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推出2013版国寿瑞鑫两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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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鑫两全

瑞鑫两全

被保险人:性别:
年龄:44周岁保 额:
保费:
交费:
单位:元
从合同生效日起到80岁可获
元生命保障。

即可获
元救治费用。

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终末期肾病、严重帕金森病、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慢性肝功能衰竭代偿期、瘫痪、冠状动脉搭桥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严重III度烧伤、主动脉手术
本计划仅供参考,详细内容及说明以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疾病保障合同生效一年后至80岁,一旦患十二种重大疾病,凭诊断书保单借款
合同生效两年后,可借现金价值的70%,每次可周转6个月。

60000
8423780岁时合计可领取
163437
10年
满期金 80周岁领取基本保额的300%60000分红金
生命保障60000
20000
5950
项目
领取方式
金额
分享经营成果,预测红利累积到80岁
上述演示基于本公司的假设,不代表本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

红利金额是不确定的,实际红利金额根据分红保险业务实际经营情况决
国寿瑞鑫两全(分红型)
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男合计
生存金
每三年领取基本保额的8%
1600
19200十二种重大疾病
您的计划
利益描述。

国寿瑞鑫两全分红保险条款

国寿瑞鑫两全分红保险条款

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三十日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当保险责任的日期。

生效对应日、保单年度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五条根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根本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合同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假设本合同附加的“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那么本合同的根本保险金减少为零。

第六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一、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根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根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根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七条责任免除因以下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成心杀害或伤害;二、被保险人成心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国寿瑞鑫两全分红保险条款.doc

国寿瑞鑫两全分红保险条款.doc

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三十日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生效对应日、保单年度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五条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合同上载明的保险金额,若本合同附加的“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减少为零。

第六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一、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七条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某公司产品培训教材(PPT 33张)

某公司产品培训教材(PPT 3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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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2013版)及 险“交费方式”处应勾选“年交”,“交费期 客户实际要求填写“3年”、“5年”、“10年 ”;若客户选择与具有承接保险费转至万能账 能产品绑定投保,则在“生存金领取方式”处 保险费自动转入投保人指定 万能账户” 完整填写该万能产品的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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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保资料录入
• 1.传统渠道纸质资料录入 • 在系统配套支持基础上,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 等四款产品投保资料录入统一采取外包录入,业务处 包录入实务规则。 • 2.国寿e家电子化录入 • 国寿金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与具有生存金责任的 时,客户选择将具有生存金责任产品的生存金作为保 投保人万能账户的,由销售人员在国寿e家平台对应完 入。 • 其他录入规则参见现有“国寿e家”电子化投保业务处 务规则及本实务上述填写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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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核保
• 一、《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2013版)》、 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3版)》定义为寿险风 附加瑞鑫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定义为意外 • 1.《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2013版)》寿险 保单保额;被保险人小于18周岁时,寿险风险保额为 • 2.《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3版) 额为0,重疾风险保额为3倍保单保额。 • 3.《国寿附加瑞鑫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意 倍保单保额;被保险人小于18周岁时,意外风险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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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能险让人眼前一亮
• 保险的首要意义是保健康,作为一款两全和健 合的产品,承保40种重大疾病,重疾提前给付 ,开创市场先河,真正贴心呵护。以30岁男性 缴费,10万保额来说,假设60岁时不幸身患重 赔30万诊疗金,同时还可以获得红利作为住院 • 从附加长期意外险来讲,意外保障至85岁,呵 于五项全能的组合,假如65岁遭遇意外身故, 30万,最高120万的风险赔偿外还可以获得累积 金帐户收益;

中国人寿推出“瑞鑫(典藏版)”保险组合计划

中国人寿推出“瑞鑫(典藏版)”保险组合计划

中国人寿推出“瑞鑫(典藏版)”保险组合计划(网易新闻)为了应对市场日益升温的健康、养老及财务安排等需求,5月1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再次向市场投放一款分红新品—“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典藏版)”保险组合计划(以下简称“瑞鑫(典藏版)”)。

“瑞鑫(典藏版)”是一款综合保险组合计划,责任配置丰富,保障功能多样,由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典藏版)和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典藏版)两款产品组合而成,同时可选择投保国寿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典藏版)、国寿金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和国寿附加长期意外保障定期寿险(A款、B款、C款、D款、E款),真正实现集子女教育、自身养老、理财规划、健康保障与身故保障五大功能于一身。

据了解,中国人寿曾于2008年推出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组合计划,并在2013年进行升级,将最高投保年龄由原来的50岁调整至55岁。

2015年再次升级的“瑞鑫(典藏版)”,更是将最高投保年龄延长至60岁,进一步扩大保障人群,为更多迫切需要建立和完善自身风险保障体系的人士提供了选择空间。

“瑞鑫(典藏版)”的主险依然采取定期生存返还的设计,年满三个保单年度起“一年一返”,即在被保险人生存的前提下,生效年满三个保单年度起至合同约定的祝寿金开始领取日前,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给付生存保险金,自合同约定的祝寿金开始领取日起至84岁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7.5%给付祝寿金。

