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2020年就业扶贫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2020年就业扶贫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3.03•【字号】吉人社发〔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2020年就业扶贫实施方案》的通知吉人社发〔2020〕5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及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扶贫办:现将《吉林省2020年就业扶贫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给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2020年3月3日吉林省2020年就业扶贫实施方案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之年,也是脱贫攻坚决战收官之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部署要求,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对就业扶贫工作的不利影响,迎接国务院脱贫攻坚检查验收,确保全省脱贫攻坚和就业扶贫任务全面完成,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目标任务健全就业扶贫工作机制,完善就业扶贫基础工作,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推进就业扶贫载体建设,拓宽贫困劳动力就业渠道,实现精准施策、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促进贫困家庭稳就业、稳收入、稳脱贫。
2020年,全省贫困村6078名致富带头人要重新培训一次;有培训意愿的贫困劳动力至少接受1次职业技能培训或实用技术培训;有转移就业意愿贫因劳动力转移就业率达70%以上。
二、主要工作措施(一)完善“三个基础台账”1.建立完善贫困劳动力就业创业工作台账。
依托人社基层平台,对辖区内贫困劳动力就业创业、技能培训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全面掌握贫困劳动力底数和就业状况,建立完善贫困劳动力就业创业工作台账(附件1),4月底前,各地乡镇人社平台及县以上就业服务机构要全部建立台账,并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全省脱贫攻坚低保兜底“四个一批”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全省脱贫攻坚低保兜底“四个一批”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8.03.02•【字号】吉民发〔2018〕12 号•【施行日期】2018.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全省脱贫攻坚低保兜底“四个一批”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吉民发〔2018〕12 号各市(州)民政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管理办公室,各县(市、区)民政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全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扩大)会议暨脱贫攻坚视频会议”要求,进一步强化最低生活保障在脱贫攻坚中兜底保障作用,现将《全省脱贫攻坚低保兜底“四个一批”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抓好落实。
吉林省民政厅2018年3月2日全省脱贫攻坚低保兜底“四个一批”专项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全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扩大)会议暨脱贫攻坚视频会议”要求,进一步强化最低生活保障在脱贫攻坚中兜底保障作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的实施方案》以及省民政厅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贫困人口基本生活兜底保障工作的意见》的精神,省民政厅决定在全省开展脱贫攻坚低保兜底“四个一批”专项行动,即“无力脱贫”兜底一批、“支出核减”纳入一批、“重点保障”改善一批、“脱贫渐退”扶助一批。
具体方案如下:一、目标任务2018年至2020年,根据农村贫困人口的贫困程度和个体需求,实行精准施保、分类施保,通过落实低保政策实现兜底保障目标,切实保障农村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
二、基本原则(一)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规范对象认定条件、审核审批程序和动态管理,不漏保、不错保,农村低保覆盖面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充分发挥低保制度保障农村贫困人口基本生活的兜底作用。
(二)统筹安排,协调实施。
统筹抓好孤儿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孤儿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农村贫困人口不再纳入低保保障范围,既切实保障好孤儿、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又提高有限资金的使用效能。
吉林省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吉林省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吉林省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市(州)、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包括长白山开发区、长春新区)及省直相关部门(单位)脱贫攻坚责任的落实。
第三条本细则按照省负总责、市(州)县抓落实、乡村管理的脱贫攻坚工作机制,明确各级各部门职责任务,构建责任清晰、各负其责、合力攻坚的责任体系。
第二章省负总责第四条省委、省政府对全省脱贫攻坚工作负总责,确保责任制层层落实;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脱贫攻坚的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结合实际制定政策措施;根据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制定脱贫攻坚滚动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人向中央签署脱贫责任书,每年向中央报告扶贫脱贫进展情况。
第五条省委、省政府负责调整省级财政支出结构,建立与国家要求和省财力相适应的投入增长机制,明确省级脱贫攻坚投融资主体,确保扶贫投入力度与脱贫攻坚任务相适应;统筹协调使用扶贫协作、对口支援、定点扶贫等资源,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
