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学分认定办法和毕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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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学分认定校级操作流程

浙江省学分认定校级操作流程

泰河中学学分认定操作方法我校学分认定工作是通过使用《浙江省学籍管理系统》来实现的。

具体使用如下:1.首先登陆学籍管理系统2.高中新课程学分认定由学生模块成绩和课程修习情况组成。

模块成绩即教师对该生某个模块成绩的打分,修习情况既该生在所学模块中学习态度、作业情况、修习课时、缺勤课时、缺勤情况的总体反映。

(1)若是选修课程模块:先要进行选课:若是必修课程模块:请从(2)开始看起。

(2).如何输入学生模块成绩:进入“学生成长挡案管理”->“学生成绩登记”->“学生成绩录入”->点击“新课程模块成绩录入”成绩录入两种方法:①直接输入②导入(导入范例请看视频教程)进入以后进行成绩录入,输入该生某模块成绩的分数,然后保存。

(3)如何输入新课程修习情况第二步对该生该模块平时修习情况进行登记,方法如下:进入“学生成长挡案管理”->“学生成绩登记”->“学生成绩录入”->点击“新课程修习情况登记”时,缺请情况等)。

前三项必须填写,修习课时:按照课程标准选择好以后进行保存,如下,个别可以手动更改。

(4)上面三项都登记保存好以后才能进行学分认定,具体认定方法为:进入“学生成长挡案管理”->“学生成绩登记”->点击“高中新课程学分认定”进入以后,你就可以看见刚才登记的学生的模块成绩和修习情况都显示在上面,如下图。

你只要在红色圆圈内打一个“√”,然后就会将这个模块的学分显示出来,显示出学分保存以后就正式将学分进行了认定,认定结束。

如果不先登记模块成绩或修习情况其中一个,你在打“√”认定的时候就会出现下面情况:这时候认定学分失败,学分不能获得。

高中新课程学分确定及管理纲要

高中新课程学分确定及管理纲要

高中新课程学分确定及管理纲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确保高中新课程的实施,规范学分管理,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制定本纲要。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纲要适用于我国高中阶段新课程学分确定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分定义学分是指学生在高中阶段通过课程研究、实践活动等方式所取得的学业成就。

第二章学分确定第四条学分设置高中新课程设置必修课程、选修课程和实践课程。

学生需修满规定数量的学分才能毕业。

第五条学分计算1. 必修课程:每门课程设置2学分,共6学分。

2. 选修课程:每门课程设置1学分,学生需修满4学分。

3. 实践课程:包括社会实践、研究性研究等,共设置4学分。

第六条学分获取1. 课程研究:学生参加课程研究,经考试、考查合格后,可获得相应学分。

2. 实践活动: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实践活动,完成规定任务后,可获得相应学分。

3. 其他方式:学生可通过其他途径(如竞赛、科研等)获得学分,具体办法由学校制定。

第三章学分管理第七条学分管理职责学校负责学分管理的具体工作,包括学分认定、统计、公示等。

第八条学分认定1. 课程学分:教师根据学生课程研究情况,给予学分认定。

2. 实践学分:教师根据学生实践活动表现,给予学分认定。

第九条学分统计学校每学期对学生学分进行统计,确保学分数据准确无误。

第十条学分公示学校定期将学生学分情况进行公示,接受家长、学生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章学分认定与审核第十一条学分认定程序1. 学生提交学分认定申请。

2. 教师对学生情况进行评价,给出学分认定意见。

3. 学校学分管理负责人对学分认定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学分。

第十二条学分审核1. 学校学分管理负责人对学生提交的学分进行审核。

2. 对有异议的学分,学校学分管理负责人可进行复核,必要时组织重新认定。

第五章学分查询与申诉第十三条学分查询学生可随时查询本人学分情况,如有疑问,可向学校学分管理负责人咨询。

第十四条学分申诉1. 学生对学分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学分管理负责人提出申诉。

最新浙江普通高中新课程设置指导意见

最新浙江普通高中新课程设置指导意见

最新浙江普通高中新课程设置指导意见引言针对当前高中教育改革的需要,为了适应时代发展和培养全面发展的优秀人才,浙江省教育厅制定了最新的浙江普通高中新课程设置指导意见。

本文档旨在介绍浙江普通高中新课程设置的目标、原则和具体要求,促进高中教育的转型与发展。

1. 目标新课程设置的目标是培养具有创新思维、综合能力和实践能力的高中生,使其能够适应社会需求、追求人生发展并为社会作出贡献。

2. 原则新课程设置的制定遵循以下原则:2.1 发展为本将学生的发展置于核心位置,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综合知识技能,以适应社会快速变化的需求。