当被保险人健康生存至85岁时,还将一次性获得3.5倍基本保险金额的满期保险金,为被保险人晚年的幸福生活锦上添花。

与老瑞鑫相比,“瑞鑫(典藏版)”的一个突出亮点是增加了保费豁免功能。

凡主合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年龄在18周岁至60周岁,身体健康的主合同投保人可作为被保险人投保国寿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典藏版),被保险人除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身故或因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的,豁免被保险人身故日或身体高度残疾确认日以后的主合同及此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国寿瑞鑫两全分红保险条款

国寿瑞鑫两全分红保险条款

国寿瑞鑫两全分红保险条款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畴凡出生三十日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躯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生效对应日、保单年度均以该日期运算。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五条差不多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差不多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合同上载明的保险金额,若本合同附加的“国寿附加瑞鑫提早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合同的差不多保险金减少为零。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一、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一辈子存至每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差不多保险金额的8%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损害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差不多保险金额的30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一辈子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差不多保险金额的30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七条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有意杀害或损害;二、被保险人有意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新瑞鑫测试题

新瑞鑫测试题

新瑞鑫测试题
姓名部门分数
一、填空题
1.国寿新瑞鑫(2013版)的投保范围是。

2.国寿新瑞鑫(2013版)的保险期间是。

3.国寿新瑞鑫(2013版)生存保险金的返还方式是:自本合同生效年满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给付生存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给付生存保险金。

4.国寿新瑞鑫满期保险金的返还方式是: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给付满期保险金。

5.国寿新瑞鑫重大疾病保障承保种重大疾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6.国寿新瑞鑫意外伤害保障责任中,至少倍基本保额赔付,最高可达倍基本保额赔付。

7.国寿金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保险期间是,领取年金后,个人账户不得低于元。

二、问答题(每道题15分)
1、新瑞鑫产品组合的主要亮点及适合的客户群是什么?
2、张先生,30岁,现购买新瑞鑫产品组合(附加重疾、意外、金账户),年缴保费27200元,基本保额是100000元,交费10年,请问张先生可获得的保险利益有哪些?。

国寿瑞鑫两全分红保险条款16页word文档

国寿瑞鑫两全分红保险条款16页word文档

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三十日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生效对应日、保单年度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五条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合同上载明的保险金额,若本合同附加的“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减少为零。

第六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一、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七条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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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推出2013版国寿瑞鑫两全保险
华商财经
作为中国人寿的老客户一定还记得,在2008年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推出的瑞鑫产品受到市场的强烈好评与追捧。

当瑞鑫产品上市信息一经发布,就吸引了大众的眼球。

瑞鑫以高额的人身保障,对重大疾病的人性关爱,以及分红产品自身所具有的保值增值功能,成为当时最受欢迎的保险产品,并且在后续的几年时间里,均得到不同客户群体的认可。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商业保险越来越关注,对保障功能的要求越来越全面,公司作为央企、勇担国计民生的职责也越来越凸显,设计推出一款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的保险产品也越来越紧迫。

在“中国梦”开启的2013年,中国人寿经过对历年来热销产品的分析,最终锁定在瑞鑫产品上,通过对瑞鑫经典产品的更新换代、重装升级,隆重推出2013版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

新瑞鑫保障范围更加全面,保障额度更加充足,分红、万能两个账户更加体现了资产管理的重要意义。

一、保障范围升级,投保放宽、保障更长。

新瑞鑫的投保年龄延长至55岁,保障期间延长至85岁。

保障人群更加广泛,保障时间更加持久,让更多的人能长期拥有新瑞鑫保障。

二、领取频率升级,快速返还、领取更多。

新瑞鑫从投保第四年开始,年年有生存金返还,60岁之前每年返还保额的3%作为资产管理的规划分支;60岁之后至84周岁,每年返还保额的6%,补充最需要补给的养老生活。

85周岁返还保额的三倍作为养老储备资金。

三、重疾保障升级,范围更广、雪中送炭。

重大疾病的病种扩至40种,保障范围更广,令更多的客户享受重疾、大病补偿金,彰显新瑞鑫重疾保障所提供的雪中送炭功能。

四、风险保障升级,赔付更高、彰显身价。

风险保障根据不同情况分为6、9、12倍保额的赔付。

高额赔付、彰显百万身价。

五、综合收益升级,两个账户、收益更多。

新瑞鑫兼有分红与万能两个账户,分红账户可享受公司的利润分配,万能账户直到终身,帮助客户二次理财,使客户在享有保障的同时,收益更多。

六、少儿投保升级,关爱少儿、保障充足。

新瑞鑫升级在开发少儿市场、规避少儿保额限制方面做了很大突破。

规定对未成年人的身故退还所交保费,保证了未成年人的利益,让少儿能够尽早投保、拥有足额保障。

新瑞鑫的全新亮相,兼快速返还、高额保障、承保重疾、终身养老、资产管理、呵护少儿六项全能于一身,是我们不同家庭的共同之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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