第六条省委、省政府加强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项目实施管理的检查监督和审计,下放扶贫项目资金审批权限,推进扶贫目标、任务、资金、权责“四到县”。
推行扶贫资金公告公示制度,及时纠正和处理扶贫领域违纪违规问题。
第七条省委、省政府负责结合实际,推动落实国家扶贫成效考核、督查巡查等工作机制。
加强对贫困县的管理,严格落实贫困县考核机制、约束机制、退出机制;保证贫困县党政正职在脱贫攻坚期内稳定,对表现优秀、符合条件的能够就地提级,但不调离扶贫岗位,做到不脱贫不调整、不摘帽不调离。
第八条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全省脱贫攻坚的综合协调,组织开展市、县党委和政府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督查巡查、贫困退出和第三方评估等工作,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有关情况;根据年度目标任务,制定相关规划和计划。
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

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脱贫攻坚最低生活保障支持计划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吉民发[2016]19号【发布部门】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扶贫办【发布日期】2016【实施日期】20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脱贫攻坚最低生活保障支持计划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民发[2016]19号)一、工作目标完善农村低保政策,逐步提高农村低保标准。
到2017年,长春市、吉林市及所辖县(市)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扶贫标准;到2018年,全省各地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扶贫标准;并在2020年底前,保持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扶贫标准,将所有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纳入低保范围,使享受低保的困难群众收入水平不低于国家扶贫标准。
二、实施原则(一)坚持与扶贫标准相衔接。
按照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参照扶贫标准,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各地各年度低保标准,确保如期实现目标任务。
(二)坚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统筹考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需求、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调整农村低保标准,防止不切实际盲目提标,形成“福利依赖”现象。
(三)坚持依法合规。
严格按照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意见》的相关规定执行,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要求,规范低保标准的制定、调整和发布工作。
(四)坚持分类分步推进。
根据脱贫攻坚目标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划分为脱贫任务较重的贫困县、2017年率先脱贫的长春市和吉林市、其他市(州)、县(市)等三类,分年度有序推进,落实“两线合一”计划。
(五)坚持属地管理。
市(州)、县(市)两级政府承担推进脱贫攻坚“两线合一”的主体责任,在进度安排、资金保障以及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上,统一规划,统筹实施,抓好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0]35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0]35号](https://img.taocdn.com/s3/m/7d78f58cdc88d0d233d4b14e852458fb770b38fd.png)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0〕35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吉林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一、为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机制,建立市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及相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各市(州)人民政府对《吉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市(州)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
三、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委、省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规划》明确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确定各市(州)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报经省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市(州)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四、省政府与市(州)人民政府每年年初签订年度耕地保护目标管理责任书。
五、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年终考核的标准为:(一)市(州)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省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市(州)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省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市(州)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面积与质量。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2012年实现30万农村贫困人口脱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2012年实现30万农村贫困人口脱贫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林业管理【发文字号】吉政办发[2012]21号【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2.03.28【实施日期】2012.03.