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经济整理
经济法重点整理

否定说认为经济法不具备特有的调整对象,人们所谓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其实都是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所以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基本部门法。
持该种观点的学者大多为非经济法学者。
.综合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分属于其他各部门法的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概念。
代表人物:王家福。
2.学科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学科。
代表人物:佟柔。
3.经济行政法论:即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全部或部分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对于这一部分的经济关系,或归行政法调整,或在行政法下设立一个新的行政法分支,即“经济行政法”。
代表人物:粱慧星。
产生根源: ( 1 )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
( 2 )公有制国家民法不甚发达。
( 3 ) 80 年代中国经济建设和经济法制建设的热潮。
具体类型: 1.纵横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1986 年前经济法学者都持这一观点。
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 1983 年版。
2.密切联系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 1989 年版。
1 .经济协调关系说:( 2 )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
内容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 3 )评述:首先,剔除了原大经济法观点中本属民法调整的内容;其次,企业组织管理关系未做具体划分;再次,笼统的将社会经济保障关系纳入经济法调整范围。
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 2 ) 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
内容包括: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市场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分配关系。
( 3 )评述:首先,明确了“国家干预经济”在经济法中的意义和地位,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经济法的客观要求。
国际经济法整理

一,名词:1 FOB:是指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了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买方必须承担从这点起承运货物灭失或损害的一切风险,出口清关手续由卖方办理。
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2,CFR : CFR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并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抵达目的港的正常运费。
3,CIF :是指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办理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并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4,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应开证人的请求,让受益人开立的在一定金额和一定期限内按规定条款保证付款的书面凭证。
5,托收:是指出口方发货后开立汇票,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其在进口地分行或代理行向进口方收款的支付方式。
6,跟单托收:在国际支付中,跟单托收是托收的一种,它是指银行受出口商委托,凭汇票、发票、提单、保险单等商业单据向进口商收取货款的结算方式,卖方以买方为付款人开立汇票,委托银行代其向买方收取货款。
7,汇付(了解):是国际货物买卖的一种常用支付方式。
是由买方将货款通过银行汇交卖方的一种支付方式。
在汇付这种支付方式下,银行的汇款通知或银行汇票的去向与货币的流向是一致的,习惯上称为“顺汇”。
实践中,汇付有电汇、信汇及票汇之分。
8,共同海损:指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
二,简答:1,国际经济法渊源国际经济法的渊源指国际经济法规范的各种表现形式,一般认为,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分为国际渊源和国内渊源两类。
国际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商务惯例以及有关国际组织的决议等;而国内渊源主要是各国协调涉外经济关系的国内立法,在某些国家还包括法院判例和学者学说。
lyg整理的笔记-国际经济法总论

国际经济法知识梳理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总论1.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跨国经济关系——特点【横向交易法和纵向管理法并存私法和公法并存任意法和强⾏法并存】2.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自然人资格: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属人法自然人的身份和地位:关于自然人的国籍;外国人的地位和待遇法人主体资格问题取决于权利能力的范围权利能力中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属人法的确定法人的国籍与地位成立地标准住所地标准管理中心所在地营业中心所在地(较少使用)控制标准(成员国籍、资本控制等)新问题:协议控制(2015年外国投资法草案中关于VIE结构的规定)对新问题的关注。
例如,可变利益实体(VIE)•在当今互联网高速发展的背景下,VIE结构使外国的资本、技术、管理经验源源不断进入中国。
•自从新浪公司第一个通过VIE结构成功在美国上市后,VIE结构就被众多的互联网企业作为其在海外上市的首选方式。
95/over 200•然而,VIE架构绕过中国政府禁止外资进入的管制领域的现实也使得VIE结构的合法性备受质疑。
•实践中,既存在由中国投资者实质控制的VIE结构,也存在由外国投资者实质控制的VIE结构,所经营的业务也不仅限于限制或禁止领域。
外国法人的地位和待遇国家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管辖豁免执行豁免绝对豁免论限制豁免论(公法行为豁免)《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肯定豁免原则,但确认限制豁免的8种情况)主体资格国家行为原则(Act ofState Doctrine)单独关税区根据GATT以及WTO协定诞生;四个单独关税区(欧盟,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国际经济组织IMF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WBG(World Bank Group)【IBRD; IFC; IDA;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WTO3.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国际经济条约【⾏商领域直接优先适⾏,保留除外,⾏商以外个案⾏论,WTO规则转化适⾏】●国际商事惯例(CISG Art.9)【经国际组织编纂成文的规则,不是国际习惯,不是缔约产物,不是⾏法,只有经当事⾏选择才对特定当事⾏具有法律约束⾏】●一般法律原则●国际组织的决议国内立法【国际法不能直接适用于特定涉外关系】4.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国家经济主权原则自然资源;境内的外国投资、跨国公司活动;外国财产收归国有、征收公平互利原则国际合作谋发展原则所有国家的发展可持续发展加强国际合作5.国际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国经与国公1.国经与国私第二章变动中的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经济秩序1.