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及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施行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施行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80.12.14•【文号】•【施行日期】1980.09.10•【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个人所得税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1994年5月16日实施日期:1994年5月16日)废止(原因:已被1994年1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代替)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施行细则(一九八0年十二月十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0年十二月十四日财政部发布)第一条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税法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三百六十五日的个人。
在纳税年度内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前项纳税年度指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一年,但未超过五年的个人,其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只就汇到中国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从中国境外取得的全部所得纳税。
第四条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所得,其范围如下: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从事工作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等所得。
前项奖金,不包括科学、技术、文化成果奖金。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安装、制图、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投稿、翻译、书画、雕刻、电影、戏剧、音乐、舞蹈、杂技、曲艺、体育、技术服务等项劳务的所得。
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提供、转让专利权、版权及专有技术使用权等项的所得。
四、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存款、贷款及各种债券的利息和投资的股息、红利所得。
五、财产租赁所得,是指出租房屋、机器设备、机动车船及其它财产的所得。
六、其它所得,是指上述各项所得以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确定征税的所得。
整理最新个人所得税相关法规资料

个税法规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 (8)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10)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1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发文单位:国务院发文日期:2018-12-18现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8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2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8年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1年7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2018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四次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所称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别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第三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四)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五)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四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个人所得税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个人所得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
个人所得税法是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法律,旨在确保税收政策的公平、合理和有效实施。
以下将从个人所得税的概念、法律规定、征收管理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个人所得税的概念个人所得税是指对个人(包括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所得,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率和税法规定的减免规定征收的一种直接税。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是个人,征税范围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
二、个人所得税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是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法律依据,于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后经过1993年、1999年、2005年、2007年、2011年、2018年六次修订。
2. 纳税义务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
(1)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为居民个人。
(2)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3. 征税范围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包括以下几种所得:(1)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财产租赁所得;(9)财产转让所得;(10)偶然所得;(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4. 税率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分为七个级距,具体如下:(1)不超过3,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2)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税率为10%;(3)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0%;(4)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5%;(5)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0%;(6)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5%;(7)80,000元以上的部分,税率为45%。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一、概述个人所得税是一种针对个人收入的税收,其征收和管理规定由国家法律进行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一项司法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具体实施提供了详细规定和解释。
