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部关于发布《煤炭购销中长期协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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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部关于印发《煤炭物资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煤炭部关于印发《煤炭物资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煤炭部关于印发《煤炭物资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煤炭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10.14•【文号】煤办字[1996]第503号•【施行日期】1996.10.1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煤炭部关于印发《煤炭物资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1996年10月14日煤办字(1996)第503号)各煤管局、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公司),北京矿务局、华晋焦煤公司、神华集团公司、伊敏煤电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局:为了加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煤炭物资行业管理,部制定了《煤炭物资行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煤炭物资行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炭物资行业管理,建立良好的物资流通秩序,保证煤矿的安全生产,提高煤炭行业的整体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炭物资行业管理应坚持加强煤炭企业内部管理和用市场的手段协调规范各级物资部门工作行为相结合的指导思想,提高行业的整体效益。

第三条煤炭物资行业管理须遵循“服务、管理、经营”的方针,以管理为手段,为煤炭生产、建设和多种经营服务。

第四条要确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煤炭部、省(区)煤炭厅(局、公司)、矿务局(公司)三级物资供销主渠道。

以集中供应取得经济批量;以地区、行业条块合作求得经营规模;以大流通、大市场、大操作获得高效益。

第二章物资管理部门的职能第五条煤炭工业部物资管理部门行使煤炭物资行业管理职能,是煤炭物资行业管理的组织者,负责组织制订物资管理条例、制度和方法;负责煤炭物资行业的产业结构、库存结构的调整;负责总结和推广煤炭物资管理的先进经验;在物资分配、流通中负责国家对煤炭系统计划分配物资的计划编制、指标分配、货单汇总和订货的组织;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参加国家各有关部委的各种物资订货会,组织召开全国和地区专业订货交易会议;负责组织协调煤钢、煤木、煤与其它物资的协作工作;负责在煤炭行业推行物资代理制、配送制和连锁经营,建立煤炭物资经销网络。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销售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煤经发〔2017〕385号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销售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煤经发〔2017〕385号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销售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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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销售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煤经发〔2017〕385号
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
为加强煤炭销售质量管理,促进全省大气质量改善,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号发布《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商品煤质量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2782号),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省厅制定了《山西省煤炭销售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下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省煤炭销售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
2017年8月24日
——结束——。

2024年国内煤炭购销协议详细条款版

2024年国内煤炭购销协议详细条款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国内煤炭购销协议详细条款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煤炭购销协议概述1.1 购销双方1.2 煤炭种类与质量1.3 购销数量与价格1.4 交货方式与时间1.5 支付方式与期限1.6 违约责任1.7 争议解决方式2. 煤炭质量与检验2.1 煤炭质量标准2.2 检验方法与机构2.3 质量异议与处理3. 交货与运输3.1 交货地点与方式3.2 运输责任与方式3.3 运输时间与风险3.4 损坏与丢失处理4. 价格与支付4.1 购销价格4.2 价格调整机制4.3 支付方式与期限4.4 滞纳金计算5. 合同的履行与变更5.1 合同履行期限5.2 合同变更条件5.3 合同解除与终止6. 违约责任6.1 购销双方的违约行为6.2 违约责任认定与赔偿7. 争议解决7.1 争议解决方式7.2 仲裁机构与地点7.3 法律适用8. 合同的生效、终止与解除8.1 合同生效条件8.2 合同终止条件8.3 合同解除条件9. 保密条款9.1 保密内容9.2 保密期限与范围9.3 违约保密责任10. 不可抗力10.1 不可抗力事件10.2 不可抗力后果处理11. 合同的附件11.1 附件内容11.2 附件的生效与解释12. 合同的签署与盖章12.1 签署方式与时间12.2 盖章与备案13. 其他条款13.1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13.2 附加条款的效力14. 合同的份数与保管14.1 合同份数14.2 合同保管责任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煤炭购销协议概述1.1 购销双方甲方:(购货方名称)地址: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乙方:(销货方名称)地址: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1.2 煤炭种类与质量煤炭种类:本合同所指的煤炭为(煤炭品种),如:烟煤、无烟煤等。

煤炭质量:煤炭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具体质量标准见附件一。

煤炭工业部关于加强煤炭经营管理整顿煤炭经营秩序的通知

煤炭工业部关于加强煤炭经营管理整顿煤炭经营秩序的通知

煤炭工业部关于加强煤炭经营管理整顿煤炭经营秩序的通知
【法规类别】煤炭工业管理
【发文字号】煤办字[1997]第103号
【发布部门】煤炭工业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97.03.06
【实施日期】1997.03.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煤炭工业部关于加强煤炭经营管理
整顿煤炭经营秩序的通知
(煤办字〔1997〕第103号1997年3月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煤炭厅(局、公司),内贸、物资、商业厅(局、总会、集团公司),有关省、区、市经委(经贸委):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进一步加强煤炭经营管理工作,依法整顿煤炭经营秩序,促进煤炭供求总量平衡,煤炭工业部于1997年1月29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煤函字〔1997〕第16号)。

