商法第十一条规定:“船舶抵押权,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而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对一般抵押权的定义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两者比较,物权法下抵押权实现的条件除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外,还包括当事人约定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而海商法没有包括后一项条件,在实践中应引起注意。
1.船舶抵押权的设立、变更、转移和消灭有关船舶抵押权的设立,海商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相似,均确定了船舶抵押权登记对抗主义模式。
稍有不同的是,海商法强调了抵押合同应是书面形式,这同担保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一致,也符合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担保物权根据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的规定。
而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明确了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成立,改变了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的规定。
至于船舶抵押权内容的变更、抵押权的转移和消灭,船舶登记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十三条和第四十一条分别规定应当持相关的船舶抵押合同变更的证明文件、船舶抵押权转移合同和经抵押权人签字的解除抵押合同的文件进行登记。
即对由法律行为(意思表示)产生船舶抵押权的变更、转移和消灭也应当采纳登记对抗主义。
这和抵押权设立采纳登记对抗主义的理由是一样的。
另外,海商法和物权法都规定建造中船舶可以设立抵押权,但都未就确定抵押物的范围、抵押权的实现等问题予以规定,所以有关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的制度设计依然是值得研究的课题。
船舶物权法概述

第一章船舶物权法概述第一节船舶物权法的含义、范畴一、船舶物权法的含义1、含义:是基于对船舶的归属和利用所形成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特征:①船舶物权法是强行性的法律规范,即法律有规定的,不容许当事人之间约定而排除。
(因为涉及但是人双方及第三人的利益)②船舶物权法具有公共性。
立法是依据一定的公共政策来确定的。
二、船舶物权法的范畴1、调整船舶的归属关系,形成船舶所有权制度。
2、对船舶的交易关系(动态财产关系)进行调整,规定船舶物权的变动及对第三人的效力。
3、船舶的利用关系。
利用船舶的交换价值,产生的船舶抵押权、优先权、留置权。
三、调整船舶物权相应的法律1、专门性的规定:《海商法》法条第二章2、就法律而言,《物权法》对船舶物权的规定有24条、180条、188条等。
3、物权法的一般规定。
四、船舶物权法与海商法的关系1、海商法主要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
海上运输关系包括①在海上运输中形成的合同关系②基于海上运输的特定风险形成的社会关系。
船舶关系包括①船舶物权关系②船舶债权关系。
2、船舶物权法是海商法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五、船舶物权法与物权法的关系1、从位阶性上来讲①物权法是针对物的归属、利用所形成的规范,是一般性规范,具有一些普遍性适用的规则。
②船舶物权法是针对船舶的特殊性规范(下位法)。
下位法所形成的一般性规范不能违背上位法的规范。
2、就规范的具体内容讲,船舶物权法具有特殊性:①从类型来说,船舶物权法中的船舶优先权,是物权法的特殊制度。
②船舶留置权也有一定的特殊性。
3、法律适用问题。
针对船舶物权,《海商法》有规定的优先适用海商法规定;《海商法》无规定的适用《物权法》的一般规定。
六、《物权法》对船舶物权法的影响1、《物权法》的颁布弥补了船舶物权法一般规定原则制度的缺失。
2、统一了船舶物权变动模式。
3、针对船舶物权的特殊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能直接适用。
第二节船舶物权一、船舶物权的含义和属性1、含义:船舶物权指船舶物权人享有的支配船舶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第六章 船舶物权

第二节 担保与抵押
第三节 船舶抵押权(Mortgage) 船舶抵押 以船舶作为抵押物的一种 合同担保形式
一、船舶抵押权的概念
