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收取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等

合集下载

广东省公路路政收费标准

广东省公路路政收费标准
1.边长130CM(高强级)
2.边长130CM(工程级)
3边长110CM(高强级)
4.边长110CM(工程级)
5.边长90CM(高强级)
6.边长90CM(工程级)
7.边长70CM(高强级)
8.边长70CM(工程级)
(二)圆形反光标志牌
1.直径120CM(高强级)
2.直径120CM(工程级)
3.直径100CM(高强级)
广东省公路路政收费标准
公路路政收费标准
广东 省 交 通 厅
广东 省 财 政 厅 文件
广东 省 物 价 局
粤交路[1998]38号
关于重新制订《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交通局(委)、财政局、物价局,省公路局、省物价检查所:
根据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损坏公路路产赔偿、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公路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联合制发”的规定,1992年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联合制订的《损坏公路路产赔偿、罚款标准》(粤交公[1992]261号)已实施多年,由于材料价格、人工费、汽车台班费、机械使用费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进行调整;同时,根据管理的需要,有些新的项目和标准也需列补。为了贯彻《公路法》和《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我们重新制订了《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九)路基(未筑路面时适用)
(十)顶管穿过公路
平方米
平方米
平方米
平方米
平方米
平方米
平方米
平方米
立方米

220
150
50
40
85
45
100
150
50
300

以及在公路两侧广告控制区范围内设置广告设施的路政许可。

以及在公路两侧广告控制区范围内设置广告设施的路政许可。

在地方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以及在公路两侧广告控制区范围内设置广告设施的路政许可。

行政许可审批办事指南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2004年8月28日公布施行)第五十四条;2、《路政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2002年11月26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2003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3、《广东省公路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2008年7月13日修订通过,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申报资料1、申请报告(开工日期、施工期限、安全保障措施);2、《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申请书》;3、设置位置平面图;4、支架结构和基础设计图;5、版面设计效果图(包括标明板面材料、尺寸);6、申请单位及广告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8、公路产权单位书面意见或申请人与公路管理(产权)单位签订的合同。

办理程序申请单位提出申请→路政许可服务窗口登记受理(审查资料)→对申请事项内容进行现场勘验→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签订行政合同→申请单位交纳公路路产补(赔)偿费→发路政管理许可证→材料归档收费标准按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收取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等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4]506号文)的具体收费标准;按广东省交通厅、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制订〈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的通知》(粤交路[1998]38号文)的具体收费标准。

办理地点顺德区大良风翔工业区成业路2号交通综合楼17、18号行政许可服务窗口。

损坏公路路产

损坏公路路产

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广东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制订《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的通知粤交路[1998]38号各市、县、自治县交通局(委)、财政局、物价局,省公路局、省物价检查所:根据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损坏公路路产赔偿、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公路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联合制发”的规定,1992年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联合制订的《损坏公路路产赔偿、罚款标准》(粤交公[1992]261号)已实施多年,由于材料价格、人工费、汽车台班费、机械使用费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进行调整;同时,根据管理的需要,有些新的项目和标准也需列补。

为了贯彻《公路法》和《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我们重新制订了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处理公路路产损坏赔偿,由公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收取的路产赔偿费由公路管理部门或交由公路经营单位用于被损坏的路产修复。

二、损坏公路路产赔偿金额,按被损坏公路路产损坏程度和与之相对应的赔偿标准计赔。

被损坏公路路产损坏程度由公路路政和公路养护部门共同确定。

如损坏路产当事人对损坏程度有异议,可向其上一级公路主管部门要求复议。

三、因建设施工需要挖掘公路和,工程完工后建设(施工)单位应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修复后,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验收。

不修复的,应按本赔偿标准的相应项目标准计赔。

四、本赔偿标准为赔偿最高限额。

各市(地级市)交通、财政、物价部门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本赔偿标准内制定符合本市情况的赔偿标准。