国际法规制范围的扩大与作用加强a)WTO规则管辖范围扩大b)WTO规则和要求似的调整相关经济活动的国际法规则于国内规则基本一体化c)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地位提高(数量、范围)2.国际商事实体法统一化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 CISG联合国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公约联合国国际贸易应收款转让公约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联合国全程或者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国际统一私法协会UNIFROIT Principle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3.国际经贸争端解决机制强化(1)WTO争端解决机制(2)ICSID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4.国际经济秩序改革5.中国的一带一路Belt and Road Initiative(BRI)贸易领域(1)降低关税、简化通关手续程序、协调规则(2)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投资领域●投资协定、投资规则●投资便利化、自由化●投资保护金融领域(1)金融合作协定(2)扩大人民币使用范围经贸争端解决创新争端解决机制6.国际经济法作为“分层秩序”●自发秩序与刻意创造的“指令秩序”和“各类组织”的历史演进产生了一种“行为规则的分层化”●胶合板原则(plywood principle)在胶合板原则基础上,各国、区域和国际的规则体系与有序的政治过程之间的相互关系通过复合要素而增加整体弹力。
涉外金融工作总结报告

一、前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涉外金融业务在我国金融体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全面总结涉外金融工作,进一步提高业务水平,本报告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涉外金融工作进行总结。
二、工作概述1. 外汇市场管理(1)加强外汇市场监管,规范外汇市场秩序,维护外汇市场稳定。
(2)推动外汇市场多元化发展,提高外汇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2. 涉外金融业务发展(1)积极推动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提高人民币国际化水平。
(2)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优化外汇管理政策,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3)加强金融机构跨境业务合作,拓展金融市场空间。
3. 国际金融市场风险管理(1)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监测,防范跨境资金风险。
(2)推动金融机构加强风险管理,提高风险抵御能力。
4. 国际金融合作与交流(1)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组织,推动国际金融治理体系改革。
(2)加强与国际金融机构的合作,推动跨境金融合作。
三、工作亮点1. 成功推动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人民币国际化水平不断提高。
2. 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取得显著成效,企业融资成本明显降低。
3. 加强与国际金融机构的合作,拓展金融市场空间,提升我国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
四、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1. 存在问题(1)外汇市场波动性加大,跨境资金流动风险上升。
(2)国际金融市场不确定性增加,金融机构风险管理压力加大。
2. 改进措施(1)加强外汇市场监测,完善跨境资金流动风险防控体系。
(2)推动金融机构加强风险管理,提高风险抵御能力。
(3)积极参与国际金融合作,共同应对国际金融市场不确定性。
五、展望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涉外金融业务将面临更多机遇和挑战。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深化金融改革,加强涉外金融业务发展,提高我国金融体系的国际竞争力,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一)加强外汇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稳定。
(二)推动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提高人民币国际化水平。
(三)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四)加强国际金融合作,共同应对国际金融市场不确定性。
涉外经济合作工作总结

涉外经济合作工作总结一、工作概述涉外经济合作是我国对外开放和国际交流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将对涉外经济合作工作进行总结和概述。
涉外经济合作工作是指我国与外国进行的经济、贸易和投资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其目的是促进经济发展、拓展国际市场、吸引外商投资等。
二、合作项目在涉外经济合作工作中,我国参与了许多重要的合作项目。
其中包括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合作、技术合作、投资合作等。
在贸易合作方面,我国积极开展了对外的商品交流,增加了出口额和贸易顺差。
同时,我国也引进了一些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了本国工业的水平。
此外,我国还加强了与其他国家的投资合作,通过吸引外商投资,提升了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
三、合作成果在涉外经济合作工作中,我国取得了一系列令人瞩目的成果。
首先,在贸易方面,我国的出口额和贸易顺差不断增加,国际市场占有率也得到提高。
其次,在技术合作方面,我国引进了大量的高新技术和设备,提升了国内产业的水平。
此外,在投资合作方面,我国吸引了大量的外商投资,加快了经济发展速度,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升级和转型。
四、合作困难与对策在涉外经济合作工作中,也面临着一些困难和挑战。
首先,国际贸易摩擦的风险不容忽视。
因为涉及到各国的利益,贸易摩擦时有发生。
为应对这一挑战,我国需要加强与相关国家的沟通与协商,妥善处理贸易争端。
其次,合作项目的可持续性和有效性也需要关注。
在选择合作项目时,需要全面评估风险和效益,确保合作能够长期稳定发展。
五、合作展望展望未来,涉外经济合作仍将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化,合作空间将进一步扩大。
我国将继续加大力度吸引外商投资,通过优惠政策和良好的发展环境,吸引更多外商来华投资。
同时,我国也将加强与其他国家的技术合作,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
通过不断拓展和优化涉外经济合作,我国将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长期繁荣。
六、总结涉外经济合作工作是我国对外开放和国际交流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际经济法知识点整理

国际经济法知识点整理
1. 国际贸易法:协定、组织、贸易条款、关贸总协定、世界贸易组织、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2. 主权债务法:主权债务、外债危机、债务重组、债务减免、债务限制。
3. 国际投资法:直接投资、间接投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如仲裁和投资争端解决法院)。
4. 知识产权法:版权、专利、商标、工业设计、地理标志、未经授权使用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
5. 国际金融法:国际金融机构(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外汇管制、外汇市场、银行监管。
6. 海洋法: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国际海洋组织(如国际海洋法法院)。
7. 环境法: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约束性框架、国际环境协定、环境监测和监管。