这个通知印发以来,各省(区、市)煤炭管理部门积极开展工作,加大协调力度,在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下,煤炭经营授权工作进展很快,据不完全统计,
到目前为止,云南、宁夏、新疆、甘肃、福建等省、区政府。

物资部、国家计委关于合理使用煤炭限制煤炭消费的暂行规定

物资部、国家计委关于合理使用煤炭限制煤炭消费的暂行规定

物资部、国家计委关于合理使用煤炭限制煤炭消费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物资部(已撤销),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89.09.22•【文号】[1989]物燃字323号•【施行日期】1989.09.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买卖合同正文物资部、国家计委关于合理使用煤炭限制煤炭消费的暂行规定(1989年9月22日〔1989〕物燃字323号)煤炭是我国的主要能源,是发展国民经济和保障人民生活需要的重要物资。

“六五”以来,我国煤炭工业发展较快,原煤产量由6.37亿吨增加到9.79亿吨,但仍不能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由于管理不善,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的浪费还很严重。

煤炭供需矛盾突出,已成为制约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

为了进一步贯彻“开发与节约并重,近期把节能放在优先地位”的能源工业发展方针,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煤炭消费管理,合理使用煤炭资源,限制煤炭消费,作如下规定。

一、实行择优供应,合理使用煤炭资源。

煤炭生产和供应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对重点发展和支持的产业,按照国家计划和用户需要的煤炭品种、质量组织供应。

燃料供应部门和直属直供企业的主管部门,要根据企业的能源管理水平,耗煤情况进行分类排队,本着择优供应的原则,对那些产品质量好,消耗低、经济效益高的企业,要优先供应;产品质量差,经济效益不好,消耗高的企业,要减供甚至不供。

并要帮助这些企业,采取积极措施,限期降耗。

对工业锅炉要推广供应动力配煤,合理使用煤炭资源。

二、修订煤炭消耗定额,凭证定量供应。

各级燃料供应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煤炭供应使用情况,本着先进合理、切实可行的原则,定期修订(增订)企业主要产品和锅炉及窑炉的煤耗定额,送同级计委(计经委)、经委发布实施。

由当地燃料(煤炭、煤建)公司核发煤炭供应证,凭证定量供应。

三、严禁擅自扩大锅炉容量。

凡新上项目的企业或单位,新增或改造锅炉需要扩大蒸发量的,必须事先申请,经企业主管部门、劳动部门和燃料供应部门审核批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履行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履行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履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05•【文号】发改办运行〔2020〕902号•【施行日期】2020.1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履行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0〕9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厅(经信厅、经信委)、能源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有关中央企业,全国煤炭交易中心,有关行业协会:保障煤炭安全稳定供应,对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完善煤炭中长期合同制度,推动做好2021年中长期合同签订履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煤炭中长期合同工作的重要意义(一)煤炭中长期合同发挥了“压舱石”作用。

“十三五”期间,煤炭中长期合同制度不断健全,“基准价+浮动价”价格机制得到广泛认可,签约履约率稳步提升,产运需各方有效衔接,信用监管体系初步形成。

实践表明,煤炭中长期合同为推动上下游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煤炭市场供需平衡、保障全国煤炭稳定可靠供应和能源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继续坚持煤炭中长期合同制度。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完善能源产供储销体系,保障能源安全。

煤炭中长期合同制度是煤炭产供储销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十四五”时期,要深入总结近些年的实践经验,继续坚持并不断完善煤炭中长期合同制度,逐步形成市场机制更有效、监管机制更有力、产供储销紧密衔接的煤炭市场交易体系,为畅通国内大循环、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平稳运行提供更加坚实的能源保障。

二、不断完善煤炭中长期合同制度(三)进一步明确煤炭中长期合同范围。

煤炭中长期合同是指供需双方签订的执行期限在一年及以上、有明确数量和价格机制的煤炭购销合同。

煤炭供应长期协议

煤炭供应长期协议

煤炭供应长期协议1. 背景介绍煤炭作为全球主要的能源资源之一,对于工业生产和能源供应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由于煤炭的特殊性,其供应链管理和煤炭供应的长期协议成为煤炭企业和用户之间的重要合作方式。

本文将对煤炭供应长期协议的定义、内容要点以及双方合作的重要性进行详细探讨。

2. 定义煤炭供应长期协议是指煤炭生产企业与煤炭用户之间达成的供应合作协议,该协议具有较长的时间期限,通常为数年甚至数十年。

协议中明确规定了煤炭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以及供应周期等关键要素,双方在协议期限内按照约定互相配合,实现长期稳定的煤炭供应。

3. 内容要点3.1 煤炭品种和质量要求煤炭供应长期协议中需明确约定所供应的煤炭品种和质量要求。

根据煤炭的特性和用途的不同,可以分为烟煤、无烟煤、褐煤等多个品种。

在长期协议中,双方需明确约定所供应的煤炭品种的具体要求,包括热值、灰分、硫含量、挥发分等指标,并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措施。

3.2 供应量和供应周期供应量和供应周期是煤炭供应长期协议中另外两个重要的内容要点。

供应量需根据用户的需求以及煤炭生产企业的实际产能进行合理确定,双方应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每年或每月的供应量及具体交付时间。

