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学品目录及管理文件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2020(国务院令第445号)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国务院令第445号)
第一类
1.1-苯基-2-丙酮
2.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
3.胡椒醛
4.黄樟素
5.黄樟油
6.异黄樟素
7.N-乙酰邻氨基苯酸
8.邻氨基苯甲酸
9.麦角酸*
10.麦角胺*
11.麦角新碱*
12.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
第二类
1.苯乙酸
2.醋酸酐
3.三氯甲烷
4.乙醚
5.哌啶
第三类
1.甲苯
2.丙酮
3.甲基乙基酮
4.高锰酸钾
5.硫酸
6.盐酸
说明:
一、第一类、第二类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也纳入管制。
二、带有*标记的品种为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
2023版易制毒化学品目录目录册

2023版易制毒化学品目录目录册目录
1. 前言
2. 2023版易制毒化学品目录
- 第一部分:易制毒化学品清单
- 第二部分:易制毒化学品的定义和特性
3. 附录
- 附表1:易制毒化学品结构式示例
- 附表2:相关法律法规及参考文献
1. 前言
本文档是根据2023年最新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易制毒化学品目录目录册。
该目录旨在控制和管理易制毒化学品,以确保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
2. 2023版易制毒化学品目录
本部分将列出2023版易制毒化学品目录的内容。
目录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易制毒化学品清单,第二部分为易制毒化学品的定义和特性。
第一部分:易制毒化学品清单
该清单将列举出被列入易制毒化学品范畴的化学品的具体名称和分类。
对于绝大多数易制毒化学品,还将提供其结构式示例,以便对其进行准确鉴定。
第二部分:易制毒化学品的定义和特性
本部分将对易制毒化学品进行定义和解释,并介绍它们的特性和用途。
这将有助于了解易制毒化学品的危害性和潜在风险,以及它们可能被滥用的可能性。
3. 附录
附录部分将提供一些额外的信息,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易制毒化学品目录目录册。
附表1:易制毒化学品结构式示例
该附表将提供易制毒化学品的结构式示例,并解释如何从结构式中识别和确认化学品。
附表2:相关法律法规及参考文献
该附表将列出与易制毒化学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提供一些参考文献以供进一步研究。
以上是《2023版易制毒化学品目录目录册》的简要内容介绍。
该目录对于易制毒化学品的控制和管理至关重要,希望本文档能为相关部门和个人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和指导。
西北大学易制毒化学品领用管理办法附目录)doc

易制毒化学品领用管理办法易制毒化学品是国家列入备案管理的一类化学品,其生产、销售、购买、运输、使用均需在指定的公安系统管理部门办理备案证、运输证。
按照上级部门管理要求,涉及我校现存易制毒化学试剂品种领用管理规定如下:1.使用易制毒化学品试剂的单位必须严格按需要量领用,严禁个人私带、私存,更不得转借、变卖他人,保证用于合法用途,在任何情况下不用于制造毒品。
并依照要求签立保证书。
2.教学实验室、科研课题组依据需量,由院系开具证明,注明品名、领用量,办理领用手续的专职实验或科研教职人员姓名。
3.指定领用人持院系证明、教学或科研经费本(卡)在设备处库房填写领用单据并据实签名,由库房管理人员核实数量并核减经费金额后,发放实物。
4.所列目录中醋酸酐、三氯甲烷、乙醚、甲苯、丙酮一次领用量在20瓶以上者,硫酸、盐酸一次领用量在8瓶以上者,须提前7-10天提出申请证明,否则不能保证用量。
5.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附:1.易制毒化学品目录2.学校库房可领品目3.易制毒化学品领用证明附1易制毒化学品目录第一类(在省厅、市局办理备案证、运输证)11-苯基-2-丙酮2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3胡椒醛4黄樟素5黄樟油6异黄樟素7N-乙酰邻氨基苯甲酸8邻氨基苯甲酸9麦角酸10麦角胺11麦角新碱12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第二类(在公安碑林分局缉毒大队办理购买备案证,运输证在市局缉毒支队办理)1 苯乙酸2 醋酸酐3 三氯甲烷(氯仿)4 乙醚5 哌啶(六氢吡啶)第三类(在公安碑林分局缉毒大队办理购买备案证及运输证)1 甲苯2 丙酮3 甲基乙基酮4 高锰酸钾5 硫酸6 盐酸说明:第一类、第二类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也纳入管制。
另据了解发烟硫酸、氯磺酸也补列入管制目录。
学校库房可领品目1、硫酸2、盐酸3、高锰酸钾4、甲基乙基酮(2-丁酮)5、丙酮6、甲苯7、哌啶(六氢吡啶)8、乙醚9、醋酸酐10、三氯甲烷(氯仿)。
易制毒化学品名录(2024)