二、征税范围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了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根据细则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工资、薪金所得:个人通过劳动和劳务获得得报酬,包括工资、薪金、奖金、津贴等。
2.个体工商户所得:个人从经营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经济组织中获得的盈利。
3.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通过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企事业单位获得的所得。
4.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通过投资银行存款、购买股票、分红等方式获得的所得。
5.财产租赁所得:个人通过出租房屋、土地等物品获得的所得。
细则对每种所得的计算方法、税率等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征税过程公平合理。
三、个税税率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提供了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表。
根据细则的规定,个税税率分为七个等级,分别为3%、10%、20%、25%、30%、35%、45%。
具体税率适用的所得额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依法确定。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根据所得额逐级累进计算,确保征税方式公平合理。
四、个税的计算方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提供了个税的计算方法。
根据细则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如下:1.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个人所得的种类和情况,扣除相应的费用和捐赠额后,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
2. 根据税率表计算税额将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细则规定的税率表,逐级计算出税额。
3. 减免税额计算根据细则的规定,个人可以享受一定的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是由细则规定的,可以根据个人的情况申请相应的减免。
4. 确定应缴税额将税额减去减免税额,得出最终的应缴税额。
五、个税申报和纳税义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了个税的申报和纳税义务。
根据细则的规定,个人应当按照一定的时间和程序申报个税,并按时缴纳税务。
2023年人所得税法全文实施细则(2023年人所得税法全文实施细则最新)

2023年个人所得税新规的内容包括:子女教育费用的税收减免。
如果有孩子,年满3岁且在上学,每月可扣除1000元,全年可扣除1.2万元。
继续教育费用的扣税。
纳税人在继续教育学习的,也在扣除范围内。
如果属于国内学历教育,每月可扣除400元。
大病医疗费用的税收减免。
大病医疗费用扣除条件较高。
除报销部分外,个人支灶庆出超过1.5万元的,将进入扣除门槛。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颂孙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隐樱握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023年个人所得税最新标准目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标准为5000元。
意味着,月收入低于5000元的,那么属于没有达到个税的征收标准,不需要交纳个税。
除此之外,在按照帆竖旁新个税法计算个税的时候,可以享受子女教态橡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等专项附加扣除。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生活中,最常见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形,就是我们每个月的工资收入。
当然,有一部分人因为并没有达到新规定的个税起征点,那么就不需要交纳个税。
而对于需要交纳个税的人群来讲,除了会扣除一些传统的项目之外,现在还会扣除一些专项附加项目,包括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租金等等。
《个人所得税法》的新修订,目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标准,已经从之前的3500元提高到了5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个人所得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重要的税种之一,对于个人的收入进行征税。
为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了《个人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本文将对该细则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遵守个人所得税法规。
第一章一般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个体工商户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等。
不同类型的所得,根据该细则的规定,需要按照相应的税率和征收方式进行计算和缴纳。
第二章纳税义务人和纳税义务按照该细则,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
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183天的个人。
非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无住所,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不满183天的个人。
纳税义务人应当按时、足额地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章征收管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包括预扣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
根据该细则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支付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所得时,会根据相关规定,预先扣缴相应的个人所得税,以保证及时缴纳。
而对于其他形式的所得,个人需要在每年年度汇算清缴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申报和缴纳。
第四章税率和计算方法根据《个人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分为7个层次,根据税务机关公布的税率表,按照递进方式计算和缴纳。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主要包括综合所得、独立核算和按项目核算三种方式,具体方法根据不同类型的所得进行确定。
第五章减免和退税个人所得税的减免和退税是对纳税人的一种优惠政策。
根据该细则的规定,个人所得税可以按照一定的额度进行减免,如计算中可以减去子女教育费用、赡养老人等特定支出。
而对于非居民个人,还可以根据相关的双边和多边协定,进行退税。
第六章法律责任和追溯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过程中,对于不履行纳税义务、违反纳税法律规定等行为,将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追究责任。
最新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解读

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解读个人所得税是一种对自然人从各种收入中征收的一种税收。