借贷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 借贷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用自己的 船舶及其属具作为债的担保,期届满而不履行, 船舶及其属具作为债的担保,期届满而不履行,通 过拍卖、变卖抵押物实现债权。 过拍卖、变卖抵押物实现债权。
(二)船舶优先权法律制度的理论根据
船舶人格化理论 诉讼程序理论 冲突理论
(三)有关船舶优先权的国际公约
《1993年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条约》 1993年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条约》 年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条约 由于各国法律制度不同, 由于各国法律制度不同, 导致船舶优先权的项目、 导致船舶优先权的项目、效 力、顺序以及法理解释等方 面存在差异而产生。 面存在差异而产生。
船员工资的请求权 救助报酬的请求权 因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港口使费 司法费用
(二)《海商法》船舶优先权的项目
关于船员工资、 劳动报酬、 关于船员工资 、 劳动报酬 、 船员遣返费和社会 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船舶吨税, 引航费, 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 船舶吨税 , 引航费 , 缴付请求
《海商法》第7条规定 海商法》 条规定 占有、使用、收益、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物权法》规定 物权法》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标的物并排除他人 干涉的权利
二、船舶所有权的内容
占有(possession) 占有( ) 对船舶的支配与控制 使用( 使用(utilize) ) 在具体航运业务中对船舶的实际运用 收益(make profit) 收益( ) 通过船舶使得自身受益 处分( 处分(dispose of) ) 对船舶排他的处置权
第二章 船舶物权

第三节 船舶抵押权
海上运输业者通过与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合同, 利用从金融机构取得的贷款建造或购买船舶, 同时,双方再签订船舶抵押合同,使利用贷 款建造或购买的船舶成为贷款合同得以履行 的担保物。 这一方面为金融机构提供了有保障的投资机 会,另一方面也为海上运输业者解决了资金 匮乏的问题。这种融资方式被越来越广泛的 采用或接受,为了调整由此而产生的社会关 系,船舶抵押权这一法律制度应运而生
第二章 船舶物权
第一节 船舶物权概述
一、船舶物权的概念 二、船舶物权种类及特点 三、不同船舶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顺序
第二节 船舶所有权
一、船舶所有权概念 二、船舶所有权的特点 三、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移和消灭
第三节 船舶抵押权
一、船舶抵押权的概念 二、船舶抵押权的取得、转移和消灭 三、船舶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关于船舶抵押权的定义,我国《海商法》第 11条规定:“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 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 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 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在理解船舶抵 押权概念时,有必要说明的几点是:
第一,船舶抵押权以担保债的履行为目的,对 于该债务的种类或性质,《海商法》并没有作 出任何限制 第二,船舶抵押权是以船舶为客体,而不包括 运费或租金等。 第三,船舶抵押人不应限于债务人,第三人也 可以将自己的船舶抵押给债权人以担保债务人 履行债务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在完善“建造中船舶” (Vessel Under Construction)的登记制 度的基础上,相应健全了“建造中船舶”抵 押权的制度 我国《海商法》第14条明确规定:“建造中 的船舶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这里未对船 舶作特殊说明,显然是指本法第3条所称船 舶,即“用于军事目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 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船舶物权》课件

