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类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葡萄酒及果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葡萄酒及果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葡萄酒、果酒是指以葡萄、各种水果或浆果为原料,经发酵酿制而成的饮料酒。
葡萄酒及果酒的申证单元为1个:葡萄酒及果酒。
主要品种有葡萄酒、山葡萄酒、苹果酒、山楂酒等。
以浸泡或者蒸馏工艺生产的果酒不纳入发证范围。
葡萄酒或果酒的生产企业在生产许可证上注明的获证产品名称:葡萄酒及果酒(原酒、加工灌装);只进行葡萄酒或果酒原酒加工、不进行灌装的企业,生产许可证上注明产品名称:葡萄酒及果酒(原酒);只进行葡萄酒或果酒加工灌装、不进行原酒加工的企业(以下简称加工灌装),生产许可证上注明的产品名称:葡萄酒及果酒(加工灌装)。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1502。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一)基本生产流程。
1.葡萄酒及果酒的基本生产流程原料→破碎(压榨)→发酵→分离→贮存→澄清处理→调配→除菌→灌装→成品2.原酒加工的基本生产流程原料→破碎(压榨)→发酵→分离→贮存(澄清处理)→原酒3.加工灌装的基本生产流程原酒→澄清处理→调配→除菌→灌装→成品(二)关键控制环节。
1.原材料的质量。
2.发酵与贮存过程的控制。
3.稳定性处理。
4.调配。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2.以调配酒冒充发酵酒。
3.葡萄汁或果汁含量不足。
4.微生物超标。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
生产场所绿化带不宜种植有飞絮和有浓郁气味的植物。
葡萄酒及果酒生产企业应具备原料加工、酿酒、贮酒、调酒、灌装、仓库等场所,原酒加工企业应具备原料加工、酿酒、贮酒、仓库等场所,加工灌装企业应具备贮酒、调酒、灌装、仓库等场所。
污水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其他条件应满足食品质量市场准入审查通则的相关规定。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葡萄酒、果酒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有:1.原料处理设备:破碎机、压榨机、输送泵。
2.发酵设备:控温发酵罐。
3.贮酒设备:贮酒罐、输送泵。
白酒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2版

白酒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2022 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白酒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白酒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应与《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结合使用,合用于白酒生产许可审查工作。
企业仅有包装场地、工序、设备或者企业具有完整的制曲、发酵、蒸馏等生产场所、设施设备、生产工艺等条件,但以勾调、灌装等包装工序作为生产开始的,均属于分装行为,不予生产许可。
第三条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白酒,是指以粮谷为主要原料,以大曲、小曲、麸曲、酶制剂及酵母等为糖化发酵剂,经蒸煮、糖化、发酵、蒸馏、陈酿、勾调而成的蒸馏酒。
其类别名称为白酒(类别编号1501 ),品种明细分为:1.白酒;2.白酒原酒。
申请白酒生产许可的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规模、品种、产量相适应的生产场所、设备设施,原则上应具备从制曲、发酵、蒸馏、陈酿、勾调、灌装等完整生产工艺。
仅申请白酒原酒生产许可的企业可不具备勾调、灌装等生产工艺以及相应的生产场所、设备设施。
第四条本细则正文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细则的内容。
凡是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合用于本细则。
第二章生产场所第五条企业厂房选址和设计、厂区环境、功能区划分、建筑内部结构、辅助生产设施等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4881 )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卫生规范》( GB 8951 )相关规定。
厂区环境应保持清洁,不应有严重积水、渗漏、淤泥、污秽、损毁。
厂房建造、设备应能满足生产工艺、卫生管理、设备运行的要求,人流、物流设置合理,避免交叉污染。
第六条应有与企业生产能力、生产工艺、产品特性相适应的生产车间、辅助生产设施,其设计应按工艺流程及卫生要求有序而合理布局。
根据生产工艺需要,原料贮存、原料处理、培菌或者制曲、制酒、基酒贮存、勾调、成品包装、成品贮存应设置独立的厂房或者车间,并有效分离。
葡萄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23确认有效

葡萄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23确认有效概述:本文档旨在确认2023年的葡萄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有效性。
该细则适用于所有与葡萄酒生产相关的企业和机构,旨在确保生产过程的合规性和质量控制。
1. 目的本细则的目的是规范葡萄酒生产许可证的审查流程,确保申请者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从而保证葡萄酒生产的安全和质量。