五、本《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自1998年5月1日起执行。

原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联合颁发的粤交公[1992]261号文同时停止执行。

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序号赔偿项目计量单位赔偿费标准(元)备注1 2 3 4 5 6 7 8 一、标志牌(一)三角形反光标志牌1.边长130CM(高强级)块块块块2120115015208301015550610330双面标志牌按同种单面标志牌的1.3倍计算.910111213141516171819 202.边长130CM(工程级)3边长110CM(高强级)4.边长110CM(工程级)5.边长90CM(高强级)6.边长90CM(工程级)7.边长70CM(高强级)8.边长70CM(工程级)(二)圆形反光标志牌1.直径120CM(高强级)2.直径120CM(工程级)3.直径100CM(高强级)4.直径100CM(工程块块块块块块块块块块块块平方米平方米平方米平方2090114014507909305055202801450790550300级)5.直径80CM(高强级)6.直径80CM(工程级)7.直径60CM(高强级)8.直径60CM(工程级)(三)正(长)方形氢光标志牌1.高强级2.工程级(四)正(长)方形不反光标志牌1.铝板2.铁板米21222324252627 二、标志牌支柱(一)单柱式(二)双柱式(三)单悬臂式1.114MM(4英寸)座组座座43085028103310689095601357028 2.140MM(5英寸)(四)双悬臂式1.165MM(6英寸)2.219MM3.245MM(五)门式(龙门架) 座座座视损坏程度确定29303132333435363738394041424344 45三、其它标志(一)钢管反光示警桩1.89MM(3英寸)2.114MM(4英寸)(二)水泥钢筋砼示警桩,标柱(三)公路界桩(四)百米桩(五)里程碑(水泥砼)(六)锥形交通路标1.高75CM(反光套)高50CM(反光套)2.高75CM(不反光)高50CM(不反光)(七)轮廓标1.钢筋砼柱式根根根根根座个个个个根根块3003501201303028014010512085100200558040100102.玻璃钢柱式3.附着式(八)路面标线1.热熔2.冷涂(九)突起路标1.道钉2.瓷标平方米平方米块块464748495051525354 55四、路面、路基(一)水泥混凝土路面(二)沥青路面(三)沙土路面(四)土质路肩或边坡(五)浆砌护坡、锥坡(六)石渣路肩(七)沥青路肩(八)水泥路肩(九)路基(未筑路面时适用(十)顶管穿过公路平方米平方米平方米平方米平方米平方米平方米平方22015050408545100150503001、挖掘水泥路面深度超过25CM的,每增加10CM,按面积增加25%计算;挖掘其他路面深度超过20CM的,每增加10CM,按面积增加35%计算。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广州市城乡照明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广州市城乡照明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广州市城乡照明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15•【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广州市城乡照明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7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14届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二○一二年八月十五日广州市城乡照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照明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城乡道路照明环境,规范城市景观照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照明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乡照明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美化环境的原则,并与城乡经济、文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乡照明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照明建设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具体负责全市城乡照明的相关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乡照明工作,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级的照明建设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城乡照明的相关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城市管理、交通、环保、经贸、国土房管、林业和园林、旅游、公安、科技和信息化等部门及供电企业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同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全市城乡照明工作。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照明建设、维护和管理的监督考核制度,定期组织对照明设施建设计划的编制和执行、照明能耗、照明实际效果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条从事城乡照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七条城乡新建道路或者新建、改建、扩建应当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其照明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和投入使用。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收取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等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4]506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收取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等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4]506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收取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等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收取占用
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等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2004]506号)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转报省公路局要求制定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标准的函》(粤交法函[2004]500号)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广东省公路条例》、《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收取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省定标准内核定本地的具体收费标准。

非国有经营性公路补(赔)偿标准参照本规定执行。

在公路用地内建广告设施的收费标准,应按规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

二、暂不同意收取超限运输补(赔)偿费,待国家有关政策明确后再行报批。

三、本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委托银行代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附: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标准表(略)
二00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结束——。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6.30•【字号】粤府办[2003]46号•【施行日期】2003.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3]46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全省其它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六月三十日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我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维护被征地农民集体和个人(包括承包经营权人,下同)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基础设施是指国道、省道、高速公路(含城市快速路)、航道、港口、机场、铁路、城际轨道(含城市地铁)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征地拆迁工作统一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建设用地单位可以与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征地拆迁包干协议,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其它办法进行。

