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福利管理办法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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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单元职员福利治理系统

职员其他福利制度

一、福利委员会奖金学金方法

第一条本会为鼓舞在职职员及其子女接着求学,特订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适用的对象一律限在本公司服务满一年以上在职职员及其子女。本条所称的子女依民法的规定。

第三条申请人就政府立案的公私立学校为限,补习学校不予受理,凡品学兼优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检附就读学校签发学

期总成绩单一份申请,如是子女应连同户口誊本一份。

(一)大专组学期总平均分数80分以上,操行70分以上,

并不得有任何一学科成绩低于70分。

(二)高中组学期总平均分数80分以上,操行70分以上,

并不得有任何一学科成绩低于70分。

(三)初中组学期总平均分数85分以上,操行70以上,

并不得有任何一学科成绩低于65分。但大专组每学期

必修选修学分必须超过14学分以上,五年制专科学校

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比照高中组;四年级、五年级

比照大专组办理。

第四条申请期限每年分两次同意申请上学期奖学金,逾期概不受理。

(一)每一次自每年4月1起至4月15日。

(二)第二次自每年10月1日起至10月15日止。

第五条奖学金金额:

(一)大专组:每名每学期奖学金1800元。

(二)高中组:每名每学期奖学金1200元,但就读私立学校学生每学期限额5名。

(三)初中组:每名每学期奖学金600元。

第六条前条第二项高中组就读私立学校学生申请人超过5名限额时,其优先次序如下(一)总平均较高者优先。

(二)在职职员优先。

(三)—高年级优先。

第七条奖学金的审查应在申请期限截止后10天内审定,得奖人经本社审查决定后应公开公布,并通知得奖人7天内具领,

逾期视同自愿放弃。

第八条本方法经职工福利委员会审查通过,并报请主管官署核准后公布施行。福利委员会子教育奖助方法

第九条本会为鼓舞职员子女努力向学,特订定本方法。

第十条本方法所适用对象一律限于在本公司服务满三个月以上,已缴纳福利金在职职员,有子女在政府立案的学校就读者

为限。本条所称子女依民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申请人必须检附户口誊本,及其子女就读政府立案的公私立学校证明书一份申请,在学证明书应载明科系年级,

但补习学校不得申请。

第十二条申请期限每年分两次同意申请该学期子女教育奖助金,每人不得超过3名,逾期概不受理。

(一)第一次每年3月1日起至3月15日止。

(二)、第二次每年10月1日起至10月15日止。

第十三条子女教育奖助金申请限额:

(一)大专组每名每学期1000元,但就读公费学校者不予奖助。

(二)高中组每名每学期600元,但就读公费学校者不予奖助。

(三)初中组每名每学期300元。

(四)小学组每学期200元。

(五)五年制专科学校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比照高中组;四年级、五年级比照大专组办理。

(六)夫妇同为本公司职员均享有申请权利时应择定一人为申请人,不得兼领或重领。

第十四条各社于申请期限截止后立即详细调查并签具意见,送由福利社主任核发,并报请福利委员会备查,如有虚报冒领

款项者,除将其已领奖助金在申请人的薪津内如数扣回,

并停止享受子女教育奖助三年。

第十五条本方法经职工福利委员会审查通过并报请主管机构核准后公布施行。

二、公司职员子女教育补助金支给方法

第一条本方法是依据人事治理规则的有关规定订定的。

第二条凡本公司正式任用职员,有子女就学,并符合申领规定者得依照本方法申请补助。

第三条职员子女教育补助金每学期在注册后申请,按肄业学校等级依下列规定金额申领。

(一)肄业专科以上学校者每人每学期补助1700元整。

(二)肄业高级中学或同等学校者每人每学期补助700元整。

(三)肄业中学或同等学校者每人每学期补助500元整。

(四)肄业小学者每人每学期补助400元整。

(五)肄业稚嫩园者者每人每学期补助300元整。

(六)职员子女就读学校是以教育当局已立案者为限,已立案私立补习学校得比照办理。

(七)职专前三年比照高中标准发给。

(八)公费生或享有其他公费待遇者不予补助。

第四条本方法所称子女是指在本国境内取得户籍的婚生子女或有父(母)子(女)关系的子女为限。

第五条职员依本方法申请补助时应填具申请书并检附学校在学证明书等证件,呈由各该单位主管查对后转送人事主管单位转呈核发。

第六条如配偶同服务在本公司者,应择一申请,不得重复。

第七条职员请领补助金如有虚报、冒领或重领等现象之一者,一经查明除追回已补助金外并得移请惩处,其单位主管并受连带的处分。

第八条申请教育补助费的职员每学年上学期的申请,应于9月底往常正式任用者为限,下学期则3月前正式任用者为限。

第九条本方法经呈董事长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三、营业、保养人员交通津贴支给方法

第一条本公司营业、保养人员因执行经常业务,确需以机车为交通工具并自备机车经总经理核准者,由公司按事实上际服务日每月发给980元交通津贴。

但无能力自备机车者得申请公司补助购备机车。

由公司补助购备机车者每月发给交通津贴500元。

第二条前条交通津贴于每月5日发薪同时发给之。

第三条依本方法支领交通津贴人员行车所需燃料费、保养修理费均应自理,不得向公司请领汽油费。除奉派远途出差,其交通费得按职员出差旅费支给方法核实支给外,概不得请领交通费。

第四条依本方法申请公司补助购备机车补助款以16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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