2.2 平衡发展注重知识与技能、理论与实践、学科与综合素养的平衡发展,促进学生综合能力的提升和个性发展。

2.3 追求卓越鼓励学校和教师积极创新,贯彻素质教育理念,不断提升教育质量和学生的研究水平。

2.4 适应学生需求根据学生的兴趣、志向和个性特点,提供多样化的选修课程和实践机会,满足学生的个性化发展需求。

3. 具体要求3.1 学科设置根据现代教育理念和学科知识体系的要求,设置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政治、技术与设计等核心学科。

同时,鼓励设置跨学科的选修课程,促进学生的综合素养发展。

3.2 学分要求优化学分设置,合理分配课程学分。

要求学生在完成核心学科的研究指标的同时,具备一定数量的选修学分,以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需求。

3.3 实践教学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动手能力。

学校应提供丰富多样的实践机会,包括实验实践、社会实践、科技创新实践等,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3.4 教育资源保障并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供良好的教学设施和设备,充实教学资源库,促进高中教育的质量提升。

3.5 教师培养加强教师培养和专业发展,提升教师的专业技能和教育教学水平。

学校应提供良好的教师培训机制和支持,吸引优秀教师加入高中教育,并为教师提供发展空间和机会。

结论最新浙江普通高中新课程设置指导意见旨在推动高中教育改革,培养具有综合能力和实践能力的高中生。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学生成长记录与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学生成长记录与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学生成长记录与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3.01.12•【字号】浙教办基[2013]5号•【施行日期】2013.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学生成长记录与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教办基〔2013〕5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2006年以来,我省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学生成长记录与综合素质评价的意见》(浙教基〔2006〕242号)、《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指导意见》(试行)(浙教基〔2007〕78号)精神,积极开展学生成长记录和综合素质评价,并取得了明显成效。

现根据《浙江省深化普通高中课程改革方案》的要求,在原有工作基础上,经广泛征求意见和论证,研究制定了《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成长记录与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指导意见》,从2012年秋季入学的高一年级新生开始组织实施。

请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普通高中学校按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切实做好各项组织实施工作。

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成长记录与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指导意见浙江省教育厅2013年1月12日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成长记录与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与原则普通高中学生成长记录与综合素质评价的指导思想是:适应深化普通高中课程改革需要,全面客观反映学生综合素质和个性特长发展状况,构建科学的综合素质评价体系,以此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形成实施素质教育的长效机制。

普通高中学生成长记录与综合素质评价,要坚持全面客观的原则,体现深化普通高中课程改革的新理念;要坚持过程评价与终结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反映学生的综合素质和个性特长;对评价结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客观叙述的原则,确保真实简明、可信可用。

二、内容与方法学校要为每位学生建立成长记录,将学生在普通高中阶段的品行、学业、特长等方面的综合素质情况全面、全程录入“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成长记录系统”。

海宁市高级中学学分认定细则

海宁市高级中学学分认定细则

海宁市高级中学学分认定细则为加强学分认定管理,根据《浙江省深化普通高中课程改革方案》中有关学分认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我校学生学分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普通高中学分分为必修学分和选修学分,必修学分为96学分,选修学分为48学分。

完成不少于12学时课程内容的学习是获得1学分的必要条件。

第二条学生取得毕业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我校学籍;(2)符合中学生品行要求,遵守《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3)在规定学习领域都获得一定学分,且总学分达到144学分(必修课程修满96学分,选修课程修满48学分,其中职业技能类选修课程学分不少于6学分,社会实践类选修课程学分不超过8学分);(4)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所有科目的考试,且不合格科目不超过一门;(5)综合素质评价中的4个测评项目中,不合格的项目不超过一项。

第三条学校开设的各类必修课程以及知识拓展类、职业技能类、兴趣特长类、社会实践类选修课程的学分认定工作由相应任课教师或指导教师依据本条列进行学分认定,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去高等学校以及其他办学机构取得的学分由学生向相关学分认定机构申请办理。

第四条学分认定是对学生可否获得学分的确认。

学分认定的意见分“同意认定”、“不予认定”两种。

第五条学校开设的各类课程的学分认定一般在学期结束前由相关教师根据教务处学分认定工作布置要求完成,相关教师根据相关课程学分认定要求对所任教或指导的学生给出学分认定意见,学校教务处审核后作出认定结论,报学分认定委员会主任签署认定意见后分班级进行公示,对“不予认定”学分结论的学生,由相关教师填写《海宁市高级中学学分“不予认定”通知书》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后确认“不予认定”的,由教务处将通知书送达学生本人并说明原因,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学分认定结论如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书面提出复议要求。

