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组关于继续履行合同的通知书
清算组工作制度

清算组工作制度篇一:清算组工作制度清算组工作制度为规范清算工作人员的行为,保证清算工作依法、有效、公正的顺利进行,特制订工作制度,如下:一、工作要求1、全体工作人员应该自觉服从人民法院对清算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清算义务。
2、清算工作分工小组,除认真完成份内的工作外,要积极配合其他小组的工作,不得拖延、推诿。
3、清算工作人员接待债权人、债务人及公司职工要礼貌、耐心,不得激化矛盾。
4、清算工作人员接受公司的物品、资料必须认真填写交接清单、交接双方在交接单上签名。
5、清算工作人员接受债权人提交的债权凭证必须认真审核,在核对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的基础上,一律只收取复印件,并要求提交人在提交的材料上逐一签名。
6、清算组对外发送各种书面文件、资料,需经清算组组长同意并加盖清算组印章。
二、工作纪律1、全体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遵守作息时间。
2、全体工作人员应保持客观中立,不得与公司债权人、债务人发生工作以外的关系。
3、全体工作人员应保守清算工作中获知的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4、清算工作人员在清算工作中存在不尽职或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篇二:清算组声明-制度(清算-制度)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清算组声明书河北正通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清算组已委托贵事务所对本公司______年___月___日的清算资产负债表和清算期间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的清算损益表、债务清偿表及财产分配表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为配合贵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公司清算组就已知的全部事项作出如下声明:1、公司清算组承诺,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清算会计处理的规定编制清算财务报表是我们的责任。
2、公司清算组已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清算会计处理的规定以清算基础编制清算财务报表,公司清算组对上述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李桂平、山东省聊城市硫酸厂破产清算组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李桂平、山东省聊城市硫酸厂破产清算组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4【案件字号】(2020)鲁15民终283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孟凡利于景涛陈正飞【审理法官】孟凡利于景涛陈正飞【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李桂平;山东省聊城市硫酸厂破产清算组【当事人】李桂平山东省聊城市硫酸厂破产清算组【当事人-个人】李桂平【当事人-公司】山东省聊城市硫酸厂破产清算组【代理律师/律所】王龙山东运泽律师事务所;张强、赫永海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龙山东运泽律师事务所张强、赫永海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龙张强、赫永海【代理律所】山东运泽律师事务所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李桂平【被告】山东省聊城市硫酸厂破产清算组【本院观点】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是管理人的职责之一。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新证据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破产清算清算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对一审审理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是管理人的职责之一。
这些诉讼和仲裁包括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程序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以及在破产程序进行中,因债务人财产发生争议而提起的诉讼。
在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后,如果上述诉讼或者仲裁仍然未决,作为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管理人应当继续履行职务。
本案中,聊城硫酸厂清算组是破产企业聊城硫酸厂的管理人,李桂平以聊城硫酸厂未给其缴纳养老保险造成损失为由起诉请求聊城硫酸厂清算组给予赔偿,该诉讼系在本院裁定终结聊城硫酸厂破产程序后提起,不属于聊城硫酸厂清算组代表的职责范围。
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关于发布《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关于发布《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公布日期】2021.01.20•【字号】•【施行日期】2021.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关于发布《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各会员单位、各预备会员:为进一步提升本市破产管理人履职能力,促进管理人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由业务培训与对外交流委员会牵头起草完成《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试行)》,经征求上海法院系统意见后,于近期由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将该指引全文下发。
请各管理人机构及时组织团队成员认真学习并结合本市管理人工作实践予以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市管协。
附件:《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试行)》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2021年1月20日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进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破产清算事务所,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并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的,适用本指引。
第二条(总体要求)管理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在法院的指导下,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公平清理债权债务,执行债权人会议的决议与人民法院的裁决,保护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工作原则)管理人在破产案件中应当遵循以下工作原则:(一)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原则。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不得违法利用管理人的身份或地位为自己和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始终贯彻审慎原则,依法办理相关事务,切实防范法律风险。
(二)亲自履行职责原则。
管理人应当亲自履行职责,不得以任何方式将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转让给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
(三)节约资源、提高效率原则。
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关于发布《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关于发布《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公布日期】2022.11.21•【字号】沪管发〔2022〕9号•【施行日期】2022.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关于发布《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沪管发〔2022〕9号各会员单位,各预备会员:为进一步提升本市破产管理人履职能力,促进管理人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由强制清算业务研究委员会牵头起草完成《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工作指引(试行)》,经一届八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将该指引全文下发。
请各管理人机构及时组织团队成员认真学习并结合本市管理人参与的清算组工作实践予以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市管协。
附件:《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工作指引(试行)》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2022年11月21日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列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编制的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中介机构或自然人,且前述中介机构和自然人为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员的,在人民法院受理企业强制清算案件后,被人民法院指定组成清算组或担任清算组成员并依法行使清算组职权,履行清算组职责的,适用本指引。
企业股东、董事或者其他被人民法院指定,担任清算组成员并依法行使清算组职权,履行清算组职责的,可以参照适用本指引。
第二条(总体要求)清算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公平清理债权债务,合法分配财产,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保护企业及其职工、债权人、股东或出资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清算组应当充分关注强制清算程序与破产程序的区别和关联。
公司注销后签订的合同3篇

