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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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最新版】

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最新版】

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赋予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加强我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

依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广东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结合学院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教代会是教职工群众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院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四条教代会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

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个人三者关系。

调动和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学院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教代会每五年一届,每学年第二学期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

遇有重要议题或根据五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开特别会议。

第六条学院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党委领导下做好有关工作。

第二章职权第七条教代会在本院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1.听取审议院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院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计划、年度工作计划、财务工作报告、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学院发展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学院提出的教职工聘任、奖惩、院内收益分配等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改革方案。

重大规章制度、措施和办法,由院长颁布执行。

3.审议决定教职工院内津贴分配、公益金、福利费管理使用办法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4.监督学院各级领导干部。

可以进行评议、推荐,必要时可以建设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第八条院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九条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教代会实施细则

教代会实施细则

教代会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教代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内部的一种组织形式,旨在促进教职工的民主参预和共同决策。

为了确保教代会的顺利实施,制定本实施细则,明确教代会的组织结构、职责和运作方式。

二、组织结构1. 主席团主席团由教代会选举产生,包括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

主席团负责组织和主持教代会的会议,保证会议的秩序和效率。

2. 代表选举教代会代表由全体教职工选举产生,代表人数按照一定比例确定。

代表的选举应该公开、公正、公平,确保代表的代表性和合法性。

3. 分组委员会为了更好地协调教代会的工作,可以设立分组委员会,如财务委员会、教学委员会、人事委员会等。

分组委员会由代表自愿组成,负责研究和提出相关议题的建议。

三、职责和权力1. 决策权教代会有权制定学校的重要决策,如学校的发展规划、预算安排、人事任免等。

决策过程应该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确保民主决策的合法性和科学性。

2. 监督权教代会有权对学校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包括教学质量、师德建设、学生管理等。

代表可以通过提问、议案等方式对学校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推动学校的持续改进。

3. 代表权教代会代表是教职工的代表,应该积极听取教职工的声音和意见,反映他们的利益和诉求。

代表应该主动与教职工沟通,了解他们的需求,为他们争取权益。

四、运作方式1. 定期会议教代会应该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和决定重要议题。

会议可以根据需要分为常规会议和暂时会议,确保代表们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2. 决策程序教代会的决策应该经过充分讨论和民主表决,确保代表的意见得到充分尊重。

决策结果应该通过会议记录和公告等方式向全体教职工公示。

3. 信息公开教代会的工作应该公开透明,代表应该及时向教职工通报会议情况和决策结果。

学校也应该向代表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数据支持,保证代表的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五、评估和改进为了不断提高教代会的工作效果和代表的履职能力,应该定期进行评估和改进。

可以通过问卷调查、座谈会等方式采集代表和教职工的意见,针对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上海交通大学教职工奖励办法

上海交通大学教职工奖励办法

上海交通大学教职工奖励办法(试行)2017-06-22 09:03 人力资源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深入推进“人才强校”主战略,增强教职工“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荣誉感,开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的新局面,服务国家创新驱动战略和上海科创中心建设,形成持续激发人才内生发展动力和创新活力的制度环境,激励广大教职工为学校早日建成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的奋斗目标做出贡献,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全校教职工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交大精神,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言传和身教相统一、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坚守崇尚精品、严谨治学、注重诚信、讲求责任的学术品格和优良师风,努力做到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

第三条学校对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与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集体或个人,依据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四条教职工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坚持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按照奖励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奖励的条件和种类第五条教职工集体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一)积极承担人才培养任务,在教书育人、思想政治工作中起到表率作用或做出重要贡献的;(二)努力开展科研工作,在服务国家重大需求或引领世界学术前沿方面取得重大突破的;(三)在文化传承创新、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深化国际交流合作方面做出突出贡献,为国家和学校赢得荣誉的;(四)为学校发展提供坚实保障与支撑,取得突出成效的;(五)在其它方面有突出贡献,应该予以奖励的。

第六条学校对教职工的奖励分为: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等,对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予以重奖。