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自接到学生复议要求之日起15日内进行复议,及时将复议结论告诉学生。

中学必修课程学分认定办法

中学必修课程学分认定办法

中学必修课程学分认定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发布的《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和相关政策,中学必修课程的学分认定办法如下:
1. 必修课程:包括语文、数学、外语、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和体育等科目。

每个学期的必修课程学分一般为1-2学分,根据教学进度、课时和学生等因素确定。

2. 学分认定:学生修满必修课程规定的学时和学分后,根据考试成绩和平时表现进行评定。

通常,学生在每个学期末会进行期末考试,其中考试成绩占总评成绩的一定比例,平时表现(如作业、小测、实验报告等)也会作为评定学分的参考依据。

3. 附加课程:除了必修课程外,学校还可以设立一些附加课程,如艺术、音乐、信息技术等。

附加课程的学分认定办法一般与必修课程类似。

4. 学分累积:学生每学期获得的学分会累积计算,作为升学和毕业的重要依据。

在高中毕业时,学生需要修满规定的学分才能顺利毕业。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和学校可能会有细微的差异,在具体学校学生手册和规定中可以查到更详细的学分认定办法。

此外,中学必修课程学分认定办法也可能随教育部政策的调整而有所变化。

建议学生和家长及时了解学校的相关政策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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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普通高中学分认定办法(试行)

浙江省普通高中学分认定办法(试行)

浙江省普通高中学分认定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和《浙江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第一阶段工作方案》的有关要求,自2006年秋季开始,对全省新入学普通高中学生的课程修习状况实行学分管理。

为了规范普通高中学分认定和管理行为,确保学分认定的真实性、严肃性和公正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学完一定的课程并通过考核,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学分认定是对学生可否获得学分的判定。

学分认定的意见分“同意认定”、“不予认定”两种。

第三条学分认定工作由学生所在学校负责。

学校成立学分认定委员会,校长担任主任,委员由学校领导和学科骨干教师组成。

第四条学校依据教育部课程标准、浙江省高中新课程学科教学指导意见以及学分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校学分认定实施细则,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学分认定的基本条件是:(1)达到一定的课程修习时间(不少于规定学时的2/3);(2)在学习过程中有良好的表现(依据学习过程记录、学习成果、学生互评及教师评价等);(3)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或考查)并成绩合格。

1、语言与文学、数学、人文与社会、科学、技术、艺术、体育与健康七个学习领域课程学分认定的基本条件是:⑴修习该模块的学时达到规定要求的以上;⑵学生在课程修习过程中的表现良好,作业基本上按时、独立完成;(3)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或考查,成绩合格。

2、综合实践活动领域学分认定的基本条件是:研究性学习活动:⑴开题报告或活动方案;⑵过程记录;⑶成果;⑷学生自评、学生互评及教师评价记录;⑸实际参加活动的时间每1学分不少于12学时。

以学生参与完成的研究性学习课题或项目为认定学分的主要依据。

社区服务:(1)学生的活动计划、记录、总结;(2)社区提供的证明材料;(3)三年内参加社区服务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社会实践:(1)学生的活动计划、记录、总结;(2)学校或相关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3)每学年参加社会实践的时间不少于1周。

3、选修Ⅱ课程的学分认定,主要依据学生的修习时间、过程表现以及学习成绩(成果)。

浙师大附中高中新课程实验学分认定实施细则(完整资料).doc

浙师大附中高中新课程实验学分认定实施细则(完整资料).doc

浙师大附中高中新课程实验学分认定实施细则根据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和《浙江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第一阶段工作方案》的有关要求,自2006年秋季开始,我校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对新入学的普通高中学生的课程修习状况以及直升班学生实行学分管理。

为了规范普通高中学分认定和管理行为,确保学分认定的真实性、严肃性和公正性,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一.组织机构1.学分认定工作委员会主任:章云生副主任:何通海成员:高一:徐乐、周建峰、陈永芳、方丹、余建发、陶征、各学科科任教师,各班学生学习委员、各学科课代表等。

高二:徐乐、陈炳伟、徐仲文、方丹、余建发、陶征、各学科科任教师,各班学生学习委员、各学科课代表等。

高三:徐乐、陈国有、李仙鸿、方丹、余建发、陶征、各学科科任教师,各班学生学习委员、各学科课代表等。

职责:负责对实施学分的认定、评定的领导和指导工作。

2.学分认定工作仲裁委员会主任:学校党总支书记汪少华副主任:陈报南、楼育林、林樟华、吴国福、学生会主席组成人员:张苏丽、刘东升、卢长明、陈亚利、练仲、朱跃俊,各班团支部书记、各班班长职责:负责接收学生对学分的认定过程中学生的申诉、调查、核实和以及纠正。