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是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对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具有重要的指导和约束作用。
本文将对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遵守个人所得税法规。
个人所得税法是我国税法体系中最重要的税法之一,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纳税义务、税务登记、税务特许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取得的各种居民收入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居民个人的纳税义务包括自如下6项所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及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个人在年度内实际取得的综合所得将按照税法规定的方式计算并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在个人所得税征收的过程中,税务机关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税务机关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对纳税人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税款的计算、征收管理以及税务查验等进行监督和管理。
同时,税务机关还会根据税法规定的相关制度,对违反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和查处。
税务机关的工作有助于保障个人和国家的权益,促进税收的公正合理征收。
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是对个人所得税法的细化和具体规定。
实施条例对居民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计算方式、税率、从属关系等作出了详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准则和规范。
同时,实施条例还规定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税务特许和税务查验等一系列纳税程序和管理要求。
通过遵守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可以确保纳税人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合法的申报和缴税,减少纳税纠纷和税收风险。
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与管理中,纳税人也具有一定的权利与义务。
纳税人有权利依法享受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减免、优惠和退税政策。
同时,纳税人也有义务按时履行纳税申报义务,计算并缴纳应纳税额。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印发《铁路运输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发文文号:财会[2004]4号发文部门:财政部发文时间:2004-7-1实施时间:2004-7-1失效时间:法规类型:会计处理规定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所属区域:全国阅读人次:924评论人次:0页面功能:【字体:大中小】【打印】【关闭】发文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铁道部:为了规范铁路运输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铁路运输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铁路运输企业的实际情况,我部制定了《铁路运输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现予印发,于2004年1月1日起在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各铁路运输企业执行。
铁路运输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本办法时,不再执行1993年颁布的《交通(铁路)运输企业会计制度》。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铁路运输企业会计核算办法总说明一、为了统一规范铁路运输企业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铁路运输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铁路运输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铁路运输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执行本办法。
本办法中的铁路运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铁路运输服务的企业(城市轨道交通除外)。
三、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可根据铁路运输生产和经营管理的特点和国家对交通运输重要基础设施运营监管的要求,在不违背《企业会计制度》及本办法的前提下制定铁路运输企业内部核算办法。
四、由于铁路线路中的部分资产具有通过大修实现局部更新的特点,为避免成本重复列支,对线路中的钢轨(包括道岔)、轨枕和道碴不计提折旧,其后续支出予以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除上述三类资产以外的固定资产的下列后续支出分别按其性质划分为费用性和资本性支出:为消除病害对桥梁、隧道进行的局部修理支出,路基病害整治支出,机、客、货车和大型养路机械入厂修理、段做厂修、大部件大修支出,灾害复旧支出,以及各项设备的大修支出,予以费用化;各项设备的制式改变或升级支出,根据设备技术标准和行车安全需要必须发生的机车车辆加装改造支出,予以资本化;机车车辆加装改造与入厂修理或段做厂修同时进行的,属于大修性质的支出予以费用化,不属于大修性质的支出予以资本化。
五、企业为运输设备等固定资产修理而储备的价值较高、使用期限较长且可反复修理使用的高价互换配件,购入时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在预计可使用年限内按类别计提折旧。
对其它互换配件,购入时作为原材料核算,领用时一次计入当期损益。
六、企业运输收入是指企业在从事客货运输服务等日常经营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不包括代收的铁路建设基金和其他代收款),按以下原则确认:(一)旅客和货物(含行包)运输,无论是否收讫价款,都应当在售出车票或办理承运手续并出具运输票据后确认收入;(二)对先运输后办理手续的军事运输和政府指令性运输等特殊运输业务,应当以实际运输后的后付票据确认收入;(三)两个及以上企业联合完成的运输业务,以及企业之间互相提供相关服务,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制定的收入清算办法或联合运输合同、协议,根据全国铁路运输收入清算机构出具的收入结算凭证,或者企业间互相认定的结算金额,确认各自的收入。
补充会计科目设置及其使用说明(一)会计科目的设置本办法在《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增设“拨付所属投资”、“特准储备物资”、“应交铁路建设基金”、“运输进款结算”、“内部往来”、“特准储备资金”、“上级拨入投资”和“完成工作清算”科目,并对“其他货币资金”、“原材料”、“委托加工物资”、“固定资产”、“长期待摊费用”、“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的明细科目设置和核算内容进行了补充规定。
(二)补充会计科目的使用说明1009其他货币资金一、本科目增设“在途货币资金”明细科目,核算企业运输进款解缴过程中产生的在途货币资金,包括车站未存款、车站银行存款、汇缴途中款等。
二、本明细科目的核算方法企业内部上级核算单位根据相关运输进款凭证,对尚未收到的款项,借记本科目(在途货币资金),贷记“运输进款结算”科目。
实际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在途货币资金)。
1211原材料一、本科目设置以下明细科目:(一)燃料。
