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概论名词解释个
法学概论复习资料

法学概论复习资料《法学概论》导论《法学》名词解释:法学概论是一门概要论述法学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的课程。
法学是法律学或者法律科学的简称。
我国古代称法学为“刑名法术之学”、“刑名之学”或“律学”。
法学是社会科学中以法律为其研究对象的一门独立的学科。
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律这一社会现象。
它主要研究法律产生和发展的规律。
和法律一样,法学并不是从来就有的。
法学是在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到出现了法律和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以后,才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就是说,法律的出现先于法学。
19世纪40年代,马克思主义法学是无产阶段法律观的科学表现,是无产阶级进行革命和建设的思想武器。
剥削阶级的法学的阶级性和科学性是对立的。
阶级性和科学性的统一,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独具的特点,也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区别于一切剥削阶级法学的最根本之处。
为什么只有马克思主义法学才能实现阶级性和科学性的统一呢?这是因为:第一,无产阶级的根本利益同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是一致的;第二,马克思主义法学有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这个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作指导;第三,无产阶级只有科学地揭示法律的规律性,才能自学地、有效地运用法律武器实现自己的历史使命。
二、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类:1、对法律的基本原理和一般规律的研究;包括法学基础理论、法理学、法哲学、法社会学等。
2、对本国现行法律的研究;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婚姻家庭法、刑法、劳动法、环境法、诉讼法等。
3、对外国法律的研究;对外国法律的研究主要是对世界各国现行法律包括美国宪法、法国行政法、资产阶级国家民商法等。
4、对国际法的研究;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和含有涉外因素的社会关系,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刑法等。
5、对法律历史的研究;研究各国法律的历史,考察他们的具体历史发展过程,了解它们的思想渊源和来龙去脉。
6、对法律的比较研究;对各国法律进行比较研究,有助于了解和借鉴其他国家的法律,促进各国法律文化的交流和本国法律的发展。
法学概论名词解释复习

法学概论名词解释复习1、法: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通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3、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或者现象。
(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4、法律规范:通过法律条文表述的、具有特殊逻辑结构的行为规则。
5、法律体系:部门法体系,即把一国现行法律规范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有关联系的整体。
6、法律解释:有关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对法律规范或法律条文所作的理解和说明。
7、法的渊源:指法的源泉、来源、源头8、宪法:宪法是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权利的国家根本法9、国家机构:是指统治阶级为了行使国家权力,实现国家职能而建立的一套国家机关的总称(简称国家机关的总和)10、选举:选举制度是指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制度总和,它包括选举的组织、程序和方法等。
它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
11、宪法的概念:宪法是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权利的国家根本法12、刑法的原则:是指刑法特有的,并贯穿全部刑法的根本准则。
13、犯罪客体—指的是犯罪活动侵害的、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利益。
14、犯罪客观方面—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犯罪活动外在表现的诸客观事实。
15、犯罪主体—指实施犯罪行为,并且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人。
16、犯罪的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造成的危害所持的心理态度17、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必要的方位行为。
18、数罪并罚—是指一人犯有数罪,人民法院对其所犯的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依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19、缓刑概念:是一种有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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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复习资料一、名词解释1、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独立的行政职权,能够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独立参加行政诉讼并能独立承担行政行为效果与诉讼效果的组织。
2、行政人:依法代表国家,并以行政主体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其行为后果由行政主体承担的个人。
3、质权: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4、抵押权: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的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5、上诉不加刑原则: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此限制。
6、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是在刑事诉讼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一种诉讼活动。
7、法律继承:不同历史类型的法之间的延续、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
8、法律移植:一国现行法律制度的部分或者大部分都是从另一国法律制度或其他“法律集团”中输入的一种法律发展的方法,主要包括法律规则、法律术语和法律技术等。
9、国家结构形式是国家的统治阶级所采取的、按照一定原则来划分国家内部区域,调整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中央与地方之间相互关系的国家外部总体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与政权组织形式共同构成了国家形式。
10、法律的渊源(法律形式):指那些来源不同(制定法与非制定法、立法机关制定与政府制定,等等)、因而具有法的不同效力意义和作用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
11、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12、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13、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精选《法学概论-张文显》的关键词和名词解释资料

法学概论名词解释、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或不作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作或不作一定行为。
、义务:意味着人们必须作或不作一定行为。
义务包括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两种,前者要求人们必须做出一定行为,后者要求人们不得做出一定行为。
、法律的历史类型:根据法律的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对法律所做的分类。
、法律渊源:指用于表现法律规范的各种具体形式,又称法律的表现形式。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成文法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法律文件,即规范性文件。
又称制定法。
成文法因其是国家机关制定的,所以又称制定法。
不成文法: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习惯。
又称习惯法。
、一般法和特别法:凡是在一国领域内对全体居民和所有社会组织普遍适用,且在它被废除前始终有效的法律,就是一般法。
凡是只在一国的特定地域内或只对特定的主体,或在特定的时期内有效的是特别法。