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

上级部门及社会团体设奖,相关部门按奖项要求推荐上报。

第七条校级奖励项目包括以下四类:(一)教书育人奖。

上海交通大学住房制度改革补充办法实施细则

上海交通大学住房制度改革补充办法实施细则

上海交通大学住房制度改革补充办法实施细则(校四届五次教代会常任主席团2004年6月11日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学校四届五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上海交通大学住房制度改革补充办法》的精神,校资源配置与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退休和在职人员住房建筑面积标准正高(含副局)120平方米副高(含正处)100平方米副处(含高级技师)90平方米中级职称(含正科、技师)80平方米副科(含高级工)70平方米初级(含助教、科员等)65平方米其他人员(含技术员、中级工及以下)60平方米二、补贴标准1.1998年1月1日前退休人员,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单价:1400元+ 12 元×工龄+ 12 元×校龄2.1997年12月31日后在岗、1998年1月1日前进校工作人员,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单价:1400 元+ 12 元×工龄3.1997年12月31日后进校人员每月补贴:正高(含局级干部)1400元副高(含处级干部)1200元中级(含科级干部)1000元其他人员800元、职级认定三、职称职称、1.退休人员(指1998年1月1日前退休和1998年1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选择按退休人员办法领取补贴的人员)的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务)或职级(党政人员职务)按退休时的情况认定。

2.在职人员(指1998年1月1日前进校工作,1997年12月31日后在岗且属事业编制的人员;1999年9月1日前进入原上海农学院工作,1999年8月31日后在岗且属事业编制的人员)的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务)或职级(党政人员职务)按2003年12月25日前的情况认定。

3.新进人员按即时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务)或职级(党政人员职务)按月领取补贴。

4.所有人员的职级(党政人员职务)以组织部认定为准。

5.所有人员的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务)以人事处认定为准。

、校龄认定工龄、四、工龄1.1949年前参加工作的人员(离休干部除外),工龄和校龄自1949年起计算。

上海交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上海交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上海交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2005年1月12日上海交通大学第五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28日上海交通大学第六届教代会第三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我校教职医护员工(简称教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充分发挥教职工在实现学校总体目标任务中的积极作用,并更好地保障与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和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依照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上海交通大学章程》,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教代会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是校务公开的基本形式和主要载体,是学校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个人的利益关系,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加快实现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目标发挥重要作用。

第四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各院(系)、部处、直属单位要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按照《上海交通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组织实施。

实施办法由学校工会根据相关法规和本实施细则制定。

第二章职权第六条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并审议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二)听取并审议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三)听取并审议校长的工作报告、年度工作计划、财务工作、教代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关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五)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民主评议和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六)听取、审议和监督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2023年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实施细则

2023年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实施细则

2023年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教职工的民主管理和监督,保障教职工的权益,推动学校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和工作,旨在落实代表大会的决策和推动教职工参与学校管理的主体地位。

第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我校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事务管理的重要机构。

代表大会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全体教职工的利益,行使决策和监督职责。

第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履行的职责有:(一)讨论和制定学校事务的重要决策,推进学校教育事业的改革发展;(二)监督学校领导班子的工作,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三)代表教职工参与学校的重大活动和事务。

【第二章】代表的产生与权利第五条教职工代表产生的方式为直接选举,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代表的产生必须经过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委员会的组织。

第六条教职工代表选举应当遵守以下原则:(一)代表的产生要保证代表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尽可能体现各类教职工的利益,特别是基层教师的利益;(二)选举应当积极倡导公开竞选、多元参与的原则,保障教职工的自由选择权;(三)选举过程应当公开透明,操作规范,确保选举结果的公正有效。

第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一)参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事活动,就学校重大决策发表意见和提案;(二)监督学校领导班子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三)参加学校的各项评议活动,对学校工作提出评价;(四)了解学校财务情况,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五)参与学校的重大活动和事务,代表教职工表达意愿。

【第三章】代表大会的组织与活动第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组织机构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大会和学校聘请的工作人员。

第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大会有以下职责:(一)组织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工作,保障选举的公正性和有效性;(二)组织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定议程和组织议事活动;(三)维护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秩序,确保代表大会的顺利进行;(四)协助代表大会制定的决策的执行和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与性质地位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性质与地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决策、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渠道。

第二章适用范围与定义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校全体教职工。

第四条(定义)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

第三章权力与职责规定第五条(权力)教代会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行使下列职权:听取和讨论学校工作报告,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议和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审议和通过学校教职工提出的关于学校发展的重大建议和提案;评议和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其他需要教代会行使的职权。

第四章组织领导与分工第六条(组织领导)教代会由学校党组织领导,由工会负责召集和组织。

工会主席担任教代会主席团主席。

第七条(分工)各学院、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教代会代表小组,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的意见收集和提案起草工作。

第五章专门委员会设立第八条(专门委员会)教代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如教学科研委员会、福利工作委员会等,负责相关领域的具体工作。

