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信股份: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北京博星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北京博星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声明1、北京博星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财务顾问”)依据的有关文件、材料由鸿炬实业、鸿炬集团提供。
鸿炬实业、鸿炬集团已向本财务顾问保证,其所提供的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2、本财务顾问已对出具核查意见书所依据的事实进行了尽职调查,对本核查意见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有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义务。
3、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不构成对本次权益变动各方及其关联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4、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华联股份全体股东及其他投资者认真阅读鸿炬实业出具的《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公告全文。
5、本财务顾问与本次权益变动各方当事人无任何利益关系,就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发表的核查意见是完全独立进行的。
6、本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核查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核查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7、在担任财务顾问期间,本财务顾问执行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及内部防火墙制度。
目录释义 (3)绪言 (4)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5)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5)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收购华联股份目的的核查 (5)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5)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辅导的情况 (6)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控制结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信息披露义务人方式的核查 (7)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收购资金来源及合法性的核查 (7)七、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授权和审批程序的核查 (7)八、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提出的后续计划的核查 (8)九、信息披露义务人所从事业务与上市公司从事的业务是否存在同业竞争的核查 (9)十、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持续性关联交易的核查 (10)十一、收购标的股权的权利限制 (10)十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被收购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业务往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就其未来任职安排达成某种协议或者默契的核查 (10)十三、上市公司对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给予借贷未获偿还、进行担保的情形 (11)释义在本报告中,除非特别说明,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绪言2012年12月13日,鸿炬实业与华联集团及其股东签署《北京华联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增资协议》。
《证券投资学》实验报告书

《证券投资学》实验报告书目录一、实验概述 (2)1. 实验目的 (3)2. 实验背景 (3)3. 实验任务和要求 (4)二、证券投资环境模拟分析 (5)1. 模拟环境搭建 (6)1.1 软件工具选择及安装配置 (7)1.2 数据准备与初始化设置 (8)2. 市场行情分析 (10)2.1 宏观经济形势分析 (11)2.2 行业发展趋势分析 (12)2.3 上市公司基本面研究 (14)三、投资策略制定与实施 (15)1. 投资策略类型选择 (17)1.1 成长投资策略 (18)1.2 价值投资策略 (19)1.3 宏观对冲策略 (21)2. 投资组合管理实践 (22)2.1 资产分配与风险管理 (23)2.2 个股选择与买卖操作 (24)2.3 绩效评估与调整优化 (26)四、模拟交易过程记录与分析 (26)1. 模拟交易流程梳理 (28)1.1 行情分析与策略制定阶段记录 (29)1.2 交易执行与监控阶段记录 (30)1.3 绩效评估与调整优化阶段记录 (31)2. 模拟交易结果分析 (32)一、实验概述证券市场的基本概念和功能:介绍证券市场的起源、发展历程以及其在现代经济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通过对不同类型证券的特点和交易方式的分析,使学生了解证券市场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证券投资的基本原理:阐述证券投资的基本理论,如有效市场假说、资本资产定价模型等,帮助学生建立正确的投资观念和价值取向。
通过对投资组合理论的研究,使学生掌握如何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等因素进行合理的投资组合选择。
证券投资的具体操作:介绍股票、债券、基金等各种证券的投资策略和方法,包括技术分析、基本面分析、量化投资等。
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分析,使学生掌握如何在不同市场环境下进行有效的投资决策。
证券投资的风险管理:分析证券投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因素,如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并探讨如何通过各种手段降低这些风险,提高投资收益。
奇信股份: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781 证券简称:奇信股份公告编号:2020-055深圳市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1、会议召开时间:(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5月18日(星期一)下午14:30(2)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5月18日(星期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5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1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宝兴路6号海纳百川总部大厦A座22层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叶洪孝先生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合计持有股份104,509,9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4489%。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104,502,6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4456%。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人,代表股份7,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32%。
3、中小股东出席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2人,代表股份7,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32%。