8. 国际私法:国际合同、国际商事仲裁、国际调解、涉外民事诉讼。
9. 国际人权法:基本人权、国际人权标准、国际人权机构(如联合国人权理事会)。
10. 国际刑法:战争罪行、人道主义法、国际犯罪法庭、国际刑法框架、刑事司法合作。
涉外管理情况汇报
涉外管理情况汇报
近年来,我国对外开放程度不断加深,涉外管理工作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为了全面了解我国涉外管理情况,特进行了以下汇报。
首先,我国涉外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就。
在国际贸易方面,我国已经成为世
界第二大经济体,对外贸易额居世界前列。
同时,我国在吸引外资方面也取得了长足进展,外商投资企业数量不断增加,外资企业在我国的发展壮大,为我国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其次,我国涉外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是外汇管理方面,由于
我国外贸规模不断扩大,外汇管理压力也在增加,需要加强对外汇市场的监管和管理。
其次是对外投资管理,随着我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加快,对外投资管理也面临新的挑战,需要加强对境外投资的监管和风险防范。
针对以上情况,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加强涉外管理工作,一是加强对外贸易和
外汇管理的监管,完善外汇管理政策,促进外贸平衡发展;二是加强对外投资的审查和监管,规范境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三是加强对外经济合作的协调和指导,推动我国与其他国家的经济合作,实现互利共赢。
总的来说,我国涉外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就,但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我们将继续加强涉外管理工作,推动我国涉外事务的健康发展,为实现经济发展和国际合作作出更大的贡献。
涉外管理工作计划
一、前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化,涉外管理工作在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的涉外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计划。
二、工作目标1. 建立健全涉外管理机制,确保涉外工作有序、高效进行。
2. 提高涉外工作人员素质,培养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的涉外管理队伍。
3. 加强与外国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双边关系健康发展。
4. 维护国家利益,确保涉外工作的安全、稳定。
三、工作措施1. 完善涉外管理制度(1)制定涉外管理工作流程,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工作有序进行。
(2)修订涉外管理制度,提高制度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执行力。
(3)加强涉外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全体涉外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
2. 加强涉外队伍建设(1)选拔优秀人才,充实涉外管理队伍,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
(2)开展涉外业务培训,提升涉外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3)加强涉外管理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培养忠诚于党、忠诚于人民、忠诚于祖国的优秀干部。
3. 深化国际交流与合作(1)积极参与国际事务,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
(2)加强与友好国家的交流与合作,拓展国际友好城市、友好组织等领域。
(3)推动“一带一路”建设,积极参与国际产能合作。
4. 强化涉外安全管理(1)加强涉外安全风险评估,及时掌握涉外工作动态,预防各类风险。
(2)建立健全涉外安全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加强涉外安全培训,提高涉外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5. 优化涉外服务工作(1)简化涉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便捷服务。
(2)加强涉外政策宣传,提高公众对涉外工作的了解和认识。
(3)加强与外事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推进涉外工作。
四、工作保障1.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涉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各项工作。
2. 加大经费投入,保障涉外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3. 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我国涉外经济领域改革的四大重点
谈判体制改革 ,提高参与国际经济治理的能力。
成各类所有制企业平等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
现代焊接 2 0 1 3 年第 1 2 期 总第1 3 2 期 X 一35
贸易区,推动国内相关体制 的全面改革。 在涉外经济领域改革方面 ,还应加快对外
二是大力改善投资软环境 。增强政策的稳 定性 、透明度 、可预见性 ;改革外资审批体制, 建立高效 的外商投资准入管理体制 ,开展 准入 前 国民待遇与 “ 非禁 即人 ” ( 负面清单 )的试 点 ,为实现 内外资准入制度 的统一创造条件 ;
电信 、金融等基础行业 和文化 、教育 、医疗卫
生 、体育等领域开放 ,引入新 的理念 、机 制和 商业模式 ,推动国内相关体制改革 ,增强我国 服务业 的国际竞争力。
平的空间较大。六是结合垄断性行业改革 ,在 存在进 口特许权领域放松进 口权管制 ,引入更 多竞争 。七是以中 日韩 自贸区和地 区全面伙伴 关系 ( R C E P)为重点 ,谈判建立高质量 的 自由
担部分 出口退税 的规定 ,由中央财政统一负担 出口退税 。二是开展创新海关特殊监管 区政策 与监管模式改革试 点 ,打造 国际研发 、国际制
在涉外经济领域改革方面,首先要打造对高
端产业与生产要素具有较强吸引力的投资环境。
一
是扩大和深化服务业对外开放 ,倒逼国
内体制改革 。在 1 6 0 个 服务部 门中 ,我 国在加 人世 界贸易组 织时承诺 开放 的部 门为 1 0 0 个左 右 ,但不附加条件完全开放 的部 门不到3 O 个。 要推动服务业 大发展 和转型升级 ,对内要放松 规制 ,对外要扩大开放。未来重点要推动能源 、
经济法笔记整理
1经济法的概念::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民法的概念: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3经济法上垄断的含义: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或者多个企业对于特定市场的独占4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经济调节关系5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包括行业协会等经营者团体),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实施固定价格、划分市场、限制产量、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等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6不正当竞争:指在市场交易中,采取一切违反市场诚实信用原则或者其他公认的商业道德手段,损害其他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
7经济法的法律后果:在法律实施中按照法律规范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而产生的所应该承担的结果8经济法的法律责任:人们违反经济法所规定的义务所应该承担的代价9经济法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受经济法所调整的是国家经济调节活动的参加者,是国家经济调节关系的当事人。
