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广告非口号 “假一赔十”应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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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放大学《合同法》期末考试辅导第二章

国家开放大学《合同法》期末考试辅导第二章

国家开放大学《合同法》期末考试辅导第二章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不属于合同成立的要件的是()。

A.存在着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缔约主体B.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C.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当事人达成合意D.对要式合同与要物合同,在当事人达成合意后,还要履行特定的形式或交付标的物正确答案: B2.下列关于要约说法不正确的是()。

A.要约内容必须具体确定B.要约与要约邀请产生的法律效果相同C.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D.要约一经对方承诺即受约束正确答案: B3.下列不一定属于要约邀请的是()。

A.债券募集办法B.价目表C.基金招募说明书D.商业广告和宣传正确答案: D4.甲知乙某日将赴北京开会,向乙表示其亦有事到北京,乙可搭便车。

如果途中发生车祸使乙受伤,乙可否向甲请求损害赔偿?( )A.若甲乙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则乙不能向甲请求违约损害赔偿B.若甲乙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则属于好意施惠关系,不得请求违约损害赔偿C.双方自动形成合同关系,乙可以向甲请求违约损害赔偿D.乙受有利益无法律上原因属于不当得利,甲可向乙请求违约损害赔偿正确答案: B5.关于合同的成立,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B.通过互联网订立的合同,自付款成功时成立C.原则上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D.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自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成立正确答案: B6.下列属于要约的是()。

A.甲在路边广告栏上张贴所有的房屋的出售信息: 一梯两户学区房,低价转让”B.甲向客户寄送商品价目表C.甲向乙发送信息: 正在考虑,以上次商议的价格出售玉石”D.学校内设置的自动售货机正确答案: D7.商店临街的橱窗内展示的衣服上标明 正在出售”的字样,并标有价格,为 ( );但如果标有 样品” 的字样,则为 ( )。

A.要约,要约邀请B.要约邀请,要约C.邀约,要约D.要约,邀约正确答案: A8.关于要约的效力,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浅谈商家承诺“假一赔十”的司法认定

浅谈商家承诺“假一赔十”的司法认定

浅谈商家承诺“假一赔十”的司法认定商家承诺“假一赔十”是近年来商场促销活动中的一种广泛应用的策略。

这种承诺代表了商家的态度和诚信,也给消费者带来了利益和保障。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商家承诺的假一赔十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如何界定假货、如何认定属于假一赔十的范畴、如何判定真假等。

一旦出现相关的纠纷,那么问题就转化成了商家承诺“假一赔十”的司法认定问题。

商家承诺“假一赔十”的效力主要是要考虑双方的自愿和合法性。

也就是说,商家承诺假一赔十是否有效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承诺的有效性商家关于假一赔十的承诺为有效承诺。

有效承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表明出承诺者做出了一个让与方合理地指望者的承诺;(2)承诺的内容范围明确,属于承诺者可以用物品或行为加以执行的范畴;(3)合同不可代表公共利益、不违反国家法条、不不当地损害第三方的权益等。

无效的承诺发生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

比如,商家承诺假一赔十内容涉嫌虚假宣传或侵犯消费者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商家的承诺就是无效的。

二、判定假货“假货”是指商家向消费者销售伪劣产品。

但是,伪劣产品是相对于其真实对应产品而言的,比如,假货对应的是真货。

然而,如何界定“真货”和“伪劣产品”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在承诺中,商家必须根据公认的标准对产品进行界定,并确定产品是否符合标准。

在承诺中,商家应该明确定义哪些产品属于“真货”,哪些产品属于“假货”,以便消费者在相应的情况下索赔。

三、认定范围在认定假一赔十的范畴,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是否是商家销售的产品;(2)是否属于可识别、可以明确和可以核实的产品范畴,以消费者清晰辨认出真货;(3)是否符合商家承诺的条件。

四、司法认定如果承诺中的条件被商家没有兑现,消费者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追求索赔。