第六章会议制度与流程第九条(会议制度)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

第十条(会议流程)会议应当按照议程逐项进行,确保每位代表都有发言和表决的机会。

第七章提案与审议程序第十一条(提案)教职工可以向教代会提出与学校工作相关的提案。

第十二条(审议程序)提案应当经过代表小组讨论,再由教代会全体会议审议。

第八章监督与评估机制第十三条(监督机制)教代会应当对学校的决策、管理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教职工权益不受侵害。

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实施细则范文(三篇)

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实施细则范文(三篇)

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实施细则范文以下是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实施细则的一些内容,具体实施细则可能会因不同地区、学校的具体情况有所不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1.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a. 代表大会的召开时间一般在学年开始之初或结束之后,具体时间由学校行政部门决定。

b. 召集代表大会的主体是学校行政部门,需要提前通知教职工代表和全体教职工。

c. 代表大会的召集通知应包括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等信息,代表大会的参会人员应提前准备相关材料。

2. 代表大会的组织机构:a. 代表大会的最高决策机构是主席团,由部分教职工代表组成。

b. 代表大会的主席团由代表大会的代表选举产生,负责主持代表大会的会议,保证代表大会能够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议程进行。

c. 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团成员、学校行政部门代表和教职工代表组成,负责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和相关事务。

3. 代表大会的议程安排:a. 代表大会的议程由学校行政部门和主席团共同确定,其中包括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审议和决定学校发展计划、议定教职工权益保障措施等。

b. 学校行政部门需要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供教职工代表在代表大会上进行讨论和决策。

c. 代表大会的议程安排应充分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确保代表大会的公正公开。

4. 代表大会的决策程序:a. 代表大会的决策原则是民主、协商、一人一票,代表大会的决议需经过多数代表的同意才能生效。

b. 代表大会的决议可以通过投票或者讨论达成,对于重大事项需要进行投票表决。

c. 代表大会的决议应以正式文件形式发布,学校行政部门需要及时执行。

5. 代表大会的监督和评估:a. 代表大会的工作需要接受教职工的监督和评估,学校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教职工进行代表大会工作的评估,收集反馈意见和建议。

b. 代表大会的工作评估结果可以作为改进工作的参考,通过反馈和改进不断提升代表大会的工作效果。

以上是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实施细则的一些内容,具体细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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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2005年1月12日上海交通大学第五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28日上海交通大学第六届教代会第三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我校教职医护员工(简称教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充分发挥教职工在实现学校总体目标任务中的积极作用,并更好地保障与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和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依照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上海交通大学章程》,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教代会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是校务公开的基本形式和主要载体,是学校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个人的利益关系,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加快实现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目标发挥重要作用。

第四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各院(系)、部处、直属单位要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按照《上海交通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组织实施。

实施办法由学校工会根据相关法规和本实施细则制定。

第二章职权第六条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并审议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二)听取并审议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三)听取并审议校长的工作报告、年度工作计划、财务工作、教代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关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五)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民主评议和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六)听取、审议和监督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第三章教代会代表第八条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教代会代表(简称代表)。

代表以院(系)、部处、直属单位等学校二级部门为单位,按一定的比例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代表的构成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要充分体现以教学、科研第一线人员为主的原则。

其中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高级职称代表不少于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应当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女教师和职工等方面的代表。

第九条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一般为五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

代表接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代表因工作需要在本校内部岗位调动,其代表资格应予保留,并视为调入单位代表,缺额由原选举单位增补。

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成员在校内调动,保留其成员资格。

第十条代表的权利:(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和表决权;(二)对涉及学校发展和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三)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和议案;(四)对学校工作和教代会工作提出询问、意见、建议和批评,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质询和监督;(五)因依法行使代表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和控告;第十一条代表的义务:(一)努力学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认真听取和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与要求;(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五)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履职水平,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二条代表要对选举单位的教职工负责。

选举单位的教职工可按规定更(撤)换本单位的代表。

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应当被撤销代表资格:(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受到《上海交通大学教职工奖惩办法(试行)》处理;(二)离职、退休或者与学校终止聘任聘用关系;(三)长期出国、外借、病假、事假等,不能正常履行代表职责;(四)无故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代表职责。

撤消代表资格,由代表团(组)提出书面报告送校工会,经校工会调查核实同意后,由原单位全体教职工会议讨论并表决,表决必须有单位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同时,允许被撤者到会申辩。