按照主体在国家经济调节中所处的地位:分为国家经济调节(管理)【担负国家经济调节管理职能】和被调节(被管理)主体【10经济法的理念11经济法的功能12经济法责任的特点:经济性(系国家经济调节中发生的法律责任)和社会性(这种法律责任直接同社会利益相关)13反垄断法中相关市场的含义: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14市场混淆的含义情形(商业贿赂,虚假宣传)2经济法的特点3经济法与民法的比较(1)调整对象经济法(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调整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它不调整人身关系,经济法属于公法的范围。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属于私法的范围。
(2)主体: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其他公民个人以及国家,尤其是包括企业的内部组织,比民法要广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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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经济法概论第一章1. 经济法调整的对象可分为:国内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和涉外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具体可分为:①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公司法)②市场管理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③宏观调控关系(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法)④劳动和社会保障关系法(劳动法)2.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①国家适度干预原则②社会本位原则③经济公平原则④经济效益原则3.涉外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包括物、行为和非物质财富4.涉外经济法的渊源我国涉外经济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法律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立法体系权力机关立法:行政机关立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宪法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常委会(地————国务院部委(部门规章)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地方政府规章)↓↓较大的市人大及常委(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政府(地方政府规章)5.国内法规范(制定主体是?)国内法规范是指我国权力机关和政府机构制定的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中调整特定的涉外经济关系内容按照法律效力区分分类:a宪法(最高法律效力)b法律c行政法规、行政规章d 地方性法规第九章1.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①专有性②地域性③时间性④法律性2.《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三个原则①国民待遇原则②优先权原则③独立性原则3.《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三个原则①国民待遇原则②自动保护原则③版权独立性原则4.著作权的主体即享有著作权权利和承担著作权义务的人,既包括作者,也包括其他著作权人。
5.著作权的内容精神权利: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经济权利: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和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6.著作权的取得著作权实行作品自动产生的保护原则:依法自动产生,无须办理任何登记和注册手续。
作品一旦完成,无论发表与否,都受到保护。
7.著作权的保护期限①公民的作品发表权及各项经济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即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截止;②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其发表权和上述经济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即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截止;③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与②期限相同8.专利权的主体①职务发明创造的单位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做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②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个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③共同发明人、共同设计人共同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共同发明人或者共同设计人;申请批准后的专利权,归共同发明人或者共同设计人所有。
④外国的单位或者个人9.专利权的客体①发明发明必须是前所未有的技术方案,有一定的进步或者难度。
(条件)②实用新型实用新型仅适于产品,其创新要求比发明低。
③外观设计外观设计必须以产品为依托,以追求美感为目的。
10.专利申请的程序①申请的提出②申请文件③申请日和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④申请权的转让11.专利权的期限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12.专利权的保护非法实施专利的行为: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不得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被授予后,不得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13.商标注册原则①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②显著原则③合法原则④商标注册以申请在先为主、使用在先为辅的原则⑤禁止抢注商标原则14.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15.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是指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对其所有的注册商标享有的独占权,包括使用权、处分权、受益权、标记权等。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表现:①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②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③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④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⑤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十章1.公司的分类①按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形式不同,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②按公司间的管辖关系,分为:总公司、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③按公司间的控制与依附关系,分为:母公司、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2.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租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营利性法人组织。