公司注销后签订的合同3篇篇1合同协议甲方(公司注销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已决定进行公司注销程序,而甲、乙双方仍有必要就特定事项签订本合同协议。
因此,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就公司注销后双方继续履行的合同事宜,特订立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一、合同背景及目的双方明确,甲方正处于公司注销过程中,但仍需就相关事宜与乙方进行约定。
本合同旨在明确双方在公司注销后关于已签订合同的后续处理、权利义务、争议解决等事项。
二、合同生效及效力1. 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是甲、乙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
三、合同内容1. 甲方在公司注销前与乙方签订的所有合同、协议等(以下简称“原合同”)在注销后继续有效,乙方仍需按照原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2. 甲方公司注销后,乙方与甲方原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由甲方公司清算组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承担。
具体承担主体以甲方清算组或第三方书面确认函为准。
3. 双方就未来合作事项签订的新合同,应在本合同中约定相关条款,确保双方权益。
4. 双方应互相保守商业秘密,未经对方许可,不得泄露与本合同相关的商业信息。
四、履行义务与责任1. 双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2. 若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3. 若因甲方公司注销导致乙方无法履行原合同义务,甲方清算组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五、争议解决1. 本合同的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若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条款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年。
到期后如需续签,双方应协商一致并另行签订协议。
企业进入破产清算 员工劳动合同5篇

企业进入破产清算员工劳动合同5篇篇1一、协议前言鉴于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因素陷入破产清算状态,为确保员工权益及公司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劳动合同协议。
二、协议目的本协议的签订旨在明确员工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同时规范双方在破产清算期间的行为,确保企业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协议内容1. 劳动合同解除(1)企业进入破产清算后,公司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经与员工协商一致,自公司宣告破产之日起,原劳动合同即行解除。
(2)劳动合同解除后,公司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破产清算程序规定,妥善处理员工的工资、福利、社保等事宜。
2. 员工权益保障(1)公司应依法支付员工应得的工资、加班费、奖金、津贴、补贴等劳动报酬。
(2)公司应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至破产清算之日,确保员工在破产清算期间的社会保障权益。
(3)对于因公司破产而未能履行的劳动合同相关责任,公司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破产清算程序进行妥善处理。
3. 义务与责任(1)员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2)员工应配合公司破产清算工作,如实提供与公司业务相关的信息和资料。
(3)公司应依法保障员工的知情权,及时公布破产清算相关信息,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
4. 违约责井及争议解决(1)如双方因履行本协议产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双方均应对本协议约定的内容严格履行,如一方违反协议约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其他约定(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破产清算相关规定执行。
(4)如因法律法规调整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双方可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四、协议签署篇2甲方(破产企业):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员工):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企业因经营不善等原因面临破产清算,为明确双方权益,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就甲方企业进入破产清算后乙方劳动合同的处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目的双方同意,在甲方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就乙方劳动合同的处理进行明确约定,以保障双方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破产重整执行协议书范本(3篇)

第1篇甲方(破产申请人):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乙方(破产管理人):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鉴于甲方因经营不善,已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甲方自愿申请破产重整。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担任破产管理人,负责破产重整事务。
现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破产重整执行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破产重整范围1. 甲方所有债务的清偿;2. 甲方资产的管理、处置;3. 甲方业务的继续经营;4. 甲方债务人的债权申报、审查及清偿;5. 甲方与债权人的沟通协调;6. 甲方重整计划的制定、实施及监督。
二、破产重整期间的管理1. 乙方作为破产管理人,负责破产重整期间的全面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1)组织、指导、监督甲方的财务、人事、业务等工作;(2)对甲方资产进行盘点、评估、处置;(3)对甲方债务进行梳理、审查、清偿;(4)制定、实施及监督破产重整计划;(5)与债权人进行沟通协调;(6)处理其他与破产重整相关的事务。
2. 甲方在破产重整期间应积极配合乙方的工作,不得擅自处置资产、签订合同、承担债务等行为。
三、破产重整计划的制定与实施1. 乙方应在破产重整期间内,根据甲方的实际情况,制定破产重整计划,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人民法院批准。
2. 破产重整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1)甲方债务的清偿方案;(2)甲方资产的管理、处置方案;(3)甲方业务的继续经营方案;(4)甲方债务人的债权申报、审查及清偿方案;(5)其他与破产重整相关的事项。
3. 甲方在破产重整计划实施过程中,应按照重整计划的要求,履行相关义务,确保重整计划的顺利实施。
四、破产重整期间的债权申报与审查1. 乙方应在破产重整期间内,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2. 债权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交债权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债权证明、债权金额、债权人的身份证明等。
3. 乙方应在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对债权进行审查,并依法对有争议的债权进行调解或仲裁。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12.22•【字号】渝五中法发〔2023〕131号•【施行日期】2023.12.22•【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渝五中法发〔2023〕131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相关部门及辖区相关基层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部门及辖区基层法院:为切实加强成渝两地司法协作,进一步提升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履职能力,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制定了《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工作指引(试行)》,并授权重庆破产法庭、成都破产法庭对外发布,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两地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和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统一解答处理。
特此通知。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12月22日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重庆市、成都市两地社会中介机构担任清算组成员的强制清算案件办理,协同办理流程,确保清算组依法履行职责,防范清算组执业风险,促进强制清算案件依法、稳妥、顺利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人民法院指定担任清算组成员的中介机构办理强制清算案件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清算组义务】清算组应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第四条【清算组责任】清算组未能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给公司、股东或出资人、第三人等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