供应周期通常与煤炭企业的采矿周期和用户的用煤周期相结合,以实现供应和使用的优化匹配。

3.3 价格和支付方式长期协议中的价格和支付方式也是双方需要明确约定的内容。

由于煤炭市场价格的波动性较大,长期协议常采用固定价格或价格指数计算方式,以降低双方的交易风险。

同时,支付方式也应在协议中明确规定,包括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以及逾期付款等具体细则。

3.4 质量监控和争议解决机制为保证长期协议的执行和双方权益的保护,煤炭供应长期协议中应明确规定质量监控和争议解决机制。

质量监控包括煤炭质量检测和监测流程,双方可约定由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煤炭质量的检测和监控。

争议解决机制应包括仲裁和诉讼等方式,以便双方在发生纠纷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解决。

4. 双方合作的重要性4.1 稳定煤炭供应长期协议能够确保稳定的煤炭供应,避免因煤炭供应不足或中断而对用户生产和运营造成的风险和影响。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煤炭应急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煤炭应急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煤炭应急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05.11•【文号】发改运行[2011]996号•【施行日期】2011.05.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煤炭应急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运行〔2011〕9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煤炭厅(局、办),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国家电网公司,煤炭、电力、港口企业等有关单位:为规范国家煤炭应急储备管理,提高应急状态下的煤炭供应保障能力,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铁道、能源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国家煤炭应急储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办法》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报告。

附:《国家煤炭应急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附件:国家煤炭应急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煤炭应急储备管理,提高应急状态下的煤炭供应保障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煤炭应急储备是指中央政府委托煤炭、电力等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在重要煤炭集散地、消费地、关键运输枢纽等地(以下简称“储备点”)建立的,用于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导致煤炭供应中断或严重不足情况,由中央政府统一调用的煤炭储备。

第三条国家煤炭应急储备遵循企业所有、国家调节,市场运作、财政补助,合理布局、保障有力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铁道、能源等部门负责国家煤炭应急储备的管理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铁道、能源等部门负责拟定国家煤炭应急储备规模,确定承储企业和储备点布局,下达收储计划和动用指令,指导企业现场管理,实施监督考核,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及信息;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下达新建、改扩建储备点建设项目中央投资补助,委托省级经济运行调节部门对辖区内国家煤炭应急储备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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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部关于发布《煤炭购销中长期协议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煤炭工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7.12.03
•【文号】煤调字[1997]第576号
•【施行日期】1997.12.0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
正文
煤炭工业部关于发布
《煤炭购销中长期协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7年12月3日煤调字(1997)第57
6号)
各煤管局、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公司)、北京矿务局、神华集团公司、华晋焦煤公司、伊敏煤电公司: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保证国家重点企业的用煤需求,规范煤炭交易行为,稳定供求关系,部制定了《煤炭购销中长期协议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施行。

煤炭购销中长期协议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煤炭流通领域正常秩序,保证国家重点企业用煤,逐步形成煤炭生产企业和用户间稳定的购销关系,特制定本办法。

一、签订煤炭购销中长期协议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政策,要在购销双方多年购销关系基础上签订。

如建立新的购销关系或在原有关系基础上增加
供应量,应先签订意向,报经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再签订协议。

二、煤炭购销中长期协议以书面形式签订,由购销双方法定代表或由法定代表授权的经办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当事人委托其他单位代订中长期协议时,必须出具委托证明,明确代表权限。

三、签订煤炭购销中长期协议必须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煤炭购销中长期协议一经签订,购销双方必须认真履行,任何一方不应擅自变更或解除。

如有违反协议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四、煤炭购销中长期协议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1、发货人和收货人名称;
2、煤炭数量(总数量及分年度数量);
3、煤炭品种、规格、质量;
4、煤炭交货方式、发送站和到达站(换装港);
5、煤炭意向性价格;
6、协议变更程序及有关事项的处理。

五、煤炭购销中长期协议的煤炭数量、质量和结算办法按下列规定执行:
1、煤炭数量,由供需双方依据当年用量及以后几年增长量协商签订;
2、煤炭品种、规格、质量,由购销双方协商签订;
3、煤炭货款结算办法,由购销双方协商确定。

六、对于根据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审核确认的煤炭购销中长期协议,签订的年度煤炭购销合同,在年度订货会上优先予以确认、优先安排年度运输计划。

七、煤炭购销双方均可成为托运人。

托运人应根据所签订的年度煤炭购销合同逐年与铁路、交通部门签订煤炭运输合同。

八、煤炭购销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中长期协议时,应在执行年度前一年的第三季度通知对方,并由购销双方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文书、电报等)达成协议。


达成书面协议前,原中长期协议仍然有效。

九、购销一方接到另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中长期协议的建议后,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一月内做出答复;购销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时间答复。

超过规定(约定)期限不做答复的,即视为默许。

十、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法人资格的煤炭生产企业、用煤企事业单位和煤炭经营企业之间签订的三年以上的煤炭购销协议。

十一、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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