3.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①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②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最低限额为3万元,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③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④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⑤与公司住所。
4.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5.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
6.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是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
7.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8.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9.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①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200人②最低注册资本,500万③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合法(比有限责任公司多的条件)④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⑤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⑥有公司住所10.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发起设立,同有限,认缴募集设立,实缴资本总额,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可向社会公开募集设立方式股东注册资本缴付出资方式发起设立发起人认缴股本总额成立之日起至少20%,其余两年内缴足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股人实收股本总额成立之前缴足11.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程序发起——募股申请——募股:招股说明书证券公司承销股票银行代收股款——验资机构验资——创立大会(发起人认股人)——注册——成立1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新设发行募集股份公司成立之前发行新股增加注册资本公司成立之后13.股份转让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相互转让,股东之外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股份有限公司记名股票:(发起人、法人股东持有),背书转让,记载于股东名册14.债券与股票的区别1.发行主体不同作为筹资手段,无论是国家、地方公共团体还是企业,都可以发行债券,而股票则只能是股份制企业才可以发行。
2.收益稳定性不同从收益方面看,债券在购买之前,利率已定,到期就可以获得固定利息,而不管发行债券的公司经营获利与否。
股票一般在购买之前不定股息率,股息收入随股份公司的盈利情况变动而变动,盈利多就多得,盈利少就少得,无盈利不得。
3.保本能力不同从本金方面看,债券到期可回收本金,也就是说连本带利都能得到,如同放债一样。
股票则无到期之说。
股票本金一旦交给公司,就不能再收回,只要公司存在,就永远归公司支配。
公司一旦破产,还要看公司剩余资产清盘状况,那时甚至连本金都会蚀尽,小股东特别有此可能。
4.经济利益关系不同上述本利情况表明,债券和股票实质上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有价证券。
二者反映着不同的经济利益关系。
债券所表示的只是对公司的一种债权,而股票所表示的则是对公司的所有权。
权属关系不同,就决定了债券持有者无权过问公司的经营管理,而股票持有者,则有权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5.风险性不同债券只是一般的投资对象,其交易转让的周转率比股票较低,股票不仅是投资对象,更是金融市场上的主要投资对象,其交易转让的周转率高,市场价格变动幅度大,可以暴涨暴跌,安全性低,风险大,但却又能获得很高的预期收入,因而能够吸引不少人投进股票交易中来。
15.企业法人破产的界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债务人主动申请破产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权人申请破产16.可撤销的行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1 无偿转让财产的2 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3 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 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5 放弃债权的17.无效行为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债务人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债务的行为无效。
他人因可撤销行为或无效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18.法人特征1独立的人格2独立的财产3独特的组织机构4独立承担责任第十一章1.合同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资质之间设立、更改、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法律特征①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②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③合同是当事人的意思表达一致④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3.合同的分类(选择题选择合同类型)②根据当事人是否互负义务,可以分为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③根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存在着对价关系,可以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④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必要。
可以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4.合同法的适用范围①买卖合同②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③赠与合同④借款合同⑤租赁合同⑥融资租赁合同⑦承揽合同⑧建设工程合同⑨运输合同⑩技术合同⑾保管合同⑿仓储合同⒀委托合同⒁行纪合同⒂居间合同5.要约1、概念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特征(1)形式上,要求严格(2)效力上,具有法律效力6.要约邀请概念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特征(1)形式上,内容模糊,不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2)效力上,无法律效力7、格式条款(了解)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定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8.缔约过失责任(掌握)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反诚实守信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包括:①假借订立合同,进行恶意磋商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③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9.合同效力(了解)P26510.抗辩权①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未约定先后履行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其要求自己履行债务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