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和发票格式、价格调整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法规类别】发票管理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2号【发布部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16.04.06【实施日期】2016.05.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XP10【修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公告[2016]2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提供建筑安装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等应税服务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将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
为确保广东省(不含深圳,下同)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决定启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新版普通发票。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时间及新旧发票的衔接广东省国税系统从2016年5月1日起,对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一律发放新版普通发票,对已属国税管辖纳税人将分期分批供应新版普通发票。
旧版普通发票使用期限截止于2016年12月31日,逾期使用一律无效。
从2017年1月1日起,广东省国税系统将全面启用新版普通发票。
二、新版普通发票设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原有8类19种,此次调整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的尺寸和联次、《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的金额版面,取消了原有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和《广东省收购统一发票(无抵扣联电脑版)》。
《广东省收购统一发票(有抵扣联电脑版)》和《广东省出口商品统一发票》已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开具范围,一并取消。
新版普通发票设置如下:(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1.平推式发票规格一:210mm*139.7mm联次:三种,分别为单联、两联和四联。
单联为发票联。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补充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02.17•【字号】粤国税函[2005]59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函〔2005〕59号)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省局以粤国税发[2005]6号文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4号)。
根据各地贯彻执行中反映的一些问题,省局补充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2005年1月1日后主管国税机关通过非防伪税控系统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专用发票,必须按粤国税发[2005]6号的有关规定通过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重新开具,对小规模出口供货企业在代开同时开具的《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专用缴款书》)不需重开。
主管国税机关可在《专用缴款书》(原件)进行手工更正,在“销货发票号码”栏的空白处填写“根据粤国税发[2005]6号和粤国税函[2005]59号规定进行专用发票换票,新销货发票号码为××××××××”,并加盖征收专用章。
出口企业应凭更正后的《专用缴款书》并附原专用发票复印件和新填开发票的抵扣联一起申报出口退税。
按上述要求手续齐备的,退税部门可予以办理退税。
二、出口供货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到主管国税机关代开专用发票同时又要开具《专用缴款书》的,由于《专用缴款书》必须录入专用发票的号码,专用发票也要录入《专用缴款书》的号码,对于这种情况,主管国税机关可同时开具《专用缴款书》和专用发票,待纳税人缴清税款和专用发票工本费后,再将专用发票交给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纳税⼈应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V2.0.11): (⼀)3010203“⽔路运输期租业务”下分设301020301“⽔路旅客运输期租业务”和301020302“⽔路货物运输期租业务”;3010204“⽔路运输程租业务”下设301020401“⽔路旅客运输程租业务”和301020402“⽔路货物运输程租业务”;301030103“航空运输湿租业务”下设30103010301“航空旅客运输湿租业务”和30103010302“航空货物运输湿租业务”。
(⼆)30105“⽆运输⼯具承运业务”下新增3010502“⽆运输⼯具承运陆路运输业务”、3010503“⽆运输⼯具承运⽔路运输服务”、3010504“⽆运输⼯具承运航空运输服务”、3010505“⽆运输⼯具承运管道运输服务”和3010506“⽆运输⼯具承运联运运输服务”。
停⽤编码3010501“⽆船承运”。
(三)301“交通运输服务”下新增30106“联运服务”,⽤于利⽤多种运输⼯具载运旅客、货物的业务活动。
30106“联运服务”下新增3010601“旅客联运服务”和3010602“货物联运服务”。
(四)30199“其他运输服务”下新增3019901“其他旅客运输服务”和3019902“其他货物运输服务”。
(五)30401“研发和技术服务”下新增3040105“专业技术服务”。
停⽌使⽤编码304010403“专业技术服务”。
(六)304050202“不动产经营租赁”下新增30405020204“商业营业⽤房经营租赁服务”。
(七)3040801“企业管理服务”下新增304080101“物业管理服务”和304080199“其他企业管理服务”。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二手车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二手车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为加强全省二手车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定《广东省二手车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2015年1月8日广东省二手车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省二手车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在广东省境内(不含深圳)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经营活动相关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三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二手车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二手车免征增值税。
第四条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或二手车拍卖企业拍卖二手车时,应向购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第五条二手车直接交易、二手车经纪机构或二手车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代购代销的经纪业务,由按国家规定设立并经主管部门备案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行为不属于销售二手车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第六条二手车交易市场仅限为本地级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车辆交易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第七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车主)销售二手车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应由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按照以下办法处理:(一)已在国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车主销售二手车应自行开具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发票联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发票管理实施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发票管理实施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5.11.27•【字号】粤国税发[1995]407号•【施行日期】1995.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发票管理实施规定》的通知(粤国税发[1995]407号)各市、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全省国税系统的发票管理程序,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发票管理实施规定》经全省发票管理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宣传工作。
1995年11月27日广东省国家税局发票管理实施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小实际,制定本实施规定。