奇信股份: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证券代码:002781 证券简称:奇信股份公告编号:2020-072深圳市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6月29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深圳市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20】第129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现将问询函问题回复公告如下:1、请详细说明本次交易的背景,公司控股股东智大控股、实际控制人叶家豪及其关联人转让公司控制权的原因,以及新余投控收购上市公司的原因。
回复:公司控股股东智大控股、实际控制人叶家豪先生及其关联人为更高效支持公司建筑装饰设计与施工主营业务及装饰物联网、健康人居、新材料、高新技术/产品、建筑信息化等新兴业务发展,加快产业和资本的融合,实现公司新一轮增长,同时基于公司长远发展需要,拟让渡公司控制权,为公司引入具备产业协同能力和资金实力的控股股东,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全力支持公司的长远发展。
新余投控作为新余市唯一一家政府投融资平台,发展定位为新余市重大项目的投资建设平台、经济运行的支撑平台和资产的运营平台,主要负责新余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棚户区改造、城(镇)区域开发、水利水电、旅游开发等项目的融资、投资、建设任务,与公司具有较高的产业关联度和良好的资源互补性,能与公司形成高度战略协同关系。
(1)本次收购顺应新余市宏观经济战略规划当前新余市正处于对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加快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的关键时期,急需引入粤港澳大湾区优质企业、资源、项目、人才,推动产业规模扩张与结构升级。
公司作为建筑装饰行业百强企业及深圳特区优秀企业,扎根深圳、辐射全国,与新余市经济发展的资源需求相契合。
此次收购正是新余市拥抱粤港澳大湾区经济带,将新余市建成赣粤双向开放新高地这一宏观战略的微观体现。
宝通科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上市公司名称: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宝通科技股票代码:300031信息披露义务人:樟树市牛曼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江西省樟树市中药城E1栋22-26号通讯地址:江西省樟树市中药城E1栋22-26号股份变动性质:减少签署日期:2020年3月20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姓名:蓝水生住所:广州市番禹区捷进二路**号通讯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东路285号天安人寿中心35层姓名:刘冬梅住所:广州市番禹区捷进二路**号通讯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东路285号天安人寿中心35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格式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宝通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宝通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目录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2)目录 (3)释义 (4)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 (5)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5)第二节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6)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6)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权益变动计划 (6)第三节权益变动方式 (7)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的持股情况 (7)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后的持股情况 (7)三、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7)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7)第四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8)第五节其他重大事项 (9)第六节备查文件 (10)第七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1)释义在本报告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公司名称:樟树市牛曼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注册地址:江西省樟树市中药城E1栋22-26号成立时间:2015年5月4日执行事务合伙人:蓝水生企业性质:有限合伙企业注册号:360982310002355认缴出资额:10万元实缴出资额:0万元经营范围:企业投资管理,资产管理。
[连续4年经营现金流为负奇信股份拟定增缓解资金压力]自由现金流连续价值
![[连续4年经营现金流为负奇信股份拟定增缓解资金压力]自由现金流连续价值](https://img.taocdn.com/s3/m/71fa6dfac9d376eeaeaad1f34693daef5ef71387.png)
[连续4年经营现金流为负奇信股份拟定增缓解资金压力]自由现金流连续价值11月22日晚间,股份(002781.SZ)披露定增预案。
公司拟对不超过10名特定对象发行不超过45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0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中5亿元将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剩余部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奇信股份表示,若本次非公开发行按发行数量的上线实施,则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发行前的2.25亿股增加到2.7亿股,智大控股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降至35.25%,叶家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降至7.76%。
因此,本次非公开发行不会导致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也不会导致公司股本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公开显示,位于深圳的奇信股份主要从事建筑装饰工程的设计与施工业务,2022年底上市。
业绩方面,2022年至2022年,奇信股份分别实现营业收入33.4亿、32.9亿、39.16亿,同比增长4.19%、-1.51%、19.04%;净利润分别为1.3亿、1.09亿、1.5亿,同比增长-12.49%、-16.57%、37.56%。
今年前三季度,奇信股份业绩平稳增长。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4.67亿元,同比增长31.08%;净利润为1.49亿元,同比增长13.91%。
不过,长江商报记者注意到,2022年起公司经营持续为负。
2022年至2022年前三季度,公司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17亿、-1.43亿、-5.23亿、-1.39亿、-3.7亿。
与此同时,奇信股份自2022年初已多次使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截至今年三季度末,公司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1.64亿元中,尚有1亿元临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定增预案显示,由于建筑装饰行业普遍具有“轻资产、重资金”的特点,建筑装饰企业的经营模式导致在业务开展和实施过程中需要大量的资金并形成大量的应收款项。
