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深入开展贯彻执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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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防〔2018〕195号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防〔2018〕195号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防〔2018〕195号各市县财政局、洋浦财政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地方消防经费保障管理,根据财政部《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财防〔2016〕336号),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对《海南省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琼财行〔2012〕2567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2018年2月14日海南省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健全我省地方消防经费的管理、保障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消防经费,是指全省各级政府安排用于武警消防部队及其管理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履行《消防法》赋予的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维稳处突等职能的相关经费,包括消防业务经费和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经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

具体开支项目和范围见《海南省地方消防经费项目及开支范围》(附件1)。

本条第一款所称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是指经各级政府批准聘用的消防战斗员和消防文员。

第三条各级财政应当将同级武警消防部队作为部门预算单位,并将地方消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四条武警消防部队的其他经费仍按原供应渠道保障和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章消防业务经费第五条消防业务经费按照支出性质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本条第一款所称基本支出,是指武警消防部队及其管理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履行职能所需的经常性、消耗性支出,包括直接用于消防业务的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专用材料费、专用燃料费、其他业务费等。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直各部门、各单位: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海南省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海南省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和精简会议的有关精神,加强省级会议费管理,进一步控制和精简会议,节约会议费开支,加强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管财[2006]4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严格的会议审批制度,切实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

应当充分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召开会议。

第三条会议分类一类会议:省党代会、省人代会、省政协全委会。

二类会议:省委、省政府召开,或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要求各市县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省人大、省政协召开的要求各市县人大、政协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各民主党派和群众团体代表大会。

三类会议:一、二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会议。

第四条会议天数一类会议会期按有关规定确定。

二类会议会期一般不得超过3天,三类会议会期一般不得超过2天。

第五条会议人数一类会议与会人数及工作人员比例按有关规定核定。

二类会议与会人员控制在省委省政府批准的人数以内,工作人员控制在与会人数的15%以内。

三类会议与会人员一般不得超过100人,工作人员控制在与会人数的15%以内。

第六条会议地点单位召开会议应尽量使用单位内部的宾馆、招待所、会议室和车辆,内部宾馆、招待所不具备承接条件的,应到定点饭店召开,不得租用高级宾馆、饭店召开会议,也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严禁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发文字号】琼府〔1999〕51号【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公布日期】1999.07.28【实施日期】1999.07.2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琼府〔1999〕51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1999年6月28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八日海南省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解决农村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印发的《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财政扶贫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安排用于经济不发达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以及贫困地区(以下简称“老、少、边、穷”地区)改变落后面貌,解决贫困人口温饱,加快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

包括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扶贫贷款贴息支出和各级财政安排的其他扶贫资金。

第三条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设置专户管理。

财政扶贫专项资金全部实行无偿使用。

第四条财政扶贫专项资金使用的地域范围:国家和本省确定的贫困市、县(贫困乡、镇)、革命老区和民族地区,以及非贫困市、县的贫困乡、镇(贫困村)。

第五条财政扶贫专项资金使用的项目范围:(一)改善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种养业和利用当地资源发展多种经营;(二)帮助“老、少、边、穷”地区发展各项社会事业,特别是发展文化、教育、卫生事业以及农民技术培训等;(三)修建县、乡村道路(不含省道、国道)、桥梁及为扶贫开发项目配套的道路。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3.16•【字号】琼府办〔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21〕8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3月16日海南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海南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并参照《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各级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托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公司);(二)本款第一项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公司);(三)本款第一、二项所列企业(公司)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子公司)。

本办法所称子企业,是指前款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所属各级独资、全资、控股以及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

海南省财政厅、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印发《海南省会计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条件》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印发《海南省会计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条件》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印发《海南省会计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条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公布日期】2023.09.08•【字号】琼财会〔2023〕853号•【施行日期】2023.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海南省财政厅、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印发《海南省会计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条件》的通知各市县财政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海南工作实际,我们对《海南省正高级会计师评审办法(试行)》(琼财会〔2019〕353号)《海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琼财会〔2019〕1109号)进行了修订,制定《海南省会计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条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2023年9月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制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促进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和会计事业发展,适应海南全面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需要,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号)、《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办发〔2020〕4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职称评价条件(以下简称《评价条件》)。

第二条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称分为副高级和正高级两个级别,名称分别为高级会计师(副高级)和正高级会计师(正高级)。

第三条本《评价条件》适用于在海南省内从事会计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称评审。

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3年内可在原单位、兼职单位或创办企业按规定正常申报评审,其创业或兼职期间的会计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6.15•【字号】琼财综规〔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财政局、省级相关公益事业主管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海南省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管理,现将《海南省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2022年6月15日海南省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第三章组织实施管理第四章绩效管理第五章宣传公告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海南省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22〕43号)、《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规范转移支付管理意见的通知》(琼财预〔2021〕85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南省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社会公益事业资金),来源于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