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以下情形:- 申请葡萄酒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和机构;- 已获得葡萄酒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和机构,需要进行许可证续展。
3. 审查流程葡萄酒生产许可证的审查流程如下:3.1 提交申请:申请者向相关部门提交葡萄酒生产许可证申请,包括所需的材料和文件;3.2 初步审核: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认是否齐全和符合规定;3.3 实地检查:相关部门进行对申请者生产现场的实地检查,包括生产设备、原料储存和卫生条件等;3.4 技术评估:相关部门对申请者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措施进行技术评估;3.5 汇总报告:相关部门根据初步审核、实地检查和技术评估结果,汇总评估报告;3.6 终审和决策:相关部门进行最终审查,并根据评估报告做出许可证审批决策;3.7 发放许可证:相关部门将许可证发放给符合要求的申请者。
4. 审查标准葡萄酒生产许可证的审查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生产设备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原料的来源和质量保证;- 生产工艺控制和卫生条件;- 产品质量控制和质检体系;- 环保和危废管理。
5. 许可证续展已获得葡萄酒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和机构,在有效期届满前应向相关部门提交许可证续展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查。
6. 效力确认本细则自2023年起生效,并持续有效,直至修订或废止。
附则:-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相关部门所有;- 本细则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感谢各位合作与支持!。
白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白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白酒包括以淀粉原料或糖质原料加入糖化发酵剂(糖质原料无须糖化剂),经固态、半固态或液态发酵、蒸馏、贮存、勾调而制成的产品。
白酒的申证单元为1个。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白酒、白酒(液态)、白酒(原酒)。
白酒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编号为:1501。
二、基本生产流程与关键控制环节(一)基本生产流程。
原料处理→配料→蒸煮→糖化发酵→蒸馏→贮存→勾调→灌装→成品(二)关键控制环节。
1. 配料;2. 发酵;3. 贮存;4. 勾调。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 感官质量缺陷:如色泽、香气、口味、风格等与产品标识不符;2. 酒精度与包装标识不符;3. 固形物超标;4. 卫生指标超标:如甲醇、杂醇油超标。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
1. 厂房总体布局要求要有与生产相适应的原料库、制酒车间、酒库、包装车间和成品库。
原料库应阴凉、通风、干燥、洁净,并有防虫、防鼠、防雀设施。
(1)原料粉碎车间原料粉碎车间的设计与设施应能满足原料除杂(土杂物)、粉碎、防尘的工艺技术要求。
架空构件和设备的安装位置必须便于清理,防止和减少粉尘积聚。
(2)制酒车间白酒车间的设计与设施应能满足白酒配料、糖化发酵、蒸馏的工艺技术要求。
操作场所应有排气设施;场地坚硬、宽敞、平坦、排水良好。
采用地锅蒸酒的工厂,地锅火门和贮煤场地必须设在车间外。
发酵窖、池、缸、罐应按特定技术要求制作。
(3)酒库必须有防火、防爆、防尘设施,库内应阴凉干燥。
(4)包装车间包装车间必须远离锅炉房和原材料粉碎、制曲、贮曲等粉尘较多的场所,应能防尘、防虫、防蚊蝇、防鼠、防火、防爆。
灌酒间应与洗瓶间、外包装间分开。
(5)成品库成品库的容量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库内应阴凉、干燥,并有防火设施。
2. 生产设备、工具、管道等的要求(1)所有接触或可能接触白酒的设备、管道、工器具和容器等,必须用无铅、无毒、无异味、耐腐蚀、易清洗、不与白酒起化学反应的材料制作。
酒类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十五、酒类细则39:白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白酒包括以淀粉原料或糖质原料加入糖化发酵剂(糖质原料无须糖化剂),经固态、半固态或液态发酵、蒸馏、贮存、勾调而制成的产品。
白酒的申证单元为1个。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白酒、白酒(液态)、白酒(原酒)。
白酒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编号为:1501。
二、基本生产流程与关键控制环节(一)基本生产流程。
原料处理→配料→蒸煮→糖化发酵→蒸馏→贮存→勾调→灌装→成品(二)关键控制环节。
1. 配料;2. 发酵;3. 贮存;4. 勾调。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 感官质量缺陷:如色泽、香气、口味、风格等与产品标识不符;2. 酒精度与包装标识不符;3. 固形物超标;4. 卫生指标超标:如甲醇、杂醇油超标。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
1. 厂房总体布局要求要有与生产相适应的原料库、制酒车间、酒库、包装车间和成品库。
原料库应阴凉、通风、干燥、洁净,并有防虫、防鼠、防雀设施。