、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是从实际内容上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如民法、刑法。
程序法:为了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
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法。
、违法是指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活动。
、法律规范:是反映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社会主义法律实施:指社会主义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和实现。
、法律的适用:即通常所说的执法,指被授予专门职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实现法律对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调整活动。
、法律的遵守: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恪守法律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即守法。
、法律的效力:指法律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内,对什么人有约束力,包括法律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法律的解释:指对法律条文的含义和适用条件所作的说明。
法学概论里的法名词解释

法学概论里的法名词解释引言:法学作为一门学科,关注的是法律体系和法律规则的研究与解释,它深入探讨了法律的起源、性质和功能,以及法律对社会的影响和作用。
在法学概论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一些法律名词,有时候我们对这些名词的定义和解释并不十分清楚。
因此,本文旨在通过对法学概论中的一些重要法名词进行解释,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法学相关知识。
一、法律名词解释1. 法律主体:法律主体是指能够承担法律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是指具有生命能力并能够独立处理民事事务的人;法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如公司、社团等;其他组织包括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等。
法律主体的行为受到法律保护,同时也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2.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可以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违反民事法律规定而应当承担的财产赔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违反行政法律规定而应当承担的行政处罚责任;刑事责任是指违反刑法规定而应当承担的刑罚责任。
不同的法律责任类型有着不同的性质和目的,以实现法律的目标和保护社会秩序。
3. 法治:法治是一种基于法律的国家治理方式,意味着国家行政、社会关系和经济活动都受到法律的约束和规范。
法治是现代社会的重要基石,它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法治不仅要求法律的确定性和明确性,还要求法律具有普遍性和一致性,以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效力。
4. 法学方法:法学方法是指研究和解释法律问题的一种科学方法和思维方式。
法学方法包括了法律逻辑和法学推理。
法律逻辑要求按照法律规范的结构和体系进行思考和分析,以确保研究的合理性和严谨性;法学推理则要求从法律规范出发,运用合理推理和证据分析的方法,得出法律问题的解答和结论。
二、法理学名词解释1. 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法律规则的基本形态,它是国家法律权威机关颁布的强制性规定。
法学概论名词解释题

法律规范:法律规范即法律规则,是每个单一的法定行为模式。
物质帮助权:物质帮助权指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背书: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诉权:诉权是当事人所享有的向人民法院提出通过审判以保护其民事权益的请求的权利。
判例法:判例法指以特定的法院所作的典型的或具有新意的判决中包含的原则作为判案依据的法律。
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以不特定的社会事实为对象而实施的行政行为,即行政立法行为。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公民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具有这种资格,就是有法律上的人格,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不正当竞争行为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民事诉讼当事人是因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主要指原告和被告,也包括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
法律制裁是特定的国家机关对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者,依法所采取的带有强制性的惩戒措施。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而应负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行为。
犯罪是由于侵犯国家的统治秩序,按照刑事法律的规定,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
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因发生行政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人。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法学概论 重点名词解释

法概名词解释第一章法: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
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义务关系。
它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第三章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四章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罪犯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致使犯罪未达既遂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指公民或法人实施的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合法行为。
代理: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的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获得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
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到损失而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第六章重婚:重婚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
有时,有配偶者与他人虽未再登记结婚,但确以夫妻的名义同居,实际上也构成重婚。
第七章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份额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
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内容,将其财产转移给指定的法定继承人的一种继承方式。
独立董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为的其他职务,并与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董事.十一章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是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发生的费用。
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处分、变价、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等。
自考《法学概论》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氏族习惯:原始社会中自发形成并世代相袭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2.国家意志:通过法律形式而获得集中表达的统治阶级意志。
法律是国家意志的基本表现形式。
3.法律的工具价值:指人利用法律的功能和作用来实现一定目的的价值。