截至今年三季度末,奇信股份流动资产占资产总额的比例为91.39%,同行可比上市公司平均值为84.43%;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占资产总额的比例为68.91%,远超过行业均值的59.95%。
奇信股份: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质押情况变动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81 证券简称:奇信股份公告编号:2020-033
深圳市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质押情况变动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智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大控股”)的通知,智大控股办理了股份质押延期购回的手续,具体事项如下:
一、本次股东部分股份质押变动的基本情况
1、本次股份延期购回基本情况
本次股份质押延期的主要原因是其根据自身经营的资金需求所做出的安排,不涉及新增融资。
智大控股质押的股份未负担重大资产重组等业绩补偿义务。
2、股东股份累计质押基本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关联人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具备相应的资金偿还能力,质押股份风险可控,目前不存在平仓风险,且对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不产生实质性影响。
若出现平仓风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补充质押、追加保证金、提前购回等。
公司将持续关注其质押变动情况及风险,并及时进行披露。
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二、备查文件
1、《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延期回购申请表》
深圳市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3日。
权益变动报告书(优选6篇)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651,775,540股
持股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606,682,083股
持股比例: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持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是√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是 □ 否√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是 □ 否√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章源控股自本次权益变动前六个月,不存在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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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上市公司名称:深圳市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奇信股份股票代码:002781.SZ信息披露义务人:新余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钟灵大道99号(新宜吉合作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办公楼1013室、1014室通讯地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沿江路1388号投控大厦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受让)签署日期:2020年7月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一、本报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行为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深圳市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深圳市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权益变动尚未正式生效。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须等待《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放弃协议》生效,即本次交易是附生效条件的交易。
本次交易生效须满足以下条件:1、本次交易取得新余市国资委审批;2、本次交易取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具的关于经营者集中审查不予进一步审查的决定;3、本次交易取得深交所出具的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申请的合规性确认文件。
本次交易尚存在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
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第一节释义 (3)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4)第三节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履行程序 (11)第四节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13)第五节资金来源 (30)第六节后续计划 (31)第七节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34)第八节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39)第九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40)第十节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41)第十一节其他重大事项 (46)第十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47)第十三节备查文件 (49)第一节释义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注:本报告书中所涉数据的尾数差异或不符均系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如下: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及控制关系(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架构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新余投控的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新余投控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为新余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赣办字[2009]64号)和《中共新余市委、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余发[2010]8号)精神,将新余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由新余市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调整为新余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新余市人民政府直属正处级职能机构。
新余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代表新余市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主要负责新余市属企业(含地方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运营机构)和新余市属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管工作,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新余投控所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如下:除新余投控外,新余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控制的主要核心企业情况如下: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一)主营业务新余投控为新余市重大项目的投资建设平台、经济运行的支撑平台和资产的运营平台,主要负责新余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棚户区改造、城(镇)区域开发、水利水电、旅游开发等项目的融资、投资、建设任务。