在司法认定中,需要根据严格的证据和法律程序来认定事件的真实性。

如果商家没有符合承诺,消费者应该索赔10倍的赔偿金,同时可以追加一些其他的赔偿方式,比如精神损失、调解费等等。

假一赔十_法律规定(3篇)

假一赔十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我国法律法规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也在不断增强。

“假一赔十”作为一项重要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旨在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假一赔十”的法律规定、实施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什么是“假一赔十”“假一赔十”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如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商家应当赔偿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十倍的损失。

这一规定最早源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十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二、法律依据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十条对“假一赔十”作出了明确规定。

此外,该法还涉及了商品质量、售后服务、个人信息保护等多个方面,为消费者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保障。

2. 《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质量进行了严格的规定,要求生产经营者必须保证产品质量,不得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该法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

3. 《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规制,其中包括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虚假宣传等行为。

该法规定,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三、实施现状近年来,我国“假一赔十”的规定得到了较好的实施。

一方面,政府部门加大了对假冒伪劣商品的打击力度,提高了违法成本;另一方面,消费者维权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敢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1. 政府部门政府部门通过开展“打假治劣”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

同时,加强对市场的监管,提高市场准入门槛,从源头上遏制假冒伪劣商品的产生。

2. 消费者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提高警惕,注意查看商品的质量标识、生产日期等信息。

2024年防诈骗的口号

2024年防诈骗的口号
23、刷卡消费莫离眼,防止盗刷盯着点。
24、卡号密码要保密,身份信息勿泄露。
25、取款转帐多留意,小心坏人设陷阱。
26、号码陌生勿轻接,虚拟电话设陷阱。
27、合法购汇勿贪小,中行网点容易找。
28、大额支付用转账,现金最好少搬家。
29、天上不会掉馅饼,涉钱信息勿轻信。
30、天上不会掉馅饼,退税中奖是骗局。
15、电信欠费要核实,大额汇款要当心。
16、莫图一时蝇头小利,莫信一人片面之词。
17、谈到中奖,一律挂掉;谈到“电话转接公安局、法院”,一律挂掉;
18、短信说你卡消费,不予理睬最有效;电信欠费要核实,大额汇款绝不能
19、诈骗自有颜如玉,信之却无黄金屋。
20、网上贷款、代办信用卡的.都是诈骗!
21、增强师生防范意识,营造校园安全环境。
15、拒绝陌生来电,避免上当受骗。
16、安全账户子虚有,大额汇款要三思。
17、拒坐黑车,一路顺风也顺心。
18、天上不会掉馅饼,退税中奖是骗局。
19、电信欠费要核实,大额汇款绝不能。
20、莫图方便乱搭车,小心谨慎方可行。
防诈骗的口号4
1、刷卡消费莫离眼,防止盗刷盯着点。
2、路遇借钱提高警惕,爱心泛滥小心受骗。
63、陌生电话勿轻信,对方身份要核清。
64、陌生电话勿轻信,银行客服问究竟。
65、飞来大奖莫惊喜,让您掏钱洞无底。
66、全民动员,警民携手,全力防范犯罪。
67、重拳打击,掀起打击整治犯罪新高潮。
68、不将现金转入陌生帐户,防止案件发生。
69、不要轻信涉钱信息,严防骗子乘虚得逞。
70、严厉打击犯罪,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利益。
32.低级脏话粗俗刺人耳,文明语言高雅暖人心。

悬赏广告非口号 “假一赔十”应兑现

悬赏广告非口号 “假一赔十”应兑现

悬赏广告非口号“假一赔十”应兑现彭良诗[案情]2004年10月11日晚,邱某在上犹县某超市的烟酒柜台上购买了一条“中华”牌长过滤嘴香烟(84,S盖中华),价格为人民币400元,第二天邱某拆开该烟时发现里面的香烟有霉烂味,且有的标有“红梅”、“红双喜”、“山香”、“cigarettes”等牌香烟,邱某又来到该超市的烟酒柜台上,花400元购买了同样的一条“中华”牌香烟,并当场拆开,结果与前一天购买的香烟一样都是假烟。