核算机车用燃料及生产、生活用燃料(包括各种用途的固体燃料、液体燃料和气体燃料,以及可以作为燃料使用的废料)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
(二)线上料。
核算除旧轨料以外的线路上部建筑材料(含备用轨料)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
(三)库存其它互换配件。
核算库存其它互换配件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
(四)旧轨料。
核算陈旧可用的线路上部建筑材料、旧钢梁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包括旧钢轨及其连接零件、成组道岔、辙叉尖轨、防爬器、轨距杆、旧钢梁等。
(五)库存制服及制服料。
核算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制服和制服用料。
(六)一般材料。
核算除上述四种材料以外的各种材料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
二、旧轨料的核算方法(一)线路维修、大中修等拆下的旧轨料,凡能直接使用或经整修后仍可继续使用的,根据点收记录确认的数量和规定的价格,借记本科目(旧轨料),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不能使用的,根据点收记录确认的数量和残料价格,借记本科目(一般材料),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二)旧轨料整修时所发生的收集、拆卸、整理和运输等整修费用,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领用旧轨料时,按账面价值,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旧轨料)。
(四)出售旧轨料时,按售价,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账面价值,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旧轨料)。
(五)在国家铁路运输企业之间无偿划转旧轨料,按账面价值,划出方借记“上级拨入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旧轨料)。
划入方借记本科目(旧轨料),贷记“上级拨入投资”科目。
划入、划出单位所发生的装卸、运输等费用,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1251委托加工物资一、本科目应设置“制服加工”明细科目,核算委托外单位加工制服的实际成本。
二、本明细科目的核算方法(一)发给外单位加工制服用料,按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制服加工),贷记“原材料”科目。
按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还应当结转材料成本差异。
(二)企业支付加工费用、运杂费等,借记本科目(制服加工),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制服和剩余的制服用料,按加工收回制服和剩余制服用料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借记“原材料”科目,贷记本科目(制服加工)。
按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还应当结转材料成本差异。
1453拨付所属投资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拨付所属单位投资的增加或减少,包括拨付所属单位投资款,国家铁路运输企业之间按规定无偿划转资产,基本建设项目移交资产等。
二、本科目的核算方法(一)对所属单位拨出投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企业所属单位之间无偿划转资产,企业借记本科目(资产划入单位),贷记本科目(资产划出单位)。
企业所属的资产划入单位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上级拨入投资”科目;企业所属的资产划出单位借记“上级拨入投资”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等科目。
(三)接收基本建设项目移交资产并下转所属单位,借记本科目,贷记“上级拨入投资”科目。
三、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拨付所属单位的投资额。
1501固定资产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固定资产的原价。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较高,使用期限超过1年,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持有的有形资产。
购入为运输设备等固定资产修理而储备的高价互换配件按类别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新购机车、车辆的随机配件,在发票账单中注明价格或另开发票账单可以单独计价的,且符合高价互换配件条件的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其它互换配件等,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
二、企业应制定高价互换配件目录,列明各种高价互换配件的类别、名称、规格、单价和预计使用年限等,作为高价互换配件核算的标准和依据。
高价互换配件目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三、本科目设置以下明细科目:(一)机车车辆;(二)集装箱;(三)线路;(四)信号设备;(五)房屋;(六)建筑物;(七)机械动力设备;(八)运输起重设备;(九)传导设备;(十)电气化供电设备;(十一)仪器仪表;(十二)工具及器具;(十三)信息技术设备;(十四)高价互换配件;(十五)土地;(十六)其他。
四、本科目的核算方法(一)企业高价互换配件按类别进行明细核算,原则上不计提减值准备。
如果确因技术进步等原因造成该类高价互换配件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时,应当按照该类高价互换配件的账面价值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由于设备转型等原因造成该类高价互换配件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时,应将其账面价值计入当期损益。
(二)国家铁路运输企业间无偿划转固定资产,划出单位按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借记“上级拨入投资”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所发生的拆卸费、运输费等相关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划入单位按划出单位的账面价值和本单位发生的拆卸费、运输费、安装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划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借记本科目或“在建工程”科目,贷记“上级拨入投资”等科目。
(三)基本建设项目移交固定资产的核算。
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建设单位向接管企业提供估价资料,企业根据资产分布情况将估价资料转至资产列账单位。
列账单位将资产按估价入账,借记本科目,贷记“上级拨入投资”和“实收资本”等科目。
建设项目正式验收后,交接双方应根据项目竣工决算办理资产交接手续,资产接管单位按实际价值,调整已估价入账资产的价值、已计提的折旧和上级拨入投资额等。
按《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核算的铁路基本建设业务,在形成资产经过正式验收并交付企业时,企业应分别其不同的具体资产项目和对应的权益或负债纳入会计核算。
1901长期待摊费用一、本科目应设置“待摊制服补贴”明细科目,核算应由企业负担的,需要在以后年度分期摊销的制服补贴。
二、本明细科目的核算方法(一)发放职工制服时,按企业应当负担的制服补贴,借记本科目(待摊制服补贴),按职工应当负担的部分,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按制服价值,贷记“原材料”等科目。
(二)按期制服补贴摊销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待摊制服补贴)。
1902特准储备物资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储备的,用于战备、防汛等特定用途物资的实际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