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瑞典两国政府避免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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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葡萄牙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
【颁布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深地税发﹝2000﹞438号
【发文日期】2000-06-28
【实施时间】2001-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收协定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葡萄牙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国税
发﹝2000﹞9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葡萄牙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99号·2000年5月2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葡萄牙政府于1998年4月21日在北京正式签署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分别于1998年6月16日和2000年5月9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该协定生效的法律程序。
根据该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协定应自2000年6月7日起生效,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上述协定文本,总局已于1998年4月27日以国税函﹝1998﹞258号文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葡萄牙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典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典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典王国政府,愿意缔结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人的范围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双方居民的人。
第二条税种范围一、本协定适用的现行税种是:(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1.个人所得税;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3.外国企业所得税;4.地方所得税。
(以下简称“中国税收”)(二)在瑞典:1.国家所得税,包括海员税和息票税;2.对公众表演家征收的税收;3.公共所得税;4.利润分享税。
(以下简称“瑞典税收”)二、本协定也适用于本协定签订之日后增加或者代替第一款所列税种的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税收。
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将各自税法所作的实质变动,在其变动后的适当时间内通知对方。
第三条一般定义一、在本协定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的以外:(一)“中国”一语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用于地理概念时,是指实施有关中国税收法律的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包括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勘探和开发海底和底土资源以及海底以上水域资源的主权权利的领海以外的区域;(二)“瑞典”一语是指瑞典王国;用于地理概念时,包括瑞典国家领土、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瑞典行使主权权利或管辖权的其他海域;(三)“缔约国一方”和“缔约国另一方”的用语,按照上下文,是指中国或者瑞典;(四)“税收”一语,按照上下文,是指中国税收或者瑞典税收;(五)“人”一语包括个人、公司和其他团体;(六)“公司”一语是指法人团体或者在税收上视同法人团体的实体;(七)“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用语,分别指缔约国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八)“国民”一语是指所有具有缔约国任何一方国籍的个人和所有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法律建立或者组织的法人,以及所有在税收上视同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法律建立或者组织成法人的任何非法人团体;(九)“国际运输”一语是指在缔约国一方设有总机构的企业以船舶或飞机经营的运输,不包括仅在缔约国另一方各地之间以船舶或飞机经营的运输;(十)“主管当局”一语,在中国方面,是指财政部或其授权的代表;在瑞典方面,是指财政大臣或其授权的代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特多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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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特多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标 签】避免双重征税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2003﹞1124号
【发文日期】2003-10-10
【实施时间】2003-10-1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收协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我国政府和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已于2003年9月18日在西班牙港正式签署。
该协定还有待双方完成各自所需法律程序后生效执行。
现将该协定文本印发给你们,请做好执行前的准备工作。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doc。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文(文莱)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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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文(文莱)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颁布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沪国税外﹝2004﹞102号
【发文日期】2004-10-20
【实施时间】2004-10-2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文(文莱)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2004]110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四年十月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士联邦委员会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士联邦委员会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换文
文章属性
•【缔约国】瑞士
•【条约领域】税收
•【公布日期】1990.07.06
•【条约类别】换文
•【签订地点】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士联邦委员会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
定换文
(生效日期1991年9月27日)
中国国家税务局局长
金鑫先生阁下
阁下:
关于今天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士联邦委员会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我谨确认如下:
根据瑞士现行法律和惯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下列存款的利息免征瑞士税收:
(一)专为驻瑞士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和领事使团的目的而在任何一家瑞士银行的存款,并且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对瑞士政府在中国为同样目的存款利息给予互惠待遇;
(二)在瑞士巴塞尔国际结算银行的存款。
二、中国中央银行在其帐户的下列存款利息免征瑞士税收:
(一)存于任何一家瑞士银行,来源于中国中央银行从事的金融市场交易的款项;
(二)在瑞士巴塞尔国际结算银行的存款。
顺此向阁下再次表示敬意!
瑞士联邦委员会代表舒爱文
1990年7月6日于北京。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和尼日利亚两国政府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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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和尼日利亚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
【标 签】中国和尼日利亚两国,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做好执行准备
【颁布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深地税发﹝2002﹞389号
【发文日期】2002-07-03
【实施时间】2002-06-0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收协定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和尼日利亚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2002﹞444号)转发给你们,请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并请做好执行准备。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和尼日利亚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和尼日利亚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我国和科威特国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我国和科威特国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我国和科威特国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和《议定书》,业经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长王丙乾和科威特财政部长贾西姆·穆汗默德·哈拉菲分别代表本国政府,于1980年12月25日在科威特签署。
依照协定第三十条规定,该协定应于1989年1月1日起执行。
现将上述协定和议定书的中文本印发给你局,请依照执行。
国家税务局
1990年1月9日
——结束——。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和新加坡避免双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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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和新加坡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
【标 签】新加坡,避免双重征税,防止偷漏税
【颁布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深地税发﹝2007﹞610号
【发文日期】2007-12-24
【实施时间】2007-12-2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收协定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和新加坡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212号)转发给你们,请组织人员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和新加坡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斯洛文尼亚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国税发[1995]2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斯洛文尼亚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及执
行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斯洛文尼亚政府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国税发〔1995〕236号1995年12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于1995年2月13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和议定书,业经双方外交部门于1995年11月8日和1995年11月28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该协定和议定书生效的法律程序。
根据该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和议定书应自1995年12月27日起生效,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结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典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典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
双重征税的协定议定书
文章属性
•【缔约国】瑞典
•【条约领域】文化教育
•【公布日期】1986.05.01
•【条约类别】议定书
•【签订地点】斯德哥尔摩
正文
议定书
在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典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时,下列代表同意下列规定应作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关于第八条和第十三条
一、本协定不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典政府一九七五年一月十八日在北京签署的海运协定第九条规定的执行。
二、实施本协定时,应认为空运联合体斯堪的纳维亚航空公司在瑞典设有总机构,但第八条第一款和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应仅适用于斯堪的纳维亚航空公司中的瑞典航空公司在该联合体中控股相应部分的利润。
关于第十二条
有关第十二条第三款,对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或科学设备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款项,应按该款项总额的百分之七十征税。
关于第十五条
瑞典居民在航空运联合体斯堪的纳维亚航空公司经营的从事国际运输的飞机上
受雇取得的报酬应仅在瑞典征税。
下列代表,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已在本议定书上签字为证。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六年五月十六日在斯德哥尔摩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瑞典文、中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如有疑义,应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瑞典王国政府
代表代表
吴学谦(签字)斯滕·安德松(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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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瑞典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附加议定书生效的通知
【标 签】避免双重征税
【颁布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粤地税发﹝2001﹞87号
【发文日期】2001-04-02
【实施时间】2001-06-1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收协定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瑞典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附加议定书生效的通知》(国税发[2001]17号)转发给你们,该议定书省局已于2000年1月26日以粤地税
发[2001]19号转发,请遵照执行。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瑞典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附加议定书生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