船舶物权保护的方式
登记制度
通过船舶所有权登记和船 舶抵押权登记等制度,确 认船舶物权的归属和内容 ,保障交易安全。
法律责任
对侵犯船舶物权的行为, 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 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 责任和刑事责任。
司法救济
当船舶物权受到侵害时, 权利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 寻求救济,包括民事诉讼 和海事诉讼等。
船舶物权保护的途径
01
02
03
04
完善法律法规
通过完善海商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明确船舶物权的法律地位
和保护标准。
加强行政监管
海事管理机构等行政机关应加 强对船舶物权保护的监管力度 ,打击侵犯船舶物权的行为。
提高司法效率
法院应提高对船舶物权纠纷的 审判效率,确保权利人及时获
得司法救济。
促进社共治
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形 成全社会共同参与船舶物权保
权利变动公示方式特定
船舶物权的变动需要依法进行公示,如登记 、占有等。
船舶物权的种类
船舶所有权
指对船舶享有完全的占有、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船舶抵押权
指在不转移船舶占有的情况下,权 利人就船舶优先受偿的权利。
船舶留置权
指在合同关系中,一方当事人按照 合同约定占有对方的动产,对方不 履行的,留置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 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案例结论
法院最终判决船东败诉,要求其立即支付船厂的修理费用,并确认船厂对该船舶的留置权。
THANK YOU
船舶物权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其调整对象是船舶物权及其变动。
船舶物权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船舶物权人,包括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 人等。
船舶物权法律关系的要素
《物权法》的实施对我国船舶登记制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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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 和 消 灭 未 经 登 记 不 得 对 抗 善 意第 三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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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第二章船舶物权 第四节船舶优先权

(1)因所担保的债权消灭而消灭; (2)因接受其他形式的担保而不能行使; (3)因法院公告的权利登记期限届满而消灭; (4)因责任人设置责任限制基金而消灭。
船舶优先权因一定法律事实而消灭,但并不意味着其 所担保的海事请求也随之消灭,且反而仍有可能继续存在。
八.船舶优先权的行使
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是指船舶优先权人为实现船舶优 先权的效力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所实施的法律行为。 1、法院扣押(我国《海商法》第二十八条) 2、具体程序(于2007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海事诉讼特 别程序法》第十一章)
一般原则: (1)保证国家税收原则-吨税、港口规费 (2)保护船员利益原则-劳动报酬、工资 (3)为其他债权受偿创造条件的债权优先原则 为债权人共同利益的支出-救助费用 (4)侵权之债优先于合同之债原则 侵权之债的发生具有不可预见性,债权人难以事先以其他方 式防御风险。 (5)人身伤亡之债优先于财产损害之债原则 4、优先权担保的同类海事请求 一般原则:不分先后,按比例受偿 例外:后发生,先受偿-适用于对已存在的优先权起保全作 用的海事请求,如救助报酬
五.船舶优先权的客体
1、船舶优先权的客体,即海商法允许成立船舶优先权 的财产。 2、国际立法的发展趋势是,船舶优先权客体的财产范 围在减少,并仅限于船舶本身,而且不包括船舶的代位物。 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船舶优先权的客体仅 为船舶,这显然与国际立法的发展趋势是一致的。