其主营业务主要为建筑施工业务、土地业务及项目工程建设业务。
新余投控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如下所示:单位:万元(二)财务状况新余投控近三年主要财务情况如下表所示:单位:万元注1: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两年所有者权益平均值四、信息披露义务人违法违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未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亦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1监事雷林已去世,尚未完成空缺监事选举工作,故未于工商登记机关变更登记。
2监事李小辉已不在新余投控任职,尚未完成空缺监事选举工作,故未于工商登记机关变更登记。
3监事刘芳芽已不在新余投控任职,尚未完成空缺监事选举工作,故未于工商登记机关变更登记。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新余投控的上述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亦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新余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履行程序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新余投控作为新余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主体,为新余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筹集资金,并对建成资产进行运营管理,承担了新余市大部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任务,是新余市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的核心企业之一。
本次收购奇信股份能顺应新余市宏观经济战略规划,与新余市经济发展的资源需求相契合,是新余市拥抱粤港澳大湾区经济带,将新余市建成赣粤双向开放新高地这一宏观战略的微观体现。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计划根据新余投控与智大控股、叶秀冬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拟以协议转让方式收购上市公司67,477,5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9.99%。
除上述已公告的交易安排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有其他计划、协议或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2020年6月5日,新余投控召开董事会,审议并通过了本次交易方案;2020年6月20日,新余投控与智大控股、叶秀冬签署了《股份转让框架协议》;2020年6月29日,新余投控与智大控股、叶秀冬签署了《股份转让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2020年7月1日,新余投控召开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本次交易方案;2020年7月8日,奇信股份股东大会对本次交易涉及标的股份转让限制豁免事项审议通过;2020年7月25日,新余投控与智大控股、叶秀冬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放弃协议》。
四、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的外部批准本次股权转让实施前尚需取得的有关批准包括但不限于:(1)本次交易取得新余市国资委审批;(2)本次交易取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具的关于经营者集中审查不予进一步审查的决定;(3)本次交易取得深交所出具的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申请的合规性确认文件。
第四节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奇信股份的股份或其表决权。
2020年6月20日,新余投控与智大控股、叶秀冬签署了《股份转让框架协议》,2020年6月29日,新余投控与智大控股、叶秀冬签署了《股份转让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
2020年7月25日,新余投控与智大控股、叶秀冬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转让协议》,新余投控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以16.21元/股的价格,受让智大控股持有的上市公司56,677,5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5.19%)、受让叶秀冬持有的上市公司10,8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80%)(合计67,477,5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9.99%,以下合称“标的股份”)。
2020年7月25日,新余投控与智大控股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表决权放弃协议》,自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智大控股不可撤销、无条件的永久放弃本次股份转让后其仍直接持有的全部奇信股份31,749,049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4.11%)对应的表决权。
本次股权转让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奇信股份67,477,5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9.99%。
本次标的股份交割完成及本次表决权放弃后,新余投控将成为奇信股份控股股东,新余市国资委将成为奇信股份实际控制人,奇信股份将根据财务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被纳入新余投控的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二、《股份转让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2020年6月20日,新余投控与智大控股及叶秀冬签署了附有生效条件的《股份转让框架协议》,《股份转让框架协议》主要内容如下:甲方:新余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乙方:深圳市智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丙方:叶秀冬(一)本次交易1、乙方、丙方分别将其持有的奇信股份56,677,500股股份(占奇信股份总股本的25.19%)、10,800,000股股份(占奇信股份总股本的4.80%)及其所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包括与标的股份有关的中国法律和奇信股份章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当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益)依法转让给甲方。
2、各方同意,综合考虑奇信股份二级市场公开交易价格、每股净资产及可比公司股票交易价格等因素,本次转让的价格为16.21元/股,据此,甲方本次交易应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拾亿零玖仟叁佰捌拾壹万零贰佰柒拾伍元整(¥1,093,810,275)。
其中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玖亿壹仟捌佰柒拾肆万贰仟贰佰柒拾伍元整(¥918,742,275),甲方应向丙方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壹亿柒仟伍佰零陆万捌仟元整(¥175,068,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