该超市烟酒柜台上方挂有醒目的“假一赔十”标示牌。

邱某要求该超市按标示牌承诺的“假一赔十”兑现,超市不答应,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邱某即向上犹县消协投诉,要求超市按照“假一赔十”的承诺赔偿。

上犹县消费者协会对被告销售柜台上的“中华”牌香烟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超市销售的全是假烟,并于2004年11月8日对该超市作出罚款10000元的工商行政处罚。

之后,上犹县消协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未果。

邱某遂于2005年3月16日诉至法院,要求该超市返还购烟款800元,支付违约金8000元。

[审判]上犹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其烟酒柜台上挂出的“假一赔十”标示牌是其向消费者发出的公开承诺,是与消费者之间关于出售假货时进行赔偿的约定,是该超市对所有在该烟酒柜台购买商品的消费作出“假一赔十”的承诺,于2005年4月26日依照《合同法》第8条、第111条、第155条之规定,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购烟款800元,支付原告违约金800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过程中,经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一致协议:被告退还邱某购烟款800元,支付赔偿款4400元。

[评析]本案审理的关键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理解及超市承诺“假一赔十”的性质和效力的认定,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销售假烟是一种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应当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判令被告赔偿消费者相当于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的经济损失;第二种意见认为,“假一赔十”应予兑现,应当判令被告赔偿消费者相当于购买商品价款十倍的违约金;第三种意见认为,不但应当判令被告赔偿消费者相当于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一倍的经济损失,而且同时应判令被告赔偿消费者相当于购买商品价款十倍的违约金。

(完整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完整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颁布实施,为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起了很大作用。

但在该法的运作过程中,也碰到一些问题:一、该法适用范围上的不确定性。

任何一部法律都有此独特的调整对象,否则难以独立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不例外。

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发现该法在适用范围上存在争议。

主要表现为:(一)消费者定义的模糊性。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 条将消费者定义为:“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应该说这一规定是笼统的,不明确的。

就个人而言,一个商人为他的办公室购买一台电风扇,该商人的购买行为是否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就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定义来看是很难加以确认的。

因为该商人购买的电风扇的行为可能同时产生这样的效果:即既改善了工作条件,又方便了其生活,对其生产、生活都有利,若因该电风扇质量产生法律上的诉讼,该商人能否以消费者身份起诉呢?另外就单位而言,能否作为消费者呢?世界各主要国家和地区明确规定单位不能作为消费者,因为单位生活消费最终表现为个人消费,而我国对其未作明确回答。

针对我国消费者定义的模糊性,建议将其定义为:任何购买商品的目的不是直接和它的贸易,商业、生产或职业有关的自然人。

(二)关于商品、消费品的范畴的不确定性。

对于商品、消费品的范畴,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无直接规定,就商品而言,其范围极其广泛,既包括人工产品,也包括天然物品,而商品中能够作为消费品的也只是部分,英国1987年《消费者保护法》给消费品下的定义为:“消费品指人们一般打算将其应用于个人使用或消费的产品”,并作了除外规定,美国、加拿大等国也做了类似规定,可见国外对消费品的规定是严密和明确的,我国也应做类似的明确的规定,采取概括式和列举式相结合的立法方式。

(三)关于经营者的规定,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给经营者下了定义,但作为经营者的生产者的含义是什么,销售者包括什么范围,在目前的法律中,也找不到明确的条文。

国家法律规定假一赔十(3篇)

第1篇导语: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国家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其中,“假一赔十”的规定成为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武器。

本文将详细解读“假一赔十”的法律规定,以增强消费者的法律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什么是“假一赔十”“假一赔十”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依法要求商家进行退赔时,商家应按照消费者所购商品或者所接受服务的价格,向消费者赔偿十倍金额的损失。