.(1)原料粉碎车间原料粉碎车间的设计与设施应能满足原料除杂(土杂物)、粉碎、防尘的工艺技术要求。
架空构件和设备的安装位置必须便于清理,防止和减少粉尘积聚。
(2)制酒车间白酒车间的设计与设施应能满足白酒配料、糖化发酵、蒸馏的工艺技术要求。
操作场所应有排气设施;场地坚硬、宽敞、平坦、排水良好。
采用地锅蒸酒的工厂,地锅火门和贮煤场地必须设在车间外。
发酵窖、池、缸、罐应按特定技术要求制作。
(3)酒库必须有防火、防爆、防尘设施,库内应阴凉干燥。
(4)包装车间包装车间必须远离锅炉房和原材料粉碎、制曲、贮曲等粉尘较多的场所,应能防尘、防虫、防蚊蝇、防鼠、防火、防爆。
灌酒间应与洗瓶间、外包装间分开。
(5)成品库成品库的容量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库内应阴凉、干燥,并有防火设施。
2. 生产设备、工具、管道等的要求(1)所有接触或可能接触白酒的设备、管道、工器具和容器等,必须用无铅、无毒、无异味、耐腐蚀、易清洗、不与白酒起化学反应的材料制作。
葡萄酒及果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葡萄酒及果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葡萄酒、果酒是指以葡萄、各类水果或者浆果为原料,经发酵酿制而成的饮料酒。
葡萄酒及果酒的申证单元为1个:葡萄酒及果酒。
要紧品种有葡萄酒、山葡萄酒、苹果酒、山楂酒等。
以浸泡或者者蒸馏工艺生产的果酒不纳入发证范围。
葡萄酒或者果酒的生产企业在生产许可证上注明的获证产品名称:葡萄酒及果酒(原酒、加工灌装);只进行葡萄酒或者果酒原酒加工、不进行灌装的企业,生产许可证上注明产品名称:葡萄酒及果酒(原酒);只进行葡萄酒或者果酒加工灌装、不进行原酒加工的企业(下列简称加工灌装),生产许可证上注明的产品名称:葡萄酒及果酒(加工灌装)。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1502。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操纵环节(一)基本生产流程。
1.葡萄酒及果酒的基本生产流程原料→破碎(压榨)→发酵→分离→贮存→澄清处理→调配→除菌→灌装→成品2.原酒加工的基本生产流程原料→破碎(压榨)→发酵→分离→贮存(澄清处理)→原酒3.加工灌装的基本生产流程原酒→澄清处理→调配→除菌→灌装→成品(二)关键操纵环节。
1.原材料的质量。
2.发酵与贮存过程的操纵。
3.稳固性处理。
4.调配。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2.以调配酒冒充发酵酒。
3.葡萄汁或者果汁含量不足。
4.微生物超标。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
生产场所绿化带不宜种植有飞絮与有浓郁气味的植物。
葡萄酒及果酒生产企业应具备原料加工、酿酒、贮酒、调酒、灌装、仓库等场所,原酒加工企业应具备原料加工、酿酒、贮酒、仓库等场所,加工灌装企业应具备贮酒、调酒、灌装、仓库等场所。
污水排放务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其他条件应满足食品质量市场准入审查通则的有关规定。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葡萄酒、果酒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有:1.原料处理设备:破碎机、压榨机、输送泵。
2.发酵设备:控温发酵罐。
白酒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9版)

白酒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9版)(2019—12—15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白酒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白酒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本细则应与《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结合使用,适用于白酒生产许可审查工作。
第三条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白酒,是指以粮谷为主要原料,以大曲、小曲或麸曲及酒母等为糖化发酵剂,经蒸煮、糖化、发酵、蒸馏、陈酿、勾调而成的蒸馏酒,类别编号为1501-1.第四条本细则正文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细则的内容。
凡是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细则。
第二章生产场所第五条企业厂房选址和设计、厂区环境、功能区划分、内部建筑结构、辅助生产设施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第六条生产场所一般要有与生产相适应的原辅料库、原料粉碎车间、制曲车间、制酒车间、酒库、包装车间、成品库及更衣室等.(一)原辅料库原辅料库应阴凉、通风、干燥、洁净,并有防火、防虫、防鼠等设施,根据需要设置防爆设施。
(二)原料粉碎车间原料粉碎车间的设计与设施应能满足原料除杂(土杂物)、粉碎、防尘的工艺技术要求。
架空构件和设备的安装位置必须便于清理,防止和减少粉尘积聚。
(三)制曲车间制曲车间的设计与设施要能满足相应香型白酒酒曲的培养、制作以及贮存等工艺技术要求.制曲车间应有粉碎、压曲、排气等设施。
酒曲贮存库要宽敞、平坦、通风良好。
(四)制酒车间白酒车间的设计与设施应能满足白酒配料、糖化发酵、蒸馏的工艺技术要求.操作场所应有排汽设施。
场地坚硬、宽敞、平坦、排水良好。
发酵窖、池、缸、罐应按特定技术要求制作。
(五)酒库必须有防火、防爆、防尘、防渗漏设施.(六)包装车间包装车间必须远离锅炉房和原材料粉碎、制曲、贮曲等粉尘较多的场所,应能防尘、防虫、防蚊蝇、防鼠、防火、防爆。
灌装间应设有更衣、洗手、干手和消毒设施。
