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选表彰劳动模范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评选襄樊市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和劳动模范标兵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评选襄樊市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和劳动模范标兵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字号】襄樊政办发[2003]9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其他规定正文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评选襄樊市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和劳动模范标兵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0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2003年是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推动我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全面发展的一年。
为弘扬劳模精神,展现劳模风采,充分发挥和调动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实现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目标,市政府决定评选表彰100名襄樊市劳动模范、100名襄樊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享受市级劳模待遇)和60名襄樊市劳动模范标兵。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劳动模范和“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评选范围为全市各行各业的干部职工,包括乡镇企业、民营企业的职工,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方职工及驻樊武警部队的官兵等。
劳动模范标兵的评先范围为已获得并保持市级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人员。
二、评选条件(一)襄樊市劳动模范评先条件: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1、在改革开放、促进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工作中,开拓创新,取得显著成绩的;2、在发展企业生产,改善经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3、在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中取得显著成绩的;4、在发明创造、技术改造、技术协作、技术扶贫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5、在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产品质量、服务质量,降低消耗以及增产节约、增收节支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6、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7、在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扭亏增盈及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8、在保持社会稳定、维护社会治安、抢险救灾等方面,为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9、在勤政廉政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10、在其它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推荐评选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推荐评选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2006.01.04•【文号】总工办发[2006]4号•【施行日期】2006.01.04•【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推荐评选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的通知(总工办发[200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团结动员广大职工为实现“十一五”规划的目标任务建功立业,中华全国总工会决定, 2006年“五一”前夕,表彰一批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职工,分别向他们颁发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和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现将推荐评选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荐评选条件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奖章获得者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1、在深化企业改革,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安全生产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2、在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完成重大科研项目,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中做出突出贡献的;3、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勤奋学习,努力工作,甘于奉献,勇于创新,取得优异成绩,做出突出贡献的;4、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5、在保卫国家安全,保护人民利益,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6、在控制人口,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推动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7、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民政部、人事部关于做好全国民政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人事部关于做好全国民政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3.04.09•【文号】民人函[1993]114号•【施行日期】1993.04.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其他规定正文民政部、人事部关于做好全国民政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民人函[1993]114号1993年4月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劳动人事)厅(局):为进一步贯彻党的十四大精神,调动广大民政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弘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无私奉献精神,促进民政事业的发展,充分发挥民政部门的稳定机制作用,民政部、人事部决定,在第十次全国民政工作会议上,表彰一批全国民政系统近年来涌现出的先进模范人物。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和名额评选范围:全国民政系统(含企、事业单位)的职工。
推荐名额:全国民政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200名。
对评选出的工人授予劳动模范称号,对评选出的干部授予先进工作者称号。
推荐名额分配表附后。
二、评选条件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模范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热爱民政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刻苦钻研、埋头苦干,艰苦创业,无私奉献,工作成效显著;大胆改革,勇于创新,在开拓本地区、本单位民政工作的新局面中有突出贡献;关心集体,团结同志,廉洁奉公,作风正派。
其他方面事迹突出者。
三、评选方法和要求全国民政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评选,采取自下而上的办法产生。
由基层单位评选推荐,逐级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劳动人事)厅(局)本着“优中选优”的原则,统一组织评选审核,最后按分配的推荐名额,报全国民政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评选工作重点放在基层,注重评选第一线的工作人员。
呈报的事迹材料要实事求是,内容充实,重点突出。
国务院关于召开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的通知-国发[1994]28号
![国务院关于召开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的通知-国发[1994]28号](https://img.taocdn.com/s3/m/4389e42e11661ed9ad51f01dc281e53a580251ee.png)
