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缴纳个人所得税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所附“税率表一”和“税率表二”同时废止。
现将我们制定的<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税法及条例的规定精神,现将一些具体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如何掌握“习惯性居住”的问题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税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征税。
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三、关于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的问题(一)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应依照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doc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精神,现将个人所得税的若干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的征税问题(一)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期间借款的利息支出,凡有合法证明的,不高于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兼营上述四业并四业的所得单独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办理,对于属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与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四业的所得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就其全部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而分得的利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项应税所得,应按规定分别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四)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六)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七)对按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办发[199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关于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各位同事:
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每个中国公民应尽的光荣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规定,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员工所在公司负有帮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为了规范公司财务核算,使公司进一步正规化发展。
我公司将从本月起为员工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
敬请周知。
后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
如有疑问,可联系财务部。
珠海市南特铸造股份有限公司
2011-07-20。
国税发[2009]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a9f78d733d4b14e85246818.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2009-08-1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近期,部分地区反映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不够明确,为公平税负,加强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一条有关“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
二、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14号)第一条停止执行。
三、关于华侨身份界定和适用附加费用扣除问题(一)华侨身份的界定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的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具体界定如下: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3.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二)关于华侨适用附加扣除费用问题对符合国侨发[2009]5号文件规定的华侨身份的人员,其在中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证明其华侨身份的有关证明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适用附加扣除费用。
关于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关于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各位同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要求,在中国境内劳动所得的公民有义务严格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结合我公司实际,特通知如下: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法律依据和理由依法诚信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履行的国家法定义务,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中国公民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有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公民有义务依法纳税。
从财政学的角度看,普通公民依法向政府纳税,而政府则利用财政纳税收入提供公共设施和服务,例如提供军队、环保、社保、文化设施、交通建设等,公民得到了这些产品和服务,就有纳税的义务。
而作为纳税人有权享受政府用税收提供的服务和公共设施,如医院、教育、社会安全、交通,并有权要求政府积极改善这些条件并提供优质服务。
依法纳税既是履行自己义务也是对国家和社会贡献,同时也是个人最好的信用证明。
同时作为规范化发展的公司,员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体现我们员工的一份社会责任感,是一种回报、感恩社会的真实表达。
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从2011年9月1日调整为3500元,即收入超3500的部分就要交税。
个人所得税=(全部工资-3500-各类保险)*比率-速算扣除数;2011年9月1日起调整后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假如您扣除各类保险应发的工资为4500元(个人缴纳社会保险部分可以税前扣除),减去缴纳基数3500元,即您的工资超出起征点1000元,看上图表,对应图中的第一级别(4500元-3500元),那您的税率为3%,即您应交纳个人所得税=(4500-3500)*3%-0=30元。
假如您扣除各类保险应发的工资为7000元(个人缴纳社会保险部分可以税前扣除),减去缴纳基数3500元,即您的工资超出起征点3500元,看上图表,对应图中的第二级别(7000元-3500元),那您的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元,即您应交纳个人所得税=(7000-3500)*10%-105=245元。
个人所得税申报通知短信

个人所得税申报通知短信这几天有些朋友,收到了这样一条短如果您收到了这条短,请务必高度重视!这是税务部门对还未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进行的提示提醒。
请您在6月30日前,依法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避免影响您的个人权益和用。
未按规定办理年度汇算后果怎样?(一)如果您属于需要退税的情形,是否办理个税年度汇算申请退税是您的权利,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二)如果您需要补税(符合规定的免予汇算情形除外),未依法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的,可能面临税务行政处罚,并记入个人纳税用档案。
1.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追缴税款、加征滞纳金。
警报拉响:(1)总以为个税年度汇算申报时间长达四个月,却忽略了截止期限已悄悄来临而忘记申报。
醒醒了,抓紧申报!(2)进入个税APP,发现已有“预填数据”,自以为就不用申报了。
其实,预填申报数据只是税务机关提供的一项服务,并不能代替您的申报义务。
您仍然需要根据自身情况对预填数据进行确认、补充完善,最终自己完成个税年度汇算申报。
(3)错误地以为自己符合规定的免予汇算补税的情形: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或年度汇算补税不超过400元;而忽视了必须具备在20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这个前提条件,若不满足这个前提条件,您仍然需要依法办理个税年度汇算申报。
2.不如实申报导致不缴或少缴税款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如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警报拉响:(1)擅自删除“预填报方式”下工资薪金收入的明细记录,或进行虚假申诉,少报收入导致少缴税款。
(2)仅申报工资薪金所得,而拥有的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隐匿不报导致少缴税款。
发布缴纳税收通知书的通知