4.法律的要素:是指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或基本成分。
5.法律规范:即法律规则,是每一个单一的法定行为模式。
6.法律原则:指在一定层次的法律体系中,对法律规范具有指导意义且比较稳定的法律原理和准则。
7.法律的渊源:指用以表现法律的各种具体形式。
8.法律概念:指对同法律相关的各种事实加以概括而抽象出其共同特征所形成的具有权威性的法律用语。
9.判例法:指以特定的法院所作的典型的或具有新意的判决中包含的原则作为判案依据的法律。
10.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社会主义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贯彻和实现。
11.法律的遵守: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恪守法律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即守法。
12.法律的效力:指法律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内,对什么人有约束力。
13.法律的解释:法律的解释,是指对法律条文的含义和适用条件所作的理解和说明。
14.法律制裁:特定的国家机关对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者,依法所采取的带有强制性的惩罚措施。
15.法律责任:是指由违法行为引起的依法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责任。
16.社会主义法律关系:受社会主义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表现为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7.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和者,即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18.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19.行为能力:能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资格。
20.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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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名词解释1、法律的历史类型:根据法律的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对法律所做的分类。
2、法律渊源:指用于表现法律规范的各种具体形式,又称法律的表现形式。
3、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成文法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法律文件,即规范性文件。
又称制定法。
成文法因其是国家机关制定的,所以又称制定法。
不成文法: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习惯。
又称习惯法。
4、一般法和特别法:凡是在一国领域内对全体居民和所有社会组织普遍适用,且在它被废除前始终有效的法律,就是一般法。
凡是只在一国的特定地域内或只对特定的主体,或在特定的时期内有效的是特别法。
5、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是从实际内容上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如民法、刑法。
程序法:为了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
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法。
6、违法是指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7、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活动。
8、法律规范:是反映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9、社会主义法律实施:指社会主义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和实现。
10、法律的适用:即通常所说的执法,指被授予专门职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实现法律对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调整活动。
11、法律的遵守: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恪守法律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即守法。
12、法律的效力:指法律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内,对什么人有约束力,包括法律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13、法律的解释:指对法律条文的含义和适用条件所作的说明。
14、法律责任:指由违法行为引起的依法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责任。
15、法律制裁:特定的国家机关对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者,依法所采取的带有强制性的惩戒措施。
16、社会主义法律关系:指受社会主义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表现为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7、法律事实: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
18、社会主义民主:即人民民主,就是全体人民真正享有各项公民权利,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的一种国家制度。
19、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无产阶级法律观点的总和,它包括人们对法律的基本看法,对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人们行为合法性的评价,也包括人们关于法律的知识和修养等。
20、宪法:是集中反映一国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确认和保障该国民主制度的国家根本法。
21、国家性质:即国家的阶级本质,又称政权性质,或称国体,指的是社会各阶层在国家中的地位。
22、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指统治阶级所采取的用以实现其国家权力的形式,即统治阶级为了反对敌人,保护自己而组织起来的国家政权机关。
2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来行使国家权力,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24、选举制度:是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应遵循的各项制度的总称。
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资格的确定、组织选举的程序和方法、选民与代表的关系等内容。
25、国家结构形式:调整国家整体与其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的形式,即调整国家整体和其所属区域之间的关系的形式。
26、行政区域:是国家领土内划分的各级行政单位所管辖的区域。
27、公民: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
28、政治权利和自由:就是管理国家、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
通常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自由。
29、国家机构:是统治阶级为实现国家权力而建立起来的一整套国家机关体系的总称,是实现国家职能的重要工具。
30、行政:即国家事务的管理。
在我国,行政活动就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权力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做出的决定、批准的计划的执行活动。
31、行政法:是规范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2、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
33、行政机关:执行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机关,又称国家管理机关或政府。
34、公务员: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35、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的行为。
36、行政立法:指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各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
37、行政执法:指行政机关依法执行法律、法规,实施行政管理的活动。
38、行政决定: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针对特定的事件而采取的处理决定。
39、行政处罚:特定的行政机关,对于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给予处罚的行政执法行为。