酒类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酒类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共16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酒类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一册:白酒类国家轻工业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一九九八年五月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文件全许办(1998)16号关于批准酒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家轻工业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经审核,批准酒类(白酒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公布实施。
收费标准按国务院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八日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白酒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才艮据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和国家经贸委等8个部委《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违法行为的通知》(国经贸市(1998]82号)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白酒生产企业,只有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允许生产和销售白酒产品。
第三条无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擅自生产和销售以及其他形式的交易,经销单位不得销售无证产品,违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国家轻工业局会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白酒生产许可证的发放、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白酒生产许可证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国家轻工业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办公地点:北京阜城门外大街乙22号,邮编:100833,电话:,,传真:。
第六条白酒产品质量检测由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及具备条件的地方检测机构承担(名单另定)。
第二章申报及获证条件、程序第七条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条件一、申请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企业必须取得卫生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
三、企业正常批量生产的产品经指定的检测机构按《白酒产品质量考核方案》(见附件一)考核合格。
四、企业必须具有保证产品质量必备的生产环境、生产条件,检测手段和管理制度,经审查符合《白酒工厂条件审查要求》(见附件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酒类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一册:白酒类国家轻工业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一九九八年五月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文件全许办(1998)16号关于批准酒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家轻工业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经审核,批准酒类(白酒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公布实施。
收费标准按国务院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八日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白酒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才艮据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和国家经贸委等8个部委《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违法行为的通知》(国经贸市(1998]82号)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白酒生产企业,只有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允许生产和销售白酒产品。
第三条无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擅自生产和销售以及其他形式的交易,经销单位不得销售无证产品,违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国家轻工业局会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白酒生产许可证的发放、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白酒生产许可证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国家轻工业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办公地点:北京阜城门外大街乙22号,邮编:100833,电话:68396552,68396554,传真:68396552。