易制毒化学品名录(2024)
说明:
一、第一类、第二类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也纳入管制。
二、带有“*”标记的品种为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
三、带有“☆”标记的品种为危险化学品。
四、本目录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653号修改)、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以及 公安部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告》(2008年7月8日)、 公安部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管制邻氯苯基环戊酮的公告》(2012年8月29日)、 公安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将1-苯基-2-溴-1-丙酮和3-氧-2-苯基丁腈增列为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公告》(2014年5月12日)、 公安部商务部卫生计生委海关总署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将4-苯胺基-N-苯乙基哌啶、N-苯乙基-4-哌啶酮、N-甲基-1-苯基-1-氯-2-丙胺、溴素、1-苯基-1-丙酮5种物质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公告》(2017年12月22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将α-苯乙酰乙酸甲酯等6种物质列入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目录的函》(2021年5月28日)、公安部等6部委关于将4-(N-苯基氨基)哌啶等7种物质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公告(2024年8月2日)整理。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名录

附件:
国际核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第一类
1.1-苯基-2-丙酮
2.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
3.胡椒醛
4.黄樟素
5.黄樟油
6.异黄樟素
7.N-乙酰邻氨基苯酸
8.邻氨基苯甲酸
9.麦角酸*
10.麦角胺*
11.麦角新碱*
12.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
第二类
1.苯乙酸
2.醋酸酐
3.三氯甲烷
4.乙醚
5.哌啶
第三类
1.甲苯
2.丙酮
3.甲基乙基酮
4.高锰酸钾
5.硫酸
6.盐酸
说明:
一、第一类、第二类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也纳入管制。
二、带有*标记的品种为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
易制爆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剧毒品和精麻类药品等管制品目录

易制爆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剧毒品和精麻类药品等管制品目录附录2:易制毒化学品名录(2015年版)第一类1、1-苯基-2-丙酮(苯丙酮)2、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3、胡椒醛4、黄樟素(4-烯丙基-1,2-亚甲二氧基苯)5、黄樟油6、异黄樟素(4-丙烯基-1,2-亚甲二氧基苯)7、N-乙酰邻氨基苯酸(N-乙酰邻氨基苯甲酸、2-乙酰氨基苯甲酸)8、邻氨基苯甲酸9、麦角新碱10、麦角胺11、麦角酸12、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第二类1、苯乙酸2、醋酸酐(乙酸酐)3、三氯甲烷4、乙醚5、哌啶第三类1、甲苯2、丙酮3、甲基乙基酮4、高锰酸钾5、硫酸6、盐酸注:一、第一类、第二类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也纳入管制。
二、带有*标记的品种为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
三、第一类为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三类是指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附录3: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附录4 剧毒化学品目录(2015版)剧毒化学品的定义和判定界限定义:具有剧烈急性毒性危害的化学品,包括人工合成的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和天然毒素,还包括具有急性毒性易造成公共安全危害的化学品。
剧烈急性毒性判定界限:急性毒性类别1,即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大鼠实验,经口LD50≤5mg/kg,经皮LD50≤50mg/kg,吸入(4h)LC50≤100ml/m3(气体)或0.5mg/L(蒸气)或0.05mg/L(尘、雾)。
经皮LD50的实验数据,也可使用兔实验数据。
2023版易制毒化学品目录目录

2023版易制毒化学品目录目录
本文档旨在提供2023年版易制毒化学品目录的详细目录,以
便广大读者了解该目录的组织结构和内容。
以下是目录的简要概述:
1. 引言
1.1 背景
1.2 目的
1.3 适用范围
1.4 定义
2. 2023版易制毒化学品目录
2.1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
2.1.1 氨水
2.1.2 硫酸
...
2.2 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
2.2.1 盐酸麻黄碱
2.2.2 苯甲酸
...
2.3 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
2.3.1 氢氧化钠
2.3.2 碳酸氢钠
...
3. 附录
3.1 目录更新历史记录
3.2 目录维护责任部门联系方式
该目录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进行组织,分为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
每个类别下列出了具体的易制毒化学品,其中包括了化学品的名称并附带简要说明。
目录还包含了引言部分,其中解释了该目录的背景、目的和适用范围。
附录部分中提供了目录的更新历史记录,方便读者了解目录的修订情况。
同时,也提供了目录维护的责任部门的联系方式,以便读者在需要时能够与相关部门沟通。
请注意,该文档中的内容仅为目录的目录,不包含具体的化学品清单及其相关信息。
读者如果需要查阅具体内容,请参考目录的详细版本。
以上为《2023版易制毒化学品目录目录》的简要概述,欲了解更多详细信息,请参考完整版本的目录。
易制毒化学品清单表(2023年版)