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2012年实现30万农村贫困人口脱贫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2〕2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省发展改革委制订的《吉林省2012年实现30万农村贫困人口脱贫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吉林省2012年实现30万农村贫困人口脱贫工作方案(省发展改革委)实现30万农村贫困人口脱贫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也是省委、省政府2012年重点推进的民生实事之一,为全面完成扶贫开发重点工作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解放思想、加快振兴、富民强省的总目标,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坚持“三化”统筹,坚持专项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相结合,实现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进一步瞄准扶贫对象,加大投入力度,更加注重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更加注重增强扶贫对象自我发展能力,更加注重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更加注重解决制约发展的突出问题,加快推动贫困地区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
二、目标任务按照《吉林省贯彻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 2020年)〉实施意见》(吉发 !2012"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深入落实中央、省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到2012年年底,新启动实施200个贫困村整村推进,整村推进建设的贫困村农民人均收入增长幅度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实现30万农村贫困人口脱贫(脱贫任务分解附后)。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消费扶贫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消费扶贫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7.19•【字号】吉政办发〔2019〕37号•【施行日期】2019.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消费扶贫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9〕37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消费扶贫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29号),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动员社会各界扩大贫困地区产品和服务消费1.引导帮扶我省的中央定点单位,驻吉中央企业、国有企业及全省各派出的包保帮扶单位,将消费扶贫纳入结对帮扶工作内容。
2.引导各民主党派、统战团体按规定到贫困地区开展活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贫困地区产品。
3.鼓励各级工会组织职工到贫困地区开展工会活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贫困地区产品。
4.鼓励省直机关局属食堂采购贫困地区农产品;引导干部职工参与消费扶贫,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贫困地区农产品;局属单位、委托监管企业如需临时用工,优先从贫困地区聘用。
5.鼓励国有企业及其职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贫困地区产品,优先从贫困地区聘用职工。
6.鼓励金融机构、大专院校、城市医疗及养老服务机构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贫困地区农产品直供食堂,优先从贫困地区聘用工勤人员,引导职工自发购买农产品和到贫困地区旅游。
7.鼓励有关部队特别是驻贫困地区部队积极参与消费扶贫。
8.将消费扶贫纳入东西部扶贫协作和省内扶贫协作框架。
贫困地区市县政府要主动与浙江省对口帮扶市县政府做好对接,建立长期稳定的农产品供销关系。
省内帮扶地区市县政府要组织引导本地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贸流通企业和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等与受帮扶地区建立产销协作关系,根据需求组织生产。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吉林省实现8万农村贫困人口脱贫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吉林省实现8万农村贫困人口脱贫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09•【字号】吉政办明电[2009]50号•【施行日期】2009.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吉林省实现8万农村贫困人口脱贫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9〕5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2009年吉林省实现8万农村贫困人口脱贫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9年4月9日2009年吉林省实现8万农村贫困人口脱贫工作方案为全面落实省政府“2009年实现8万农村贫困人口脱贫”目标任务,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牢固确立“大扶贫”的思想,实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以尽快稳定解决扶贫对象温饱并实现脱贫致富为首要任务,以提高农村贫困人口综合素质、增强自我发展能力为重点,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文化、生态协调发展,使贫困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工作目标到2009年底,再实现全省8万农村贫困人口脱贫。
其中,8个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脱贫4万人,其他县(市)脱贫4万人。
贫困人口脱贫标准为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达到1196元以上。
三、主要工作措施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将受到冲击,保持农民收入稳定增长的难度加大,实现全省8万农村贫困人口脱贫任务十分艰巨,必须高度重视,加大力度,采取综合措施,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一)调整完善扶贫开发规划。