六.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项目及清偿顺序
1、含义:海商法规定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的并能导致 船舶优先权产生的海事请求。 2、性质:债权。 3、项目 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 有船舶优先权: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 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 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海商法课件第2章 船舶物权

5
• “登记对抗主义” • 善意第三人 4)船舶所有人的特殊法律地位-权利与义务的特殊性 • 鼓励海运业的发展 三、内容 1、船舶所有人的权利和不特定义务人的义务 2、所有权人的权利 1)占有—把握或控制船舶的能力 • 一般通过委派船长和船员实现 • 租船情况下该项权能受到限制,其实是以收益权
能的形式实现所有权。 2)使用—基于船舶的用途而进行事实上的运用 • 船舶使用价值的体现 • 大部分情况下使用权能也不是由所有人直接的行使及于船舶的全部,不 因船舶的分割或转让、主债权的部分清偿、分割 或让与而受影响。
3、物上代位性
• 船舶抵押权的效力得及于抵押船舶的代位物上。 • CMC.Art.20:被抵押船舶灭失,抵押权随之消
灭。由于船舶灭失得到的保险赔偿,抵押权人有
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以)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违法、违 章建筑--担保法解释#48)
2024/10/30
第二章 船舶物权
15
• 二 抵押登记
• 1、不动产抵押的法定登记:生效主义
• a.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b. 建设用 地使用权;c.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 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d.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2024/10/30
第二章 船舶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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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若干问题
• 一、动产质权 • 动产质权的成立:质押合同+交付 • 1、不转移占有质权不成立 • 包括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唯独不适用占有改定。 • 担保法解释 第88条 • 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
。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后,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该行为无效。 • 2、质权人曾进占有质物又返还给出质人的,质权不得对抗第三人。 • 担保法解释 第87条 • 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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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物权法授课教师:李志文第一章概述一、含义和范畴(一)含义:调整船舶物权人基于对船的归属、利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范畴:1、基于对船舶的归属关系形成的法律制度。
2、……交易关系……3、……利用关系……(三)属性:1、私法性:(1)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2)任意性规范(3)当事人在法律范围内可以自由约定。
(4)公权力一般不应进入。
(5)调整私人利益。
2、强行性:(1)私法中的强制可以超过双方当事人的关系。
(2)物权变动时间和方式要考虑第三人的利益。
(3)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关系不允许由双方当事人决定。
3、公共性:(1)保护弱者:优先保障船员工资、船员劳动权益等,立法上向船员倾斜。
(2)促进航运业发展:基于航运业的高风险,在投融资上予以特别的保障。
