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缴纳个人所得税通知
财政部关于外国来华工作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80]财税字第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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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外国来华工作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外国来华工作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80年11月24日(80)财税字第189号)各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公布施行之后,有关单位对外国来华工作人员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反映一些问题,经研究暂作如下规定:(一)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我国的建设项目服务的工作人员,取得的工资、生活津贴,不论是我方支付或外国支付,均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外国来华文教专家,在我国服务期间,由我方发工资、薪金,并对其住房、使用汽车、医疗实行免费“三包”,可只就工资、薪金所得按照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我方免费提供的住房、使用汽车、医疗,可免予计算纳税。
(三)外国来华工作人员,在我国服务而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我方支付、外国支付、我方和外国共同支付,均属于来源于中国的所得,除本通知第(一)项规定给予免税优惠外,其他均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对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90天的,可只就我方支付的工资、薪金部分计算纳税,对外国支付的工资、薪金部分免予征税。
(四)外国来华留学生,领取的生活津贴费、奖学金,不属于工资、薪金范畴,不征个人所得税。
(五)外国来华工作人员,由外国派出单位发给包干款项,其中包括个人工资、公用经费(邮电费、办公费、广告费、业务上往来必要的交际费)、生活津贴费(住房费、差旅费),凡对上项所得能够划分清楚的,可只就工资薪金所得部分按照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以上通知,希研究执行。
——结束——。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12.08•【字号】云地税二字[2004]91号•【施行日期】2004.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云地税二字[2004]91号)各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近接部分州、市地方税务局反映,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中存在着执行政策和计算方法不好把握的问题,需要省局给予统一和明确。
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和计算问题明确如下:一、需要明确的有关政策问题(一)关于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通过非盈利性机构的捐赠,是否可以抵减核定税额问题。
我们意见: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通过非盈利性机构对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可按规定的比例在税前扣除;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因为在核定其税额时,已考虑了各方因素,因此,其捐赠额不能再抵减核定税额。
(二)本单位职工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我们意见: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不论承包、承租人是否为本单位职工,一律按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代开个体运输户货物运输发票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
我们意见:实行核定征收的代开票纳税人,先按代开运输发票的票面金额代扣3.3%的个人所得税,待年终清算时,代扣的税款大于核定税款的,以代扣税款为应纳税额,不再征收核定税额,有条件的地方,在年度终了后,可按有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如代扣的税款金额小于核定的税款金额,则应补征其差额部分的税款。
(四)职工个人在实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而取得的住房补贴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我们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昆明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云政复[2000]169号)精神,对未参加过福利性实物分房,以及参加了福利性实物分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的职工个人,从单位取得的补贴标准内的住房补贴,暂不纳入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基数;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doc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精神,现将个人所得税的若干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的征税问题(一)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期间借款的利息支出,凡有合法证明的,不高于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兼营上述四业并四业的所得单独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办理,对于属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与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四业的所得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就其全部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而分得的利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项应税所得,应按规定分别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四)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六)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七)对按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办发[199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关于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各位同事:
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每个中国公民应尽的光荣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规定,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员工所在公司负有帮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为了规范公司财务核算,使公司进一步正规化发展。
我公司将从本月起为员工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
敬请周知。
后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
如有疑问,可联系财务部。
珠海市南特铸造股份有限公司
2011-07-20。
国税发[2009]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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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2009-08-1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近期,部分地区反映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不够明确,为公平税负,加强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一条有关“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
二、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14号)第一条停止执行。
三、关于华侨身份界定和适用附加费用扣除问题(一)华侨身份的界定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的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具体界定如下: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3.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二)关于华侨适用附加扣除费用问题对符合国侨发[2009]5号文件规定的华侨身份的人员,其在中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证明其华侨身份的有关证明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适用附加扣除费用。
关于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关于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各位同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要求,在中国境内劳动所得的公民有义务严格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结合我公司实际,特通知如下: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法律依据和理由依法诚信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履行的国家法定义务,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中国公民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有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公民有义务依法纳税。