国务院关于召开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召开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的通知(国发[1994]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调动全国人民改革开放和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更好地完成党的十四大提出的各项任务,国务院决定,1995年“五一”国际劳动节前夕召开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表彰全国各行各业、各条战线在改革和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表彰范围这次大会拟表彰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3000名。
表彰范围是:1989年以来,在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工农业生产和各项社会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人、农民、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
二、组织领导国务院成立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筹备委员会(以下简称筹委会)。
筹委会受国务院委托负责审批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并领导表彰大会的筹备工作。
国务委员、国务院秘书长罗干担任筹委会主任,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张丁华,人事部部长宋德福,劳动部部长李伯勇,国家经贸委主任王忠禹,国家教委主任朱开轩,国家科委副主任朱丽兰,农业部部长刘江,中共中央办公厅副主任胡光宝,国务院副秘书长李树文担任副主任,国务院有关部门及中宣部、团中央、全国妇联、北京市的负责同志担任委员。
筹委会下设办公室,国务院副秘书长李树文兼任办公室主任,并设副主任若干人。
筹委会办公室设在全国总工会。
三、工作要求评选、表彰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是我国各族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08•【字号】闽政文[2013]39号•【施行日期】2013.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闽政文[2013]3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2008年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以来,全省人民积极践行福建精神,围绕打好“五大战役”、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解放思想,改革开放,凝聚力量,攻坚克难,为推动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作出重要贡献,各行各业、各条战线涌现出一批先进模范人物。
为表彰先进,弘扬劳模精神,进一步激励全省人民的劳动热情和创造活力,更好地为开创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新局面,提前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新贡献,省政府决定在今年“五一”国际劳动节前夕表彰一批全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现就做好评选表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表彰范围及奖励办法2008年以来,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工人、农民、科教人员、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为推动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贡献力量的社会各届人士。
推荐参评福建省劳动模范的人选,应有一定的荣誉基础,原则上从设区市级劳动模范中推荐产生。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表彰的企业职工、农民等其他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分别授予“福建省劳动模范”、“福建省先进工作者”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并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评选条件省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践行福建精神,爱岗敬业、争创一流,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淡泊名利、甘于奉献,勤奋劳动、诚实劳动、创新劳动,为推动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建设更加优美更加和谐更加幸福的福建作出了突出贡献,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一)在依靠科技进步和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经济结构调整,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保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二)在发展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业收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三)在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广大人民群众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四)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增强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实施文化强省战略,推动文化产业发展,提高文化软实力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五)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良好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六)在深化闽台合作、扩大对外交流、密切海外乡亲往来方面,在提升国际竞争力,推动经济国际化和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七)在产业发展升级和重点工程建设、城镇化建设、重大科研项目和抗击重特大自然灾害以及促进跨越发展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八)在节能减排、水土保持,促进可持续发展,加快发展绿色经济、循环经济和低碳产业,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九)在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和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十)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评选推荐潍坊市劳动模范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评选推荐潍坊市劳动模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18•【字号】潍政办字[2013]15号•【施行日期】2013.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评选推荐潍坊市劳动模范的通知(潍政办字[2013]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弘扬先进模范人物的优秀品质和崇高精神,在全社会大力倡导勤奋劳动、诚实劳动、创新劳动的良好风尚,推动全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市政府研究决定,2013年“五一”国际劳动节前夕命名表彰市级劳动模范。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和条件评选推荐的范围是,2010年以来,在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人、农民、科教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企业管理人员、机关人员、农民工及其他社会各阶层人员。
评选的基本条件是,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立足岗位,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勇于奉献,在建设现代化经济文化强市中取得突出成绩,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一)在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二)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建设创新型企业和创新型城市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三)在勤劳创业、实业致富、推动实体经济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四)在重点工程建设或重大科研项目研制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五)在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六)在推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七)在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八)在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九)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十)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评选表彰开封市劳动模范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评选表彰开封市劳动模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开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12•【字号】汴政[2012]116号•【施行日期】2012.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其他规定正文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评选表彰开封市劳动模范的通知(汴政[2012]11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2009年开封市劳动模范表彰大会以来,我市广大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各行各业的劳动者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高度的主人翁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积极投身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和谐社会建设,团结奋斗,开拓进取,为我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巨大贡献。