发布缴纳税收通知书的通知
各位员工:
大家好!在这个特殊的时期,我代表公司向各位通知,根据税务部门要求,我们将发布缴纳税收通知书。
现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首先,为了准确、及时地完成缴纳税款的工作,我们需要提醒各位员工,务必按时提交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请各位务必仔细核对个人所得情况,确保填报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如有任何疑问,可随时向财务部门咨询。
其次,为了方便员工缴纳税款,我们将提供多种缴税方式供选择。
员工可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微信等方式缴纳税款。
具体操作流程会在通知书中详细说明,请各位注意查收。
另外,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缴纳税款的期限为本月底前。
请各位员工务必按时缴纳税款,以免延误工作进程。
如有特殊情况无法按时缴纳,请及时向财务部门提出申请,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罚款。
最后,为了保护员工的个人信息安全,我们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员工的隐私。
请各位员工放心填写个人信息,并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希望各位员工能够积极配合财务部门的工作,按时缴纳税款。
税收是国家的重要财政来源,也是支撑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石。
每
位员工都是国家建设的参与者和贡献者,我们应当积极履行自己的纳税义务。
最后,希望各位员工继续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为公司的发展贡献力量。
如有任何问题或疑问,请随时与财务部门联系。
谢谢大家的支持与配合!
祝好!
公司领导部门。
个税通知

各位同事,公司目前通过使用个人账户发放工资来避免个人所得税,但随着业务规模的扩大,这样操作使公司面临很高的合规风险。
考虑到员工的避税需要和公司利益,拟按下列标准修改工资发放方法:
1.税前工资8000元以下的,统一由公司代缴个人所得税(税额请参考下表);
2.税前工资8000元以上的,8000元部分需由公司代缴个人所得税,8000元以上部分可以选择提供发票以报销形式支付,或不提供发票并入工资总额由公司代缴个税。
下表提供不同金额的税前工资扣税表供大家参考。
税前金额个税税后实发
3,500-3,500
4,000153,985
5,000454,955
6,0001455,855
7,0002456,755
8,0003457,655
9,0005458,455
10,0007459,255
11,00094510,055
12,0001,14510,855
13,0001,37011,630
14,0001,62012,380
15,0001,8701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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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全体员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要求,在中国境内劳动所得的公民有义务严格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结合我公司实际,特通知如下:
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法律依据和理由
依法诚信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履行的国家法定义务,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中国公民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有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公民有义务依法纳税。
从财政学的角度看,普通公民依法向政府纳税,而政府则利用财政纳税收入提供公共设施和服务,例如提供军队、环保、社保、文化设施、交通建设等,公民得到了这些产品和服务,就有纳税的义务。
而作为纳税人有权享受政府用税收提供的服务和公共设施,如医院、教育、社会安全、交通,并有权要求政府积极改善这些条件并提供优质服务。
依法纳税既是履行自己义务也是对国家和社会贡献,同时也是个人最好的信用证明。
同时作为规范化发展的企业,员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体现我们员工的一份社会责任感,也是一种回报、感恩社会的真实表达。
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从2011年9月1日调整为3500元,即收入超3500的部分就要交税。
个人所得税=(全部工资—3500 —各类保险)*税率—速算扣除数;
综上所述,公司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在发放工资时,扣除月工资超过3500元以上员工个人所得税。
具体计算方法:
全月应纳税额=应付工资—个人缴纳的五险—免征额3500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部工资—3500 —各类保险)*税率—速算扣除数
税率表如下:
说明: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公司)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所得税采取源泉扣缴税款和自行申报两种纳税方法。
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不交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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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行政部
2017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