建设用地单位应及时提供用地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征地拆迁的动员、丈量、补偿、安置,及时办理用地报批手续,组织供地方案的实施。

第四条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按区域分为两类:一类地区包括省划定的50个山区县(市、区),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即:汕头市(不含南澳县),汕尾市(不含海丰、陆河县),潮州市(不含饶平、潮安县),揭阳市(不含普宁市、揭西县),茂名市(不含高州、信宜市),阳江市(不含阳春市),湛江市,河源市的源城区,韶关市的北江区、浈江区、武江区,云浮市的云安县,清远市的清城区;二类地区指除一类地区以外的地区。

公路路产赔(补)偿费的收取情况,认真自查自纠

公路路产赔(补)偿费的收取情况,认真自查自纠

公路路产赔(补)偿费的收取情况,认真自查自纠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路政管理收费相关文件精神,根据《关于做好XX年度年审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站认真组织开展了涉路项目收费自查工作,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自我站收费项目变更后,我站领导高度重视,把路征收费行政许可工作当做路政收费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也是我站路政管理工作的具体体现。

我们及时组织班子成员、路政管理科、站财务负责人召开会议,学习了相关文件精神,明确了由路政管理科带头负责清理自查工作,并对路政管理科工作的业务知识进行了摸底考核,对存在法律条文不清及收费项目不明朗的工作进行了再教育。

根据通知精神,我站对XX年所涉及的路政收费进行了全面统计,共收取X户(处)平交道口、埋设电缆、管道、非公路标志等费用XXX元,签订平交道口、非公路标志管理协议、树木采伐管理协议X份,办理行道树采伐事务X起(次)。

经过以上自查,我站的收费工作做到了:(一)严格按照《XX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公路损坏赔偿费及公路占用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收取各项路政费用,特别实在涉企收费工作中,无擅自设立项目、自定标准收费、擅自提高或降低标准收费等行为发生。

(二)所有路政收费行为都是依据标准收取,无依据地方政府越权制定标准乱收费的行为。

(三)无利用职权强行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行为出现。

(四)没有乱摊派、索要赞助等违法乱纪行为。

(五)无其他违反国家收费管理规定的路政收费行为。

通过自查工作,我站已经规范路政收费工作列入了重要工作中,并建了规范路政收费工作的长效机制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工作。

今后,我站将一如既往的执行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坚决按照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行为规范的要求,认真实施路政收费管理工作,并积极发挥我站路政管理科的职能作用,为今后路政收费工作的开展打好坚实的基础。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1]463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1]463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粤价函〔2011〕463号)
广州市物价局:
《关于涉嫌违规收取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有关问题的请示》(穗价〔2011〕55号)悉。

经研究,现复如下:
一、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应按以下方法界定占用面积:1、占用者实际占用面积未超出申请占用面积的,按申请占用面积界定;2、实际占用面积超出申请占用面积的,按实际占用面积界定。

你市市政园林局自行按道路挖掘面积的2倍界定城市道路临时占用面积是不符合规定的。

二、根据现有法律、法规规定,你市市政园林部门无权对我局文件作出解释。

三、有关多收价款的问题应按我局《关于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和挖掘修复收费的通知》(粤价〔2011〕104号)规定的收费标准计算。

——结束——。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收取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等问
题的复函
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粤价函[2004]506号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转报省公路局要求制定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标准的函》(粤交法函〔2004〕500号)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广东省公路条例》、《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收取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省定标准内核定本地的具体收费标准。

非国有经营性公路补(赔)偿标准参照本规定执行。

在公路用地内建广告设施的收费标准,应按规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

二、暂不同意收取超限运输补(赔)偿费,待国家有关政策明确后再行报批。

三、本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委托银行代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附件:
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标准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