第六条白酒产品质量检测由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及具备条件的地方检测机构承担(名单另定)。
第二章申报及获证条件、程序第七条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条件一、申请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企业必须取得卫生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
三、企业正常批量生产的产品经指定的检测机构按《白酒产品质量考核方案》(见附件一)考核合格。
四、企业必须具有保证产品质量必备的生产环境、生产条件,检测手段和管理制度,经审查符合《白酒工厂条件审查要求》(见附件二)。
第八条生产许可证申请与审批程序一、企业申请。
企业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填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见附件七)附齐有关资料(一式二份),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轻工业管理部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二、审查工厂条件及抽封样品。
地方轻工业管理部门会同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选派专家组成审查组(每组2—3人,可酌情吸纳同级内贸主管部门、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的专家参加),对生产企业进行工厂条件审查,按附件二填写工厂条件审查记录,并填写不合格记录和工厂条件审查结论表(见附件三)。
同时抽封样品,填写白酒生产许可证检测样品封样情况登记表(见附件四)。
抽封样品由企业负责寄/送指定检测机构。
三、考核产品质量。
由检测机构对样品进行检测,测试报告及时寄申请企业及省市轻工业管理部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四、汇总上报。
省市轻工业管理部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对企业工厂条件审查和产品检测结果进行审核,对合格企业的申请书加盖公章连同申报企业审查结果汇总表(见附件八)和计算机软盘报国家轻工业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审查结果汇总表抄报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及地方经贸委。
五、发证。
国家轻工业局会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合格企业核发证书。
六、公布。
国家轻工业局会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获证企业名单。
七、整改复查/测。
经工厂审查不符合取证条件或产品测试不合格的企业,限期半年进行整改。
整改后由企业向省市轻工业主管部门提出复查/测申请,按第八条第二、三款进行复查/测,符合取证条件的,按程序发给生产许可证。
经复查/测仍不合格,五年内取消申请生产许可证资格。
第九条结束发证后的申请。
新投产、新转产的企业必须在投转产半年内申请领证。
申请企业投产转产超过半年而未提出申请者,由当地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查处后,持罚款单及证明材料予以申报办证。
第十条白酒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五年。
第十一条白酒生产许可证编号XK16—030 X X X X XK:许可16:国家轻工业局编号030:白酒编号X X X X:企业许可证编号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明生产许可证标识和编号。
第十二条经济联合体中的企业,凡有营业执照的,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
联营企业无独立法人地位的由龙头厂统一申请领证。
申请生产许可证时需注明各联营企业名称、地址,并分别进行工厂条件审查。
第十三条国家轻工业局会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获证企业统一安排监督检测,以保证获证企业的产品质量。
第十四条企业对审查结果、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异议,可向国家轻工业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要求复审的报告。
第三章免予工厂审查、产品检测条件第十五条为减轻企业负担,加快工作进度,对以下企业免予工厂条件审查或产品质量检测。
一、由省级地方人大或政府立法已颁发的地方生产许可证,其执行的发证条件与本细则规定的条件相同或相当,经国家轻工业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同意免予工厂审查,只进行产品质量检测只交产品测试费及公告费、证书费、资料费。
二、已获国家批准的认证机构发放的产品质量认证证书的企业,由企业附上证明材料,免予产品检测和工厂条件审查及相应费用,只交公告费、证书费、资料费。
第四章处罚第十六条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销生产许可证。
一、粗制滥造,降低产品质量。
二、产品监督复查质量不合格,经限期整顿仍不合格。
三、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四、生产许可证转让他人使用。