为弘扬先进,激励斗志,进一步调动全市人民投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实现新崛起、新跨跃,市政府决定在2013年“五一”国际劳动节前夕召开开封市劳动模范表彰大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表彰范围2009年以来在我市工业、农业、交通、财贸、建设、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公安等各行各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及其他劳动者。
市劳动模范候选人一般从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和县区级劳动模范中推荐。
已经获得开封市劳动模范称号,如无新的突出贡献,一般不再推荐和评选;各县区、市直各局委党、政正职及其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参加评选。
二、评选条件开封市劳动模范必须是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坚持党的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本职岗位上勇于开拓创新,在改革开放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受到群众公认,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1.在深化企业改革,推动科技创新、技术进步、增产降耗、节能减排,促进经济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2.在农业、林业、水利等领域的生产建设中,为发展农村经济做出突出贡献的;3.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勤奋学习,开拓进取,勇于创新,取得优异成绩,创造先进水平,做出突出贡献的;4.在构建和谐社会中,为推进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计划生育等各项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5.在维护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防止重大事故,抗击冰冻雪灾,抗震救灾,保卫国家安全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6.在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重大科研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7.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
关于评选劳动模范的通知

关于开展*****劳动模范评选的通知**********:近年来,**********事业发展迅速,广大干部职工艰苦奋斗,开拓创新,锐意进取,默默奉献,为推动**********事业稳健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为了弘扬劳模精神,树立**********人敢于担当、奋发有为的精神代表,*****决定开展**********劳动模范评选活动。
现将评选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弘扬爱岗敬业、争创一流、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淡泊名利、甘于奉献的伟大的劳模精神,以榜样的力量鼓舞更多的**********人力争上游,营造想事、干事、成事的工作氛围,推动**********又好又快科学发展。
二、组织机构成立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一)评审委员会(二)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三、评选范围**********公司各岗位员工。
四、评选条件**********劳动模范须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推动*******事业发展过程中取得显著成绩,在德、能、勤、绩方面达到**********参选条件标准,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一)专业技术过硬,在省部级及以上专业技术比武中取得名次的;(二)爱岗敬业,追求卓越,对公司贡献突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的;(三)敢于创新,在节能增效方面成绩突出,取得省部级及以上权威部门认定或获得表彰的;(四)刻苦钻研技术,专业技术论文获省部级及以上褒奖的;(五)在重大活动保障中表现突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的;(六)在应急救援中表现突出,为公司挽回重大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和较大社会影响的。
五、评选办法(一)**********是集团公司表彰各类先进的最高荣誉,评选工作每**********年开展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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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表彰劳动模范的通知
各部门、区队:
根据公司《关于评选表彰神东电力公司第三届劳动模范的通知》(神华电办字〔2011〕192号)文件要求,为表彰在各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模范人物,弘扬新时期劳动模范的奉献精神、创造精神和拼搏精神,进一步调动广大职工立足岗位、建功立业的积极性,推动煤矿事业全面快速健康发展,经矿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在全矿范围内评选表彰一批劳动模范。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争先创优活动为契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全面发展的要求,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面向技术骨干和创新型人才,严格标准,严守程序,严保质量,做好推荐评选工作。
通过评选表彰,大力弘扬劳模精神,激励和鼓舞广大职工为建设以资源综合利用为特征的国际一流企业做出更大贡献。
二、评选表彰范围和名额
评选范围:神东电力公司正式在册职工(已评为公司劳动模范的原则上不再参加评选)。
评选名额:矿内表彰2名,并确定1名劳动模范报神东电力公司参加评选。
三、评选年限
2008年—2010年
四、劳动模范评选条件
(一)评选推荐劳动模范的必备条件:
1.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实践科学发展观,政治素质高,思想作风过硬,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职业道德,和强烈的主人翁责任感。
2.服从组织,遵纪守法,模范执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坚持原则,勇于同不良倾向做斗争。
3.努力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劳动技能,本职工作成绩显著,能够得到职工的公认。
4.诚实、正直、爱岗、敬业、关心集体,克己奉公,团结同志,顾全大局,有良好的奉献精神和协作精神。
5.近三年内,安全生产无事故,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无违纪违规现象。
(二)评选劳动模范的特殊条件:
1.近三年内两次被评为公司级各类先进,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较高的声誉。
2.近三年内两次被评为公司优秀管理干部,并能带领所在单位(部门)连续三年圆满完成公司下达的各项生产、经营、基建任务,工作成绩突出,经济效益连续大幅增长。
3.近三年内获得过一次集团公司或省部级先进(优秀奖)称号,工作成绩优异,得到职工普遍认可。
4.近三年内两次获得公司技能大赛前三名。
5.重大经济技术创新成果的主要组织实施者或主持人,为企业创收500万元以上。
6.在加快公司发展、深化企业改革、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
劳动模范的评选标准,除应具备全部5条必备条件外,还需具备特殊条件中的任意1条。
五、劳动模范的表彰奖励
矿内将给予每位劳模8000元的奖励。
六、工作要求
1.认真组织。
评选劳模是全公司职工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各部门、区队要高度重视,要把评选活动和争先创优活动结合起来,认真组织,严格按照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2.严格标准。
各部门、区队要认真执行推荐评选的标准、程序,坚持好中选优,严格把关。
要保证推荐评选人员的先进性、代表性和广泛性,真正把各个岗位上的优秀人才和杰出代表评选出来。
3.强化宣传。
要把推荐评选劳模的过程,作为宣传劳模先进事迹、弘扬劳模精神的过程。
各部门、区队要认真总结具有时代特色的劳模先进事迹材料,进行广泛的宣传,营造出宣传劳模、学习劳模、争当劳模的良好氛围。
4.要求各部门、区队于4月3日前将推荐结果(附单行材料、三年内获得荣誉证书复印件和劳模登记表)上报党群工作部。
附件:黄玉川煤矿劳动模范登记表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