第三条社会公益事业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及社会公益事业主管部门应加强社会公益事业资金与一般公共预算、地方留成彩票公益金的统筹衔接,避免资金重复安排。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第四条社会公益事业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对中国革命作出重大贡献、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财政较为困难的革命老区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社会公益事业发展。

第五条社会公益事业资金应坚持国家彩票公益属性和社会责任,用于社会事业发展的薄弱环节和领域,着力解决民生突出问题。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1.14•【字号】琼财防规〔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诉讼费用正文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财政局、洋浦财政局,各级人民法院: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积极推进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费退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19〕283号)、《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现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海南省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1月14日海南省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费退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19〕283号)、《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现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诉讼费,是指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向人民法院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等费用。

第三条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预算管理。

其中,应缴诉讼费70%缴入省级国库;30%划入省本级财政专户,作为各级人民法院按规定办理诉讼费退付和移送的备用金。

第四条人民法院诉讼费票据分为《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诉讼费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诉讼费专用缴款书》)和《海南省人民法院诉讼费退费书》(以下简称《诉讼费退费书》)。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审计厅关于开展海南省严肃财经纪律和“小金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审计厅关于开展海南省严肃财经纪律和“小金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审计厅关于开展海南省严肃财经纪律和“小金库”专项治理重点检查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琼财监[2014]1474号【发布部门】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审计厅【发布日期】2014.09.15【实施日期】2014.09.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审计厅关于开展海南省严肃财经纪律和“小金库”专项治理重点检查的通知(琼财监〔2014〕1474号)各有关省直部门、各市县:根据《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深入开展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肃财经纪律和“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琼财监〔2014〕1240号),结合9月2日国务院常委会议提出的完善预算管理、促进财政收支规范透明的有关意见,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将派出检查组,对有关省直部门和市县进行海南省严肃财经纪律和“小金库”专项治理重点检查,各被检部门和市县应在检查组进点检查前做好准备,提供相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积极配合检查组的工作。

各被检市县要向检查组汇报重点检查的开展情况;未纳入此次检查范围的市县,要按照琼财监〔2014〕1240号的有关要求,认真开展重点检查工作。

一、检查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门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印发<深入开展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肃财经纪律和“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财监〔2014〕19号)、《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深入开展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肃财经纪律和“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琼财监〔2014〕1240号),实施检查。

二、检查目的通过开展专项治理重点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各种财经违法违纪行为,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从源头上斩断不良作风的“资金链”,确保中央八项规定落到实处。

三、检查范围(一)预算收入管理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加强对预算收入管理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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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深入开展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肃财经纪律和“小金库”专项治理
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琼财监[2014]1240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审计厅
【发布日期】2014.08.15
【实施日期】2014.08.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深入开展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肃财经纪律和“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琼财监[2014]124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印发<深入开展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肃财经纪律和“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财监〔2014〕19号)要求,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海南省深入开展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肃财经纪律和“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海南省深入开展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肃财经纪律和“小金库”专项治理工
作方案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审计厅
2014年8月15日附件
海南省深入开展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
严肃财经纪律和“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严肃财经纪律和深入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是保障中央八项规定贯彻执行的重要举措。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做好这项工作,明确要求财政、审计部门加大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力度,强化专项检查,抓好“三公”经费、会议费等预算管理,进一步治理“小金库”,切实严肃财经纪律,真正从源头上斩断不良作风的“资金链”。

一年多来,我省在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肃财经纪律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出台了《海南省省委省政府二十条规定》、《海南省省委省政府关于公款报销接待费用的若干规定》等系列文件,取得了较好效果。

但必须看到,少数单位财经纪律意识淡薄、预算资产财务管理不到位、私设“小金库”等问题依然存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坚决予以纠正和防范。

为确保我省严肃财经纪律和“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全面开展和有效实施,根据《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印发<深入开展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肃财经纪律和“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财监〔2014〕19号),制定如下方案。

一、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省财政厅、省审计厅成立严肃财经纪律和“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全省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相关处室为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

组长:刘平治(省财政厅厅长)
陈如军(省审计厅厅长)
副组长:方光荣(省财政厅副厅长兼省财政监察特派员办公室主任)
邓伟强(省审计厅副厅长)
郝传萍(省财政国库支付局局长)
成员:周小龙、李映红、甘飞、陈华、吴晓波、桑进、姚志伟、吴光伟、刘明祥
二、工作目标和指导原则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治理,坚决纠正和查处各种财经违法违纪行为,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从源头上斩断不良作风的“资金链”,确保中央八项规定落到实处。

(二)指导原则
一是分级负责,分口把关。

实行省县分级负责、各有关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分口把关的工作机制,落实专项治理工作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是突出重点,统筹兼顾。

专项治理工作要围绕预算、资产、财务、政府采购、会计工作的关键节点和薄弱环节,结合各市县、省直各部门的实际情况,有的放矢,突出重点。

同时,要与财政、审计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形成整体合力。

三是严格执法,标本兼治。

坚持依法依规办事,坚决查处和纠正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不断深化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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