这一规定旨在加大商家的违法成本,增强其诚信经营意识,保护消费者权益。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法律。

其中,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要求退换货的,经营者应当无条件退换。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质量进行了严格规定,其中第五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一)提供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二)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未按照规定告知消费者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三)因商品缺陷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要求赔偿的,经营者应当赔偿损失;经营者赔偿损失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对侵权行为进行了规定,其中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适用范围“假一赔十”的规定适用于以下情况:1.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如假冒伪劣、质量不合格等;2.商品存在虚假宣传,如虚假广告、虚假标签等;3.商品存在欺诈行为,如虚构商品信息、隐瞒商品缺陷等;4.商品存在其他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保真假一赔十文案

保真假一赔十文案
1、顾客是上帝,假一赔十,童叟无欺,说到做到。

2、诚信塑人,假一罚百。

3、诚信经营,假一罚百。

4、本店无假货,有假重罚我。

5、假一罚百,有意来买。

6、一律正品,百分诚信。

7、面子问题,从不大意,假一罚百,诚信品质。

8、假一赔十,正宗尚品。

9、品真心,如假百赔。

10、真金不怕火炼,假货我们罚百。

11、本店假一赔百,欢迎监督惠顾。

12、如若发现货不真,假一罚百话当真。

13、我们承诺,一份品质,百倍保证。

14、一分虚假没有,百分诚意相待。

15、所有商品均为正品,假一赔百,接受专柜验货,朋友们可以放心选购。

16、假一赔百信誉高,度假专营品质好。

17、要是买到假,百倍来惩罚。

18、正品保障,专业更专注。

19、正品行货,拒绝售假。

20、我们只做正品,只为期待下一次再见到您。

假一罚十

“假一罚十”条款法律效果分析消费领域一些商家为了促销和招揽顾客,在店堂内张贴“假一罚十”的告示或以其它方式对消费者作出“假一罚十”的承诺。

在商业领域一些易出现假货的产品的销售商为了拓展市场,增强竞争能力,也在商业合同中使用“假一罚十”条款,而真当消费者或买受方以买到假货为由要求商家或出卖方兑现十倍于售价的赔偿承诺时,商家或出卖方常以各种理由不肯践诺,至多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即“退一赔一”的标准进行赔偿。

对“假一罚十”条款的性质和效力以及与《消法》第49条的关系,理论界看法不一,实务界操作差别很大。

笔者认为“假一罚十”条款在消费领域和商业领域中所呈现的性质是不同的,因而产生出不同的法律效果。

一、消费领域中的“假一罚十”条款。

“假一罚十”条款最早也最普遍出现在消费领域中。

对于消费领域中“假一罚十”条款究竟是归于消费者与商家之间买卖合同中还是与之相分离,学界有“同一说”和“独立说”两种说法。

“同一说”中认为“假一罚十”是消费者与商家之间买卖合同的带惩罚性质的违约赔偿金条款,《消法》)第49条只规定了法定惩罚性条款的标准即“退一赔一”,但此规定并不妨碍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约定更高的违约金金额,依合同自由原则,从保护消费者权益出发,对“假一罚十”的约定应予以保护。

“独立说”中又有悬赏广告说与附条件单方行为说两种。

悬赏广告说认为“假一罚十”是商家利用广告所做的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具有悬赏合同要约的性质,一旦某人发现商家售假,就是对“假一罚十”合同要约的承诺,悬赏合同即告成立。