第十七条各级参加发放生产许可证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廉政规定和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附件五)违者给予必要处分。
第十八条企业必须遵守“受检企业须知”(附件六),凡发现通过送礼、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者,取消其取证资格并通报批评。
第五章费用和管理第十九条根据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及国家计委、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本着减轻企业负担的原则,向企业收取生产许可证费用,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资料费)、检测费、公告费收取标准按国务院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费用管理。
一、审查费由地方轻工业管理部门收取,专门用于工厂审查差旅费及许可证工作的其他费用。
二、产品质量检测费由企业寄检测机构。
三、公告费、证书费、资料费由地方轻工业管理部门代为收取,寄“中国轻工总会机关服务局”开户银行:工商银行阜外分理处,帐号492-249018-44,请注明白酒许可证费。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国家轻工业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一、白酒产品质量考核方案二、白酒工厂条件审查要求三、附表l:白酒工厂条件审查结论表附表2:白酒生产许可证不合格记录表四、白酒生产许可证检测样品封样情况登记表五、工作人员守则六、受检企业须知七、申请书八、白酒中报企业审查结果汇总表附件一白酒产品质量考核方案一、受检产品各种类型的白酒二、检测、检查依据1、GB 10781.1—89 《浓香型白酒》2、GB 10781.2——89 《清香型白酒》3、GB 10781.3—89 《米香型白酒》4、GB 11859.1---89 《低度浓香型白酒》5、GB 11859.2—89 《低度清香型白酒》6、GB 11859.3—89 《低度米香型白酒》7、GB/T 14867---94 《凤香型白酒》8、QB 1498—92 《液态法白酒》9、GB 2757——81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10、GB 10344 89 《饮料酒标签标准》11、GB 8951——88 《白酒厂卫生规范》12、GB 5009.48——85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13、GB 2760---1996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14、QB/T 2305——97 《特香型白酒》15、GB/T 16289---1996 《豉香型白酒》16、 QB/T 2187——95 《芝麻香型白酒》17、GB 10343——89 《食用酒精》18、GB 10345.1—8---89 《白酒试验方法》19、GB 10346—89 《白酒检验规则》20、GB/T 349,2——94 《酒精通用试验方法》三、抽样1、由审查组到工厂一次性现场封样2、抽样方法与数量(1)瓶装酒:从成品库的同一批次产品中随机抽样四箱(每箱取一瓶),每个品种四瓶(二瓶供检测用,二瓶供复测用)。
(2)散装酒:从成品贮罐抽样时,抽样率为50%,但最多不超过三罐;从成品贮桶抽样时,抽样率为5%,每罐(桶)抽得样品应取等量均匀混合成一个样品。
也可从车间成品暂贮罐中抽取企业已检验合格的样品,抽样率为一罐。
抽样数量为每个品种2000毫升,至少分装在四个玻璃瓶中。
(3)抽样品种数的确定:白酒品种在二个以下(含二个)的按实有品种抽样;品种数在二个以上时,从该厂所生产产品中选择有代表性的二个品种作为抽样对象。
散装酒按实有品种数抽样。
4)抽样品种的定义:抽样品种是指同一企业不同商标的产品种类或同一企业同一商标品牌执行不同产品标准的产品种类。
3、抽样产品说明抽样产品自封样日期起14天内,由受检企业寄或送至指定检测单位。
4、抽样工作结束后,由封样人员负责填写白酒生产许可证检测样品封样情况登记表(见附件四),并加盖封样单位与企业公章后分别交寄有关单位。
四、检测项目各类白酒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理化指标和卫生指标所规定的项目。
五、产品合格判定每个抽检产品的各项检测指标均符合该产品相应标准的要求时,定为合格产品;卫生指标与理化指标如有一项不合格,应以另一瓶样品进行复验,并以复验结果为准,若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
送检品种中有一个品种不合格,即判该厂样品检测不合格。
“附件二”中审查结果判定。
白酒生产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中,共设有四个条件12项检查项目。
其中:重点检查项目6项:一般检查项目6项。
审查结果的判定方法如下:1、若第l、2、4、5、7、9项6个重点项中有1项不合格,则判该企业质量保证条件为不合格。
2、若6个重点项合格,而6个一般项中有3项(含3项)不合格,则判该企业质量保证条件为不合格审查记录。
审查结果记录在白酒工厂条件审查要求一表中的结果一栏,同时将不合格的项目详细记录在生产许可证不合格记录表中(见附件三的附表2)。
最后的审查结论记录在白酒工厂条件审查结论表(附件三的附表1)。
附件五工作人员守则一、认真贯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有关文件的规定。
二、坚持原则,忠于职守。
三、作风正派,秉公办事。
四、不准利用职权、工作条件向申请生产许可证企业索取产品或购买样品、礼品。
五、不准擅自多抽检验样品和违章处理检验样品。
六、不准吃请、受贿和假借公出机会游山玩水。
七、不泄露企业机密。
八、不用公款进高级娱乐场所。
九、对假公济私、弄虚作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和组织处分,直至绳之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