易制毒化学品清单表(2023年版)易制毒化学品清单表 (2023年版)
本文档列出了在2023年被明确认定为易制毒化学品的一些物质和化合物。
这些化学品具有制造毒品的潜在风险和危害,因此需要特别注意其生产、贮存和运输。
以下是2023年易制毒化学品清单表的详细内容:
1. 乙酰亚胺(Acetamide)
2. 氨基甲酸酯(Aminomethyl propanol)
3. 苯丙胺(Amphetamine)
4. 羟亚胺(Hydroxylamine)
5. 丙酮氨(Acetone cyanohydrin)
6. 苯乙醇(Phenethyl alcohol)
7. 氰化钠(Sodium cyanide)
8. 磺酸酯(Sulfamic acid)
9. 氯化苯基丙酮(Benzylchloromethylketone)
10. 甲基丙烯酸(Methacrylic acid)
清单表中的化学品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研究得出的结果,旨在促进对易制毒化学品的认识和管理。
在进行相关活动时,请严
格遵守相关法规和安全规范,确保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此清单表仅供参考,可能不包含所有的易制毒化学品。
随着科
学的发展和技术的改进,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能会被识别并被纳入
清单表中。
因此,建议及时了解最新的法规变更和相关信息。
请将这份易制毒化学品清单表作为规范和指导,以确保对这些
化学品的正确管理和控制。
> 注意:本文档仅供参考,具体操作应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
定进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四、仓储企业在开展附件一中一类易制毒化学品仓储业务时,对生产经营企业,应查验其是否具备公安机关出具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对使用单位,应查验其是否具备公安机关出具的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
如委托单位未能提供生产经营备案证明或购用证明,各仓储企业不得承储。
五、运输企业(包括个体运输户)在承运附件一中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应要求委托运输单位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生产、经营单位)或购用证明(使用单位)。
不能提上述证明的,运输企业( 包括个体运输户)不得承运。
六、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在每年4 月底以前将上一年度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品种、数量、流向等)向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报告。
各单位要加强自律和防范意识,发现可疑交易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要加强安全防护工作,注意防火、防爆、防盗。
七、各级公安、经贸、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生产、经营、承储、运输和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单位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上述规定非法生产、经营、承储、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和使用单位购买易制毒化学品后擅自出售、转让的,由公安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违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麻黄素类产品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一、易制毒化学品分类目录二、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三、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附件一:易制毒化学品分类目录一类1、麻黄素2、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3、1-苯基-2-丙酮4、苯乙酸5、胡椒醛6、黄樟脑7、异黄樟脑8、醋酸酐二类9、三氛甲烷10、甲苯11、乙醚12、丙酮13、甲基乙基酮14、邻氨基苯甲酸15、N-乙酰邻氨基苯酸16、麦角酸17、麦角胺18、麦角新碱19、吸啶20、高锰酸钾附件二: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编号:生产经营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种年生产能力或经营数量年计划产量主要销售方向公安机关公章年月日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注:该表一式二份,公安部门存档一份,生产经营单位持有一份。
附件三: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编号:销售单位名称购用单位名称购用易制毒化学品名称购买数量用途经办人签字公安局印章负责人签字年月日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注:1、该表一式三份,存档一份,报省公安禁毒部门一份,购用单位持有一份。
2、购用必须使用原件,复印无效。
3、购用证明有效期30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已经2005年8月17日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由本条例附表列示。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调整分类或者增加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品种的,应当向国务院公安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第四条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
第五条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外,属于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遵守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对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有关规定。
禁止走私或者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转让、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禁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
但是,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除外。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单位内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第六条国家鼓励向公安机关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
对举报属实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管理第七条申请生产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一)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生产企业;(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三)有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安全生产和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还应当在仓储场所等重点区域设置电视监控设施以及与公安机关联网的报警装置。
第八条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对符合规定的,发给生产许可证,或者在企业已经取得的有关生产许可证件上标注;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和专家评审。
第九条申请经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经营:(一)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经营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场所,需要储存、保管易制毒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仓储设施;(三)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销售网络;(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申请经营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经营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对符合规定的,发给经营许可证,或者在企业已经取得的有关经营许可证件上标注;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一条取得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已经履行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手续的生产企业,可以经销自产的易制毒化学品。
但是,在厂外设立销售网点经销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经营许可。
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单方制剂,由麻醉药品定点经营企业经销,且不得零售。
第十二条取得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凭生产、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不得进行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吊销决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被吊销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前两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第三章购买管理第十四条申请购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经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购买许可证:(一)经营企业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二)其他组织提交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
第十五条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件进行审查。
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购买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六条持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买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无须申请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个人不得购买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
第十七条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个人自用购买少量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
第十八条经营单位销售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查验购买许可证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对委托代购的,还应当查验购买人持有的委托文书。
经营单位在查验无误、留存上述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后,方可出售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发现可疑情况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的品种、数量、日期、购买方等情况。
销售台账和证明材料复印件应当保存2年备查。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应当自销售之日起5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使用台账,并保存2年备查。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应当自销售之日起30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章运输管理第二十条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