40、行政强制执行:指当事人不履行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行政机关依法采用一定的方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政执法行为。
41、行政司法:指国家行政机关作为裁决人,对行政争议作出裁决的活动。
42、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有关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后,对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司法活动。
43、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指对于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社会主义和法制的原则,是否符合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依法实施的监督。
44、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一般职能监督:指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
45、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专门职能监督:指专门的行政监督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包括行政监督和审计监督。
46、行政监察监督:指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执法情况和有无违法乱纪行为所进行的专门监察活动。
47、审计监督:指审计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财政收支活动、经济效益和财政法纪的遵守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48、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9、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就一定的物或其他对象而发生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50、民事权利能力:指法律赋予他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出生至死亡时止。
51、民事行为能力:拽公民能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即公民能独立为发生法律上的效果的行为的资格。
52、监护:指为了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等方面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种对他们的行为和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53、法人: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54、民事法律行为:指民事主体实施的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合法行为。
55、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的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使法律行为的后果(包括民事责任)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一种制度。
56、共有:指对同一项财产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情况。
57、按份共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按其应有的份额或比例,对同一项财产拥有所有权的情况。
58、共同共有: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或在共有关系解除前不能确定各人应有份额的一种共有关系。
59、相邻关系:指土地、土地上的自然物或建筑物的相邻所有人在使用或经营这些相邻的不动产时,相互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60、知识产权:指自然人或法人对其创造性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
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
61、著作权:称版权,作者或其他主体对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依照法律所享有的权利。
62、专利权:一项发明经由发明人提出申请,经过主管机关的审核,确认其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发明所享有的独占的权利。
63、商标权:指商标注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
64、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一方享有请示他方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义务关系。
65、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66、不当得利:凡无法律上的根据致他人损害而自己获得利益的,称为不当得利。
67、无因管理:即无法律的义务,又无彼此间的约定,而为他人管理财产或事务,称为无因管理。
68、婚姻家庭法: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9、结婚:男女双方依法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建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70、收养:凡公民(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领养他人子女的民事法律行为。
71、抚养:根据身份关系,在一定的亲属间有经济能力的人对于无生活能力者给予扶助以维持其生活的一种法律制度。
72、离婚:夫妻双方依照法律的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73、继承权:公民依法享有的基于一定的亲属关系而产生的取得遗产的权利。
74、法定继承: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进行继承。
75、代位继承: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有权继承其父或母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的一种制度。
76、特留份:是法律为了保护某些继承人的利益,规定被继承人不能通过自己的遗嘱加以取消或减少的法定应继份额。
77、遗嘱: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遗产或其他事务,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78、遗嘱继承:继承人及其继承的遗产数额由继承人生前的遗嘱规定的继承方式。
79、人身权:指与人身不可分离或相联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各种权利。
80、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亦即法律直接赋予民事主体的必须享有的各种人身权利。
81、身份权:指民事主体因具有某一特定的身份而产生的权利。
82、诉讼时效:指民事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请求权,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
83、一般诉讼时效:由民法统一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84、商法:调整经济关系中商人、商业组织和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85、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调整公司内外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86、有限责任公司:是由一定人数的股东依照公司法投资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的企业法人。
87、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组成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88、破产: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为满足债务人正当合理的清偿要求,在人民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就债务人的总财产实行的以分配为目的的清算程序以及与此相关的破产预防制度的统称。
89、债权人会议: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为便于全体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以及实现其破产程序参与权,维护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而由全体登记在册的债权人组成的表达债权人意志和统一债权的行动的议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