悬赏人(商家)就必须履行给付十倍于商品售价的报酬的合同义务。

假货发现者当然有向商家要求支付报酬的请求权①。

附条件单方法律行为说认为“假一罚十”是商家给自己设立义务而给顾客设定权利的单方意思表示,而顾客的购买行为是“假一罚十”的条件。

广告虚假宣传案件中民事赔偿标准的法律分析

广告虚假宣传案件中民事赔偿标准的法律分析一、案情回顾近年来,随着广告行业的迅速发展,广告虚假宣传所引发的争议和纠纷也逐渐增多。

在广告虚假宣传案件中,涉及到对受害消费者的民事赔偿问题。

本文旨在对广告虚假宣传案件中的民事赔偿标准进行法律分析,以期增进社会对此类案件的认识和理解。

二、法律依据广告虚假宣传的民事赔偿问题,主要管辖于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之下。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以下几点是广告虚假宣传案件中民事赔偿的主要法律依据:1. 民法第一百十一条:构成侵权行为的,应当赔偿损失。

2.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虚假宣传的广告,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经营者在商品或者服务中作虚假宣传,造成消费者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民事赔偿的依据1. 损失赔偿:根据民法第一百十一条的规定,当受害消费者因广告虚假宣传而产生损失时,侵权者应当赔偿损失。

损失赔偿的标准主要基于受害消费者的实际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相关费用等。

受害消费者可以通过提交相关证据来证明所遭受的损失。

2. 不当得利赔偿:在广告虚假宣传案件中,侵权者往往通过虚假宣传获取了不当得利。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当虚假宣传为侵权者带来不当得利时,应当依法进行不当得利赔偿。

不当得利赔偿的标准主要基于侵权者非法获利的数额,对该数额进行追缴或者赔偿给受害消费者。

四、民事赔偿的计算方法在广告虚假宣传案件中,如何确定民事赔偿的数额成为争议的焦点。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民事赔偿的计算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 直接侵权损失的计算方法:当受害消费者因广告虚假宣传而直接遭受经济损失时,可以根据其实际的经济损失进行计算。

例如,购买虚假宣传产品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可以计入赔偿费用。

2. 消费者团体维权赔偿的计算方法:当广告虚假宣传导致大量消费者遭受损失时,消费者团体可以根据受害消费者的人数、受害范围等因素,提出维权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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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广告非口号“假一赔十”应兑现
彭良诗[案情]
2004年10月11日晚,邱某在上犹县某超市的烟酒柜台上购买了一条“中华”牌长过滤嘴香烟(84,S盖中华),价格为人民币400元,第二天邱某拆开该烟时发现里面的香烟有霉烂味,且有的标有“红梅”、“红双喜”、“山香”、“cigarettes”等牌香烟,邱某又来到该超市的烟酒柜台上,花400元购买了同样的一条“中华”牌香烟,并当场拆开,结果与前一天购买的香烟一样都是假烟。

该超市烟酒柜台上方挂有醒目的“假一赔十”标示牌。

邱某要求该超市按标示牌承诺的“假一赔十”兑现,超市不答应,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邱某即向上犹县消协投诉,要求超市按照“假一赔十”的承诺赔偿。

上犹县消费者协会对被告销售柜台上的“中华”牌香烟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超市销售的全是假烟,并于2004年11月8日对该超市作出罚款10000元的工商行政处罚。

之后,上犹县消协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未果。

邱某遂于2005年3月16日诉至法院,要求该超市返还购烟款800元,支付违约金8000元。

[审判]
上犹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其烟酒柜台上挂出的“假一赔十”标示牌是其向消费者发出的公开承诺,是与消费者之间关于出售假货时进行赔偿的约定,是该超市对所有在该烟酒柜台购买商品的消费作出“假一赔十”的承诺,于2005年4月26日依照《合同法》第8条、第111条、第155条之规定,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购烟款800元,支付原告违约金800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过程中,经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一致协议:被告退还邱某购烟款800元,支付赔偿款4400元。