二、立法(一)国内法:1、直接立法:(1)《海商法》第二章“船舶”(2)《物权法》24th、180th、188th(3)《船舶登记条例》(4)《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2、一般性规定3、司法解释(二)国际公约:1926-1967-1993(三)船舶物权法与相关立法的关系:1、与海商法:海商法调整船舶关系和运输关系(1)船舶关系:船舶物权、船舶碰撞、污染等(2)运输关系:货运、客运、租船和拖航2、与物权法:特殊和一般的关系3、与船舶登记法4、与海诉法三、船舶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船舶物权法定原则(种类和内容)1、光船租赁必须登记,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
2、未设定用益物权,增加了船舶优先权。
(二)船舶物权公示原则(登记):所有船舶都必须以一定外在形式表明物权状况和变动情况。
注:船舶优先权无需登记。
(三)公共政策和公共利益原则四、船舶物权:船舶物权人支配船舶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有限度:在人命救援和环保下的例外等)(一)属性:1、对世性2、追及性3、排他性:(1)所有权:一物一权(2)在抵押权设定的(价值)范围内排斥其他抵押权。
(3)优先权可并存。
(4)留置权有排他性。
4、优先性(二)类型:1、自物权:船舶所有权2、他物权:船舶担保物权——抵押权、留置权和优先权(三)船舶物权的特殊性:1、客体:船舶(1)是具有不动产属性的特殊动产。
(2)船舶的拟人性:船名和船籍2、物权类型:有优先权而无用益物权3、变动规则:没有登记的物权变动不得对抗第三人。
4、行使和实现方式:“扣船”5、一船之上存在多重船舶物权。
五、船舶:用作或能够用作海上航行的运载装置。
(一)海商法界定的船舶:1、有航行能力。
2、在一定的水域内。
(不包括内河湖泊)3、以商业为目的。
4、吨位达到要求。
(二)我国的规定:1、海船:排除内河湖泊船只2、海上移动式装置:如固定式或移动式钻井平台3、船舶属具(我国法视其为船舶的组成部分,而非从物)(三)实践问题:1、“鬼船”2、“三无”(船名船号+船舶证书+船籍港)船舶第二章船舶物权变动第一节概述一、概念:船舶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消灭的状态。
(一)是一种动态状态。
(二)符合其一,即构成船舶物权变动。
(三)在交易中完成。
二、与物权变动的关系(一)……包含于物权变动。
(二)相同点:涉及公示和物权变动。
(三)不同点:船舶物权变动有特殊的变动规则。
三、类型(一)因法律行为发生的……:买卖(抵押)合同-物权变动(二)非因法律行为发生的……(不存在公示问题):1、事实行为:船舶建造/灭失/发现无主船舶/自然人物权人死亡/法人物权人解散2、事件:事故、灾害等3、法律规定(公法行为):征收、没收、捕获等4、司法判决/裁决5、法院强制拍卖四、变动模式(一)仅适用于因法律行为发生的……(二)规定:《海商法》9th、13th;《物权法》24th、180th、188th五、变动的具体结构(一)签订合同并生效。
(二)登记:1、登记不是变动的必要条件,但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2、登记前物权变动已完成。
(三)物权何时、因何变动:达成合意时变动。
1、即使未登记,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仍然有绝对的效力。
2、一船多卖时,未经登记互不对抗。
3、第三人范畴:具有物权或类似权利的人不得对抗。
注:详读最高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第二节船舶物权登记一、船舶登记:登记机关依船舶所有人的申请,对符合条件的船舶予以注册并签发相应船舶证书之行为。
(一)国籍登记:船舶申请人申请登记机关依一国之登记法规、程序,签发船舶国籍证书之行为。
(二)物权登记:……,经审查签发船舶所有权证书之行为。
(三)开放登记与正常登记:1、开放登记:不设定条件的方便旗制度2、正常登记:船旗国对船舶登记规定各种限制条件。
(1)船东必须是本国自然人或法人(2)高级船员必须雇佣本国籍船员下列船舶可以在中国登记:(1)自然人船东居住地在中国的。
(2)法人船东的主要营业地在中国的。
(3)中方控股的。
二、船舶国籍登记与船舶物权登记的区别与联系(一)区别:1、船舶国籍登记是强制的,必须进行,而船舶物权登记非强制。
2、船舶国籍登记后,国家会行使一定的管辖权,而船舶物权登记则涉及到利益问题。
(二)联系:1、船舶国籍登记一定程度上会限制船舶所有权登记。
2、船舶国籍登记导致必须进行船舶所有权登记。
三、船舶物权登记与物权变动之关系(一)船舶物权登记是船舶物权变动的组成部分、登记对抗要件。
(二)船舶物权登记属于船舶的公示方式,由实体法规定。
四、船舶物权登记的双重含义(一)实体法意义上的……:对物权变动有影响的,作为船舶物权公示方法的登记。
(二)程序法意义上的……:主管机关登记薄上的记载,船舶所有权证书上的记载,没有公信力五、登记程序(一)申请人:1、所有权登记由所有人提出。
2、抵押权登记由抵押人或抵押权人提出。
(二)登记机关:各级海事局1、国家海事局2、直属海事局:长江海事局、深圳海事局等3、地方海事局(三)船籍港的选择:仅限一个并依其住所地或主要营业所所在地就近选择。