二、学分认定的原则:1、重视结果与过程相结合的原则。

2、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3、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4、突出评价激励与发展功能的原则。

三、学分构成:高中新课程学分要求说明:1.选修Ⅰ学分分解为选修ⅠA、选修ⅠB和选修ⅠC三部分:选修ⅠA是列入高考命题范围模块所对应的学分;选修ⅠB是全省学校统一开设供学生选择的模块所对应的学分,学生至少获得12个选修ⅠB学分;选修ⅠC是由学校开设供学生选择的模块所对应的学分。

2.选修学分Ⅱ中,地方课程通用部分2学分、专题部分1学分,校本课程至少3学分。

对毕业后不同方向发展的学生的课程修习的基本要求(一)准备高中毕业后直接就业的学生先修习各科目的必修(或必选)模块,参加综合实践活动,最少获得110个学分(高中会考科目不合格科目不超过一门);再从各科目的选修Ⅰ模块中选修,至少获得28个学分(其中选修ⅠB,至少获得12个学分);还要从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选修Ⅱ)中选修,至少获得6个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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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浙江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学分认定办法
和毕业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学分认定和管理行为,确保学分认定的规范性、真实性和公正性,根据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2017年版2020年修订)和我省普通高中新课程新教材实施意见的要求,制定学分认定办法和毕业标准。

一、学分结构
普通高中学分分为必修学分、选择性必修学分和选修学分,必修学分为88学分,选择性必修学分至少42学分,选修学分至少14学分。

学生原则上完成18学时(以1学时45分钟计)课程内容的学习可获得1学分。

二、学分认定
(一)学分认定是对学生可否获得学分的确认。

学分认定的意见分“同意认定”“不予认定”两种。

学生学习了规定的课程并通过考核或获得主管部门认可的证书,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二)学分认定由学生所在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负责。

学分认定委员会主要由校长、书记、分管纪检的学校领导、教研组长以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代表等成员组成。

(三)学分认定的形式。

1.学业。

学生完成规定课程的学习,课堂教学时间不少
于规定时间的2/3、学习过程表现良好、参加课程考试(考查)成绩合格,即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2.证书。

学生参加经学校课程评审委员会确认的社会机构包括行业企业培训,或参加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考试或比赛,获得某项资格或等级证书,均可提出学分申请。

学生须提交发证单位的资质证、本人的学习记录和证书等相关材料,由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审核认定学分。

3.过程记录。

学生参加社会调查、社团活动、社会实践、劳动实践等活动,有活动记录、总结或报告,有反馈评价,经同学互评,由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审核认定学分。

普通高中学校按相关标准和程序,承认学生在高校、中等职业学校等跨校选课所获得的学分。

(四)学分认定的基本程序。

1.学生向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提出学分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2.教师根据学分认定条件进行对照,提出对学生学分认定的初步意见。

3.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对学生申请和教师提出的初步意见进行审核,作出认定结论,并由学分认定委员会主任签署认定意见。

4.“同意认定”学分的结论,应当在学校范围内公示。

“不予认定”学分的结论,要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并说明原因。

(五)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学分认定结论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或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书面
提出复议要求。

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自接到学生复议要求之日起15日内进行复议,及时将复议结论书面告诉学生。

如果复议结论仍然是“不予认定”,要当面对该生解释说明。

对“不予认定”学分的学生,应当帮助该生分析原因,指导该生补足学时、重考、重修或改修其他课程。

(六)学分认定工作一般在每个学段结束时进行,学校应当及时将学分认定情况分别记入学生学分档案。

(七)符合《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在省内学校之间转学的学生,可由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系统自动同步更新认定。

由外省(区、市)转入本省学校的学生,只要提供必要的学分证明材料,转入学校应当同意认定该生在原学校所获得的学分。

由本省转学到外省(区、市)学生的学分认定,依据转入省(区、市)的规定执行。

三、普通高中的毕业要求
(一)普通高中学生应在3年内完成学业,允许学生提前毕业。

(二)普通高中学生取得毕业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我省普通高中学籍;
2.符合中学生品行要求,遵守《浙江省高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3.在规定学习领域都获得一定学分,且总学分达到144学分,其中必修课程修满88学分,选择性必修课程42学分,
选修课程14学分;
4.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所有科目的考试,且不合格科目不超过一门;
5.综合素质评价中的4个测评项目中,不合格的项目不超过一项。

(三)符合我省普通高中毕业条件的学生可获得浙江省普通高中毕业证书。

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由浙江省教育厅监制,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验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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