第二条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下称省局)统一负责全省国税的发票管理工作,各市、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下称市、县局)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第三条省局设立的发票管理处、各市、县局设立的发票管理分局是全省国税系统的发票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发票的印制、发放、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检查和违法违章处罚实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下列行为所需填开的发票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印制发放和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下称专用发票)的印制除外]。
(一)销售行为(销售不动产除外);(二)收购行为;(三)加工、修理、修配行为;(四)属国税系统管辖的其他收入行为。
第五条国家税务局管理的发票划分为如下几种:(一)商品销售发票;(二)收购发票;(三)水、电、气收费发票;(四)加工、修理、修配发票;(五)其他收入发票;(六)统一发票。
第六条全省印制发票的基本内容,在全国统一规定的基础上,增加客户地址、超过票面限定金额填开无效以及备注等栏目。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
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10.14
•【字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4号
•【施行日期】2011.10.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4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60号)要求,我局对2010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11年9月20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1.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3.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4. 粤府法函[2011]769号(略)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附件1
附件2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3。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解读《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二手车

乐税智库文档政策解读策划 乐税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解读《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二手车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标 签】增值税征收管理,二手车交易【业务主题】增值税【来 源】办法制定的背景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省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经营活动相关的单位和个人逐年增多,二手车交易数量逐年大幅增长。
为加强全省二手车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促进我省二手车交易的健康发展,经过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在充分听取相关各方意见,广泛征求基层单位、行业协会、相关企业意见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办法的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在广东省境内(不含深圳)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经营活动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办法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有十六条,逐条说明如下: 第一条:明确《办法》制定依据。
《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
第二条:明确《办法》的适用范围。
地域范围是广东省境内(不含深圳)。
适用主体是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经营活动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并对单位和个人进行了解释,该解释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第三条:明确二手车交易的征免税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二手车免征增值税,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二手车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第四条:明确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在销售(拍卖)二手车时是增值税纳税主体,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应向购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第五条:明确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征收增值税,及由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发票的事项。
第六条:明确二手车交易市场开票范围仅限为本地级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车辆。
粤国税发[2003]22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我省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3]22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我省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a63f9d2b9f3f90f76c61b6f.png)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我省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3]22号有效生效日期:2003-01-18 补充说明: 第四条第(一)款第1点、第2点已失效或废止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征收管理,严格农业产品进项税额抵扣,防止利用收购发票进行偷骗税等违法行为,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收购业务使用的收购发票,从2003年5月1日起使用新版《广东省收购统一发票》(其版式、使用规定随后下发),原各地自行印制的收购发票一律使用至2003年4月30日止。
二、对从事权业产品收购业务的企业单位和个人领购使用收购发票实行资格认定登记制度。
(一)本通知所称从事农业产品收购企业(以下简称收购企业)是从事农业产品收购并生产或销售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
(二)凡需领购使用收购发票的收购企业,不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均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认定登记:1.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农业产品收购或以农产品为生产原料进行加工销售的。
2.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完整、准确记录账簿等资料;除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外,还需设置专门反映收购业务的“现金”辅助帐,根据实际发生的收购业务逐日逐笔登记现金流入和流出的金额。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收购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使用收购发票资格认定登记时,须提供以下资料:1.《领购使用收购发票申请表》(见附表);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3.经营场地证明资料;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及资料。
(四)主管税务机关对有关资料审核无误后,要对企业进行实地察看,符合认定条件,且只需领购使用无抵扣联收购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直接审批和办理认定登记;需领购使用有抵扣联收购发票的,报县(区)级(含)以上税务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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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和发票格式、价格调整问题的通知
【标 签】价格调整,增值税和发票格式
【颁布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粤国税发﹝1995﹞154号
【发文日期】1995-05-11
【实施时间】1995-05-1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印钞造币总公司印制的一九九五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下称:专用发票)将陆续运抵各地,请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接收工作。
该批专用发票的票面额和价格作如下调整:
一、增加了中文十万元版。
二、为了便于计算机稽核,国家税务总局对专用发票的格式略作变动,详见附件一(发票样本)。
三、由于印刷专用发票所需原材料价格猛涨,押运费用增加及废票损失较大等原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通知精神,省局对专用发票的结算价格作了调整,调整后与各市的结算价格见附件二。
请各地注意专用发票格式的变化,并按新价格及时与省局结算。
附:
1、广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样本 (略)
2、一九九五年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价格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