(四)文书材料:1、所有权登记:(1)船舶所有人身份文件(2)船舶技术资料(3)船舶买卖合同、发票等(4)船舶转让还需提供原船籍港注销登记文件、抵押权清除证明等。
2、抵押权登记:(1)抵押权合同(2)在建船舶建造证书(3)船舶权属证书等(五)登记审查:中国采取实质审查。
六、船舶物权登记的救济(一)根据《船舶登记条例》之规定,登记是一个具体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救济手段: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三)物权法上的救济手段: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申请赔偿等第三章船舶所有权第一节概述一、什么是……(一)概念: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二)特点:1、以船舶为客体。
2、以登记为产生对抗第三人效力的公示方法。
3、船舶所有人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
二、内容(一)占有(二)使用(三)收益(四)处分:船舶所有权的自由和限制1、自由2、限制:(1)航行安全(2)海洋生态环境:压载水、碳排放等(3)相应制度:①船舶强制报废制度②沉船强制打捞(船东付费):A.阻碍航道的。
B.产生海洋环境污染(危险)的。
③没收:A.三无船舶B.违反行政法或刑法的船舶C.假冒国籍的船舶三、国有航运业的船舶所有权问题(一)国家——国有公司——子公司(独立)(二)国家——国有公司——分公司(非独立)第二节船舶所有人一、界定(一)登记(二)以商业为目的拥有船舶所有权的人(三)法律特别规定对船舶所有人作扩大解释。
(四)我国的界定:1、所有权人2、亦包括承租人和经营人。
(204th)二、类型(形态)(一)登记的船舶所有人:1、载于登记簿上。
2、是形式上的船舶所有人。
3、是否是实际所有人,取决于登记是否真实:(1)合一(2)分离:①无意②有意:方便旗船舶(二)实际的船舶所有人:所有权人1、未登记的:新造船,未及登记。
2、未变更登记的。
3、方便旗船舶三、认定(一)登记证据是初步证据,另有其他证据可以推翻登记。
(二)方便旗制度是形式登记,易于逃脱责任。
四、方便旗船舶所有权问题:在开放登记制度的国家进行登记,并悬挂该国国旗的船舶(一)对开放登记的国家:1、利:(1)对申请人提供方便和便利。
(2)申请手续便利。
(3)费用优惠,降低成本。
(4)真正的船东可规避本国法律监管并避税。
(5)规避风险,逃避责任。
(6)开拓航线。
2、弊:(1)缺乏国家船队,战时、救灾情况下将陷于被动。
(2)逃避船东责任。
(债权、海洋污染等)(3)离岸经营导致缺乏有效监管,带来安全隐患。
(二)方便旗船舶所有权设置:1、单船公司:不在真正船东所属国设立,为船舶的登记所有人。
2、真实的船舶所有人可通过与单船公司订立管理/光租/经营等协议潜伏其中。
第四章船舶所有权变动第一节船舶买卖一、含义(一)广义:一切围绕船舶交易的行为(包括新船买卖、二手船买卖、拆船买卖、法院拍卖)(二)狭义:船舶所有人对已投入营运的船舶,将所有权转移给他人。
(二手船买卖)(三)船舶所有权变动原因决定其变动规则。
二、不同类型船舶买卖的比较(一)基于双方合意的变动:未登记不对抗,属性为私法行为。
(二)基于事实行为和公法行为的变动三、船舶买卖下所有权的变动(二手船)(一)合同:以1987年版“挪威格式”为主,此外还有“伦敦船舶买卖合同”、“波罗的海格式”、“日本格式”等。
上述均为第三人提供的合同范本,有别于格式合同。
我国海商法规定船舶买卖必须签订书面合同。
(二)登记:在船籍港进行变更登记,原船东进行注销登记。
四、风险和负担(一)风险:因意外损毁或灭失,依中国法,风险随交付移转。
(二)负担:他人附着在标的物上的权利,表现为担保物权(尤其是优先权)。
1、负担分配:后手权利不得大于前手,义务同。
2、处理办法:(1)在合同中约定无负担无债务的担保条款。
卖方负有权利瑕疵担保、标的物质量瑕疵担保等义务。
(2)优先权催告:公示期60天结束后,未登记的优先权即消灭。
五、转移财产范围(一)船舶及其属具(二)根据约定决定归属:1、船舶备件2、未使用的物料、伙食、燃料、润料等第二节法院拍卖船舶一、概念:海事法院依扣船当事人申请,按照一定的程序,对船舶进行变价,强制转移其所有权的行为。
(保全程序+执行程序)(一)是船舶所有权的变动原因:非法律行为(二)法院拍卖船舶时,要先行扣船后才涉及拍卖。
(三)依法定程序进行。
(四)具有强制性,是公法行为。
二、程序(一)扣船:经当事人申请,经法院审查裁定扣船,向海事局下达协助通知书。
(二)被扣船东提供担保,如无担保,转入买船程序:1、公告2、竞价3、债权登记(准备分配船款)4、拍卖成交确认书5、移交船舶三、变动后的负担(一)船舶上的负担消灭:清洁船舶(二)对债权人的保护:参加拍卖船的船款分配。
四、实践问题(一)错误扣船下的买卖:扣船申请人在申请扣船时需提供担保,一旦扣错则以担保进行赔偿。
(二)船东将船重新买回:无法律上的限制,通常为洗船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