代表资格撤消后造成的代表缺额,可按民主程序补足。

撤消与补选代表结束后,由代表团(组)书面报告校工会。

经代表资格审查后,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教代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学生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无选举权、被选举权与表决权。

第四章组织制度第十四条教代会每五年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一般安排在三月份召开,会议为两周左右。

期满前三个月内应当进行换届选举,因故需要延期换届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

大会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因故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原因,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

遇到重要事项,经学校、校工会提议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第十五条教代会由大会常设主席团主持会议。

常设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教代会正式代表。

主席团成员应由学校党、政、工主要领导干部和院(系)、部处、直属单位领导与教师组成。

常设主席团应推荐产生正、副主席和秘书长若干人。

常设主席团正、副主席一般由校工会正、副主席担任,大会召开期间即为执行主席。

第十六条教代会常设主席团的职责是:(一)组织、主持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问题;(二)听取、讨论各代表团(组)、专门工作委员会对各项议题、议程的审议意见;(三)讨论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议程以及决议、决定草案等;(四)决定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教代会常设主席团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教代会协商、推举产生。

主席团候选人,一般由校工会提出初步名单,在征求意见和民主协商的基础上,确定候选人建议名单,报请学校党委同意后,提交大会预备会举手表决,举手同意超过全体代表半数才能当选。

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成员在任期内调离本校、离退休或不能履行职责时,应依照规定程序及时替补,并在下一次教代会确认。

第十八条教代会的议题与议程,应根据本校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由校工会与学校党政协商后提出,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常设主席团会议审议后,提交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九条教代会在职权范围内所作出的决议,应认真执行,非经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每次教代会应对上次大会的决议和提案的执行情况提出报告,教代会的工作应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条教代会以院(系)、部处、直属单位部门工会为单位建立代表团(组),选举产生团(组)长,团(组)长一般应由部门工会主席担任,也可由单位党政负责人担任。

代表团团(组)长在失去代表资格或不能履行职责时应依照规定程序及时替补。

教代会团(组)长的职责是:(一)会议期间,收集代表提案,组织代表团讨论,汇报讨论意见;(二)闭会期间,主动联系代表及广大教职工群众,随时反映各种意见和建议;(三)组织本部门的民主管理,参与部门重大问题的决策和监督干部;(四)完成教代会常设主席团交给的任务。

第二十一条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提案、民主管理、教学科研与生活福利等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

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一般从教代会代表中产生,其正、副主任可以由大会筹备组和各代表团(组)协商推荐,经大会常设主席团审议后,提交教代会表决通过。

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及负责人,调离本校、离退休或不能履行职责时,应依照规定程序及时替补。

专门工作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一)对教代会要讨论的有关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二)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三)办理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四)根据需要举行有关人员的专题会议。

第二十二条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以召开教代会联席会议进行讨论处理。

联席会议由学校工会召集,成员包括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成员、教代会代表团(组)长、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正副主任以及学校工会委员会委员。

联席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表决须有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联席会议处理事项或者表决事项,其结果必须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并予以确认。

第二十三条教代会的经费由学校在行政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五章议事规则第二十四条在教代会召开前,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和决定的报告、规划、议案、方案、规章、制度等,均由学校分管领导牵头起草,并将草案报告学校党委,通报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校工会和代表团(组)长,广泛听取意见和修改建议,再对草案进行修正和补充,形成正式草案后,提交大会讨论、审议或表决。

第二十五条教代会一般由预备会议、正式会议和分组讨论三部分组成。

预备会议主要任务是报告大会筹备工作,选举产生大会常设主席团,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和教代会大会的议题、议程,决定大会其他有关事项。

正式会议主要任务是听取报告、组织审议、表决选举、形成决议等。

教代会应当安排适当的时间组织代表讨论。

第二十六条提交教代会审议和审议表决的书面材料,应当在教代会召开前送交代表;教代会代表团(组)应当组织代表进行讨论,并由工会及时汇总整理教代会代表团(组)的意见和建议。

代表对提交审议和审议表决的事项意见分歧较大的,可由学校和工会根据教代会代表意见进行协商修改后,提交教代会再次审议。

第二十七条教代会的表决和选举,可以以举手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的表决或者重要选举事项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表决和选举事项必须获得全体代表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

教代会表决和选举的结果应当在大会闭会后一周内向全体教职工公布。

第二十八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的,工会有权要求纠正,学校应当根据工会的要求予以纠正。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审议通过的,学校就该事项作出的决定对本校教职工不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九条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的事项对本校以及全体教职工具有约束力,未经教代会重新审议通过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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