各地要按照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扶贫开发工作任务、重点,落实对低收入人口全面实施扶贫政策的具体措施,努力促进贫困地区发展,实现贫困农民脱贫致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吉林省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市(州)、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包括长白山开发区、长春新区)及省直相关部门(单位)脱贫攻坚责任的落实。
第三条本细则按照省负总责、市(州)县抓落实、乡村管理的脱贫攻坚工作机制,明确各级各部门职责任务,构建责任清晰、各负其责、合力攻坚的责任体系。
第二章省负总责第四条省委、省政府对全省脱贫攻坚工作负总责,确保责任制层层落实;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脱贫攻坚的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结合实际制定政策措施;根据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制定脱贫攻坚滚动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人向中央签署脱贫责任书,每年向中央报告扶贫脱贫进展情况。
第五条省委、省政府负责调整省级财政支出结构,建立与国家要求和省财力相适应的投入增长机制,明确省级脱贫攻坚投融资主体,确保扶贫投入力度与脱贫攻坚任务相适应;统筹协调使用扶贫协作、对口支援、定点扶贫等资源,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
第六条省委、省政府加强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项目实施管理的检查监督和审计,下放扶贫项目资金审批权限,推进扶贫目标、任务、资金、权责“四到县”。
推行扶贫资金公告公示制度,及时纠正和处理扶贫领域违纪违规问题。
第七条省委、省政府负责结合实际,推动落实国家扶贫成效考核、督查巡查等工作机制。
加强对贫困县的管理,严格落实贫困县考核机制、约束机制、退出机制;保证贫困县党政正职在脱贫攻坚期内稳定,对表现优秀、符合条件的可以就地提级,但不调离扶贫岗位,做到不脱贫不调整、不摘帽不调离。
第八条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全省脱贫攻坚的综合协调,组织开展市、县党委和政府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督查巡查、贫困退出和第三方评估等工作,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有关情况;根据年度目标任务,制定相关规划和计划。
第九条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建设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大数据平台,建立部门信息互联共享机制,完善农村贫困统计监测体系,实现贫困人口动态管理。
第十条省直各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的任务分工方案》要求,结合工作职责落实脱贫攻坚责任。
制定配套政策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对行业部门承担的脱贫攻坚相关刚性指标负主体责任,确保各项配套政策落地。
各部门(单位)每年向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告扶贫脱贫任务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省纪委负责对脱贫攻坚进行监督执纪问责;省检察院负责对扶贫领域职务犯罪进行集中整治和预防;省委组织部负责指导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会同扶贫部门对各级各部门(单位)驻村包保帮扶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考核;省委宣传部负责宣传扶贫政策和先进典型;省审计厅负责跟踪审计扶贫政策、资金、项目等落实情况;省财政厅会同扶贫部门负责做好涉农资金整合、扶贫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三章市(州)县抓落实第十二条市(州)党委和政府负责协调域内跨县扶贫项目,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和管理、脱贫目标任务完成等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监督。
负责细化实化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制定本级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脱贫计划并组织实施,对贫困村退出进行全面查验把关。
市(州)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每年向省委、省政府签署脱贫责任书,同时向省委和省政府、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告扶贫脱贫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县级党委和政府承担脱贫攻坚主体责任,主要做好脱贫攻坚进度安排、项目落地、资金使用、人力调配、推进实施、帮扶措施落实、建档立卡信息统计等工作,负责对贫困人口退出全面查验把关。
县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脱贫攻坚第一责任人,每年向省委、省政府签署脱贫责任书,同时向省委和省政府、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告扶贫脱贫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县级党委和政府负责制定脱贫攻坚的具体实施规划和年度计划,优化配置各类资源要素,组织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建立扶贫资金投入增长机制、稳定脱贫长效机制、脱贫攻坚工作责任追究机制;配备与脱贫攻坚工作相适应的县级扶贫工作队伍。
第十五条县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指导乡(镇)、村组织开展贫困村、贫困人口建档立卡和退出工作,对贫困村、贫困人口精准识别和精准退出情况进行检查考核,保证识别和退出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十六条县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制定乡(镇)、村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指导意见并监督实施,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保证贫困退出的真实性、有效性。
第十七条县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指导乡(镇)、村加强政策宣传,充分调动贫困群众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脱贫攻坚政策措施落实到村到户到人。