从财政学的角度看,普通公民依法向政府纳税,而政府则利用财政纳税收入提供公共设施和服务,例如提供军队、环保、社保、文化设施、交通建设等,公民得到了这些产品和服务,就有纳税的义务。
而作为纳税人有权享受政府用税收提供的服务和公共设施,如医院、教育、社会安全、交通,并有权要求政府积极改善这些条件并提供优质服务。
依法纳税既是履行自己义务也是对国家和社会贡献,同时也是个人最好的信用证明。
同时作为规范化发展的公司,员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体现我们员工的一份社会责任感,是一种回报、感恩社会的真实表达。
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从2011年9月1日调整为3500元,即收入超3500的部分就要交税。
个人所得税=(全部工资-3500-各类保险)*比率-速算扣除数;2011年9月1日起调整后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假如您扣除各类保险应发的工资为4500元(个人缴纳社会保险部分可以税前扣除),减去缴纳基数3500元,即您的工资超出起征点1000元,看上图表,对应图中的第一级别(4500元-3500元),那您的税率为3%,即您应交纳个人所得税=(4500-3500)*3%-0=30元。
假如您扣除各类保险应发的工资为7000元(个人缴纳社会保险部分可以税前扣除),减去缴纳基数3500元,即您的工资超出起征点3500元,看上图表,对应图中的第二级别(7000元-3500元),那您的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元,即您应交纳个人所得税=(7000-3500)*10%-105=245元。
关于员工个人所得税调整通知

关于员工个人所得税调整通知尊敬的员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最新政策,我公司将对员工个人所得税进行调整。
为了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适应这一变化,特向各位员工发布以下通知:
背景介绍
近年来,我国经济持续增长,个人收入水平不断提高。
为了更好地调节收入分配,国家税务总局对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调整。
新政策的实施旨在更公平地分配财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调整内容
根据新政策规定,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将做出相应调整。
具体调整如下:
纳税起征点由XXXX元提高至XXXX元;
税率调整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影响与建议
这一调整将对员工的工资发放产生一定影响。
为了让大家更好地适应新政策,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员工应及时了解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政策,确保自己的纳税义务;
公司将根据新政策及时调整工资发放方式,确保员工权益不受损失;
如有任何疑问或困惑,请及时向财务部门或人力资源部门咨询。
注意事项
为了确保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别提醒大家注意以下事项:
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得逃避纳税责任;
如有变动或异议,请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并协商解决;
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共同维护良好的办公秩序。
结语
希望各位员工能够理解和支持这一调整,并配合公司做好相关工作。
个人所得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也是国家建设和发展的重要
支柱。
让我们共同遵守法律法规,共同推动公司和社会的发展进步。
谢谢大家的配合!
此致
敬礼!。
个税制度通知范文模板

标题:关于公司员工个人所得税缴纳制度的通知尊敬的全体员工:为了规范公司员工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现将公司员工个人所得税缴纳制度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个人所得税的缴纳范围和对象公司全体员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对象包括公司所有在职员工、兼职员工、临时工以及公司支付薪酬的其他人员。
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1. 工资、薪金所得:员工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累进税率计算。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1)每月工资、薪金收入减去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法定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根据应纳税所得额,对照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3)每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 奖金、年终加薪、津贴、补贴等所得:员工取得的奖金、年终加薪、津贴、补贴等所得,应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3. 兼职、临时工所得:兼职、临时工取得的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方式1. 公司将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每月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
员工应确保提供的个人信息真实、准确,如有虚假信息,公司有权依法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
2. 员工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方式为每月预扣预缴,年度汇算清缴。
员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应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税款多退少补。
四、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1. 员工取得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免税收入,如国债利息、住房公积金利息等,公司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 员工取得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扣除项目,如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等,应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其他事项1. 员工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如实向公司提供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证号码、银行账户等,以便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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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全体员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要求,在中国境内劳动所得的公民有义务严格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结合我公司实际,特通知如下:
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法律依据和理由
依法诚信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履行的国家法定义务,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中国公民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有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公民有义务依法纳税。
从财政学的角度看,普通公民依法向政府纳税,而政府则利用财政纳税收入提供公共设施和服务,例如提供军队、环保、社保、文化设施、交通建设等,公民得到了这些产品和服务,就有纳税的义务。
而作为纳税人有权享受政府用税收提供的服务和公共设施,如医院、教育、社会安全、交通,并有权要求政府积极改善这些条件并提供优质服务。
依法纳税既是履行自己义务也是对国家和社会贡献,同时也是个人最好的信用证明。
同时作为规范化发展的企业,员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体现我们员工的一份社会责任感,也是一种回报、感恩社会的真实表达。
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从2011年9月1日调整为3500元,即收入超3500的部分就要交税。
个人所得税=(全部工资—3500 —各类保险)*税率—速算扣除数;
综上所述,公司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在发放工资时,扣除月工资超过3500元以上员工个人所得税。
具体计算方法:
全月应纳税额=应付工资—个人缴纳的五险—免征额3500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部工资—3500 —各类保险)*税率—速算扣除数
税率表如下:
说明: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公司)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所得税采取源泉扣缴税款和自行申报两种纳税方法。
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不交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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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行政部
2017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