[评析]
本案审理的关键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理解及超市承诺“假一赔十”的性质和效力的认定,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销售假烟是一种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应当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判令被告赔偿消费者相当于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的经济损失;第二种意见认为,“假一赔十”应予兑现,应当判令被告赔偿消费者相当于购买商品价款十倍的违约金;第三种意见认为,不但应当判令被告赔偿消费者相当于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一倍的经济损失,而且同时应判令被告赔偿消费者相当于购买商品价款十倍的违约金。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超市作出的“假一赔十”是单方允诺行为
单方允诺是指一方当事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立某种义务,使相对人获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它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

消费领域中的“假一赔十”是商家向不特定消费者所作出的单方允诺,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买卖合同可以独立于“假一赔十”条款而成立,即使消费者不知商家有此允诺,也不影响其与商家在购买商品时此合同的成立。

“假一赔十”条款是商家通过向消费者表示售假将对已施以严厉惩罚的方法间接传达了其出售的商品质量过硬的信息,毫无疑问这是一种促销手段,因此“假一罚十”是一种商品广告,但又不同于一般广告,它有鼓励消费者监督和打假的意思,它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广为宣传谁发现其有售假行为谁就可以获得十倍于假货售价的报酬,对商家而言即是惩罚,又这是商家对自已信誉度的保证。

二、“假一赔十”具有悬赏广告的性质
“假一赔十”是商家利用广告所做的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具有悬赏合同要约的性质,消费者一旦购买了商家的假货,就是对“假一赔十”合同要约的承诺,悬赏合同即告成立。

消费者即有向商家要求支付报酬的请求权,悬赏人(商家)就必须履行给付十倍于商品售价的报酬的合同义务,。

悬赏广告人可以向不特定公众发出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与报酬,“假一赔十”条款就是为商家作出的不利的悬赏广告。

我国《合同法》虽未明文确定悬赏广告,但依民法通则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既然商家对消费者作出了“假一赔十”的允诺,而该允诺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商家就应当兑现其允诺,该悬赏广告应当具有拘束力。

三、“假一赔十” 与“欺诈售假退一赔一”两项请求权聚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即“欺诈售假退一赔一”原则,该原则是依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买卖合同而存在的法定惩罚性赔偿,此时消费者对商家的请求权是契约上请求权。

而“假一赔十”作为悬赏广告是独立于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买卖合同存在的,即与“欺诈售假退一赔一”是存在于两个法律关系中,此时消费者对商家的请求权是属于其它请求权范畴的悬赏广告报酬请求权。

因此消费者要求商家“退一赔一”和“假一赔十”是基于两个不同的请求权基础,消费者向商家可以同时主张,此时两项请求权发生聚合,而非竞合,不必择一而求。

因为请求权聚合是当事人对于数种以不同的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得同时并为主张。

消费者对商家的“退一赔一”和“假一赔十”的请求权以两种不同的给付为内容,当然可以同时主张。

在请求权聚合的情况下,各个请求权都是有效的,或为单独的诉,也可合并诉讼。

本案中,原告邱某在被告柜台上购买了2条“中华牌”香上下烟的事实存在,双方的消费关系成立,被告柜台上悬挂有醒目的“假一赔十”标示牌,是被告对消费者作出悬赏合同的要约。

原告在被告柜台购买的“中华”牌香烟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检验为假烟的事实成立,原告指出被告售假的事实即是对被告悬赏合同的承诺。

如果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欺诈售假退一赔一”原则,有利于超市,但与其承诺的“假一赔十”明显不符,将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根据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或者经营者向消费者作出的承诺的,约定或者承诺的内容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严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按照约定或者承诺履行。

”可见,超市作出的“假一赔十”的承诺,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严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按照约定或者承诺履行,被告承诺“假一赔十”是为自己赢得良好的社会声誉和巨大的商业机会,从而在竟争中赢得优势地位的对价,并无意思表示地瑕疵,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也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应予支持,原告购买假烟后,向被告提出“欺诈售假退一赔一”和按“假一赔十”兑现两项请求。

本案二审虽以调解结案,被告的赔偿数额与一审有所差异,但处理原则与笔者上述意见并无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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