第十八条县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坚持抓党建促脱贫攻坚,强化贫困村基层党组织建设,选优配强和稳定基层干部队伍,切实加大乡村干部特别是致富带头人培训力度。
在脱贫攻坚期内,保持脱贫攻坚任务较重的乡(镇)党政正职稳定。
第十九条县级政府应当建立扶贫项目库,对项目进行分类管理。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现“应统尽统”;放大专项债券,扩大融资规模;创新融资产品,鼓励多渠道融资。
健全资金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增强透明度;对扶贫资金管理监督负首要责任,强化常态跟踪监管。
第四章乡村管理第二十条乡(镇)、村负责承担脱贫攻坚具体责任,贯彻落实上级脱贫攻坚决策部署,按照相关规划和方案开展工作。
负责对贫困村、贫困户调查摸底,结合贫困村、贫困户需求,合理调配扶贫资源,完成贫困村、贫困户脱贫任务。
乡(镇)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脱贫攻坚第一责任人,每年向县级党委和政府签署脱贫责任书,并向县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扶贫脱贫进展情况。
第二十一条乡(镇)、村应当严格按照省市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安排扶贫资金,实施扶贫项目,确保资金和项目精准到村到户到人。
按规定向群众公示公开扶贫资金和项目有关情况,预防扶贫领域“微腐败”。
第二十二条乡(镇)、村应当组织实施精准识别、精准退出和扶贫对象动态管理等工作,做好贫困村、贫困户的识别认定和脱贫退出的初验、公示、上报等工作。
组织贫困村党组织成员、驻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员、村干部、帮扶联系人进村入户填写脱贫攻坚手册卡片等资料,及时更新补充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第二十三条乡(镇)、村应当制定本级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脱贫计划并组织实施;谋划贫困户参与度高的扶贫产业项目,增加贫困户收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确保贫困户“两不愁、三保障”指标达标。
第二十四条乡(镇)、村应当安排专人负责脱贫攻坚工作。
脱贫攻坚任务重的乡(镇)应当设立扶贫工作站,村应当安排扶贫信息员。
第二十五条乡(镇)、村应当协助驻村工作队开展包保帮扶工作,帮助解决驻村队员工作和生活等方面难题。
加强驻村工作队日常管理,配合做好对驻村第一书记及驻村工作队员考评工作。
搭建交流平台,推动驻村帮扶经验共享。
第二十六条乡(镇)、村应当组织乡村干部,与驻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员、结对帮扶责任人一起,进村入户宣传落实扶贫政策。
强化对贫困群众的教育引导,激发贫困群众内生动力,从思想上解决“等靠要”问题。
第五章合力攻坚第二十七条承担省内对口帮扶责任的有关市、县主要领导,应当认真研究帮扶工作,推动对口帮扶对象脱贫摘帽。
接受东西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的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必须亲力亲为,积极争取帮扶单位支持,推动建立精准对接机制,加强产业带动、劳务协作、人才交流等方面的合作。
第二十八条各级部门(单位)应当承担包保帮扶责任,组建驻村工作队,选派“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驻村扶贫;建立精准帮扶机制,制定帮扶规划和年度帮扶计划;紧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细化实化帮扶措施;督促政策落实和工作到位,做到扶真贫、真扶贫,不稳定脱贫不脱钩。
驻村工作队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做好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脱贫等各项工作。
第二十九条各级部门(单位)的党员干部应当承担结对帮扶贫困户的责任,树立为民情怀,深入调研,因户施策,配合乡(镇)、村做好贫困户脱贫规划,经常走访慰问,切实解决贫困户实际问题。
第三十条驻吉央企应当承担帮扶贫困村责任,开展帮村联户工作,实行一对一结对帮扶,发挥资源优势,实施产业扶贫、就业扶贫、公益捐赠等,帮助解决贫困村难题。
第三十一条组织优秀民企,面向贫困村开展结对帮扶,以村企共建等形式,实施产业扶贫、就业扶贫、公益扶贫、光彩项目,帮助贫困对象尽快脱贫。
第三十二条支持和鼓励军队和武警部队发挥组织严密、突击力强等优势,积极参与地方脱贫攻坚,有条件的应当承担定点帮扶任务。
第三十三条支持和鼓励各民主党派充分发挥在人才和智力扶贫上的优势和作用,做好脱贫攻坚民主监督工作。
第三十四条扶贫部门应当搭建社会扶贫信息平台,及时公开扶贫捐赠信息。
引导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认领扶贫任务,主动参与脱贫攻坚。
第六章考核奖惩第三十五条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市县两级扶贫开发成效考核负责,省委组织部、财经办、扶贫办、人社厅、审计厅等成员单位具体负责对市县实施考核。
对年度考核结果优秀的市县,在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上,给予奖励和倾斜。
第三十六条各级组织部门和扶贫部门负责对部门(单位)包保帮扶贫困村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部门(单位)绩效考评。
对业绩突出的驻村干部,在晋级晋职方面优先考虑。
对帮扶工作不重视、弄虚作假行为,严格落实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各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及各部门(单位),对脱贫攻坚责任落实到位、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和个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表彰,并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各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及各部门(单位),对在脱贫攻坚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帮扶主体和个人,予以大力宣传,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
第三十九条省委、省政府应当对工作落实不到位、工作成效较差或存在突出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市(州)、县(市、区)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提醒、诫勉谈话或组织调整,对分管负责人进行组织调整;对不负责任、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条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长春新区,各县(市、区)参照本细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确保脱贫攻坚责任落实到位。
第四十一条本细则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